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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2016-01-16褚晓琳

关键词:渔业资源北极渔业

褚晓琳

(上海海洋大学海洋学院,上海201306)

北极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褚晓琳

(上海海洋大学海洋学院,上海201306)

基于北极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恶劣的自然条件,北极渔业资源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具有单一脆弱的特点。目前在北极渔业资源开发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无序利用和过度捕捞的问题。然而,北极渔业资源养护管理体系尚不完备。在法律文件方面,北极渔业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等全球、区域和双边法律文件的调整;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多元治理主体和多层管控局面,导致北极渔业管理主体混杂、责任不清、治理无力等一系列缺陷和漏洞,无法实现北极渔业资源最优管理目标。未来,鉴于北极特殊的法律地位,可能无法改变现有管理格局,但是加强和扩大合作将是实现北极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并带动整个北极地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条新路径。

北极;渔业资源;养护管理

北极在影响调节全球气候变化、开辟发展新航路和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北极法律地位较为特殊:目前尚未有一个专门的国际条约统一调整;其陆地领土主权归属已基本确定;且历来是一个军事化地区。北极特殊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特点。

一、北极渔业资源概况

在地理上,北极是指以地球北极点为中心的一大片区域,具体包括北冰洋及其岛屿、北美大陆和欧亚大陆的北部边缘地带。北极渔业主要是指存在于北冰洋中的渔业。北冰洋主要位于北极圈以北,构成了北极地区的主体部分,占北极总面积的60%以上。北冰洋较为封闭,其为欧亚大陆、北美大陆和格陵兰所环绕,仅通过白令海峡和格陵兰分别与太平洋和大西洋相连。北冰洋是全球面积最小的一个大洋。由于其和大西洋之间的界限不是十分清楚,很难确切统计北冰洋的面积,大约在1226-1475万平方公里之间,具体包括北极点周边的中心海域和边缘海域,后者按顺时针方向依次为林肯海、波弗特海、楚科奇海、东西伯利亚海、拉普捷夫海、喀拉海、巴伦支海、挪威海和格陵兰海。[1]2

北极渔场主要分布于以下几个海域:第一,东北大西洋海域,包括巴伦支海、挪威海、冰岛与东格陵兰周边海域;第二,西北大西洋海域,包括加拿大东北海域、纽芬兰和拉布拉多周边海域;第三,西北太平洋海域,包括俄罗斯和加拿大、美国之间的西南陆地界限沿岸海域;第四,东北太平洋海域,主要包括白令海。[2]其中处于寒暖流交汇的巴伦支海和格陵兰海是目前渔业资源仍较为丰富的优良渔场。2006至2010年,北极渔业年捕捞量约为360万吨,在全球海洋捕捞渔业中占据4%左右的市场份额。[3]71

由于恶劣的自然环境,北极生物种类并不多样,大约有接近200种鱼类,还有23种海洋哺乳动物。[1]101-103目前北极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鱼种主要是鳕鱼、鲑鱼、鲽鱼、鲱鱼和香鱼(以下主要以鳕鱼和鲑鱼为例)。

1.北极鳕鱼资源

鳕科鱼类曾是北极鱼类种群中数量较大的一种,常见的子鱼种包括大西洋鳕和白令海狭鳕。北极鳕鱼属洄游鱼类,每年9月份由西边的喀拉海和巴伦支海向南边的格陵兰海和挪威海迁移,至冬季时产卵。

早在公元8世纪,北欧渔民就开始大规模捕捞北极鳕鱼;至19世纪,北极鳕鱼捕捞达到巅峰;至20世纪,在越来越强大的捕捞压力之下,北极鳕鱼数量急剧减少,目前绝大多数鳕鱼种类已处于过度捕捞状态。据世界自然基金会(WWF)2000年的一份研究报告: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大西洋鳕鱼渔获量已下降了70%。[4]如果各国政府不控制捕捞努力量,该鱼种将在15年内灭绝。

