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继女为争房产上法庭
2016-01-31吴凡云
□吴凡云 李 倩
继母继女为争房产上法庭
□吴凡云 李 倩
2016年8月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告万大某继承八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原告万小某继承八分之二的房产份额;被告吴某分得、继承八分之五的房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万某曾与两个前妻分别生育两女儿即原告万大某和万小某。2012年4月10日被继承人万某与被告吴某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9月24日被继承人万某与被告吴某共同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继承人万某与被告吴某名下。原告万小某系未成年人,其父亲万某和其母亲熊某离异后,原告万小某一直由其父亲万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继承人万某于2016年2月21日病逝,被继承人万某的父亲于1981年3月去世,其母亲于2008年3月去世。原告万小某的母亲熊某现在监狱服刑,父亲万某病故后,原告万小某生活上无经济来源。现原告认为被继承人所留房产属于其个人房产拆迁后购买,被告并未出资,被告不应参与继承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所有权属登记在被继承人万某和被告人吴某名下,系万某与吴某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予以确认其为被告吴某和被继承人万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前,应当首先将被继承人万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作为被告吴某的个人财产,剩下二分之一的共同财产属于被继承人万某遗产。在被继承人万某未立遗嘱的情况下,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此,本案中被继承人万某与被告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诉争房屋,二分之一是被告吴某的个人财产,剩余二分之一是被继承人万某的遗产,由其妻子吴某、女儿万大某、万小某作为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可以均等分割,但在本案中,考虑到原告万小某系未成年人,抚养其成长的父亲去世,而母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正在女子监狱服刑,原告万小某无其他生活来源,故此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予以多分。即由原告万大某继承诉争房屋1/8,原告万小某继承诉争房屋1/4,因诉争房屋是以被继承人万某和被告吴某的共同名义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吴某应享有1/2的所有权,故被告吴某分得、继承诉争房屋5/8。原告万大某、万小某诉称被告吴某不应继承被继承人万某的财产,法院认为,法律明文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具有以上行为的丧失继承权,而本案被告吴某不符合继承权丧失的条件,故原告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某辩称有被继承人万某因病住院等情形欠下的债务,要求在分割财产前先行清偿该债务。但被告吴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故该辩称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点评】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本案属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未有遗嘱,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