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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渊源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0期
关键词:国际法院判例渊源

梁 飞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论国际法渊源

梁 飞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一直以来,国内国外法学界对于国家法渊源问题,争议不断。国际法渊源理论的研究是法理学在国际法学方面的延伸,同时对于国际法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性意义。传统的国家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以及国际组织决议成为重要的辅助渊源。

国际法渊源;条约;习惯

一、国际法渊源的意涵及其特点

(一)国际法渊源之“形成论”

国际法学界学者依据自己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和理论知识对于国际法渊源发表过不同的见解。他们的观点相差很远。作为最初的理论观点“形成论”往往不能摆脱“渊源”一词字面的束缚,将国际法渊源和法律的渊源混为一体,认为国际法渊源应该同法律渊源相一致,即是国际法产生的地方。诚然“渊源”一词指的是源头的意思,因此将国际法渊源解释为国家法最早开始的地方也理所应然,在其他的学界如文学界没有问题,但是考虑到法学特别是国际法的特殊性,国际法学界的“国际法渊源”往往会被赋予更多的含义,仅仅将其解释为字面含义,不能够表现法学独有的方法论和法学价值观。

(二)国际法渊源之“形式论”

国际法渊源之“形式论”出自学者们对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的分析论证,认为国际法渊源指的是在国际法院或者处理国际事务适用的国际法院规定的表现形式。法律渊源在各部门法律中都有所提及,既来源不同却有着法律价值、法律效力、法律作用的规则的外在表现形式,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国际法渊源,于是就形成了国际法渊源的形式论。这一理论不仅符合法学方法论,同时也符合解决国际事务的逻辑准则。正如上例中谈到的巴列维引渡案,按照“形式论”的解释,美国适用政治犯不引渡的国际习惯,恰恰是国际法渊源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渊源的表现形式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国家间或者地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协议,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准守义务,条约对签约批准通过的各方具有约束力。国际法的最初形成起源于国际条约的签订,条约适用范围的扩大,签订方增多,形成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为为建立和平稳定的国际社会打下了基础,由于这个条约在欧洲大陆的巨大影响力,其在随后演变成国际法雏形,即为众多国际主体所接受的、所认同的协定。国际条约伴随着国际法的出现而出现,是国际法发展的重要一部分。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重要的形式之一还来源于其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国际条约规定被广泛用在国际法院裁判和争端解决机制中,是对国际法主体各方利益的再平衡,其作为国际法渊源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也没有过多的争议,国际习惯是最原始最通俗的国际规范,国际习惯和习惯法有着密切的关系。结合法学理论便可得知,习惯法是最原始的法律形式,成文法出现以前,习惯法有着最高的效力,扮演者法律的角色。习惯法不同于成文法,其是由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规矩演变形成的,靠的是大家的普遍的认同和准守,国际习惯之于习惯法,有着习惯法的共性,同时也有不同之处,国际习惯是国际间通行的准则,同国际条约一样,具有约束力。国际条约往往借鉴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定将其条约化,国际习惯在各国效力上重要性比国际条约要大。国际习惯由于其形成过程需要时间和经历的积累,随着国际社会飞速发展,国际条约比国际习惯越发普遍。

(三)一般法律原则

从国际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法官在做出决定或者判决时,对于一些程序性原则或者善意原则是可以适用的。国际习惯是历史形成的,国际条约的制定也经过了漫长的努力,需要条约各方充分考量涉及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然后做出让步或者认可。然而国际事务是复杂纷繁的,国际关系涉及到方方面面,仅有的条约和习惯不可能面面俱到,特别是有关证据和程序方面的规定,而这一部分在国内法中规定是成熟和详细的,这些规定由法律继承和传播变成一般的法律原则,这些国内法或者国际交往衍生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条约和习惯的补充性的规定,在维护国际秩序,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扮演者重要的角色。

三、国际法渊源的新发展

(一)国际判例

首先在国际法院规约中明确规定,法院的判决仅对当事国有效,对于以后发生的类似案件,或者没有参与本案的第三国没有法律效力。这样的规定排出了国际判例普遍适用性,而不像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判例的广泛适用性和权威性。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引用判例中经典的理由、事实,虽然国际法院公约明确了判例不具有普适应,但是以往发生的类似的案件却对将来发生同样的事实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影响案件的判决。例如,“科俘海峡”一案,国际法院正是引用当年仲裁裁定关于证据的认定;“诺特波姆”案同样选择性的采用以往有关法庭权限裁判原则。这种遵循先例的判决模式不能不让人探讨国际判例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可取性。

(二)国际法学家学说

我们在这里界定的国际法学家学说,必须是有影响力的权威的法学家,其论作能够代表国际法理论研究的前沿,其法学精神也才可以被间接适用到国际司法实践中。我们之所以认为国际法学家学说是国际法渊源的新发展,是因为国际法学家的理论研究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他们的理论成果被引入到国际条约又或者形成国际习惯,这样他们的学说研究在国际上从理论走向了实践。

四、结语

国家全球化进程加速,交往日益频繁,经济贸易往来密切,国家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保护交易环境公平、调解各方利益关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普适性等不同于其他处理方式特点,其地位和价值是不可替代的。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式,我们既要坚持国际法学的理论创新,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看待法律问题,又要将既有理论研究同国际司法实践相结合,用实践检验理论的正确性。

[1]王扬扬.浅论国际法的渊源问题[J].法制博览旬刊,2013(10).

[2]古祖雪.现代国际法的多样化、碎片化与有序化[J].法学研究,2007(1).

[3]王秋玲.国际法表现形式与渊源之我见[J].当代法学,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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