2.北极鲑鱼资源

鲑鱼是北极极具经济价值的鱼种,常见的子鱼种包括大西洋鲑、红点鲑等。北极鲑鱼属溯河产卵鱼种,每年9月至次年2月,成鱼借助潮流帮助从沿岸河口上溯至河川上流进行产卵。

由于鲑鱼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营养价值,在过去30年里,北极鲑鱼承受了大规模捕捞,种群遭到毁灭性破坏,总量下降达80%以上。[5]一些北极鲑鱼鱼种已濒临灭绝,如野生大西洋鲑鱼目前仅存于挪威和冰岛这两个北极国家海域内。

二、北极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法律体系的现状

(一)相关法律文件

1.全球法律文件

在国际层面上,一些重要的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公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等,以及FAO相关渔业宣言或决议如《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等均适用于北极区域。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确立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公海制度使得全球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模式发生了巨大转变。UNCLOS第5部分对专属经济区制度作了规定: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资源享有主权权利(第56条第1款);同时负有一定的养护管理义务,以确保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并与各主管国际组织进行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合作(第61条第2款)。[6]12

对于跨界鱼类种群,沿海国与在邻接区域内捕捞这些种群的国家应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分区域或区域组织,达成必要的管理措施协议,以加强这些资源的养护(第63条);对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沿海国和其他捕捞这些鱼种的国家应直接或通过适当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实现资源养护和促进其最适度利用的目标(第64条第1款)。[6]12

UNCLOS第7部分对公海制度作了规定: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规定所有国家均有在公海上捕鱼的自由,但应受到公约规定的养护管理义务的限制(第116条)。各国应在适当情况下通过设立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的形式进行合作以养护管理公海区域内的渔业资源(第118条)。

(2)《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

1995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就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管理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可持续利用、预警措施和生态方法是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第5条)。沿海国和在公海捕鱼的国家有义务进行合作,以确保所制定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互不抵触,实现整体养护和管理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目标(第7条第2款)。同时,沿海国和在公海捕鱼的国家应直接地或通过适当的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就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进行合作,以确保这些种群的有效养护和管理(第8条第1款)。[7]

(3)《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1995年《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规定了负责任渔业活动的原则和标准,并特别鼓励基于预警原则管理包括公海渔业在内的所有渔业。《守则》虽基于各国自愿,但自通过以来对全球海洋渔业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守则》将预警原则列为负责任渔业的基本原则之一,规定各国、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应当利用目前最佳的科学依据,普遍采取养护、管理和利用水生生物资源的谨慎方法。不应当把缺乏足够的科学资料作为推迟采取或不采取措施以养护目标物种、与之相关或从属物种以及非目标种及其环境的理由(第6条第5款)。并规定各国在实施预警方法时应特别考虑资源的数量和生产率的不确定性、衡量标准、与这种标准有关的资源状况、捕捞死亡率和分布、捕捞作业对非目标种、与其相联系或对其依赖的鱼种的影响,以及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第7条第5款)。[8]

2.区域和双边法律文件

北极地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协定,目前调整该地区的专属法律文件主要是区域和双边的,前者如1920年《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1992年《东北大西洋海洋生态保护公约》和2008年《伊鲁利萨特宣言》,后者如2010年《俄罗斯联邦与挪威王国关于在巴伦支海和北冰洋的海域划界与合作条约》等。

(1)《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

《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于1920年2月由挪威、丹麦、美国、意大利、法国、日本等18个国家在巴黎签署,并于1925年8月14日正式生效。[1]314

该条约确认了挪威对斯匹茨卑尔根群岛连同熊岛,以及包括位于东经10°至35°之间、北纬74°至81°之间的所有岛屿享有充分完全的主权(第1条)。各缔约国船舶和国民平等地享有在以上地区及其海域内捕鱼和狩猎的权利。挪威有权维持、采取或公布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在该条约规定的地区内保护并在必要时恢复动植物资源,并应确保这些措施对各缔约国国民平等适用,不应使任何一国国民直接或间接地享有任何豁免、特权和优惠(第2条)。[9]

