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户外运动安全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2016-01-29解丹阳
钟 薇,朱 芸,解丹阳
户外运动作为一项与大自然紧密接触的体育活动,近年来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群参与其中。各地开展的户外活动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户外运动事故也不断增加,成为阻碍户外运动健康发展的一道屏障。分析可知,造成户外运动事故的原因有许多,比如俱乐部资质较差、风险责任承担存在欠缺、参与者防范意识较差、救援不及时、保险功能缺失、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等[1]。目前我国户外运动安全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不能对户外运动进行有效的促进与保护。因此,建立户外运动安全体系能够保障户外运动安全、健康、和谐、规范、有序、可持续的发展[2]。笔者通过对我国户外运动保险的现状及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为我国户外运动安全体系的建立提供一定帮助和支持。
1 户外运动安全保险的界定
1.1 保险及保险的功能
何谓“保险”,国内外学界对于保险性质的研究认识迥异,不同学派对于保险的定义也各不相同。综合诸家之观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了共识:首先,保险的对象是风险事件;其次保险的目的主要是经济补偿;再次保险采取的方式是协力,保险存续的基础是保险金;最后保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持续经营的经济制度。本文定义的“保险”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律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由此可见,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1.2 保险的种类: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当今社会两大重要的保险机制。商业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通过自愿签订合同的形式,投保人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于投保人发生的危害生命、财产等的事件进行赔偿一定金额的法律行为;而社会保险是国家筹集一定的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对遭遇工伤、失业、疾病、年老死亡等不可规避的风险,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资收入的工薪劳动者,提供一定的收入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权利,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在于:商业保险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社会保险是国家政府和劳动者的关系。两者分别来自于政府与社会、企业与利益不同的基础层面。社会保险事实上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最基础的保障,可以更好地维持丧失劳动能力和机会的人群的日常基本生活;商业保险是带有“市场”色彩的,不带有强制性的自愿行为,涉及的范围较广,可以满足更多层次的人的需求。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与支持。
1.3 户外运动安全保险的性质
户外运动安全保险是指参与活动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来保护活动参与者的利益,如果参与者在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规定由承保公司向参与者支付保险金的行为[3]。户外运动安全保险是一种专项的意外保险产品,具有商业保险性质;由于主要针对的是危险性比较高的户外运动,如滑雪、潜水、高山探险、极地探险等项目,因此也属于体育保险。由于户外运动保险是专门针对保障设计的,除具有一般旅游意外保险的基本特点外,还具有保障范围精炼、保险期限与金额灵活、投保范围广等特点。
2 户外运动安全保险的必要性
户外运动是一组以自然环境为场地(非专用场地)的带有探险性质或体验探险的体育项目群[4]。其中包括登山、野炊、定向运动、攀岩、悬崖速降等项目。
图12009—2014年我国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死亡人数(人)
数据来源:中国登山户外运动事故信息平台。
近年来随着参与户外运动的人数增多,各种事故导致的户外伤害和死亡人数也在增加。从图1所示的数据来看,2009~2014年间,我国登山户外运动事故共死亡240人,且每年事故数字基本呈现逐渐增长趋势。这给户外运动的开展带来了新的挑战。
由于户外运动是在充满挑战、复杂多变且潜藏各种危险的自然环境中进行的,户外运动面临着多种风险。(1)客观气候环境风险。多变的天气、雷电暴风雨、山洪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误闯军事禁区、途径政治动荡地区、道路塌方等引起的风险。(2)参与者自身的风险。参与者风险意识薄弱、身体素质较差、潜在疾病发作等。(3)设备事故风险。准备食物、水源不充分,救援物品准备不足,登山杖、冰爪等器械损坏。(4)人为事故风险。门票纠纷,队员争吵打架等行为。正是由于这些存在或者潜在的风险,所以对户外运动进行保险势在必行。
