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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环保系统运行的影响研究

2016-01-15袁家柱

环境科学导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深圳市改革

袁家柱

(深圳宝安区余泥渣土管理所,广东 深圳 518000)

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环保系统运行的影响研究

袁家柱

(深圳宝安区余泥渣土管理所,广东 深圳 518000)

摘要: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使商事主体呈井喷式增长。经统计分析,发现商事主体在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主动申报环保审批的数量大幅降低,环保投诉大幅度增加,而环保处罚大幅度降低,后期还发现大批商事主体有未批先建和违法排污的情况。提出改革现行审批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信息流转平台,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环保黑名单,推动环保信用建设;改革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能等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环保系统;情况统计;环境违法;深圳市

商事登记制度是指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核准或确认其商事主体资格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记载的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朝着健康方向发展。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原有商事登记制度已经难以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深圳市于2012年进行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于2013年3月1日正式实行。改革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①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许可经营资格的关系,建立审批与监管高度统一的登记制度;②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③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④改革现行商事主体监管方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信用监管模式;⑤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⑥改革传统登记方式,全面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改革后,改变了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了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靠网络平台和电子政务等极大地降低了准入门槛、简化了准入程序[2]。

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给环保系统的运行带来了挑战,也为环保系统的改革提供了契机和动力。为了充分研究此次改革对环保系统运行带来的影响,本文分别统计了改革前后深圳市环保审批、环保投诉及环保处罚的变化情况,并进行了原因分析,这为全面评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基础数据,对全国环保系统应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改革前后环保系统运行情况分析

1.1环保审批受理情况变化

图1显示了改革前后环保受理总量的变化。2013年3月1日—8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的商事主体已超过16万个(超越了2012年全年商事主体许可量),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临时平台向环保部门推送了36186个项目,同比增加23088个(与2012年同期环保审批受理数量比较),增加幅度高达176%。同期,环保系统(包括区环保水务局和新区城建局)共受理各类项目8272个,约占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数的22.9%,受理数量同比下降4818个,下降幅度达36.8%。

由图2可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同期环保受理数量下降集中的区域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新区、南山区,同期环保受理减少数量分别达到1650个、1116个、578个和344个,同比下降幅度达到50.5%、58.3%、30.2%和32.4%。

由图3可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同期环保受理下降幅度较大的行业集中在工业生产类和三产类,同比下降幅度分别为37.5%和43.3%,其中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工业生产类同期环保受理数量下降幅度达65.9%,盐田区三产类同期环保数量受理下降幅度达94.1%。

1.2环保投诉情况变化

3月1日—8月15日,环保系统共受理环保投诉43862宗,同比增加5529宗,增加幅度达15.4%。由图4和图5可知,改革后环保投诉均呈增加趋势,其中增加比较集中的区域为福田区、水源办和龙岗区,增加幅度分别达到了102.2%、118%和46%;环保投诉增加比较明显的行业为三产类,增加幅度达28%。

1.3环保处罚立案情况变化

由图6和图7可知,3月1日—8月15日,环保处罚共立案1051宗,同比减少1233,减少幅度达21.2%。从分区来看,未经审批环保处罚立案只有罗湖区、龙岗区、龙华区和光明新区同比增加,增加数量最大的为龙岗区(增加25宗),增加幅度为48%;其余各区均呈降低趋势,减少数量最多的为宝安区(减少60宗),减少幅度为21%。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因登记门槛降低,政府部门间的前置手续取消,企业注册登记的数量井喷式增长,环保系统运行呈现出环保受理的项目数量大幅度下降、环保投诉明显增长、而环保处罚显著下降的现象,可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对环保系统运行产生了一些影响。

2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环保系统运行的影响

2.1主动申报环保审批数量大幅度下降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同期环保系统受理各类项目的数量仅占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数的22.9%,在基数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同比受理项目数反而下降了36.8%,由此可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主动申报环保审批数量大幅度下降。

究其原因:一是企业不清楚所申报的项目要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二是企业了解到所申报的项目需委托单位编制环评报告表,产生委托费用,为节省成本,便不来申报审批;三是部分企业了解到所申报的项目因选址、行业、工艺等问题,不符合环保审批的要求,有意回避环保审批。

2.2违反环评法以及非法排污行为将会大幅上升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各自独立进行,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商事主体在拿到营业许可证后因惯性思维(改革前商事主体拿到营业执照意味着能合法经营)、成本问题及回避环保问题等,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先投产再申报现象将大幅度上升,将会涌现出一大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违法排污的企业。

