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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害动物无害化监管处理的新思考

2016-01-31邓国喜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6年10期
关键词:无害化畜禽补贴

邓国喜

(哈尔滨市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对病害动物无害化监管处理的新思考

邓国喜

(哈尔滨市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伴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的实施(国办发【2014】47号),标志着我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已经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可操作性的时代。为了全面落实这一利国利民好政策,多年来,我们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病死畜禽无害化监管处理方面做了许多有益探索。

1 采取的综合监管措施

(1)设立专人(两人以上)负责养殖环节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到现场监督,核实数量,拍照存档备案,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上报,从2010-2016年上半年,共监督销毁病死猪3706头,补贴23 万元;销毁布氏杆菌病羊150只,补贴12万元,销毁病死鸡 24,528只,销毁含“瘦肉精”肉牛5头。

(2)落实养殖场、屠宰场负责人、牲畜贩运人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主体责任,签订养殖环节承诺书138份,屠宰环节承诺书14份,贩运环节承诺书50份。

(3)强化检疫监管。做到病死动物不出场,病害肉尸不出厂,一律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从2007~2015年,在平安生猪定点屠宰场共监督无害化处理病害猪456头,补贴264,480万元。

(4)加大违反动物卫生案件查处力度。从2010~2016年共查处运输、屠宰、加工、仓储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案件17起,罚款7万余元,有效地震慑不法业户的嚣张气焰,确保了上市的畜产品的安全。

(5)加强畜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3.15消费日,省市食安办组织的食品安全周等活动,宣传病害肉、注水肉 “瘦肉精”的危害,实物展示病害肉与健康肉,马肉与牛肉的区别,印制发放宣传单4万余份,教育群众不抛、不食、不售病死畜禽,减少环境污染和畜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6)加强行业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2013年,对涉及犯罪的舍利街王茂屯马龙饲喂“瘦肉精”一案进行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新利街道养羊户张继忠、张洪军销售布氏杆菌病羊案,报当地派出所立案处理;2016年对群众举报料甸乡唐家屯马红军销售中毒牛一案,配合当地派出所调查,追缴病死牛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疫情传播和二次中毒事件的发生。

(7)建立养殖屠宰企业黑名单制度。明确在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违规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物质六种情形列入黑名单一年,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当年不得安排畜牧扶持资金项目,不得参加农业系统奖励评比。2015年11月对从明金鑫肉牛屠宰场在农业部市场肉类飞行监测检查中出现“瘦肉精”阳性肉事件,市畜牧局十分重视,发文对大牲畜屠宰行业进行整顿,要求屠宰企业加强检测,追根溯源。取消两户当年扶持政策。

2 取得的成效

主要表现在:

(1)辖区内屠宰环节病害肉的检出率逐年下降。

(2)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上升。补贴政策深入人心。

(3)查处的违反动物卫生案件逐年减少。

(4)群众投诉购买病害肉的案例减少。

(5)辖区内10余年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

3 监管工作新思考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国办发【2014】4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范围从规模养猪户(50头以上)扩大到所有养猪散户,但实际上许多散户不知道这一政策;生产、销售病死或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肉类,肉灌制品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老百姓并不知晓这一规定,难免出现随意处置病死动物现象,既造成环境污染,又为疫病传播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埋下隐患,我们将采取将文件,申报流程,负责人信息印成宣传小册子的办法,让防疫员到农户家防疫时转交给所有养殖户学习了解,从而减少抛售买卖病死动物现象的发生。

(2)尽快将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成本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从而减轻工作压力和阻力,保证该项工作持续开展。

当前,在动检部门停收检疫费,单位业务经费逐年下调的情况下,要做到每次处理病害动物,监督人员都到现场监督处理,因经费不足,难度很大。建议采取与生猪定点屠宰场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补贴的相同政策,依据动防第64条,将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下去。

(3)改变现有无害化处理方式势在必行。目前,处理病死畜禽的主要方式就是焚烧后深埋,不但污染环境,水源,而且处理场址很难选择,有的乡镇已经出现买地方处理病害动物的现象。在北方冬天,天寒地冻处理难度更大,建立标准化无害化处理场,统一回收处理病死畜禽是明智选择。阿城区正大种鸡场与松北区新祥源无害化处理场在我们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合作运行三年多,效果显著。做法:由饲养场用冷柜暂存病死鸡,达到一定数量后电话通知监督所和无害化处理厂,在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无害化处理厂用专用封闭车将病死鸡拉入本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督人员核实交接病死鸡数量,并在交接单上签字,无害化处理厂在进行病死鸡无害化处理时,要求对每一批次的病死鸡都要建立档案拍照,做好记录,以备检查。既减少了环境污染,又达到了无害化处理的目的,还充分利了动物油脂资源,减少浪费,这种处理方式值得推广。

(4)养殖保险合同履行应加强监管。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4)4 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但到目前为止,在我们辖区内,监督部门还没有接到保险公司或保户要求监督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的案例。说明养殖保险合同在具体履行中存在问题,出现了既理赔,又私自处理病死畜禽现象。《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2015)25号】文件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主体。下一部我们将按照动物防疫法21条、25条、59条、75条、76条之规定。我们将对保险机构,业户没有按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进行处罚,促使养殖保险合同在动物卫生监督下合法履行。

(5)动物诊所病死动物尽快纳入监管范围。目前已有爱心人士对经治疗死亡的小动物,特别是宠物建立了坟墓,但他们自行处理缺少法律依据,也容易造成疫病传播。监督部门要与动物诊所签订畜产品安全责任状,对治疗、抢救死亡的动物及时报告监督部门,由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业户进行无害化处理,减少监管空白。

(6)染疫动物的监管和处理应引起高度重视。当前处理染疫动物存在下列问题。

①无专用隔离场,就地隔离难免造成疫情扩散。

②已经确诊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仍继续从事易感动物的饲养活动。

③延迟处理等待补贴兑现,易造成染疫动物死亡,或疫情传播。

④由于补贴过低,养殖户偷卖染疫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我们处理染疫动物的经验看,一旦确定为染疫动物,监督部门应尽早介入,依法进行异地隔离,签好协议及时处理。依法要求染疫人员不得再从事易感动物的饲养活动。从而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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