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履约期的市场特征与政策启示
2016-01-15李奇伟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履约期的市场特征与政策启示
李奇伟1,2
(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2.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摘要:本文以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深圳五个已完成首次履约的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为研究样本,选取履约窗口期为观察时段,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履约期试点市场运行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①现阶段试点碳市场呈现出清晰的履约驱动型市场特征:履约期内市场成交量环比大幅增长,成交价格波动加剧,协议交易的增幅超过线上交易,政府配额拍卖成为控排企业完成履约的补充方式。②同时,试点碳市场存在诸多结构性缺陷,如,碳市场整体流通性较弱,交投不活跃,不同类型市场参与主体结构性失衡,履约成本与惩罚水平不对称等,亟需通过政策改进予以完善。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履约期;市场特征;政策启示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3CFX095),湖南省科普计划项目(2014KP008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重大项目(CDJKXB14002)。
收稿日期:2014-09-22
作者简介:李奇伟(1978-),男,湖南衡南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华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经济学、环境法学。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This paper examines market characteristics of emission trade system in China based on the data of 5 pilots in the first compliance period.The carbon market in the first compliance period presents a few key characteristics:a steep month-to-month growth in volume,a violent price fluctuation,the faster growth rate of block transaction than online transaction and auction as an additional means to ease the market liquidity.There are some serious structural defects in pilot markets.Firstly,the market is not liquid and active.Secondly,different types of market participation are imbalance.Finally,punishments of some pilot markets are still fairly low.
Market Characteristics in the First Compliance Period and Policy Suggestions for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in China
Li Qiwei1,2
(1.School of Law,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45,China;
2.School of Law,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Hengyang 421001,China)
Key words:Emissions trading pilot;Compliance period;Market characteristics;Policy suggestions
1引言
在应对温室气体排放与环境污染的政策选择上,依据作用机理、实施方法与主体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命令控制型的管制手段和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两大类。命令控制型的管制手段能够对环境质量形成迅速、可测量的改善,但其缺陷在于,模糊了不同类型企业边际整治成本的差异,从而丧失了在企业之间合理分配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可能[1]。因此,从世界范围的环境政策演变趋势来看,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凭借着成本、信息优势以及正向激励效应逐渐的获得认可,成为扭转外部不经济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另一重要途径。在市场型政策工具建设方面,我国于2008年起,分别在北京、天津、上海设立环境交易所。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迄今为止,七个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部启动。试点地区中已有五个: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及深圳市,经历了一个完整周期的履约年度,并在2014年6月~7月间形成了集中履约的窗口期。
