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综合素质,该如何评价
2016-01-19罗祖兵
摘 要:综合素质评价,应该从每一个可能的方面去进行,应突出学生的个性特长或优势潜能。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只能用“优势领域鉴定”的方式呈现,适宜采用日常观察和质性评价的方法。为保障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将其纳入高考体系,并借机建立严格的诚信体系,还要充分发挥“熟人”在评价中的作用。
关 键 词:综合素质;综合素质评价;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罗祖兵,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在2014年12月16日,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对综合素质评价的细节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可见,在高中推行综合素质评价,势在必行。本文主要谈谈如何正确认识综合素质及其评价问题,同时对评价的方法与保障措施提出建议。
一、综合素质评价:评什么?
“综合素质评价,评什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追问:“什么是综合素质?”
对于“综合素质”,官方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而清晰的界定。“综合素质评价”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该文件要求,应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同时指出,综合素质评价应以2002年的《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具体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2006年2月,教育部在京召开了“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研讨会”。此后,“综合素质评价”就频繁地出现在各种文献和文件中,其评价内容也基本定型为六个方面。
后来,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发生了变化。2014年9月出台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社会实践等内容。”而2014年底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又规定,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为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对“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内容至少有三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将“综合素质”理解为“非学术素质”,具体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这是绝大多数省的做法。其中,有少许省对这六个方面做了细微的修改:如湖北将“创新与发现”作为其内容之一,而青海增加了“实践与创新”这一内容,浙江则将这六个维度改造为综合评语(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 、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劳动与技能、探究与实践等五个方面。此外,2014年出台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将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分别规定为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社会实践等内容和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
二是将“综合素质”理解为“学术素质”和“非学术素质”的综合。如北京市规定,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由基础指标(思想道德、学业成就、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发展指标(个性发展)两部分构成。又如,河北省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模块修习评价、学业水平评价、综合实践活动评价、基础素质发展评价四个部分,其中基础素质发展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
三是将综合素质理解为德、智、体、美等方面素质的综合。如《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规定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一级指标包括德、智、体、美四个方面”,其中,“德”的二级指标包括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德育学科学习,“智”的二级指标包括学习表现、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学习成绩,“体”的二级指标包括健身锻炼、身体健康、体育学科学习,“美”的二级指标包括艺术活动和美育学科学习。此外,《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另一个地方指出,“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
从逻辑上讲,“综合素质”应是学生各方面素质的综合,包括学术素质(以考试成绩表征的素质)和非学术素质。研究者在考察了国外的综合素质评价以后,发现“基本上都没有把学生的学术能力或者学业成就排除在综合素质之外,而都是把它作为一块十分重要的内容”“把综合素质界定为除学生的非学术能力之外的素质,则基本没有”。[1]如果这样去理解综合素质,那高考就是综合素质评价的一部分。显然,在现实中,高考并不是,也不会成为综合素质评价的一部分,而且高考的作用与重要性远大于综合素质评价。基于我国高考及其在教育中的巨大作用这一现实,只宜将综合素质理解为那些通过高考无法测出来的素质,其内容包括“非学术素质”,也包括些高考无法检测出来的“学术素质”。
二、综合素质评价:是什么?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综合素质是指高考无法测出来的素质,那在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时,是不是应该对这些方面的素质分别进行认定,然后再合成一个总成绩呢?目前,绝大多数省的做法均如此。然而,这样做不仅无法准确测出综合素质,还会进一步导致教育的异化,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和教师的工作负担。其实,这涉及到教育目的观的问题。
研究者认为,“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在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独立个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2]但长期以来,“独立个性”在教育目的中蔽而不彰。这或许是我们长期培养不出世界级创新人才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今天这个民主、开放而多元的社会中,学生个性的培养必须引起重视,而且必须在考试评价制度中予以确立。而这依靠统一的高考制度无法完成,故综合素质评价必须担当起发现和发展学生个性的重任。
长期以来,我们对“全面发展”的教育作了庸俗化的理解,认为全面发展就是让学生各个方面都得到高水平的发展。其实,全面发展的教育主要是指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教育,让学生接触各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并从中找到自己感兴趣的领域,以此作为自己的终身志向进行深入学习。换句话说,全面发展的教育虽然要进行全面的教育,但并不要求(当然也不反对)学生各个方面都达到高水平的发展,而是希望学生接触全面的教育,进而找到并发展自己的个性。全面发展是个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教育绝不能止于“全面发展”,而应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帮助学生实现个性发展。因此,有研究者认为,素质教育即追求人的个性发展独特性与整体性的教育。基于这一认识,该研究者认为,从“本质”上讲,“综合素质评价是个性发展评价”。[3]
综上,综合素质评价就是对高考无法测出的素质进行评价,其目的是发现学生除考试成绩以外的个性特长。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或者是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只是评价内容的示例,而不是完备的评价体系,或者说是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没有涵括所有内容。以此为基础,可以对评价内容进行修补。只要是学生身上具备的、高考无法测出的良好素质,都是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它可以是学术素质,也可以是非学术素质。比如,如果一个学生古文功底非常深厚,由于有限的几道高考题不足以反映其古文功底,那该学生的古文功底这一学术素质就是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同样,假设另一学生特别喜欢生物,在读高中时已经自学了许多大学生物课程,并立志将来要做一个生物学家,但以高中课标为基准的生物高考无法评价该生生物方面的学术素质,因此它也应该是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
三、综合素质评价:如何评?
