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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

2016-01-21张彦利

时代金融 2014年3期
关键词:税务风险税务筹划营业税

【摘要】在“十二五”规划时期,国家税务机构推出了新的税收改革目标,以过渡营业税征收方式在多个地区开始试点征收增值税。由于主体纳税者对“营改增”新税制的纳税原则以及纳税政策尚未完全把握与理解,“营改增”之后,相关企业各项涉税业务的税务风险度增加。本文将阐述“营改增”之后相关税务制度的变化,浅析税务风险并提出参考意义的税务筹划方案。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

一、前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新税制专门针对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与劳动反复征税矛盾采取了有效处理办法,提高了我国经济生产活动效率,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生产办法与结构的过渡与转型,带动了更多第三产业的崛起。新税制试点运行首先选择了基础淳厚的交通行业以及后期兴起的服务行业,并将在未来不断地覆盖更多经济行业。这当中各行业的企业税务管理内容需要针对新税制重新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税务筹划,确保企业在新税制下能够保证经济收益。

二、“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

(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纳税方案与办法与新税制冲突,造成涉税项目不完全导致应缴税行为不完整

比如,在新税改革后增值税用发票不能用于其他不相关进项税经营活动的抵扣;纳税者使用增值税用发票时需根据实际商品计价纳税。纳税者在实际商品与劳务的经济活动中,往往缺乏必需的增值税制规定与要求,松懈发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办法,不能完善保存相关纳税凭据并进行工商税务审核认证,等等主观原因造成新税制改革税务风险十分巨大。

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部分地区的试点情况中表明,纳税者都出现有各种形式进项税额抵扣行为。

1.营业活动中为不涉及的进项税额虚假开具增值税用发票,以获取工商税收抵扣凭据。

2.擅自改变原属进项税额抵扣的商品涉税属性,将应税商品在交易活动中以未税形式、福利发放形式以及个体交易形式转手卖出。

3.在应税商品交易中与应税劳务活动中未将进项税额抵扣项目税金在当时的进项总税额中除去。

4.商品转入通道、附加劳动服务以及配送服务等不符合新税制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

将会造成企业在后期采取补税,缴滞纳金等补救行为,严重者还会遭到税务部门的行政以及刑事处罚,企业自身的经营名誉受到伤害。

(二)企业经营者对新税制法把握不完全、不准确导致多缴税额的风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新的税制改革措施,尚处于税务过渡时期,税务部门为帮助纳税者适应新税制度,缓解税务压力,在多个区域都开放了部分涉税项目税务优惠办法。税务优惠办法包括免征与退税量两方面,涵盖个体学术创作成果转出、针对残障人士开展的涉税业务、新能源开发与研究中的涉税业务等多项目。在利用新税制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时需要对比个体纳税项目与具体优惠项目是否重合,并以标准化税务步骤与办法履行纳税义务,整体审计涉税业务,同时需要准确把握有税务优惠的业务项目,按照新税发票办法规定格式化增值税用发票使用,避免重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务筹划

新税务风险之下的税务筹划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来完成。

首先,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与办法应是处于不断发展循环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调节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因此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基本的税务筹划准备。第一,充分把握新税制政策特殊规定,合理利用好增值税在不同区域的不同新税制度规定,做好税务风险控制,制定新税务筹划。增值税在全国各大商务区域进行试点都根据当地具体的税务情况采取了具有针对性的试点税制,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制定相关的优惠规定,以免除增值税务的征收或者退减增值税。第二,利用不同地区的区别税率进行税务等级划分,从而实行更为合理的税额审计办法来制定税务筹划方案。在常规的商品销售与提供服务业务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新税制根据具体的销售与服务类别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务税率,所以在营改增政策之后,纳税个体要根据自身的相关涉税项目与业务划分好正确纳税等级,进行合理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尽可能地缓解赋税压力,保持经济活动持续性的效益增收状态。

其次,企业的重要决策方案与经营交易活动需要税务筹划工作的参与。通过合并纳税主体向当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申请新的税额核算办法,将涉及应缴增值税的相关业务项目以统一纳税的方式完成缴税,从而有效减小税额,为企业缓解赋税压力。同时,根据新税制划分的经营体制权衡税率税额,调整经营活动模式来配合低税率纳税规定,不同转变经营模式进行筹划。比如,在增值税政策中明确强调了有形动产的租赁经营业务税率中“光租业务”与“干租业务”的经营活动体制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率来计算应缴税额。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参考相关的税率规定改变经营模式节省纳税额度。

再次,利用税务申报的办法,通过改变涉税机构规模等级或者常规纳税主体,使符合最小纳税税率要求。税务筹划的根本目标在于降低纳税金额,给予企业更多资金周转空间。新税制规定,在相同的涉税项目中,小型纳税人的税率通常低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税率。较小规模的涉税企业在税务筹划阶段应该对比自身的经营活动收益详情以及具体的资本运行情况,改变纳税人规模来方便企业能够以最低税率缴税。

最后,最重要的是需要利用税务会计管理办法贯穿于整个税务筹划的过程,以一套系统性的科学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好相关的税务争议与矛盾问题。

四、结语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新税制推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机构以及涉税企业都承受巨大的税改压力,国家税务机构需要履行机构职能义务,也要扶持各个企业经营活动的发展。“营改增”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它带来的税务新起点与新方向,也带来新的税务风险。纳税人在规避纳税风险的同时应该从中发现新的税务优惠机制,积极地进行科学税务筹划,帮助自身经济经营活动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J].涉外税务,2005(11).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C].2009全国木材加工技术与装备发展研讨会木工机械数控新技术培训班论文集(会刊),2009.

作者简介:张彦利(1972-),女,河南荥阳人,银川智达恒越税务师事务所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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