(2)《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

《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于1992年在巴黎由欧共体主持签署,主要目的是取代1971年的《奥斯陆倾倒公约》和1974年的《防止陆源性海洋污染的巴黎公约》。

该公约的宗旨是防止对东北大西洋和北冰洋部分海域的污染,规定各缔约国如有合理理由认为直接或间接排放入海的物质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以及破坏优美环境或妨碍海洋的其它正当用途时,应采取预警措施,即使关于排放物质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未形成可靠的科学结论(第2条)。[10]禁止向海洋倾倒废旧船舶、航空器、海底电缆等可能导致危害人类健康、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以及损害海洋其他合理使用的物质(第4条和第5条)。

(3)《伊鲁利萨特宣言》

《伊鲁利萨特宣言》于2008年5月由环北冰洋五国美国、加拿大、俄罗斯、丹麦和挪威外长在格陵兰岛的伊鲁利萨特通过。该宣言包括北极主权、北冰洋管治、环境保护、航行安全、科研合作等广泛内容。该宣言规定基于五国在北冰洋大部分地区享有专属主权和管辖权,因此五国对于气候变化和海冰消融可能给该地区生态系统和当地居民以及原住民社区带来的严重影响负有特殊的监管责任。[11]

该宣言是五国首次就北极问题举行部长级会议达成的协议,被认为是未来北极争夺进程中的重要标志性事件。然而,由于该宣言没有邀请北极理事会其他三个国家芬兰、冰岛、瑞典,以及以因纽特人为代表的北极原住民组织参加,因而遭到了他们强烈反对。[12]

(4)《俄罗斯联邦与挪威王国关于在巴伦支海和北冰洋海域划界与合作条约》

《俄罗斯联邦与挪威王国关于在巴伦支海和北冰洋海域划界与合作条约》于2010年9月15日由挪威和俄罗斯在俄罗斯摩尔曼斯克签订,结束了俄挪两国自1970年起持续40年的海域划界争端。该条约主要规定了俄挪海域分界线、各自管辖海域范围、渔业和油气资源合作等问题。

该条约第3条和附件1对俄挪两国渔业合作问题做了详细规定,指出两国主要合作机制仍应基于1975、1976年前苏联与挪威的渔业协定和俄挪联合渔业委员会。[13]

(二)相关法律制度

北极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法律制度较为复杂,存在多元治理主体和多个管理层面,既有区域和双边的,也存在单一国家的。

1.区域层面

在区域层面上,目前尚未有覆盖整个北极区域的渔业管理组织。一些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管辖区域会涉及北极海域,如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NAFO)、北大西洋鲑鱼养护组织(NASCO)、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NEAFC)、国际太平洋鳙鲽渔业委员会(IPHC)、北太平洋溯河渔业委员会(NPAFC)等。[6]13其中NAFO成立于1979年,管理范围包括20个渔区和12种鱼类种群,涵盖了除鳟鱼、金枪鱼和鲸鱼以外的几乎所有的北极主要鱼类资源。NEAFC成立于1959年,管辖海域比NAFO更广,管理鱼种也基本囊括了绝大多数北极主要鱼类。

此外,区域层面的北极理事会是北极事务的一个重要讨论平台。其于1996年在加拿大渥太华成立,宗旨是促进北极合作,特别是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北极理事会包括三类参加者:成员国、永久参加者和观察员。其中成员国为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俄罗斯和美国;永久参加者为3个代表土著居民的组织;观察员包括永久观察员和正式观察员两种,前者为6个非北极国家: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荷兰与波兰;后者为日本、韩国、意大利、中国、印度和新加坡。北极理事会下设6个工作组,其中与渔业相关的是北极动植物养护工作组,其主要职责为促进北极生物多样性。然而,事实上目前渔业资源养护管理问题尚未正式纳入北极理事会管辖范畴。[6]13