进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评价。当前,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上采用的都是“逐步细化再综合”的方式。依照这一思维方式,不论我们在细节上做多少修改,评价中的难题仍旧无解。问题的关系不在于细节性地修补,而在于转换综合素质评价的思维方式。
首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只能用“优势领域鉴定”的方式呈现。如前文所述,几乎所有省市采用的都是“逐步细化再综合”的方式。这一做法表现上看全面、合理、操作性强、逻辑清晰,但它只是为了领导和管理的方便,没有从学生素质发展的实际出发。
综合素质之所以无法通过高考来评价,就是因为它本身难以量化,故给出一个分数或等级本身就不合理。而对每一个指标给出分数或等级,然后再将它们进行合并更是荒唐。合并的前提是,被合并的素质具有同质性、可替代性,而上文所说的六个方面(或其它不同的维度)的素质不具备同质性,更不具备彼此可以相互取代的特征。比如,一个学生“思想道德”存在问题,我们不能以“学习能力”强来弥补。
另外,勉强合并的结果是掩盖了某些优良(或不良)素质。假如一个学生因舍己救人获得了“道德模范”的称号,那他“道德品质”这一维度按理讲就可以得100分(或“优秀”),但其它五个维度均没有突出表现,因而只能得60分(或“合格”)。最后综合起来,其综合素质只有66.7分(“合格”的水平)。一个被评为“道德模范”的学生,综合素质只是合格,显然不合情理。这不是因为其综合素质低,而是因为我们的综合素质评价是采用了求高求全的思维方式。
那到底如何评价综合素质呢?依据“综合素质评价是个性发展评价”这一思想,我们认为,综合素质评价应该从多个方面去进行,以便发现学生在任何一个可能方面存在的优势素质(或个性特长),因为若仅从有限的几个方面去评价,又假设学生的某一发展优势不处于评价的范围之内,那这一优势就得不到发现,进而会受到忽略或压制。因此,在呈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不应该将多个维度的评价结果综合成一个总的结果;而应该只呈现学生发展最好的一两个方面,并说明其发展程度。其它方面,如果没有问题,就可以不提及;如果有问题,应该实事求是地指出问题所在。这就是所谓的“优势领域鉴定”的方式。在对综合素质每一维度的下级指标评价上,也应如此操作。如果某一维度有三个指标,某学生在某一个指标上表现特别好,得了“优秀”,在其它指标上没有不良表现,那该学生在该维度上就应该得“优秀”。换句话讲,如果某种素质人人都有,而且差别不大,那在综合素质评价时就可以不涉及,因为对其进行评价不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还增加了评价的工作量与难度。
其次,综合素质评价适宜采用日常观察的方法。综合素质不能通过考试或现场表现检测出来,且是通过长期积累而形成的,多半都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那它只能凭借日常观察法来判断。在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性的观察时,要注意两类行为:一贯行为和关键行为。这两类行为都能充分证明某种素质的存在。“一贯行为”是指某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贯表现出来的行为。如果某一学生常年照顾其生病的奶奶,那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学生具备“孝敬”的品质。“关键行为”是“在特定情境中学生主动做出的最能代表某种素质的行为表现”。[4]如果某一学生在上学途中看到一儿童落进了冰冷的河中,他奋不顾身地跳进河里将其救出,这一行为也充分说明该学生具备“舍己救人”的品质。对于这种特定行为,我们不能要求其表现一贯,因为他不会经常遇到类似于“儿童落水”这样的情境。
其三,对于每一个评价内容,只宜采用质性评价的方式。由于综合素质具有难以测量的特征,所以在衡量每个维度或每个指标对应的素质时,采用分数制的方法行不通,因为我们无法准确判断一个“道德品质”得85分的学生比另一个只得80分的学生优秀多少,优秀在哪里。另外,因为综合素质的模糊性使其评价具有更大的机动空间,假若在综合素质评价中采用分数制,就会导致利益相关者(如学生、家长、甚至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分分计较”,进而导致更多的腐败、公平问题。采用等级评价的方式尽管能回避这一问题,但它通常会遮蔽学生的某些素质。如:一个学生在“道德品质”这一维度得了“A”,我们不知道他是因为舍己为人,还因为拾金不昧,或者因为孝敬父母,抑或其它行为而得“A”。掩盖的结果是,高校在招生或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无法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来判断学生是否具备某种他们所需要的素质。所以,综合素质评价只能采用“评语评价”的方式,写实性地描述学生的素质及其表现。
四、综合素质评价:如何保证?
