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利浦致歉釣魚台國賓館 虛假宣傳 究竟如何界定
2016-01-15黃聰
黃聰
案例重現
2015年7月21日,隸屬於外交部的釣魚台賓館管理局將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起訴理由為「虛假宣傳」。原告認為被告在產品宣傳過程中擅自利用釣魚台國賓館的知名度及聲譽,虛構事實,借「釣魚台國賓館」提升產品形象,要求賠償損失10萬元(人民幣,下同)並賠禮道歉。被告一方表示歉意,但並未就「虛假宣傳」一事進行回應。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官方網站上的「案件快報」版塊刊登的一則消息將飛利浦推至風口浪尖。標記時間為2015年7月21日的消息稱,隸屬於外交部的釣魚台賓館管理局將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起訴理由為「虛假宣傳」。目前海澱法院正在受理此案。
飛利浦被指「虛假宣傳」
公開的資訊顯示,釣魚台賓館管理局認為,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在對其旗下相關空氣淨化設備進行公開宣傳時稱,其產品為「釣魚台國賓館專用空氣淨化設備」、「負責2014年APEC會議期間釣魚台國賓館的空氣淨化任務」、「被用在釣魚台國賓館服務各國首腦」等。飛利浦將其相關產品與廣告標語刊發在PChome等網路媒體上進行宣傳,並被其他網路媒體和微博等社交媒體轉載。前述空氣淨化器產品在商場、京東商城、天貓銷售時,也使用了「入駐釣魚台國賓館」、「釣魚台國賓館信賴之選」等宣傳圖片和用語。
但是,釣魚台賓館管理局表示自己從未購買、使用過被告宣傳中所稱的空氣淨化器產品,更不知被告宣傳中所使用的圖片是以何種方式取得。對此,原告多次委託律師向被告發送律師函,要求被告解釋此事,但均被拒收。
原告外交部釣魚台賓館管理局認為,「釣魚台國賓館」是多年在廣大民眾中形成的「俗稱」,是中國國家領導人進行外事活動的重要場所,是國家接待各國元首和重要客人的超星級賓館。從1959年建館以來已經先後接待來自世界各國的總統、國王、總理1200多人次,受到世界各國人民和媒體矚目。被告在產品宣傳過程中擅自利用釣魚台國賓館的知名度及聲譽,虛構事實,借「釣魚台國賓館」提升產品形象,此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及原告名稱等內容的虛假宣傳,賠償原告因此所受損失10萬元並在全大陸公開媒體上進行不少於兩次以上賠禮道歉。
經過檢索,保存於2015年7月21日08:07:27 的百度快照顯示,網易在2014年12月5日曾經轉載太平洋電腦網名為《飛利浦空氣淨化器助力北京APEC峰會,為領導人守護最重要的空氣》文章。其配圖中有「釣魚台」字樣的背景範本和演講席,而在舞台左下方則是一台空氣淨化器狀物體。此外,還有多個保存於相近時間的快照網頁亦體現出相同圖文內容。
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就此表示:「我們很遺憾此次事件的發生,並對該事件高度重視。經過內部調查後,我們已經採取了相應措施。目前,我們就此事向釣魚台賓館管理局表達了誠懇的歉意,並正在與他們積極溝通和協商,以期達成此事的全面妥善解決。」
但是,相關負責人以「沒有得到授權」為理由,未對回復中「相應措施」、「內部調查」、「積極溝通」、「妥善解決」等具體細節進行說明。
超過三位執業律師認為,從目前公開的情況看,釣魚台賓館管理局起訴的權利基礎並沒有透露清楚,本案的訴訟主體如果是消費者則更加合適。「因為一般這種案件是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種宣傳讓消費者認為官方的使用是產品品質的保證,從而可能誤導消費者。」釣魚台賓館管理局的起訴雖然得到法院的立案受理,但是並不意味著原告方可以勝訴。
空氣淨化設備行業競爭加劇
飛利浦此次鋌而走險凸顯了空氣淨化器行業激烈的競爭環境。近年來中國大陸公眾開始意識到空氣品質問題,並開始尋求解決「糟糕空氣」的辦法。大多數分析觀點認為,自然環境下的大氣污染由政府解決,而室內空氣環境的改善則由家用電器製造商提供的空氣淨化設備予以解決。
輿論的造勢促使空氣淨化器企業蜂擁而至,家電企業自不待言,其他跨界企業也躍躍欲試,品牌混戰加劇。數據顯示,2010年左右,大陸市面上銷售的空氣淨化器品牌達到20多家;到了2014年底,品牌數量增加到130多家。但前些年還處於高速增長的室內空氣淨化設備市場,目前處於整體下滑的狀態。
來自奧維雲網發佈的數據顯示,2015年上半年空氣淨化器市場零售額規模為58.1億元,同比下降20.5%;零售量規模為298萬台,同比下降10%。據預測,2015年空淨市場規模將縮減至131.3億元,同比下降13.1%,而全年銷量將縮減至714萬台,同比下降6%。
大氣霧霾剛剛被公眾認知時,消費者開始恐慌性購買,而經過三年的市場發展以及體驗,很多消費者的購買心理發生了轉變,他們的恐慌性已經減退,而且對這種產品的效果不再那麼迷信。
空氣淨化設備市場的競爭加劇,迫使企業開始發生打擦邊球或「抱政府部門大腿」的行為。一家電行業觀察家評論:「激烈的市場環境之下,企業努力尋求競爭賣點。在中國市場上,不管本土品牌還是境外品牌都習慣貼近政府。比如,人民大會堂如果採購選用了一家企業的中央空調,那麼這家企業很可能將其用作廣告宣傳的標語。隨著空氣淨化器市場競爭,也不排除有的企業會鋌而走險。」
虛假廣告新界定
2015年正式實施的新廣告法加大了對虛假廣告的打擊力度。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影響廣告業健康發展,損害社會經濟秩序,是廣告領域性質最為惡劣的違法行為之一。新廣告法總結實踐經驗,以定義加列舉的形式對虛假廣告的具體情形進行了界定: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品質、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品質、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資訊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新廣告法不僅專門增加規定了虛假廣告的構成條件,同時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加大懲處力度,極大地提高了虛假廣告的違法成本,相信可以提升廣告法的可操作性,對遏制虛假廣告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會產生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