2.3未批先建且难以补办环保手续企业将成为处理难点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部分企业选址、行业或工艺等不符合环保审批要求,有意或无意地回避环保审批,查处后又因不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无法补办环保审批手续,这类企业将成为环境保护的新难点。

一方面企业未批先建,在查处前已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进行搬迁、关闭等势必造成巨大的损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商事主体也会因投入巨大而寻找多种渠道争取补办环保手续,给环保审批带来巨大的压力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此类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区域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不进行搬迁、关闭等势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影响区域的环境质量,给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压力和风险。

2.4不记载经营场所将引起大量的环保投诉

通过商事登记改革,企业法人登记只记载住所,不记载经营场所,在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企业,有可能企业会注册在违法建筑或者住宅小区里面。这样就面临三个风险:一是企业注册登记在住宅小区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将扰乱邻里生活,导致业主环保投诉和纠纷增多;二是企业选址在居住小区和违法建筑内,部分行业、工艺会增加环境风险;三是企业选址自由度大,造成监管困难。

虽然环保投诉的发生相对环保审批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根据前文环保投诉统计分析的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环保投诉已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这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不记载生产经营场所及主动申报环保审批的项目数量远少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数有关。可以预测如不采取相应措施,后期环保投诉增加幅度将更大,环境监管和区域环保压力会更大。

3应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

3.1改革现行审批体制,转变政府职能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强化了“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环保系统应及时调整审批体制,有效放权给企业和市场。为避免与上位法冲突,要充分利用深圳市经济特区的优势,通过特区立法和修改现行的经济特区相关法律,来应对改革后与环境保护法和环评法等上位法冲突问题。

3.2完善信息流转平台,明确责任主体

充分利用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临时信息公示平台和环保系统的行政办公平台,构建出自动筛选分类、跟踪处理的信息流转平台,改变目前信息流转不及时、信息化程度不高和后续跟踪不全面的问题。一是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常态联络机制;二是建立信息流转“专人负责制”;三是建立“一对一”的短信告知制。同时,将企业名录和环保审批情况共享至环保监管系统,环保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内容、环保审批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通过“一对一”的短信告知与环保现场检查相结合,推动建设项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实行合法合规经营,明确环保系统内部各部门的责任主体。

3.3建立环保黑名单制,推动环保信用建设

建立环保黑名单目录,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引起环境事故、涉及重大投诉的违法事实及企业记载备案,实行企业与企业法人身份证号一一对应,由环保监管平台直接反馈至市场监管部门,借助市场监督部门的信用平台向社会、企事业单位披露企业信用,将企业信用与信贷、绿色采购等事项结合起来,推动科学、合理、可行的环保信用制度。

3.4改革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一是抓住重点,分步实施。监管部门应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的逾期未办理环保审批的企业进行梳理,对涉及有污染物排放、有环境信访的企业首先进行查处,再逐步对其他项目进行查处。二是探索联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探索环保执法与刑事司法、市场管理部门、安全部门等的有效衔接,高效、严厉地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三是科学执法,建立公示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笔录材料齐全、记录清晰,登记信息全面、准确等,对于处罚结果定期在网上、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让商事主体充分认识到环保违法的严重性,树立环保执法威信和警示作用。

参考文献:

[1]袁作新.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再现特区经济优势——深圳市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1):31-34.

[2] 肖怀礼. 深圳商事制度改革将实现 8 大突破[N].深圳商报,2012 -5 -13 (A02).

[3] 郑升.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启动[N].21世纪经济报道,2013-3-4(003).

[4] 黄臻.我国商事登记的制度缺陷与现实进路[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2.

[5] 福州市工商局课题组.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初探[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5).

[6] 叶薇.略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路径[J].考试周刊,2014(28).

[7] 范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法治与社会,2008(8).

[8] 陈海疆. 厦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14(9).

Effects of the Reformation of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ystem in Shenzhen City

YUAN Jia-zhu

(Bao’an Clay Residue Management Station, Shenzhen Guangdong 518000,China)

Abstract:The business subjects have emerged a blockbuster expansion after the reformation of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in Shenzhen city, which offers the chances and challenges to the reform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ystem.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results have showed that the quantity of business subjects that declared environmental approval actively was dramatically reduced in the case of the significant increase of business subjects. Meantime, Environmental complaints were greatly increased, but environmental punishments were decreased dramatically. Afterwards, a large number of business subjects were found to have the situation of construction without the approval and the illegal emission. Therefore, the series of countermeasures tha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ystem responded to the reformation of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were proposed.

Key words: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ystem; Shenzhen city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655(2015)04-0029-04

收稿日期: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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