2.双边层面

在双边层面上,根据前苏联与挪威之间的渔业协定成立的俄挪联合渔业委员会负责俄罗斯和挪威两国交界海域内渔业资源的养护管理问题,如通过定期会晤商讨双方捕捞量和管理制度。俄挪联合渔业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对其他北极国家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只有这些国家接受俄挪双方所确定的捕捞配额和技术标准后,才能获准在相应海域从事捕捞活动。[3]82

3.国家层面

在国家层面上,环北冰洋五国美国、加拿大、俄罗斯、丹麦和挪威针对北极海域渔业资源养护管理问题都制定了相应法规,并采取一定措施。

1983年美国发布了《美国的北极政策》,强调美国在北极地区拥有独特权益,并直接关系到美国的资源开发、科学研究、环境保护,甚至是军事安全。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北极考察和政策法案》,组建了“部门间北极研究政策委员会”和“北极考察委员会”,直接隶属总统和国会。[1]335-3362009年美国联邦渔业管理部门决定在从白令海峡北部至与加拿大东部接壤的美国所属北极海域禁止一切商业捕捞活动;在恢复商业捕捞之前,应由北太平洋渔业管理委员会对该海域受到全球变暖而发生的影响作出更好的评估。

加拿大于1978年通过了《加拿大渔区命令》,在北极海域建立了200海里专属渔区。1926年加拿大还建立了“北极群岛保护区”,包括北纬60°以北,西经60°和141°之间的所有陆地和海域,目的是保护土著居民和野生动物。

1985年前苏联公布了北冰洋、黑海和波罗的海的领海基线,在大部分北冰洋海岸建立了直线基线体系。[1]337-3382008年9月俄罗斯发表了《2020年前及更远的未来俄罗斯联邦在北极的国家政策原则》,作为其北极战略规划。[14]该原则指出俄罗斯联邦在北极地区的国家利益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北极作为俄罗斯的“自然资源战略基地”,对国家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持北极的和平与安定,并在该地区开展国际合作;保护北极独特的生态系统;北冰洋航线是俄罗斯在北极地区唯一的一条水上通道。

丹麦在1963年颁布的《划分格陵兰领海的法令》确定了其领海基线为平均大潮低潮线或直线基线。实际上,丹麦在绝大部分格陵兰海岸采用的都是直线基线。1976年颁布了《丹麦王国渔业领土法》,规定在格陵兰建立200海里渔区。1996年颁布《专属经济区法》,并于2004年将该法适用于格陵兰,正式在格陵兰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011年8月公布了《2011-2020年丹麦王国北极战略》,目标是保持北极经济可持续发展,尊重北极脆弱气候、环境和自然生态条件,加强国际合作,实现一个和平、安全和可靠的北极地区。[15]

挪威根据1920年《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赋予其对斯匹茨卑尔根群岛充分完全的主权,不断强化对该群岛的管制。1976年挪威将专属经济区制度适用于斯匹茨卑尔根群岛,1977年在该群岛建立了200海里渔业保护区,并颁布了多个专门适用于该群岛的法规,如《斯瓦尔巴德环境保护法令》、《挪威经济区法令》等。2005年,挪威宣布北极“未来将是挪威最重要的战略地区”。2006年12月又公布了《挪威政府北极战略》。2009年3月再次发表《北方的新进展:挪威政府下一步北极战略》,确定了未来10到15年挪威北极发展战略和应对北极问题的路径。[16]

三、北极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法律体系的问题与发展

(一)现存问题

北极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法律体系复杂多样,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管理的灵活性,但是也带来诸多问题。

