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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海昏侯国的租税收入蠡测①

2016-01-26温乐平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刘贺户数海昏侯

温乐平



西汉海昏侯国的租税收入蠡测①

温乐平

西汉前期诸侯的政治地位逐步下降,其经济地位亦随之降低,至武帝时进一步强化了中央集权,结果诸侯唯食租税而已,不再享有治民权和官吏任免权。宣帝时,海昏侯刘贺只是众多诸侯中一例,食封四千户,一年租税收入是以前家居故昌邑王国时收入的数倍,亦是较同时期其他王子侯食邑户数为多,租税收入较高。从经济收入方面来讲可谓宣帝“于贺甚厚”,丰厚的经济收入为海昏侯刘贺的生前奢侈享乐和死后厚葬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西汉;海昏侯;刘贺;田租;赋税

2015年,江西省南昌市西汉海昏侯墓的发掘及其大量国宝文物的出土,惊现多个“之最”:是迄今为止我国墓葬保存最好、结构最完整、功能布局最清晰的西汉列侯墓葬遗址。其中出土的数百件金器、数十吨铜钱,亦是迄今为止我国汉代墓葬考古发现中金器数量最多、种类最全的一次。这充分说明了当时海昏侯国经济收入总量很多,才积聚了如此丰富的金钱和物质财富。为此,笔者试图从租税角度来探讨海昏侯国的经济收入数量,揭示海昏侯刘贺奢葬的经济背景与社会地位,从而推动对海昏侯国历史文化的深入研究。

一、西汉诸侯的地位变化

(一)西汉前期诸侯的地位

汉初,刘邦为稳定天下,笼络功臣,推行王侯封国制度,分封了诸多王侯。《汉书·诸侯王表》序云:“汉兴之初,海内新定,同姓寡少,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1](P393)《通典·职官十三》云:“汉兴,设爵二等,曰王,曰侯。皇子而封为王者,其实古诸侯也,故谓之诸侯王,王子封侯者谓之诸侯。群臣异姓以功封者,谓之彻侯。”[2](P855)由此可见,汉初实行二等封国制度,大者封王(王国),小者为侯(侯国),前者在二十级赐爵制之上、之外的王国制,后者属于二十级赐爵制中列侯。[3](P33)列侯即彻侯,是二十等爵制最高一级。又史书记载:“爵:一级曰公士……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彻侯金印紫绶,避武帝讳,曰通侯,或曰列侯”。[4](P740)

汉初,因诸侯王国权力过大、势力范围过大的缘故,最终酿成了异姓王叛乱,平叛之后刘邦盟誓只分封同姓王。至景帝时,因同姓王势力过于强大,最终酿成了七国之乱。平定七国之乱后,景帝采取了一些削弱诸侯王国政治特权的策略,取消了诸侯王的治民权。[5](P61-62)据史记载:“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6](P741)景帝诏令诸侯王不再直接治理王国,“天子为置吏”,剥夺了诸侯王对王国官吏的任免权,王国官吏统一由中央任命,并降低王国官吏的政治地位和人员数量。即使如此,诸侯王在王国的政治权力仍然较大,领地范围大,人户民众多,财政税源多,诸侯王国的政治地位偏高偏重,存在争夺皇位的可能因素,故见汉廷依然没有彻底解决诸侯王国与中央王朝之间政权争夺的问题。

西汉建立后,分封许多列侯,有因功分封,也有因亲分封。在《汉书》诸表中把列侯分为功臣侯、外戚恩泽侯和王子侯三类。高祖时,功臣侯的封户大多数是在三千户以下,而以一千至二千户者最多,还有在九百户以下者。因此,虽然列侯一般都称为县侯,但实际上有不少列侯食封的户数不足一个县。[7](P75)

侯国与王国不一样,既无政治上的独立性,亦无治民权。侯国设相一人,主治民,地位与县令、长同等。“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8](P742)相由天子所置,侯国一般受所在郡一级管辖。

