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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2016-01-31贺继露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立案人民检察院

贺继露

(424300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临武)

完善检察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贺继露

(424300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临武)

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全部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任。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最重要任务,就是通过检察监督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2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及工作方案,明确了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自身监督两个重点,以检察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一、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联系

司法公正分为实体上的司法公正与程序上的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包括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与实体法的正确适用以及结果的公正、公平。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流程、诉讼方式、诉讼步骤在具有正当合理性的前提下所有诉讼参与人在法律面前应受到公平的对待。实践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就会被滥用,没有法律监督机关的专门监督,就会出现更多的司法不公现象,表现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办案,滥用强制措施,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乱没收;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枉法裁判、违法办理“假减保”等等,致使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甚至政治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在目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是程序性的决定权和建议权,尽管只有启动程序的作用,而不能直接对司法活动进行实质的处置权,但检察监督这种功效是实现完全的司法公正的最可靠的保障。如侦查建议、建议移送案件,启动刑事立案程序、抗诉引起再审程序等,检察监督是是对不符合实体公正或程序公正的行为进行制约的权力,作为有效的外部机制促使司法的全面公正的真正实现。

二、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一,法律监督范围小,司法不公监督机制不健全。依据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保障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属于普遍意义上的法律监督。从目前检察权的行使情况来看,只是限定于刑事法律从立案到刑罚执行全程监督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方面监督,对民事法律监督范围有限,对其他法律、法规的监督法律规定的微乎其微。与法律规定广义的法律监督规定相差很大。对司法工作中尤其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理解有限、加之缺乏证据和程序意识,案件审期长效率低下及执行难,人民群众对打官司中遇到的司法不公问题怨言很多,严重影响了党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但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监督过于笼统,监督程序更难操作,举步维艰。对行政执法监督亦仅限于职务犯罪等方面监督,与行政执法监察未形成合力。

第二,立法规定不完善,司法不公监督缺乏力度。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检察权主要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批准逮捕决定权、公诉权、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及司法解释权等等。但在我国检察实践中,这些权力大打折扣并未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行。例如司法解释权是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出法律解释,但在实践中主要以审判机关的司法解释执行,检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为了求得合作,与行政机关下级部门以会谈纪要等形式共同制定规定和解释,因为未上升至法律规定,缺乏刚性导致执行困难。对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立法规定一般只限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对错误的执行案件无抗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侦查的案件,经监督并发出通知立案书,但侦查机关接通知后拒不立案,法律无下文的监督规定。对一些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久侦不决和不依法侦查,检察机关因不了解公安机关的受案情况,无知情权,就无监督的来源,只有被动的从来信来访中了解,常常感到束手无策。

三、完善检察工作,促进司法公正

第一,加强立法建议,完善检察监督。应建议立法机关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对检察制度、监督范围、方式和实体处分进行详尽规定。首先规定检察引导侦查,侦查服从公诉的原则;规定立案监督案件侦查机关应在通知立案后限期侦查完毕,对所有受案和刑事立案案件应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保证检察机关司法审查权、处置权,以确认有无依罚代刑、违法办案的情况。其次立法规定建立侦查活动、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对危害司法公正的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肃处理。

第二,在“大检察”格局下,保障法律监督权的独立行使。首先建立“检察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在人大监督下,独立行使检察权,全国检察系统上下一体,上级检察院向上级负责并汇报工作。实践证明上级院具有业务管理优势,更了解下情,也就更能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人财物资源共享,带动下级院的改革创新发展,从而整体推动检察工作,建立单一的下级只服从上级的垂直领导体制,从而从人、财、物脱离当地的行政机关的束缚,专司国家法律监督工作。其次,在《检察官法》和具体检察工作中,赋予检察官在具体案件上的决定权,保证其执行职务时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依法发挥检察官的个体能动作用。

第三,完善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检察改革。首先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及时追捕追诉遗罪漏犯,确保不枉不纵。加强对徇私枉法造成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的抗诉。其次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再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逐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在全面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大格局下,还需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认真听取诉讼代理人、发案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从解决当前导致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入手,坚决惩治党政机关和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为建立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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