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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礼貌现象分析

2016-01-15彭洁

关键词:庭审礼貌话语

彭洁

摘 要:作為典型的机构性话语,法庭话语存在着有别于日常会话的礼貌现象。庭审不同参与主体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和不平等的权势分布决定了庭审复杂的礼貌现象。庭审中充满了矛盾与对抗,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听者和言者的面子,不同的庭审主体会适时选择使用公开威胁面子行为、积极礼貌策略、消极礼貌策略、非公开的礼貌策略和不施行面子威胁行为等缓和面子侵害的语言策略,以达到自己特定的庭审目的。

关键词:庭审;礼貌;话语;策略

中图分类号:H04;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2-0123-03

礼貌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伴随人类言语交际过程而出现的社会现象。礼貌是人类交际顺利进行的润滑剂,是有效交际成功的保障。对礼貌系统的关注源于语用学研究范畴,但对礼貌现象的研究早已超出了语用学范畴,向涉及话语交际的其他领域拓展。法庭审判也是一种交际活动,所以也必然涉及礼貌问题。但庭审又不是一般的交际活动,它有严格的程序规约,也有明确的角色定位和权力分布,是一种高度机构化的活动。作为典型的机构性话语,法庭话语存在着有别于日常会话的礼貌现象。

本文在语用学相关礼貌理论框架下,结合法庭实际情况以及庭审话语实例,讨论法庭话语中的礼貌现象。分析法庭审判中的礼貌现象,有助于了解庭审这一机构性话语的独特特质,解读庭审的运作机制,为庭审的高效运作提供借鉴与启示。

一、礼貌理论

语用学研究范畴中的礼貌理论主要包括Leech提出的礼貌原则和Brown & Levinson提出的面子理论。礼貌原则最初是由英国著名的语言学家、哲学家Leech[1]针对美国语言学家Grice提出的合作原则的不足而提出的。Grice提出的合作原则对话语的字面意义和语用含义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合理解释,但其没有说明它本身为什么是必要的,即发话人为何经常违反其下属的诸准则来进行交际,而受话人如何推导出发话人的会话含意。Leech认为,发话人违反合作原则,是出于礼貌的需要;而构成礼貌的重要因素是命题所指向的行动内容给交际双方带来的利损情况及话语留给受话人的自主选择程度。其中,发话人话语的命题内容越有利于受话人,话语就越礼貌,反之就越不礼貌[2]。

据此,Leech提出了礼貌原则,包括6条具体的准则,每条准则又包括正反两种表述:(1)得体准则:减少表达有损于他人的观点,包括两条子准则,即尽量少让别人吃亏,尽量多让别人受益;(2)慷慨准则:减少表达利己的观点,包括尽量少使自己受益,尽量多让自己吃亏;(3)赞誉准则:减少表达对他人的贬损,包括尽量少贬低别人,尽量多赞誉别人;(4)谦逊准则:减少对自己的表扬,包括尽量少赞誉自己,尽量多贬低自己;(5)一致准则:减少自己与别人在观点上的不一致,包括尽量减少双方的分歧,尽量增加双方的一致;(6)同情准则:减少自己与他人在感情上的对立,包括尽量减少双方的反感,尽量增加双方的同情。

Brown & Levinson[3]针对人们交往出现的面子问题提出了“面子理论”,认为面子是每个社会成员想为自己争取的公开的自我形象,人们在交际活动中希望彼此维护对方的面子,并随面子威胁程度的增大而采用较高程度的礼貌策略。面子威胁程度取决于3个方面的因素:交际双方之间的社会距离、社会权力差别以及特定言语行为的强加程度。面子可分成正面面子和负面面子:“正面面子”是人们在社会互动中的正面的自我形象,是人们对他人赞扬、肯定和认可的需求;“负面面子”则指人们对自己个人隐私、个人自由、个人空间等不受他人侵犯的需求和需要。

此外,Brown & Levinson认为,许多言语行为本质上是威胁面子的,讲究礼貌就是减轻某些言语行为给面子带来的威胁。他们将礼貌看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听者和言者的面子所做出的补救策略,他们提出了5种补救策略:不使用礼貌策略从而公开威胁面子、积极礼貌策略、消极礼貌策略、非公开的礼貌策略和不施行面子威胁行为等。

二、庭审中礼貌原则的体现

礼貌原则针对的是日常话语,旨在解决日常交际会话中的“合作”问题。而庭审不同于一般的交际场合,是一种高度机构化、程序化的活动。在这种特殊的机构性话语中,礼貌原则是否也有普遍的适用性?

