例释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
2016-01-31周楚漪
周楚漪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例释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
周楚漪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犯罪现象纷繁复杂,相对应的就是刑事立法上错综复杂的规定,一个法条规定的构成也许是另一个法条的一部分,另一个法条又会是一个法条的一部分,对于定罪量刑,犯罪行为到底属于哪个犯罪,适用哪个法条何种刑罚,我国普遍适用的原则是重法优于轻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其中仍有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将论述法条竞合的基本原理,列举刑法分则的典型事例,阐明处理的原则及原因。
法条竞合;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重法与轻法;处罚原则
一、法条竞合概述
1.法条竞合的产生原因
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法条竞合的法律逻辑前提,从根本上说是由法条的规定设置造成的,例如立法的抽象与司法适用的个别,犯罪构成该当性的判断的交错复杂等等原因。①
2.法条竞合的表现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刑法分则的数个规定,在裁判上只能适用其中的某一罪名,从而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形。从体系上看,法条竞合属于犯罪论的范畴,是行为单数而法条复数的情形;从实质上看,符合法条竞合的行为只有一个法益侵害的事实,虽然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罪刑规范,但仅侵害了其中一个罪刑规范的保护法益。
3.法条竞合的类型
通过逻辑分析可以发现法条之间彼此的关系,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比较,能够发现它们彼此之间主要存在特别关系、择一关系。其实,是否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并不取决于案件事实,而是取决于法条之间是否存在包容与交叉关系。
二、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
1.法条竞合处罚原则的提出
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的讨论实际上是法条适用的问题,当法条竞合情况出现的时候,数个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的法条才实际发生适用冲突的现象,为了避免法条适用冲突背景下的法律适用不一致的结果,必须以相对统一的适用规则予以应对。法条竞合的处罚规则解决的是定罪的准确性,合理性问题,而并非是处刑轻重与否,量刑均衡程度的问题。法条竞合的处罚根据不同的竞合类型有不同的处罚原则,考虑到我国刑法的现实立法情形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对于处理原则的具体适用,学术上的争议值得关注。
2.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具有先天的优越性
在特别关系的情形下,即某个法条在另一法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特别的要素,让甲罪成为一般法条,乙罪成为特别法条的情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一定要坚持的,因为是在同一部刑法典中,如果在正常情况下,有了特殊法条再去适用普通法条的话,那么毫无疑问这个特殊法条成为了实质意义上的死法条,当法律为同一法益设定普通法与特别法时,基于禁止重复评价,一行为只能择一罪宣告,因特别法较普通法有更丰富的内涵,若行为已达致特别法构成要件要求,适用特别法当然更能完整呈现行为不法全貌。下面举例说明。
(1)刑法第23条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第29条关于教唆犯未遂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犯的未遂当然的直接适用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再适用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刑法第114条关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未遂直接依据条文定罪量刑而不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总则的未遂来定。
(3)刑法中对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交通肇事违反交通法规主观上是故意的,但是对于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在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状态,此时便出现了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法条竞合的情形,有的学者认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法条之间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只是一种特殊规定还,并非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中的特别关系;我赞同前者的观点,过失致人死亡往往与其他犯罪发生牵涉,往往就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现代社会危险源的增多,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业务上过失致人死亡的特别规定。
(4)刑法第262条的拐骗儿童罪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情形,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的情形,拐骗儿童是普通法条,拐卖儿童是特别法条,凡是符合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 必然符合了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 反之则不然,因为拐卖儿童罪的规定实际上是在拐骗儿童罪的基础上增加了出卖目的这一主观要素。
3.例外情形是重法优于轻法,重法优于轻法在两种情形下适用
(1)法条明文规定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与刑法第141条至148条的生产具体的劣质商品的规定,是普通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刑法第149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构成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②
(2)法条无明文规定的情形。同一法律的特别法条规定的法定刑, 明显轻于普通法条规定的法定刑,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特别法条明显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刑法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法条,或者说没有指明必须适用特别法条,否则必须适用特别法条,当刑法条文有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时,禁止适用普通法条。有时,虽然没有规定,但只能适用特别法条时,禁止适用普通法条。
综上所述,虽然理论界多数提及包容关系与交叉关系,甚至补充关系,作为指导实务的刑法学理论还是应当从法条出发,将法条的解释规范化,进行系统的考量,使案件事实靠近真相,使法条的适用规范而合理。
注释:
①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
②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陈兴良.《规范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张明楷.《刑法的私塾》[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周楚漪(1992.5~),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