1.相关法律文件的局限性

适用于北极渔业的全球、区域和双边法律文件均具有一定局限性。如全球性法律文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对海洋法一般性问题做了规定,不足以解决北极冰封海域渔业管理的特殊问题[17]4;《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重点关注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管理,在北极渔业中不具有普适性;《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仅具自愿性,不能对北极渔业管理产生法律约束力。[18]区域性法律文件如《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和《东北大西洋海洋生态保护公约》仅对斯匹茨卑尔根群岛管控和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等具体北极问题作出规定,并没有重点关注北极渔业养护问题;《伊鲁利萨特宣言》也仅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双边性法律文件如《俄罗斯联邦与挪威王国关于在巴伦支海和北冰洋海域划界与合作条约》只是调整俄挪管辖区域内的渔业问题。所以,无论是全球性法律文件,还是区域和双边性法律文件,它们都未能针对北极渔业养护管理的特殊性建立广泛适用的法律制度,因而不能很好地解决北极渔业问题。

2.适当渔业管理组织的缺失

目前在北极海域存在区域和双边层面的多个管理组织,但它们都未能真正承担起北极渔业养护管理职责。在区域层面,北极理事会虽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其规定和义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一直未能将渔业问题纳入其管理范畴。NAFO和NEAFC等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管辖范围虽涉及北极国家管辖的部分海域和北冰洋部分公海海域,但并未拓展到整个北极海域;且成员国有限,未能囊括所有重要北极国家。而且鉴于各自有限的管辖范围,今后拓展成员国也并不现实[19];此外,这些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退出机制”使得很多成员国以此为借口规避资源养护要求。如NAFO在成立之初就设立了成员国退出机制,其初衷虽为保持优良的组织结构和成员制度,但实则成为成员国在违背义务时的正当退出理由。1979至2003年期间,先后有12个成员国退出了72项保护和管理措施。这种退出机制使得北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难以对其成员国实行强制管理,很多养护措施形同虚设。在双边层面,俄挪渔业委员会等组织的管辖范围仅限于两国管辖海域,基本不涉及北极公海区域。因而,目前北极尚未有涵盖整个北极海域且能够强有力养护管理渔业资源的适宜渔业组织。

3.单一国家无序权力扩张

北极周边国家对北极地区领土和海域的争夺不断升温。它们在北极地区无序的权力扩张导致北极渔业在排他性单一国家管控模式下产生非合作的管理困境。由于北极渔业资源多属于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其养护是需要相关国家通力配合才可以达到最优状态。而单一国家的治理模式使得北极渔业资源的养护标准无法统一,管理措施无法协调,很容易产生治理空白和漏洞,为非法、未报告、未管制渔业(IUU渔业)提供可乘之机,致使北极渔业资源最优管理目标难以实现。

总之,由于北极海域全球、区域和双边法律文件的局限,以及相关适当渔业组织的缺失,加之北极周边国家的无序扩张,致使北极渔业管理适用法律不健全、治理主体混乱,这极易导致在打击IUU渔业和管理其他渔业问题时,缺乏单一有效的归责机制,致使责任主体认定不清,渔业管控力度大大削弱。

(二)未来发展

很多学者认为可比照南极问题,在北极制定一个《北极条约》,以确保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北极条约》应明确以下问题:①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②冻结北极国家根据UNCLOS有关外大陆架规定在北极海域的要求;③确定北极公海区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地位。[17]7然而,鉴于南北极不同的法律地位,意图在北极通过一个类似于《南极条约》的统一法律体系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北极统一渔业养护管理法律体系的存在前提不具现实性。

此外,单就北极现有渔业法律体系而言,由于存在多个层面的法律文件和管理组织,且这些法律文件和管理组织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足之处,所以在现有基础上短期内实现北极现有渔业法律体系的统一提升,通过有关北极渔业养护管理的统一协定,并设立一个新的北极区域渔业组织,在不同法律地位的北极海域建立协调的渔业管理制度是困难重重,难以实现。

在建立北极统一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法律体系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加强现有渔业养护管理体系,使之形成一个更加协作、更加有效的治理体系,相对更具有可行性。具体而言,未来北极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现有格局,对此,应在尊重、执行和加强北极渔业现有多级法律文件和多层管理组织现状的基础上,使之尽可能相互融合、相互支持,形成一个动态的相互关联的治理整体,实现总的效果大于各组织或机构的效果总和,从而更好地促进北极渔业的可持续发展。[17]6-7

