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隐私权的边界
2016-01-31黄晓雯
黄晓雯
(201306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浅议隐私权的边界
黄晓雯
(201306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隐私是个人生活之所必须,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重要一部分,对隐私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公民皆有隐私,对隐私权的保护如果不能确定其准确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引发一系列争议,法律对公民隐私保护的边界需要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
隐私;隐私权;个人信息
隐私权自提出之后就被各界学者认为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个人权利。对隐私的保护,不仅限于民法,宪法,同时出现在刑法,行政法等不同的领域,隐私权甚至被视为人权的重要一部分。隐私权在民法被归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人格权乃民法的核心研究领域。在民法典修订进程中的人格权法中,隐私权即被提出进行立法保护。可见,隐私权不仅在人格权领域的地位在逐渐提升,而在民法中的地位也相应提高。
一、隐私的概念
隐私自人类起源着衣敝体就存在于社会之中,关于隐私的内容也在随着社会发展变迁而改变。现代社会中,有关隐私一般有三种看法:第一种“信息说”,即个人不愿被别人知悉,获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称为隐私。第二种是“私生活秘密说”或者“信息安宁说”,即不受他人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第三种是“信息+安宁+决定”说,认为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的或他人不便侵入的私人领域。在这三种隐私学说中,我国现阶段大多采用第三种学说的观点。
二、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是基于隐私的基础而产生的,因此隐私权的内容应当涉及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根据现有法律的学界理论,隐私权的内容可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私生活秘密权,公民有独立生活不被他人知悉的权利。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的私生活秘密权,包括公民不愿对外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以及个人所从事的职业等。
第二部分空间隐私权,空间隐私是对个人拥有私生活的前提保障。空间隐私包含实体空间和抽象空间。实体空间即公民在私人住所的私人行为不被侵犯的权利。抽象空间的隐私权,是网络空间的私人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三部分私生活安宁权,所谓私生活安宁权就意味着,公民有保护其私人行为,私生活安宁不受侵犯的权利。如跟踪,查询通话记录,翻阅信件等行为都属于对公民私生活安宁权的隐私侵犯。
三、隐私权的边界
隐私权的边界,即隐私权在法律上的范围和定性。就隐私权的边界而言,最主要的判断首先为,所侵犯的权利是否能够划进隐私归属,其次即将隐私权区别于其他各项人格权。
根据对隐私权学说,传统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可以覆盖为,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包涵个人资料,个人生活经历及其他个人所有的隐私。私人空间即私人所有的独立空间。私人活动包括个人私生活所进行的不愿为人知悉的各类活动。而对于隐私的界限而言,隐私权所保护的应当是个人生活与人格相关的隐私内容。
隐私权的边界应当区别于名誉权。在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隐私权的归属在学界达成了一个共识,即,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在人格权法下作为一种单独的权利进行编纂。与名誉权等权利区分开来。名誉权保护的是一种社会评价,依托于公众的认知。在判定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时,通常与公众的评价息息相关的。而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则只需证明隐私被泄露即可,而是否是其社会评价降低,则不属于判定是否为隐私权侵权的标准。同时,名誉权的判定,通常会出现捏造的事实,而隐私权侵犯的是信息则是客观而又隐蔽的。
隐私权还应当区别于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各种具体人格权。身体,姓名等个人隐私属于隐私权的一部分,而在人格权法中,对这类权利的规制的法益应当与隐私权区别开来。出现对各项具体权利的侵犯,应直接以侵犯具体权利审理,不通过隐私权进行规制。
隐私权的保护在各个部门法中均有涉及,但只有在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先于人格权法对隐私进行规定,即在没有将隐私划分清楚之时就出台了权利救济法,使得侵权责任法被动的承担了人格权法的功能。对于保护隐私权而言,将其列为人格权的部分,因此在民法当中应当规定其准确范围以及其他适用隐私权的各种情况。对于隐私权所在的各个部门法的条款进行规整。
同时,在隐私权的发展状态下,网络逐渐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把隐私放在网上。网络空间的信息共享是隐私传播的最好方式。因而,网络隐私权更需要法律规范,进而保障公民的私生活不被无限制的传播。这与隐私权没有其独立的人格地位相关,隐私权立法在民法典的编制过程中,能够独立出现在人格权法一章中,将会大大提高对隐私权的保护效果。
四、结语
隐私是公民个人对自己私生活的期许,以及对窥探他人私生活的规制。在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中,隐私权被作为一种单独的人权进行探讨,确立其在民法中的位置,将其与其他人格权的分开规定,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具有极大的意义。隐私权自确立以来即要求其具有隐蔽性,与公共利益无关,而关乎公共利益的隐私往往使得立法在对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方面有所欠缺。同时在网络隐私的规制上,对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不能得到全面保障。在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障,是立法对现代社会人格权的重视,更是人权得以体现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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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雯(1992~),女,汉族,安徽黄山人,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