礼貌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尽量不要说对他人不利的话或表达对他人不利的信念,尽量说对他人有利的话或表达对他人有利的概念,即自己尽量多付出,少受益;对方尽量少付出,多受益。庭审的目的是主持正义,解决争端与分歧,而控辩双方的根本目的是相冲突的:控方的目的是要证明被告有罪或证明其权益受到被告的侵害,从而使自己得到相应的补偿或使被告受到相应的惩罚;辩方的目的是要证明其无罪或罪轻,从而免受或减轻惩罚。在这种情境下,诉讼双方的目的是要以自己最小的代价,使对方付出最大代价,从而在最大程度上获取自己的利益。因此,就庭审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的目的与礼貌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希望他们彼此能够遵循礼貌原则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控辩双方不遵守礼貌原则是既定的。

但是,庭审中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和目的关系,也有层次分明的权力等级。一方面,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之间及直接询问中的问答双方之间,其目的是一致的,他们之间往往表现出高度的合作。在这种情形下,交际双方表示相应的礼貌不仅是正常的,也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法庭上有明显的权势差别,各个庭审主体也对自己的权力地位和角色定位有明确的认知。权力地位低的人由于程序性要求或自己的既得利益,往往会尊敬、讨好权力地位高的人(尤其是处于权力顶级的法官),表现出高度的合作及既定的礼貌。

三、庭审中的面子保全和礼貌策略

根据Brown & Levinson的面子保全理论,礼貌是一种理性行为,是交际参与者为满足各自的面子需求而采取的语言策略,以达到给交际双方留面子的目的。作为一种策略,礼貌的使用是为了满足说话者特定的语用目的。就庭审而言,法庭审判是按照法定程序由不同庭审主体参与的旨在解决特定矛盾与分歧的活动。在这种机构性话语中,不同的庭审参与者会使用各种话语策略来实现自己既定的目的,礼貌便是其经常使用的语用策略之一。我们结合庭审实例来看看礼貌策略在庭审中的使用。

(一)公开施行面子威胁行为

庭审参与主体间的权力分布是不对等的,而且每个庭审参与者都对此有明确的认知,也会潜在地遵循这种权力分配状况。由于这种不对称的权力关系,权势高的法官、公诉人、律师等往往会利用国家法律机构赋予其的权力,掌控话语权,通过赤裸裸地公开施行面子威胁行为控制庭审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如:

审判长:你说什么?张某某?

被告人:我没…

审判长:我提醒你一下,在法庭上你的认罪态度对你量刑有直接的影响,问到你,你要主动回答,声音大一点。这是最后一次提醒你。

被告人:我没去过丽水桥[4]。

该例中,法官拿态度问题来威胁被告人,法官对被告没有任何的礼貌可言,而是使用“提醒”“最后一次”“大点声”等威胁话语,属于赤裸裸的面子威胁行为。可见,由于法庭审判中的权力不对称,权势高的法官、公诉人、律师等往往不采取任何威胁面子行为的补救措施,公开威胁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面子。

(二)积极礼貌策略

积极礼貌策略是相对于正面面子而言的,是指说话人的话语行为要符合听话人的正面面子的需求,要表达对听话人的赞同、喜爱或欣赏。积极礼貌策略有多种实现形式,包括注意听者需要、避免分歧、寻求一致、提供帮助、表示乐观、提供原因、表示同情、包括言者和听者等。

在庭审中,不同庭审主体间有明确的权势地位,也存在着复杂的目的关系。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庭审参与者会有意使用积极礼貌策略,恭维权力地位较高的听者,来迎合其正面面子,实现自己既定的目的。如:

公诉人:我们从另外一个侧面也要提醒那些善良的,被害人要相信科学,要建立一个科学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要不迷信。因为从来没有神灵,没有什么所谓的神灵能够拯救我们,消除我们的顽疾,解决我们的贫困。要相信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才能让我们的生活平安而健康。综上所述,建议合议庭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本案的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五人当庭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五人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5]。

该例中,公诉人提议法官对被害人的量刑,这潜在地干涉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威胁到了法官的积极面子。为了缓和对法官面子的损害程度,公诉人首先使用“我们”这一“包括言者和听者”的礼貌策略,将法官也涉入到推理过程中,加强了法官对相关结论的心理认同。其次,公诉人使用了“提供原因”和“注意听者需要”的策略,详细说明了结论得出的依据,满足了法官判案的需要,有效地减弱了对法官面子的威胁。

(三)消极礼貌策略

消极礼貌策略主要是针对交际双方的负面面子,指说话人要使自己的言语行为尽量满足听话人的负面面子的要求,尽量不干涉其个人隐私和自由,不侵害其个人空间和领地。消极礼貌策略有多种表达方式,如使用限制语、不强迫受话人、减轻肯定程度、表示悲观、表明发话人不想强加、允许辩解、表达歉意、将言者和听者非个人化等。