可以说,加强北极渔业养护管理合作并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将是未来北极渔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如可将北极现存的双边渔业管理机制发展成为多边机制,以扩大管理范围,增强养护力度,促进北极渔业更有效管理;北极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也可适当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加强对成员国的约束,以提升管辖范围内养护措施的实施效果;甚至在环北冰洋国家之间达成一个全面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协定,并以此成立一个开放性渔业管理组织,允许非北极国家加入,这种设想对于实现北极渔业资源的合作开发利用和优化管理是大有裨益的,而且基于渔业资源养护管理的灵活性和低敏感性,这种设想未尝不可,且有可能促进北极其他事物的进一步合作与管理升级。

[1]北极问题研究编写组.北极问题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

[2]Arctic Climate Impact Assessment.International Project of the Arctic Council and the International Arctic Science Committee[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5.

[3]赵隆.从渔业问题看北极治理的困境与路径[J].国际问题研究,2013(4):69-82.

[4]鳕鱼[EB/OL].(2014-05-14).http://baike.sogou.com/v375194.htm?ch=ch.bk.innerlink.

[5]大西洋鲑鱼[EB/OL].(2014-05-15).http://baike.baidu.com/link?url=jJQ2vNEPKncScl6FDGHFZGXySgNSqIBKnu0-8lN1iO3ZEmi-IUSFrzwX1q6ahlkT6.

[6]唐建业,赵嵌嵌.有关北极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分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11-15.

[7]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Z/OL].(2016-04-27).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310081.

[8]褚晓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中的预警原则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90.

[9]《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Z/OL].(2014-05-24).http://www.docin.com/p-20529988.html.

[10]MARR,SIMON.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n the Law of the Sea-Modern Decision Making in International Law[M].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3:2.

[11]梅宏.北极航道环境保护国际立法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14-19.

[12]陈玉刚,陶平国,秦倩.北极理事会与北极国际合作研究[J].国际观察,2011(4):17-23.

[13]匡增军.2010年俄挪北极海洋划界条约评析[J].东北亚论坛,2011(5):45-53.

[14]余鑫.俄罗斯的北极战略及其影响分析[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0(7):15-18.

[15]丹麦公布2011-2020北极战略[EB/OL].(2014-06-14).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08/23/c_121895214.html.

[16]廖星宇.挪威的北极战略[N/OL].中国海洋报,2014-05-22.http://fujian.people.com.cn/ocean/n/2014/0522/c354245-21263193-2.html.

[17]程保志.北极治理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法律与政策层面的思考[J].国际观察,2011(4):1-8.

[18]邹磊磊,张侠,邓贝西.北极公海渔业管理制度初探[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7-12.

[19]邹磊磊,密晨曦.北极渔业及渔业管理之现状及展望[J].太平洋学报,2016(3):85-93.

A 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of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Arctic Fishery Resources

CHU Xiaolin
(School of Marine Science,Shanghai Ocean University,Shanghai 201306,China)

The Arctic fishery resources and its ecosystem are fragile,due to the special geographical location and poor natural conditions of the Arctic.At present,there have been some problems of disordered exploitation and over-fishing during the utilization of Arctic fishery resources.However,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of Arctic fishery resources is not complete.About the legal management documents,the Arctic fishery resources are subject to the adjustment of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the Spitsbergen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regional and bilateral legal documents;about the legal management system, there exist multi governance bodies and management layers,which leads to diverse subjects,unclear responsibility,weak governance and other defects and loopholes,making it hard to achieve the optimal management of Arctic fishery resources.In the future,in view of the special legal status of the Arctic,it is difficult to change the existing Arctic management pattern,but strengthening and expanding cooperation is a new path to achieve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Arctic fishery resources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Arctic.

Arctic;fishery resources;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D922.68

A

1008-8318(2016)02-0001-07

2016-02-11

褚晓琳(1980-),女,山东临沂人,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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