围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国内外学者从设计原理与交易机制方面展开了诸多的研究。郑爽、韩鑫韬、汪文隽等[2-4]通过介绍美国、欧盟等国外碳市场的形成条件、制度体系与交易规则,提出了在我国建设碳交易市场的政策建议;陈波[5]、段茂盛、庞韬[6]等则从理论上分析了我国碳市场体系设计的目标、基本框架与结构,进而提出了碳市场设计的基本原则。总体而言,这些研究都沿袭着“由外而内”的研究进路,冀图通过吸收、引进国外市场经验来规划和设计中国碳市场的蓝图。然而,随着我国试点碳市场的推进,立足于“本土化”的研究思路,不断总结试点市场的经验教训,将更加有利于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碳市场交易体系。
2数据来源及总体履约情况
2.1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的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各试点地区交易所的公开信息,同时,也参考了主管机关及交易所相关工作人员就有关事项的说明。需要特别指出几点:首先,在试点市场选择上,仅以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及深圳五个已完成履约的市场为研究样本,排除了2015年才进入履约周期的湖北和重庆两地市场。其次,在统计履约期市场运行数据时未纳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数据。虽然各试点地区都允许控排单位使用一定比例的CCER履行配额清缴义务。但截止此次履约期结束,相关部门并未最终签发可以用于抵扣的CCER。最后,履约期时间段的计算,起点从履约月份的起始日2014年6月1日开始,终点为各个试点地区规定的最后截止日。上海、深圳从2014年6月1日至6月30日,北京、广东从2014年6月1日至7月15日,天津从2014年6月1日至7月25日。
2.2总体履约情况
从首次履约的结果看,虽然多个试点地区不同程度地推迟了最后履约时间,但试点地区的最终履约率都超过了95%。一般而言,违约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国外碳市场的履约率普遍较高。如,在欧盟体系内,2005—2009年受管制的排放源遵约率均保持在98%以上[2]。而具体到我国试点的情况,由于一些地区存在履约成本与惩罚水平不对称的情况,因此,能够实现如此高的履约率主要在于政府的推动。为了帮助控排企业履约,各地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在时间上,延长交易时间、周末临时开市、推迟履约期、设置责令改正期等;在流动性上,进行碳配额拍卖;在业务上,进行履约培训和重点单位座谈,安排专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在惩戒上,公开未履约名单,建立执法机构,充分利用“失信惩戒机制”和行政执法等方式推动企业履约。从最后的结果看,这些举措确实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对控排企业形成了较强的履约压力。
3实证结果及分析
3.1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履约期市场最显著的特征是市场成交量的激增。从相对数量看,上海、深圳两地市场履约月份(2014年6月)的成交量,环比增长672%和516%,成交金额环比增长690%和488%。从绝对数量看(见表1),五个试点地区累计成交5959737吨,成交金额为285652410元。其中,北京、深圳、上海市场的成交量超过100万吨,日均成交量超过5万吨,日均成交金额超过200万元。深圳市场在2014年6月27日累计成交金额突破10373万元,成为中国首个二级市场成交额过亿元大关的碳交易市场。
表1 履约期的市场成交情况
注:履约期的市场成交包括了线上交易、协议交易和拍卖三个部分,但不包括初始分配意义上的拍卖。
履约期市场的价格特征主要表现为波动幅度的加剧(见图1)。在履约期价格上涨的阶段,北京、上海两地市场碳价创下了履约年度的新高,天津价格峰值相对于启动点的价格涨幅超过37%,北京则达到44%。在价格回落阶段,广东、天津两地市场碳价均创下了历史新低。广东于7月4日开始快速下跌,两周跌幅超过34%。天津从6月23日开始连续下跌,五周跌幅超过50%。如果将履约期与非履约期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北京、广东市场履约期内的波动幅度是整个履约年度里最大的,而上海和天津市场履约期内的波动幅度则仅次于其开市之初的价格波动。显然,在履约因素的刺激之下,市场成交价格对新的供求关系作出了较为激烈的反应。
图1 试点地区配额价格走势(元/吨) 注:图1对履约期配额价格用数据标签做了突出设计。
从成交量在不同时段的分布看,试点碳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履约期与非履约期市场交易的不均匀分布。数据显示,各试点地区履约期的成交量远远超过了履约年度其他月份市场成交的总和。履约期与非履约期成交量的比值,上海是2.57,深圳是3.06,天津是5.62,广东是7.90,北京是9.08。履约期成交量占整个履约年度成交量的比重,上海是72%,深圳是75%,天津是85%,广东是89%,北京是90%。这些数据清晰的表明,试点市场配额交易基本上都集中于履约期,非履约期的成交则非常稀少。
此外,如果进一步对碳市场换手率进行分析,亦可以发现,我国碳市场整体流通性较弱,交投不活跃。第一个履约年度,广东换手率不足0.4%,天津不到0.7%,上海不到1%,北京和深圳换手率相对较高,也只有3.9%和5.1%。这些数据比我国A股的市场换手率低很多,与欧盟碳市场建立之初(2005年)14.6%的换手率相比[7],也有很大差距。显然,流动性不足将降低市场的效率和有效性,削弱市场价格发现功能,进而影响试点政策的实施效果。