高祖晚年,诏曰:“吾立为天子,帝有天下,十二年于今矣。与天下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致吏,得赋敛,女子公主。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赐大第室。”[9](P78)“令自致吏,得赋敛”,意思是列侯自己可以设置家吏,征收赋税。正如司马迁所云:“高祖时诸侯皆赋,得自除内史以下。” 注引徐广曰:“国所出有皆入于王也。”[10](P2104)诸侯王、列侯拥有征收封国所有赋税的权力,且赋税收入归诸侯私人所有。

(二)武帝以后诸侯的地位

武帝即位,沿袭景帝时削夺王侯封国权力的政策,从制度和法律上削弱王国政治力量,降低诸侯王的地位,使其根本无法与中央王朝对抗。为削弱诸侯王势力,武帝推行王子侯的分封制度。“至于孝武,以诸侯王疆土过制,或替差失轨,而子弟为匹夫,轻重不相准,于是制诏御史:‘诸侯王或欲推私恩分子弟邑者,令各条上,朕且临定其号名。’自是支庶侯矣。”[11](P427)汉武帝吸取汉初以来诸侯王疆域过制、娇宠叛逆而其子弟却为匹夫的教训,实行“推恩令”,令诸侯王自行分封领地给子弟,而封号由武帝确定。在武帝时识破衡山王、淮南王谋乱之后,制定“左官之律”,规定仕诸侯为左官,降低官秩等级;又设“附益之法”,律令凡诸侯官吏阿媚王侯,背国法而厚于侯家者处以重法。从此,诸侯王国的政治权力完全收归中央,“诸侯惟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12](P395)。

经过汉武帝的严厉打击,从汉初刘邦至武帝时期所封的列侯,至武帝末年仅剩下五个侯国。据史记载:“汉兴,功臣受封者百有余人……至太初百年之间,见侯五,余皆坐法殒命亡国,耗矣。”[13](P877-878)武帝以后,王子侯的分封数量较多,至平帝时共计分封201人。其中昭帝时分封王子侯11人,宣帝时63人,元帝时48人,成帝时43人,哀帝时9人,平帝27人。[14](P92)

昭宣时期,刘贺被封王封侯是其中一例。昭帝始元元年(公元前86年)刘贺继嗣昌邑王位,元平元年(公元前74年)昭帝死后,昌邑王刘贺被迎立为帝,旋即因“行淫乱”而被废,国除。宣帝即位十一年之后,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封刘贺为海昏侯,这仅是列侯,不属于王侯。

西汉末年,诸侯王的政治、经济地位急剧下降。《汉书·诸侯王表》序:“至于哀、平之际,皆继体苗裔,亲属疏远,生于帷墙之中,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亡异。”引师古注曰:“言非始封之君,皆其后裔也,故于天子益疏远矣。”[15](P396)这其中指出,如果不是始封诸侯的王子侯,因亲属关系疏远,天子更加疏远他们,也不为士民所尊贵,其社会地位与民间富人无差别,甚至有的列侯贫穷至无马车。正如司马迁曰:“诸侯独得食租税,夺之权。其后诸侯贫者或乘牛车也。”[16](P2014)

总之,自汉初至西汉中期,诸侯的政治、社会、经济地位发生明显变化,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诸侯政治地位逐渐降低,中央收回诸侯的治民权和官吏任吏权,并降低诸侯封国官吏的官秩和地位;二是诸侯社会地位逐渐降低,中央制定相关法律,禁止诸侯与侯国官吏相互勾结,要求地方官吏和侯国官吏监察诸侯举动;三是诸侯经济地位逐渐降低,诸侯唯食租税,不参与政事,至西汉后期,有些诸侯贫穷至只能乘牛车。应当注意的是,刘贺恰恰处于昭宣时期,诸侯的政治地位已经很低,地方官吏受命中央监察诸侯,刘贺嗣封昌邑王和被封海昏侯后均无治民权和官吏任免权,唯独得食租税而已。

二、海昏侯国的经济收入蠡测

早在西汉初,诸侯王、列侯征收赋税与中央朝廷一样,赋税来源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公的赋税收入,即地税与赋税,主要供给王国官吏俸禄、军队给养以及其他日常开支;二是对私的经济收入,即山川园池、盐铁矿产、市井之税,供给诸侯私人生活花费。据史记载:“天下已平……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17](P1418)在经济上,列侯享有食邑之权,即征收租税之权。“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衣食好美矣。”[18](P3686)

