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
2016-01-31周龙
周 龙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
周 龙
相比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的时间比较迟,发展比较缓慢,截止到目前,已经经历了大大小小六次改革。笔者在本文中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足,并且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完善对策。
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分类税制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是个人,并没有考虑到税收对一个家庭所带来的负担,这就导致了一些家庭并不富裕,但是所承受的税收负担却超过了富人。比如一个家庭,其只有老公一人有工作,每月工资为4500元,其需要每月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另一个家庭中,妻子每月工资是3000元,丈夫每月工资为3200元,同时双方每月还有自己的其它劳务所得,但并不需要缴纳税费。由此可见,不同家庭存在隐性的不公。
(二)费用扣除缺乏针对性
我国针对费用的扣除只设立了一种标准,适用于所有的纳税群体,并没有针对性,导致部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无形中加重。正如上一部分所举的事例,在纳税的时候忽略了每个家庭的经济情况,导致了贫者更贫,富者更富的局面;其次,我国地区发展不均衡,不同区域之间贫富差距很大,导致不同地区居民收入也各不相同。我国东部经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居民普遍收入都较高,与之相对应的,政府每年的财政支出也相对较高,根据我国税法中所提倡的量能课税原则,应当制定不同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是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这样,导致区域之间经济差距逐渐拉大。
(三)税率设置欠缺公平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当中,针对劳动报酬以及个人的工资所得,规定其边界税率分别为40%和45%,这一税率的设置明显过高,无法与公民正常的收入水平相适应。笔者通过研究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税率范围,美国的税率范围是最低为15%,最高为33%;日本的税率范围是10%至37%,都远远低于我国的边际税率。边际税率设置不合理,导致了依靠劳动、经营来获得收入的群体,担负着较重的纳税负担,而一些依靠非劳动性所得缴纳税收的群体,其税收负担往往比较轻,但这一部分群体通常是高收入群体。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策略
(一)综合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1.混合税制模式的大力推广
针对不同收入性质、不同收入来源的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税的征收,结合纳税者家庭的经济负担众多因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在扣除相应基本生活费用的基础上再进行征税,能够保证税收征缴的公平性,从源头上加强监控。同时,因为我国经济发展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因此需要循序渐进地推广综合所得税制。
2.混合税制模式具体实施方法
实施方法的重点需要将纳税的来源进行重新分类。在应当缴纳的税收方面,主要是指纳税人依靠持续性的劳动获得的收入,比如劳务所得、工资所得、经营收入、转让财产的收入等,这一类税收来源类型大致相当,都是劳动报酬的领域,对于这一部分可以运用超额累进税率来进行征税;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一些投资经营所得,可以依据相应的税率,对该主体的一年度的各项收入进行预先征税,年底在进行汇总,采用累进税率的方式计算出应当补缴纳的税费。
(二)费用扣除制度的合理化、科学化
对个人所得税当中税率的等级、免征税的数额进行指数化,具体要求国家根据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通货膨胀的程度,来调整应当扣除的数额。同时根据纳税者的家庭生活生平,以及目前物价情况,对税率层级进行指数化,以此来防止通货膨胀情况下,税率的上升,为公民正常生活带来的影响。比如该国目前的通货膨胀指数为5%,那么就应当以5%作为参考数值,在这一数值范围内调整税率的层级。在这一过程中,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应当适当提高其标准。
(三)税率结构更加合理化
在对税率结构改革的过程中,重点应当加强对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明确超额累进税率的征收对象为包括劳务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在内的稳定性的固定收入;第二,超额累进税率全国统一化标准,对该阶段纳税者全部收入进行整合综合计征;第三,调整最高边际税率,降低为35%左右,税率等级降低至3至5个等级,对于差别对待的征税标准需要进一步改进,降低工薪阶层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够是累进税率的功效充分的发挥。
(四)税收政策的改革
1.免税优惠范围逐步缩小
目前我国针对问题、科技类的奖励免除了纳税的义务,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这一项措施使得国家失去了重要的财政来源,比如获奖者根据授奖单位性质的不明确,来逃避纳税;又或者相同的一个奖项,反复授予使得获奖者享受了多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取消该部分免征税制度。
2.消灭股票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我国税法当中规定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不需要纳税,这对其它的纳税主体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容易出现上文笔者所述的逃税现象。因此我国应当取消对股票转让所得免纳税的规定,将股票转让作为财产转让的一种,进行征税。但是股票自身存在很大的风险,股民难免会在股票转让当中存在亏损,笔者认为针对这一部分的股民,应当采用冲抵损失的方法,以本年度中从股票转让中盈利所得来抵充损失,如果抵充后仍然属于亏损的状态,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抵充。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为国家带来稳定的财政来源同时,也有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稳定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自身的弊端仍然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其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地发挥,导致法律维护公平的价值目标无法实现。笔者在本篇文章当中,结合当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列举了个人所得税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并且从多个角度对该项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刘剑文.《个人所得税法》改革趋向预见[J].检察风云,2011,(7).
[2]刘剑文.理性看待《个人所得税法》改革[J].中国税务,2011,(8).
周龙(1988.08~),男,籍贯:河北故城,身份证号码:210703198808272619,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