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三与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
2016-01-22李其鲜
◎ 李其鲜
李立三与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
◎ 李其鲜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各种工会法规政策奇缺,新中国的工会工作必须要适应历史的转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李立三肩负起历史的担子,在工会立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开拓奠基的工作,特别是他主持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为新中国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工会法》铺平道路
1948年8月1日,陈云代表中国共产党向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提议,由李立三担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作,得到会议的一致同意。上任伊始,李立三就开始着手筹备建立中华全国总工会。
1949年3月底,李立三跟随党中央从西柏坡进驻北平不久,毛泽东召见了李立三,征求他对做工会工作的意见。李立三表态说,我愿意做工会工作,不过怕搞不好。毛泽东说,细心搞是可以搞好的。
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作后,李立三时刻铭记着毛泽东的嘱咐,他烧的“第一把火”就是下大力把全国工人阶级迅速组织起来,为制定第一部《工会法》奠定基础和提供依据。
当时的工会工作,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工会在组织上存在着“关门主义”倾向,在工作方法和作风上也有形式主义的缺点。李立三认为,要实现全国工会组织和工人运动的有机统一,工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迅速地把工人群众发动和组织起来,恢复和发展生产,建设新民主主义国家,把革命进行到底。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权利与责任、基层组织、经费等作出规定
为了讨论和解决工会组织问题和劳资关系问题,1949年7月23日至8 月16日,在李立三的主持下,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平召开了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全国72个单位254名代表出席了会议。李立三致开幕词并做了工会组织问题的专题报告。会议就工会有关组织工作中的一系列问题,如工会会员、工会会费、工会经费、工会组织系统及地方工会与产业工会关系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更为重要的是,会议通过了《关于会员问题的决定》草案,《关于工会组织系统问题的决定》草案,《关于工会经费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关于工会经费的规定》草案,并提交全国总工会常
委会批准执行,为解决工会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组织问题提供了指导方针。
毛泽东、朱德、周恩来、陈云对这次会议极为重视,都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8月11日,毛泽东在北京饭店宴请全体与会人员时,再次做了重要讲话,明确肯定了第六次劳动大会决定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工作方针和李立三领导中华全国总工会一年来的工作。毛泽东说:“六次劳大贯彻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是为了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这是很好的。这个方针,在苏联没有,在东欧新民主主义国家没有,是我们独有的。”毛泽东针对当时有些地方工会出现关门主义问题指出:“我们应该除了反动分子、破坏分子、资本家不让参加工会外,其余落后的、犯过错误的、参加过国民党的都让参加(工会),把他们团结起来,变成力量。”
会议刚刚结束不久,8月26日,中共中央就向全党发出了《关于贯彻全国工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工会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选派优秀党员干部到各级工会的领导岗位,加强对工会的领导。
为了进一步实现全国工会组织的统一和领导,11月6日至10日,在李立三的组织领导下,中国劳动协会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李立三做了长篇讲话,着重强调了实现全国工人阶级大团结的伟大意义和全国工会工作的方针。会议最后宣布中国劳动协会自行解散,统一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之下,共同为谋求工人阶级的利益、为建设新中国而奋斗。这次会议标志着中华全国总工会健全组织机构的任务完成,也为李立三着手开始领导、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铺平了道路。
起草《工会法(草案)》
李立三从青年时代在法国勤工俭学开始,就与工人运动结下了不解之缘。他非常熟悉旧中国工人群众恶劣的劳动状况和悲惨遭遇。旧中国“工人生活像牛马一样,因而没有劳动保护是不行的,而我们今天的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就在于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他积极主张,在生产中确立工人的主人翁地位。这是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创造性,发挥职工群众聪明才智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也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关键。
李立三在重新回到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岗位之后,他就习惯于调查研究。他经常去厂矿调查研究,每到一地必到工人食堂和工人一起吃饭,检查工人的卫生保健和车间安全设施。他尖锐批判了“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错误观念。他坚定地指出,在工人阶级成为主人翁的新中国,像旧社会那样漠视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是再也不能允许了。因此,他从一开始就特别注意利用立法的形式,来维护工人群众的政治权利、人身安全和物质利益。
在起草制定《工会法(草案)》的过程中,李立三对新中国的劳动立法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开始形成了一些自己的劳动立法思想。可以说,他是对新中国劳动立法理论作出深刻阐述的第一人。
关于劳动立法的阶级性和立法原则。他明确指出:“劳动法规与其他法规一样是有阶级性的,法律、法庭、监狱和员警都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因此,法律是随着国家、阶级的不同而有所变迁的。”明确提出新中国的劳动立法原则:一是要消灭封建性的剥削、殖民地的帝国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的剥削。二是要根据多数人的意志和要求来制订劳动法规。“我们不能像反动家伙那样请些法学专家,坐在屋内一写,或者用些骗老百姓的话,再装模作样地在议会里通过一下就算完事。”三是坚持“劳动立法必须符合于今天的经济状况”。劳动立法与当时总的经济政策即“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应是一致的。在改变旧的劳资关系、限制剥削的基础上,建立“自由的、平等的、两利的、契约的、协商的”新型劳资关系,其中心任务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
关于中国劳动立法与苏联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同。李立三反复强调,新中国的劳动立法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性质是相同的,基本点都是为了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不同之处在于中国发展阶段和国情与苏联等国家仍有不同之处。因为中国遭受了百余年的外国帝国主义的压迫,生产力非常薄弱,因而有些规定难以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相同。
关于劳动立法必须随着客观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完善。李立三明确指出:“劳动立法必须符合于今天的经济状况。”他认为,没有这样的了解,从条文上看,我们的劳动立法,如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远比不上资产阶级的劳动立法。所以劳动立法与其他法令一样,要看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情况来制订。同时,他又指出:“法律也是有实践性,是随着国家之阶级性的变化而变迁的,同时也随着客观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而变迁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已经制订出来的法律还需要不断地修改、修订、完备。