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能否得到真正落实,不仅取决于评价本身做得如何,而且还取决于良好的外部保障机制。
第一,必须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对于是否应该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让其在高校招生过程中起实质性作用,学者意见不一。有研究者认为,如果将其纳入高考,会加重学生的负担,导致更多教育不公,还会导致教育腐败增加。然而,高考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引领”着整个基础教育发展。现实的逻辑是,整个基础教育,均以高考为中心:高考要考的科目,就认真教;高考不考的科目就不教或应付性地教;在高考中占分比值大的科目,就重点教;占分比值小的科目,就一般地教。基于此,如果不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那它就不会受到真正的重视,进而会被虚化。但从各省出台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和高考方案看,综合素质评价均没有实现与高考的“硬挂钩”。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在现有的条件下确实可能会招致更多的腐败,但要明白:这不是综合素质评价本身的问题,而是管理制度的问题。因此,为了真正落实综合素质评价,还需要改革管理制度。
第二,必须建立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人们之所以对综合素质评价有种种担心与顾虑,根本原因在于综合素质评价的信度,而这又源自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如果综合素质评价失去了信度,评价结果自然难以在高考中发挥实质性作用或者被用人单位利用,而且评价本身对学生也起到了“反教育”的作用。因此,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完备的社会诚信体系。首先,如果发现学生以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则应禁止该学生在三年内(或其它合适的年限)再次参加高考。其次,如果发现教师、教育管理工作者或其他公职人员造假,则应停止其公职。再次,如果是相应的领导造假或参与造假,则应开除其一切公职。只有如此清晰的界定了造假的后果并严格予以执行,综合素质评价所需要的诚信体系才会形成。
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于在综合素质评价中造假的学生,不论是由其本人造假还是其监护人造假,都必须给予处罚(如禁止三年之内参加高考);如果姑息了这一行为,将不利于学生的发展,亦不利于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造假而得不到处理,那综合素质评价对该学生和其他学生不仅起不到教育作用,而且还起到了反教育作用。第二,如果某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中造假得不到严厉的处罚,则会带来更多的人在综合素质评价中造假,最终使综合素质评价千疮百孔,形同虚设。第三,诚信本身就是学生综合素质的一部分,如果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学生违背了诚信原则而又不给予处罚,那就等于说综合素质评价违背了自己制订的原则。第四,触犯了诚信规则,接受处罚,这就是法制意识的前身,有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和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对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不诚信的学生给予处罚,或许是建立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良好突破口。
第三,充分发挥“熟人”在综合素质评价中的作用。所谓“熟人”,就是指对被评价者非常熟悉的人。因为是“熟人”,所以他们对被评价的学生最熟悉,其评价才最真实。正是这个原因,国外非常流行“同行评价”。如果诚信体系和惩罚机制完善,熟人在评价过程中不敢轻易替某些人作弊。同时,为了最大程度地防止“熟人效应”(即评价者在评价过程中为自己的熟人争取不正当的利益),评价过程必须是一个公开辩论的过程,并以相应的方式(如录音或录相)备案。在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熟人”应包括学生自己、同学、父母、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因此,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建立一个由学生、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定委员会。在具体评价时,应先由学生陈述自己一两个方面的优势,并提供证据;然后由评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再经过公示以及申诉;最后发布评价结果。如此评价,不仅操作性强,而且也避免了不同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合成难的问题。
所有的保障机制,都需要主管部门做出顶层设计,并以政治的力量加以保证,而不能仅仅依赖某些学校、某些地区进行试点,因为这些保障机制涉及到整个社会的问题,而不是仅涉及某些学校、某些地区才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允漷,柯政.关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研究[J].全球教育展望,2010(9):5.
[2]王道俊,郭文安.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105.
[3]李雁冰.关于素质教育评价的理论问题[J].教育发展研究,2009(24):30.
[4]罗祖兵,邱月.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关键表现及其作用[J].教育科学研究,2012(11):46-50.
责任编辑/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