诸侯“食租税”,就是食地税,诸侯在封地具有征收地税的全部权利。[19](P80)其实,除地税以外,还包括其他赋税、末业税等。朱绍侯先生认为,西汉初年封君在封国中有征收租税赋役的全权,只向中央政府交纳每人六十三钱的献赋。七国之乱以后诸侯“唯得衣食租税”,封君在封国内有收半租(土地税)半赋(人头税)的权力,此外还要收刍稾税,同时封国内的山川园池的收入和商税、手工业税都归封君所有,并且封君还有俸禄及部分使役封国内的人民的权力。农民只将其所交的租税赋役的一半或四分之一交给封君,其余仍交中央政府。[20]朱先生提出的封君在封国享有征收所有租赋的全权,同时还要向中央交纳一定数量的赋税收入,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中央与诸侯对所征收封国内租赋再分配方式则值得怀疑。我们认为,封君享有征收封地中所有租赋的权力,并向中央交纳一定数额的献赋或酎金等,至于具体多少或分成比例,未见史书有明确记载。

对于海昏侯刘贺的经济收入数量,可以根据食封户数来推测。元康三年(前63年)春,宣帝颁布诏令,曰:“盖闻象有罪,舜封之,骨肉之亲,析而不殊。其封故昌邑王贺为海昏侯,食邑四千户。”[21](P2769)下文将以此“食邑四千户”来测算海昏侯国的经济收入数量:以田租与赋税经济收入为主。

(一)田租收入

田租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交纳的地税。纳税人主要是拥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田租征课是以土地(田亩)为基准,根据规定的税率,依照田亩与产量相结合的方式计征。[22](P7、81)这个税率在汉初时为“什五税一”,后来改为“三十税一”,学术界通常以“三十税一”作为固定税率计算。

根据授田制授田百亩之说,假设海昏侯国以每户占田100亩*秦故地及南方的原楚地乃实行“二百四十步为畛”的大亩制,参见张家山汉墓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载《文物》,1985(1);自汉武帝后期开始,才在全国统一亩制,不论南、北皆实行“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制。参见黄今言、温乐平:《汉代不同农耕区之劳动生产率的考察——以粮食生产为研究中心》,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3)。、一家5口(二大三小)*据《汉书》卷28上《地理志》记载:“豫章郡,高帝置。莽曰九江。属扬州。户六万七千四百六十二,口三十五万一千九百六十五。” 豫章郡户数67 462户,人口数量351 965人,平均每户有5.2人。来计算,测算出海昏侯刘贺一年的田租收入数量:

户数:4 000户

亩数:4 000×100亩=400 000亩

亩产:南方地区土地肥沃,水源充足,适宜五谷种植,粮食亩产量各不相同。如《淮南子·主术训》说:“中田之获,率岁之收,不过四石”。中等耕地的亩产量不超过4石,而下等耕地亩产量更低,上等耕地亩产量更高。考虑海昏侯国粮食产量的诸多影响因素,我们权且折中以亩产3石计算:

粮食总产量:400 000×3石=1 200 000石

税率:以三十税一计算

田租收入数量:1 200 000石×1/30=40 000石

谷价:汉代谷价,各个时期异价。以昭、宣、元帝时期为例,有“谷斛八钱”[23](P2984),“谷石五钱”[24](P259),“(齐地)谷石三百余”[25](P1142),“京师谷石二百余,边郡四百,关东五百”[26](P3296),我们权且以“石百钱”计算。[27]

田租折钱后收入数量:40 000×100钱=4 000 000钱

可见,刘贺被分封为海昏侯后,食邑四千户,一年田租收入至少400万钱。

(二)赋敛收入

赋敛收入本身是国家按丁、口征收的一种税收,主要有算赋、口赋和更赋三种。王侯食邑收入是分割了这部分国家财政收入。

1.算赋

算赋是汉政府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汉书·高帝纪》记载:“(四年)八月,初为算赋”。卫宏《汉官仪》云:“算民……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以给车马。”《汉旧仪》云:“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以给车马。”应劭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28](P91)《汉书·景帝纪》曰:“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昭宣时期,宽征民役,始傅年龄延至23岁。[29]《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30](P37-38)汉律规定昭宣时23岁以上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人头税120钱。