关于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他指出,要发挥工人的积极性,首先应该尊重工人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发扬工人群众的主人翁精神,这是保证劳动立法有其真正科学价值、强大生命力及深厚群众基础之所在。要根据多数人的意志和要求来制订劳动法规,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立法是一件非常严肃、非常慎重的事,“有的法律甚至要经过三年五载才能制定出来”。他强调指出:“工会法在原则上,首先说明它是工人自己的法令。”为了确定所订法规具有群众性、可行性,他还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厂矿企业,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征询各方面人员的意见。
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后,1950年1月24日,李立三在给刘少奇的请示里,专门提出起草《工会法(草案)》的问题。他说:“这是目前迫切需要
并已完全成熟了的问题。”他解释说:“在《苏联劳动法》上有一章专论工会的权利和组织,特别说明基层工会(即工厂委员会)与行政的关系。我们觉得可以拿来作为基础,根据中国情况加以修改,起草一个单行的工会条例”,并计划将草案提交在3月初召开的、包括几个主要城市工会代表和工商业者代表参加的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上讨论。刘少奇于1月25日批示表示同意。第二天,李立三主持了全总常委扩大会议上,成立了《工会法(草案)》起草委员会,以刘子久为主任,毛齐华、杨之华、邵井蛙、周西风等为委员。而李立三以国家劳动部长和全总负责人的双重身份,直接领导和主持了这项立法工作。
2月8日,全总召开主席办公会议专门讨论了《工会法》的问题,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强调应确立在国营企业中,工会有参加工厂管理之权;二是强调各级工会组织的干部调动,均须经工会同意;三是强调要对工会经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至2月20日全总主席办公会议,《工会法(草案)》的初稿已经成型。由于草案“基本上依据《苏联工会法》,变动不大,正因为如此,文字上不像中国条文”,会议对草案一条条讨论。讨论的重点问题包括:一是关于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关系问题;二是关于工会的权利问题,强调工会有代表工人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保护职工在企业的合法利益的权利和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法令的权利;三是工会的责任,强调工会要对生产负责,教育工人遵守国家法令,爱护国家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损害国家利益;四是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脱产人数和工会干部待遇问题。
根据全总主席办公会议的讨论意见,《工会法(草案)》起草委员会经过再行修改,形成初步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审查。同时送交刘少奇、薄一波、李富春等中央领导人审阅。他们都对《工会法(草案)》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3月7日,劳动部将《工会法(草案)》提到了有各地工会组织和工商业者代表参加的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上作详细的研究并加以修改,然后提请政务院讨论。政务院首先将该草案送请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财经组审查,得到同意后,才提到4月21日第29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查批准。在《工会法(草案)》报审的同时,又将草案先行在报纸上公开发表,以征求全国人民和全国工会组织的意见。
《工会法》诞生
起初,全总设想的是先制定一个《暂行工会法(草案)》,提交给全国劳动局长会议讨论。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时,毛泽东提出来“为什么暂行,那一看就不是暂行,是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都可以用的”,因而把“暂行”勾掉了。4月29日新华社先行发表的、政务院第29次会议初步通过的《工会法》,已经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草案)》。第二天,《人民日报》、《工人日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草案)》并向全国征求意见。
5月4日,全国总工会常委扩大会议通过了发动各地工人讨论《工会法(草案)》的通知。6日,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号召各地工会组织工人群众讨论《工会法(草案)》。《工会法(草案)》在全国各地人民团体中、报章上,特别是工会组织的工人群众中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除了对个别条文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外,一致表示拥护《工会法(草案)》。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集中修改后,《工会法(草案)》被提交给在6 月28日举行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8次会议讨论审定。这次审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李立三在会上做了关于《工会法(草案)》的说明,阐明了工会的性质、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工会权利与责任、工会基层组织、工会经费、准则等5章,计26条。《工会法(草案)》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工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各级工会委员会均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规定了工会在人民民主政权下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利。李立三先汇报《工会法(草案)》经过了相当长的起草过程,经过了三番五次的研究,经过了全国人民广泛讨论,体现毛主席指示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来制订法令,这是新民主主义政治的主要特征之一。
6月29日,毛泽东主席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形式公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共5章26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工会在国家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10月,李立三在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工会法》的基本精神是真正肯定了工人阶级在几十年斗争中所获得的果实,那是在客观上已经实现了的。老实讲,《工会法》只是将工人阶级已经获得的加以肯定,制定成法令,并没有什么新的东西。” 7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学习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议》,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认真学习、实施,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工会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职责。10月10日,李立三在劳动局长会议上,专门讲“劳动立法”问题。他说:“关于劳动立法问题,这也是我个人的责任。”“我们的劳动立法在性质上与资产阶级的劳动立法根本不同,和苏联基本相同,但也有不同之处。”
《工会法》是李立三结合《苏联工会法》的经验,结合自己在工运中的认识和实践以及新中国的国情所制定的。《工会法》的颁布与实施,在我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发展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人阶级的意愿和要求,为工会组织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