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业社如何解决音乐类图书出版中的侵权问题
2016-01-20韩小婷
韩小婷
近年来,许多非专业出版社开始纷纷涉足音乐图书出版。但同时也发现,由于非专业出版社没有专业的音乐编辑,导致图书质量不高,版权纠纷时常发生。
热词:非专业社 音乐类图书 版权保护 版权纠纷
随着生活品质的提高和对艺术修养提升的需求,近年来大众音乐图书市场成长迅速。专业音乐出版社的图书专业性过强,与读者距离较远,而市场对音乐欣赏类和歌词曲谱类图书的大量需求,使得对市场把控力较强的非专业出版社开始纷纷涉足音乐图书出版。但同时也不得不注意到,由于非专业出版社没有专业的音乐编辑,导致图书质量不高,版权纠纷时常发生。出版社要在编辑出版物时提早规避和解决可能出现的版权问题,从客观因素上的法规条款和主观因素的编辑专业能力两方面入手,提早防范,维护出版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一、音乐类图书侵权问题中的客观因素
(一)与音乐类图书出版相关的法律条款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期是指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属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受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特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二)音乐类图书常见侵权纠纷的案例分析
音乐类图书出版常见的问题有以下三类,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1.使用音乐作品前需确认是否进入公版
《著作权法》规定,进入公版的音乐作品是可以免费使用的,所以这一免费的蛋糕谁都想啃一口,但殊不知,“免费”使用也需谨慎。
[案例一]四川名歌《川江船夫号子》原是古老的民间音乐,应早已进入公有范畴,但由于该曲谱流传广泛,常被人改编,如陶鹏等人在20世纪50年代就将其曲调改编成一首男生小合唱《川江船夫号子》,并于1999年进行了版权登记,同样的歌名,相似的曲调,此《川江船夫号子》非彼《川江船夫号子》,所以在使用前还需要进一步求证是否为改编的作品,区别对待才不会出现差错。
2.音乐作品的正确署名
这类纠纷在现实中经常出现,由于它关乎作者的权益,一旦疏漏,必然导致权利纠纷。
[案例二]歌曲《浏阳河》,最早版本署名为“徐叔华编剧,唐璧光曲”。其后由于特殊历史时期的问题,自1957年后,该歌曲在出版物中的署名均为“湖南民歌”。1992年,作者函请湖南文化厅为其正名,确定《浏阳河》正确署名为“徐叔华作词,唐璧光、朱立奇、齐芝田等集体编配原曲”。但此后的十几年内,仍有不少出版社将《浏阳河》署名为“湖南民歌”,为此作者也打了不少官司,让出版社付出了工作疏漏的代价。
3.音乐类图书中的编校错误也不容忽视
[案例三]一位音乐教师曾向媒体告发吉林一家出版社,称其出版的《中国音乐学院校外考级全国通用教材·美声唱法》一书中存在歌词错误、随意删除、词曲错位、标记符号错误等大量问题。且不谈从出版质量上看该书肯定为不合格产品,就其“随意删除”这一项问题,若著作权人追究起来,肯定会有侵权纠纷。《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无论著作权人生死与否,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不可侵犯的。
二、从主观因素规避和处理音乐类图书侵权问题
谈到如何规避和处理音乐类图书的侵权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是主观因素——图书编写者和图书编辑的主观能动作用。由于图书出版必须经过编辑把关,故重点谈论图书编辑的个人因素。同时要注意的是,我们提及的只是非专业出版社,它们专业人才比较缺乏,所以这些内容才会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责任编辑需要根据图书要求提升专业素养
非专业社的音乐类图书编辑大多数人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照理说“专业人做专业事”,但是由于出版社对编辑有考核要求,若出版社有较好的发行渠道,编辑不可能将前景好的图书拒之门外。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非专业人做专业事”就应该格外谨慎,在确保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一定要顾及编辑个人的声誉以及出版单位的社会影响力。
1.主动学习著作权中有关音乐作品的相关条款
作为非专业的音乐图书编辑,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学习《著作权法》有关音乐的相关条款,掌握一定的音乐著作权知识。事先与图书著作权人约定好出版要求,若是汇编类作品,提请作者在选取作品时一定要多方查验是否是公版作品,若是改编作品,还需要联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征得许可。有必要在合同中签订“免责条款”,即“作品出版后发生侵权纠纷而给出版社造成损失的,应由著作权人承担一切后果”。
2.掌握必要的音乐专业知识
编辑音乐类图书,记谱法及相关理论知识不可不知。将复杂曲谱整理发表是一项精细的活儿,在审读乐谱时要对内容负责,认真校对。如谱号、调号与拍号的使用,速度、力量与表情记号的准确标记及前后统一,音符的正误、节拍的划分、连线的画法等是否合理,乐器弹奏的指法、弓法记号有无错误等。有歌词的曲谱还要认真核对歌词,多对比版本。由于网络传播中的随意性,网络上的歌词往往有误,建议编辑多对比查找或以专业社的权威版本图书作为借鉴。切忌在未征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随意删减内容。
(二)责任编辑需要掌握的规避与处理纠纷的方法
1.图书出版前如何规避侵权
曲谱类图书大多为汇编,特别是民族乐器的改编作品和歌曲曲谱很多为新创作。出版社和作者由于精力和能力有限,不可能一一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故可以委托专门机构作为中介代为处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它同时也为广大音乐作品使用者提供许可服务。非专业社在出版含有大量曲谱的汇编音乐图书时,可在图书付印前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交所使用音乐作品的目录,该协会会从中梳理、确定属于其协会管理的作品,通过审核后提交相关费用,并发放音乐使用许可。对于有极少数不属于协会管理范围的音乐作品,而出版社和作者又一时无法联系上著作权人的,有些出版单位的做法是在图书的版权页注上“声明”,表明由于出版社无法联系上作者,请作者见书后主动与出版社联系,并愿意支付使用作品的稿酬。笔者认为此法亦可借鉴。还有些作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和重新编配,这样出版的新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改编作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侵权问题。
2.出现侵权纠纷的处理
若由于音乐类图书的出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其实被侵权者往往会事先联系出版社,提出抗议和有关诉求。对此,笔者认为,作为出版社和相关的责任编辑最好不要推诿给作者或者不予理会,应该确认侵权的真实性,若情况属实,应主动向被侵权者予以道歉,说明工作的失误,期望得到对方的谅解,达成和解,并及时在出版物中予以更正,不要将影响进一步扩大。实在是难以和解的也只能走诉讼程序,在此处不具体展开。
无论是作者还是出版单位,都不愿意花大量的时间在打官司处理纠纷上。因此,没有经验的非专业出版社,更要多学习《著作权法》及音乐著作权的有关条款,合理合法地使用音乐作品,遵守作者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同时,为了不使出版社遭受经济以及名誉损失,音乐图书编辑要更加专业和认真地处理稿件,学会使用合理的规避手段,正确处理纠纷,让出版社和著作权人达成双赢。
(作者单位系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