据此,海昏侯刘贺食封四千户,以五口之家计算,若两个成年人,算赋收入数量:2×4 000×120钱=960 000钱。

2.口钱

口钱是汉政府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汉书·昭帝纪》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31](P230)7~14岁儿童每人每年出口钱23钱。

据此,海昏侯刘贺食封四千户,以五口之家计算,若三个小孩,口赋收入数量:3×4 000×23钱=276 000钱。

3.更赋

更赋,即过更,是汉代“戍边三日”的代役钱,实际上是按丁征收的一种固定赋目。[32](P219)《汉书·昭帝纪》引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33](P230)又《汉书音义》曰:“以当为更卒,出钱三百文,谓之‘过更’。自行为卒,为之‘践更’。吴王欲得民心,为卒雇者其庸,随时月与平贾,如汉桓、灵时有所兴作,以少府钱借民比也。”[34](P2824)为此,汉代成年男子每人每年缴纳更赋300钱,即雇人代役钱。

据此,以五口之家计算,史载“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假设每户有一人需要交纳更赋,则海昏侯刘贺食邑四千户的更赋收入数量:1×4 000×300钱=1 200 000钱。

以上算赋、口赋、更赋三项常制赋敛项目的总收入为:960 000钱+276 000钱+1 200 000钱=2 436 000钱。

综上所述,若将田租收入和赋敛收入加起来,合计如下:

田租收入4 000 000钱+赋敛收入2 436 000钱=6 436 000钱。

海昏侯刘贺的基本赋税收入大约为643.6万钱,海昏侯国地处赣江、修河下游,水陆交通要道,土地肥沃,农业发达,若将海昏侯国关税、市税、缗钱税、酒税、工税、物产税、牲畜税和矿产税等末业税计算在内,他的年租税收入总量估计近千万钱。但是,海昏侯与其他诸侯一样每年都要向中央交纳一定数量的酎金等费用,数量虽不多,但是具体的数额有待于进一步考证。

海昏侯刘贺就国数年后,扬州刺史柯上奏通报刘贺与故太守卒史孙万世私下交往,官府案验事实。宣帝下令对刘贺“削户三千”[35](P2767-2770)处罚,仍保留食邑一千户,为此海昏侯的田租、赋税收入锐减了四分之三,仅剩下一百六十余万钱。

三、海昏侯国与故昌邑王国经济收入比较

刘贺被封为海昏侯之前,是过着被废为无政治地位的“庶民”王子的家居生活。众所周知,刘贺即位二十七天,被霍光等大臣废除,上官皇太后恩待刘贺,没有采纳诛杀或放远刘贺的建议,而是将刘贺遣归原昌邑王国,“赐汤沐邑二千户”,“故王家财物皆与贺”[36](P2765),废除昌邑王国。根据这食邑二千户,大致可以计算出刘贺被废后的年经济收入数量,将此经济收入与海昏侯刘贺时期年经济收入进行比较。

(一)田租收入

以每户占田100亩、一家5口*据《汉书》卷28上《地理志》记载:“山阳郡,故梁。景帝中六年别为山阳国。武帝建元五年别为郡。莽曰巨野。属兖州。户十七万二千八百四十七,口八十万一千二百八十八。”山阳郡户数172 847户,人口总数801 288人,平均每户有4.6人。(二大三小)来计算,测算出一年的租税收入:

户数:2 000户

亩数:2 000×100亩=200 000亩

亩产:关东地区幅员广阔,各地亩产量不一,昌邑王国所在地耕地肥沃,亩产量不低,权且折中以亩产1.5石计算。

粮食总产量:200 000×1.5石=300 000石

税率:以三十税一计算

田租收入数量:300 000石×1/30=10 000石

谷价:参照前文谷价所述,以一石百钱计算。

田租折钱后收入数量:10 000×100钱=1 000 000钱

可见,刘贺被废后,食汤沐邑二千户,一年的田租收入为100万钱。

(二)赋敛收入

赋敛收入本身是国家按丁、口人数征收的一种税收,主要有算赋、口赋和更赋三种。根据算赋、口钱、更赋三项赋敛收入,参照前文所述,以五口之家计算,二大三小,史载“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假设每户有一人需要交纳更赋,则刘贺食邑二千户的赋敛收入为:

算赋:2×2 000×120=480 000钱

口赋:3×2 000×23=138 000钱

更赋:1×2 000×300=600 000钱

以上三项常制赋敛项目的总收入为1 218 000钱。

若将田租收入和赋敛收入加起来,合计如下:

田租收入1 000 000钱+赋敛收入1 218 000钱=2 218 000钱。

由此可见,刘贺在故昌邑王国食邑二千户,年租税收入221.8万钱;若加上山林川泽、矿产与市税,他的年租税收入总量估计超过三百万钱。对于封君、公主等所食汤沐邑的租税收入在西汉前期为私人所有,不需要再上交中央财政。据史载“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师古曰:“言各收其所赋税以自供,不入国朝之仓廪府库也。经,常也。”[37](P1127)至于昭宣时期是否还要上交中央财政,需要进一步考证。

将上述租税收入与前文海昏侯年租税收入相比较得知:刘贺封为海昏侯后不仅政治地位提高了,既封爵又封地,而且经济收入较以前至少增加了一倍。所以,汉人说宣帝对待刘贺——“于贺甚厚”是有根据的。正如王子今先生认为刘贺得到了“列侯”地位,其经济实益由“汤沐邑二千户”成倍增益,至“食邑四千户”。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古者废放之人屏于远方,不及以政”的传统在刘贺被废10 年之后依然曲折地得以贯彻。不过,海昏侯刘贺家族也许对豫章地区环境开发和经济繁荣有一定的贡献。[38]

四、海昏侯与同期其他王子侯经济收入比较

宣帝时,王子侯食邑户数不等。据《汉书·王子侯表》记载,宣帝时分封王子侯63位,其中《王子侯表》记录了食邑户数的王子侯如下:

富阳侯刘赐食邑800户;

新利侯刘偃食邑400户;

成乡侯刘庆食邑900户;

成陵侯刘充食邑410户;

祚阳侯刘仁食邑910户;

阳兴侯刘昌食邑1 350户;

合阳侯刘平食邑1 160户;

承乡侯刘当食邑2 700户;

藉阳侯刘显食邑600户。[39](P486-499)

以上食邑户数总计9 230户,每位王子侯平均食邑户数约1 025户。

据统计,整个西汉共分封429位王子侯,武帝前王子侯数量较少,仅27位,食邑户数较多,平均在千户以上;武帝以后王子侯数量较多,达402位,食邑户数较少,平均在千户以下。[40](P89-99)

海昏侯刘贺食邑4 000户,相比较而言,是食邑户数居多者。根据前文计算方式,由食邑户数基本可以推测出这些王子侯的租税收入,食邑户数最少者新利侯刘偃的租税收入仅是海昏侯刘贺的1/4,即约160万钱;食邑户数最多者承乡侯刘当的租税收入大概是海昏侯刘贺的3/5,即约386万钱;故见刘贺的食邑户数是比较多的,其经济收入亦较其他王子侯多。至于后来海昏侯刘贺被削夺3 000户,还剩余1 000户,其租税收入总量在诸多王子侯中亦是居多者。

或许正是因为海昏侯刘贺生前有数量较多的租税收入,并积聚了大量的货币、器物等财产,所以刘贺死后得以奢侈厚葬,在墓葬中放置了大量金币、五铢钱以及车马器、玉器、漆器、铜器、金器、编钟、博山炉等数以万计陪葬品。这不仅反映了墓主人生前过着豪华、奢侈的生活,而且体现了昭宣时期手工业发达,工艺精湛。墓主人的大量财富与当时“无积聚而多贫”的江南民众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关于海昏侯奢侈厚葬问题,将另有专文研究,此从略。