每个人都有对行动自由的渴望,也有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的需求。在庭审中,权力关系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法官和公诉人、律师等会使用机构权力迫使当事人和证人等被迫合作。另一方面,权力地位较低的律师和公诉人等向法官陈述案情或发表辩护意见时,以及当事人和证人在应答或辩解时,难免会侵犯权势地位较高者的负面面子,出现潜在的威胁面子的言语行为,此时,说话者可通过特定的消极礼貌策略来减弱对其负面面子的潜在威胁。如:

辩护律师: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某某某同志,表示深切的歉意和诚挚的慰问。实际上,这个案件是受害人用手指抠扯被告人的嘴巴,被告人条件反射式地咬断受害人的食指所致。显然,在这个伤害案件中,被告人也是有很大责任的[6]。

在该例中,辩护律师首先向被告表示同情和歉意,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受害人的过错,做到了入情入理。其中,表示歉意的禮貌话语,无论对被害人,还是法庭或是旁听的群众,都起到了一种非常有效的平抚情绪的作用。此处,律师用了“表达歉意”的礼貌策略,来实现安抚听者情绪的作用,最终是为了帮助被告实现既定的目的。

(四)非公开的礼貌策略

非公开的礼貌策略是指说话人在表达特定的言语行为时不太直接,比较模糊,使听话人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去理解说话人的话语,这样,说话人对特定的意图就不会有责任,从而可以避免对听话人面子的潜在威胁。非公开的礼貌策略亦有多种实现方式,包括给予暗示、提供相关线索、预设、低调陈述、同语反复、隐喻、设问、使用模糊语、使用省略语等。

庭审解决的对象是争端与分歧,控辩双方存在着不可协调的矛盾,同时,不同的庭审主体间也有不对称的权力关系,因此,在庭审中侵犯对方的面子是在所难免的。作为一种语用策略,处于权力劣势地位的庭审参与者在表达观点时有意不将话说死,给对方留有余地,可以有效地减弱对受人面子的侵害。如:

辩护律师:他起到了一个什么作用呢?只起到一个给看看人的作用。虽然出现了一个毁坏汽车、财产这么一个严重后果,但是被某某都实施了什么呢?干了什么呢?对于这个后果的出现,他有什么直接的因果关系呢[7]?

在此例中,律师用了“设问”的非公开礼貌策略,连续用了4个反问句,强调了他的当事人不应承担太多的法律责任。这种方式使律师显得有礼貌,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官留了余地,因此避免了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法官。

(五)不施行面子威胁行为

不施行面子威胁行为是指说话者意识到某一言语行为如果表达出来会对听话人产生面子威胁,因而选择保持沉默。如前所述,庭审处理的是矛盾与分歧,因而庭审具有内在的冲突性,为了自己的利益,每个庭审参与者都努力争取自己的话语权,因此,担心自己的言语行为会对彼此的面子造成威胁而保持沉默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但是,当没有话语权的当事人或证人在面对法官、公诉人、律师等问及对自己不利却不得不承认的信息时,承认会极大危及自己的积极面子,而否决又有蔑视法庭之嫌,在这种两难境地,他们会选择沉默策略。

律师:既然这样,我想请教被告:XX仪器系一种高级精密仪器,贵厂既没有工程师,也没有国家统一考核评定的技术员,又没有外聘技术骨干,你们是怎么保证XX仪器达到国家统一质量标准呢?

被告:(沉默)[8]

在该例中,面对原告律师强势且有理有据的质问,被告无法回答,若承认该仪器没达到既定标准,则会与前面的辩解相悖,会极大地损害自己的面子,甚至会输掉这场官司。但若矢口否认,则是无理狡辩,明显与理不合,属于藐视法庭。所以,被告放弃回答,选择不施行面子威胁行为,实际是默认。

庭审明确的权力分布与复杂的目的关系,决定了庭审中的礼貌情况。就礼貌原则而言,适用于日常会话的礼貌原则在庭审话语中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日常话语的特征:一方面,由于庭审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和目的各异,控辩双方的话语与礼貌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其不遵守礼貌原则是既定的,面子威胁行为也是难免的。另一方面,由于庭审主体间复杂的目的关系和不同的权势分布,目的一致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之间以及权势较低的庭审参与者对权势较高的法官等都表現出积极合作,遵循既定的礼貌原则。同时,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比自己权势高的听者和言者的面子,庭审参与者会适时选择使用缓和面子侵害的语言策略,以达到特定的有利于自己的庭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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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Leech. G. Principles of pragmatics [M]. London: Longman, 1983.

〔2〕何自然,陈新仁.当代语用学[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43.

〔3〕Brown, P. & Levinson, S. Politeness: Some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4〕〔6〕廖关珍.法庭语言技巧(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60,197.

〔5〕〔7〕刘丹丹.法庭话语中礼貌现象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34,43.

〔8〕廖关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姜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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