国外的户外保险研究者卡伦和佩奇倡导的户外行业要安全经营,并要规范行业立法,从经济学角度证明保险制度是旅游赔偿中最符合帕累托最优的一种方式。开展户外运动安全保险,承担更多具有风险性的运动项目,可以比传统的保险更加具有针对性和专项性,对参与户外运动的俱乐部、参与者、组织者等人群能够提供更多有力的保障,使得户外运动参与者受到的伤害程度降低,让更多人加入到户外运动的队伍中来。户外运动保险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使户外运动的发展更加有序健康。
3 我国户外运动安全保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我国户外安全保险的品种
3.1.1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是由中国登山协会、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在2006年联合推出的户外安全保险,是当时我国户外运动保险市场上唯一的专项保险产品。此项保险承保的运动包括拓展训练、健身登山、人工场地攀岩、漂流和穿越森林探险等低风险运动。在保险责任的设计上增加了对“冻伤”“意外紧急救援”“高山病”等方面的保险。该产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由于责任约定不清带来的各种理赔纠纷,使得理赔程序更加合理简化,快速高效。
3.1.2户外运动俱乐部责任险户外运动俱乐部责任险由太平保险和中体经济保险在2006年联合推出。该保险承保俱乐部在组织户外活动时,因俱乐部过失导致参加者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能够承保俱乐部在固定经营场地的经营活动中,因意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可承保在商品、食品、饮料等方面的责任。户外俱乐部责任险赔付按照年参与人数的多少分为不同的等级,人均赔付限额20万元~30万元不等,累计限额50万元~150万元不等,可接受保费随等级和人数成比例增加。
3.1.3“天涯行”登山及户外运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天涯行”登山及户外运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于2009年由中国登山协会、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手推出。保险覆盖了1周岁至70周岁、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扩展承保了突发性疾病医疗、猝死、个人责任等,并能单独为特殊活动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方案。
3.1.4“领队无忧”责任险“领队无忧”责任险由绿野网联合百川保险、安盛天平保险联合推出。他们首次把户外领队作为职业,承保领队在组织户外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范围包括身故、残疾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费根据保险期限分为不同的计划价格,但是最多全年只保障183天境外旅行。
虽然各式各样的户外保险相继推出,但是户外保险的参与投保状况却不容乐观。目前中国每年有6万多参与户外运动的爱好者。他们中绝大部分处于无保险或无有效保险的状态,这使得户外运动缺乏强有力的安全保障。我国近年来的登山运动风险事故统计结果显示:绝大部分重大事故都发生在爱好者或非正规机构组织的活动中[5]。
3.2 我国户外安全保险存在的问题
3.2.1户外运动参与者不重视虽然户外活动意外事故保险的购买日益引起了广大户外爱好者的关注,但具体到实际的投保问题上,仍有很多户外运动爱好者抱有侥幸心理,倾向于忽略户外运动保险。此外由于对购买户外保险认识不够、事故发生后的理赔比较繁琐、险种较少等因素,导致很多户外运动参与者不购买保险。另外,还有很多参与者买的不是户外运动专用险,属无效保险状态。
3.2.2俱乐部职能缺失各个俱乐部应该承担起购买和推广户外活动保险的功能,来保障户外运动的开展。然而,一些俱乐部为了降低成本和招揽会员参加活动,用旅游意外险替代户外运动专项险。这完全将户外运动爱好者置于危险的边缘。
3.2.3体育保险市场不完善目前户外安全专项保险主要由中体保险经纪公司与一些大的保险公司提供。国内的保险公司对登山户外运动的认识不足,保险费用较高,险种较少,而且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接受“驴友”个人的投保,认为其投保低、风险高、时间短、赔付金额大。部分保险公司只接受有资质的户外俱乐部的投保,拒绝以个人名义来购买户外保险。这些保险公司不愿意接受个人投保的行为也使得户外运动的参与者所冒的风险增大。
3.2.4监管力度不大从监管的角度来说,针对户外运动市场,尽管知道存在很多风险问题,一些监管部门还是视而不见,直到事故发生时,才扮演起执法者的角色。
总的来说,由于过去中国经济条件的限制,户外运动安全事故没有引起市场主体的重视,相应的保险供给并不能满足需求,导致现在户外运动爱好者剧增的情况下,出现了一系列安全隐患问题。这就需要户外运动爱好者、户外俱乐部、政府部门和登山运动协会、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一系列的问题,使户外运动保险市场步入正轨,最终让户外运动参与者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要理顺事故责任关系,明确各方的职责与权益,有效地发展户外运动。
4 发展户外运动安全保险的对策
4.1 政府部门的职责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是管理户外运动的最高行政部门,因此在保证这一运动良好运转的过程中肩负着统领全局的作用。政府部门应该为国民健康安全出发,引导保险公司介入户外运动,在确保登山运动安全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通过出台和制定相关的文件和法规来引导户外运动者认识和理解户外运动保险的重要性,从而让户外运动者树立保险的意识。如政府部门可建立登山户外风险控制体系,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将高山探险、户外穿越以及救援系统纳入商业保险体系。利用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以及各种慈善资金设立专业的险种支付户外救援队的救援费用。