综上所述,从汉初至西汉中期,诸侯的政治地位发生逐步下降的变化,随着其政治地位的降低,诸侯的经济地位亦随之下降。至武帝时,诸侯不再享有封国治民权和官吏任免权,唯独得食所封国的租税收入。由于所封食邑户数的减少,有的诸侯食封租税收入较少,乃至生活贫困。宣帝时,封废帝刘贺为海昏侯,食邑四千户。据测算,海昏侯刘贺一年的基本赋税收入大约为643.6万钱,倘若包括关税、市税、酒税和矿产税等末业税计算在内,他的年租税收入总量估计近千万钱。如果与废帝刘贺在故昌邑王国食邑二千户时相比较,封为海昏侯之后刘贺的年租税收入总量是此前的三倍左右。如果与宣帝时同期王子侯的食邑户数和年租税收入数量相比较,刘贺的食邑户数较其他王子侯更多,其租税收入亦较其他王子侯更多。所以,刘贺被封海昏侯之后不仅政治地位“提高”(但明封暗贬是隐性的手段)[41],既有封爵又有封地,而且经济收入较以前增加了数倍。从社会地位与经济收入方面来讲,汉人说宣帝对待刘贺——“于贺甚厚”是有根据的。

[1][12][15] 班固:《汉书》卷14《诸侯王表》,北京,中华书局,1962。

[2] 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31《职官十三》,北京,中华书局,1988。

[3][5][7][14][19][40] 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

[4][6][8] 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北京,中华书局,1962。

[9] 班固:《汉书》卷1下《高祖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

[10][16] 司马迁:《史记》卷59《五宗世家》及注,北京,中华书局,1959。

[11] 班固:《汉书》卷15上《王子侯表》,北京,中华书局,1962。

[13] 司马迁:《史记》卷1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及注,北京,中华书局,1959。

[17] 司马迁:《史记》卷30《平准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

[18] 班固:《汉书》卷91《货殖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

[20] 朱绍侯:《汉代封君衣食租税制蠡测》,载《松辽学刊》,1985(1)。

[21][35][36] 班固:《汉书》卷63《武五子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

[22][32] 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

[23] 班固:《汉书》卷69《赵充国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

[24] 班固:《汉书》卷8《宣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

[25][37] 班固:《汉书》卷24上《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

[26] 班固:《汉书》卷79《冯奉世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

[27] 黄今言、温乐平:《汉代不同农耕区之劳动生产率的考察——以粮食生产为研究中心》,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3)。

[28] 班固:《汉书》卷2《惠帝纪》引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

[29] 黄今言:《西汉徭役制度简论》,载《江西师院学报》,1982(3)。

[30] 班固:《汉书》卷1上《高帝纪》引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

[31][33] 班固:《汉书》卷7《昭帝纪》引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

[34] 司马迁:《史记》卷106《吴王濞传》引注,北京,中华书局,1959。

[38] 王子今:《海昏: 刘贺的归宿》,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

[39] 班固:《汉书》卷15下《王子侯表》,北京,中华书局,1962。

[41] 黄今言、温乐平:《刘贺废贬的历史考察》,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

(责任编辑 张 静)

Estimation of Tax Revenue of Haihun Principality in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WEN Le-ping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Water Culture, 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anchang, Jiangxi 330099)

In the early Western Han Dynasty, the political status of feudal vassals gradually declined, accordingly, their economic status was also weakened. Up till the mid-Han dynasty, during the reign of emperor Wudi who further strengthened the centralization of power, feudal vassal only charged for tax revenue, deprived of the privilege of civil rights and the power of appointment and removal of officials. During the reign of emperor Hanxuan, Marquis Haihun Liuhe was just a case in point, He awarded land to be cultivated among four thousand tenants, which brought him several times increase in tax revenue as compared with the amount he received in the kingdom of Changyi. Compared with the other feudal princes in the same period, he had a bigger number of farmers, and hence bigger income tax. In terms of the economic income , emperor Xuan of Han was generous to Liuhe. Abundant economic resources provided a solid material foundation for Marquis Haihun’s lifetime luxurious enjoyment and the grand burial after his death.

Western Han Dynasty; Marquis Haihun; Liuhe; land rent; taxes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秦汉消费文化研究”( 13CZS011)

温乐平:历史学博士,南昌工程学院水文化研究中心教授(江西 南昌 330099)

① 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黄今言教授的指导和帮助,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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