4.2 行业协会的职责
各级登山运动协会是户外运动行业的领导者,是政府部门文件精神和法规条例的具体宣传者。随着登山运动的兴起,登山运动协会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如对俱乐部登山教练、领队等的严格培训以及安全和保险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对一般的登山活动安全保险文化的宣传和推广,等等。当安全问题发生时,安全救援保险就能起到相应的作用。这就需要中国登山协会和各地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的救援机构与保险公司协商,完善和推出新的安全救援保险,在户外运动参与者遇到事故时实施紧急救援,并开展理赔工作。
4.3 保险公司的职责
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的实际开发者,他们对每份保险的有效性起着决定作用。然而,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整个体育产业的发展也不健全,整个体育保险市场仍还是空白。即使出现了一些体育保险,也只是政府部门为专业运动员和大型赛事定制的保险,有的是保险公司为了宣传推广自己的保险产品捐赠的一些保险,真正的保险市场并没有形成。同样,户外运动行业也有类似的问题。这就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了解体育行业的发展现状和需求,了解体育项目的特点,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更多的户外运动专项运动保险险种。通过险种的增加,增加户外爱好者的选择余地,通过供给引导需求。同时,保险公司要扩大服务范围,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提供有效的救助和事后理赔工作。保险公司还可以配合中国登山协会建立全国性的救援体系,在户外运动事故中提供实际的救援帮助,减少更多损失。通过以上一系列努力实现户外保险的价值,同时促进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
4.4 保险经纪公司的职责
现今,北京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登山户外运动专项运动保险”里虽有“救援费用补偿”方面的保障项目,但由于我国安全救援保险险种还不成熟,大部分户外运动参与者都没有购买安全救援保险。这就需要保险经纪公司详细了解户外运动安全的需求,并将需求从保险的角度传达给保险公司,使保险公司真正了解这个广阔的市场,从而开发出符合实际需要的险种。险种开发后,保险经纪公司应将新的险种以大众能够理解的方式公布给大家,方便大家认知和购买。只有保险公司和保险购买者实现了顺畅的沟通和交流,保险经纪公司才真正发挥了桥梁的作用。
4.5 户外运动俱乐部的职责
根据系统安全理论的观点,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安全的事物,任何人类活动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户外运动俱乐部必须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在规避风险时存有侥幸心理。户外运动俱乐部还应该树立并重视“主动预防”的安全理念。因此,俱乐部不仅要承担起组织户外活动的责任,还要宣传户外活动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辅导户外运动爱好者如何规避和降低风险,让他们认识户外保险的作用,养成购买户外保险的习惯。
4.6 户外运动爱好者的职责
户外保险的作用主体是户外运动的爱好者。安全问题是每个户外运动爱好者必须重视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每个户外运动爱好者的根本利益。户外运动爱好者在追寻户外刺激的同时,也要预期自己所从事运动的风险,尽可能规避和降低风险。然而,在实际的户外活动中,有些风险是非人力所能控制的。这就需要户外爱好者通过保险的手段分散和转移这部分风险。在参加户外运动的过程中,主动购买户外保险,同时也可以带动身边参加户外活动的亲朋好友购买。事实上,任何保险都不能完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保障投保者的安全。户外安全保险体系属于事后补偿体系。户外爱好者必须要提高主动预防意识,消除户外活动安全隐患,不能对户外运动存在认识“误区”,尽可能避免户外安全事故的发生。
5 结论
户外运动是一项与大自然亲密接触的新兴运动。我们贴近大自然得到了欢愉和身心健康的满足,但是这种运动又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这也正是其魅力所在。但参与户外运动绝不等于冒险和探险,保证户外运动的安全十分重要。笔者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提出了政府部门、户外运动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户外运动俱乐部、户外运动爱好者在户外运动安全问题方面的职责,期望能够理顺户外运动保险各方关系,通过有效的保险措施,规范相关保险制度,确保户外运动爱好者的人身安全,促进户外运动在我国安全有效健康地发展。
[1] 周红伟.户外运动风险管理的法学分析[J].体育文化导刊,2013(1):16~20.
[2] 李中华.我国户外运动安全现状及其保障体系构建研究[D].成都:成都体育学院,2014.
[3] 齐震.论我国户外运动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J].管理观察,2009(4):190~192.
[4] 周红伟.我国户外运动安全保障系统的构建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2~96.
[5] 沈纲,董伦红,刘勇.中法登山户外救援体系的比较研究[J].体育科技,2013(4):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