3.2市场交易方式分析
在交易方式上,履约期的一大特点是协议成交量的迅速增长。各交易所数据显示,在履约期到来之前,上海、广东、深圳等试点市场没有协议转让成交,北京和天津协议成交量也都小于50000吨。但这一情况在履约期得以改变,履约期内协议成交量达到2638637吨,增幅超过3000%。履约期内线上交易成交3238906吨,协议交易成交2638637吨,分别占总成交量的55%和45%。从各地协议交易成交情况看,天津、北京、上海的协议交易成交量已经超过了线上交易成交量。北京协议成交量是线上成交量的1.25倍,上海是1.31倍,天津则是6.34倍。而对交易数据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协议交易笔数并不多,但单笔均量和金额却非常高。如,在履约期内,上海总计发生四笔协议交易,单笔均量达到156112吨,单笔平均成交金额达到6133740元。天津在履约期内总计发生五笔协议交易,单笔均量达到155036吨,单笔平均成交金额达到2704638元。如此大而又相对集中的成交如果采用线上交易机制进行处理,不仅会引发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也会使交易主体承受较大的市场冲击成本,而协议交易方式正好弥补了线上交易之不足。
除了线上交易和协议交易,出于对市场流动性的担忧,上海、深圳两地市场制定了相应的配额拍卖政策。上海、深圳两地市场碳配额拍卖政策的共性在于,竞买人资格都限定于有配额缺口的控排企业,拍卖所得碳配额直接用于清缴,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两地市场的差异则在于,深圳将拍卖时间安排在履约期的前半段(2014年6月6日),而上海将时间定在履约期的最后一天(2014年6月30日)。深圳将拍卖底价定为每吨35.43元人民币,即以截至5月27日的市场平均价格的一半为基准,而上海将拍卖底价定为竞买日前30个交易日市场加权平均价的1.2倍,且不低于46元/吨,最后确定为48元/吨。由于深圳的拍卖底价规定过低,虽然其限定只能通过拍卖购买配额缺口数量的15%,但以折价的方式进行拍卖会对市场交易心理产生重要影响,并弱化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反观上海,以高于市场加权平均价1.2倍的价格在履约期最后一天进行拍卖,既以兜底的形式保障了履约需求,又以高价拍卖向市场发出了明确的价格信号,因此,对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从最终拍卖结果看,上海拍卖成交7220吨,占拍卖供应量的1.2%。深圳拍卖成交74974吨,占拍卖供应量的37.49%。比较表1列举的履约期成交总量,上海拍卖成交量占履约期市场成交总量的0.65%,深圳则是6.3%,这表明,虽然配额拍卖已成为企业购得配额以实现履约的补充方式,但它对于市场交易的影响并不大。
3.3市场参与主体分析
从市场参与主体来看,试点碳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主体结构的失衡。控排单位在碳市场主体构成中占据绝对多数,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所占的比重较小。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北京和上海市场参与者较为单一,迄今为止没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进入。天津、广东、深圳三个试点市场虽然对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开放,但实际的参与者数量仍不多。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6月19日,在广东碳市场主体构成中,控排单位202家占市场参与者总数的86%,个人投资者26人占11%,机构投资者7家占3%。截止2014年2月12日,在深圳碳市场主体构成中,控排单位832家占市场参与者总数的61%,公益会员170家占12%,个人投资者363人占26%,机构投资者9家(包括经纪会员3家)占不到1%。
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缺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活跃度。经统计发现,北京市场自2013年11月28日启动到2014年7月15日履约期结束,有效交易日共计154天,其中无交易的天数为25天,占16%,成交量低于500吨的天数为59天,占38%。显然,碳排放权交易需要足够多的交易主体、频繁的交易次数以及充分的市场信息才能较好地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8]。国外市场数据亦显示,碳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而不是控排企业。所以,引入各种类型的交易主体,以促使参与者的范围从需要履行减排责任的企业扩展到各类投资主体之上应是提升市场运行效率的一个政策考量方向。
在主体结构失衡以外,控排企业的参与意愿、交易意识与减排行为选择也会对市场氛围产生较大影响。数据显示,控排企业对待碳排放权交易的态度并不积极。如,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开的信息显示,2013—2014履约年度只有82家试点企业参与配额交易。相较于其191家的试点企业总数而言,参与交易的企业数量只占到43%。换言之,接近六成的试点企业没有进入市场交易。如果进一步推算,亦可以发现,这82家企业年平均交易量为18762吨,而实际发放的平均配额量达到837696吨,也就是说,即使是参与交易的试点企业也只是拿出大约2.2%的配额进行交易。
除了交易意识淡薄以外,很多企业对强制性履约义务也漠不关心。一些企业认为配额富余就自动履约了,而另一些企业即使配额存在缺口也仍然抱着观望态度。以深圳市场履约进展为例,深圳市场635家需履约企业中284家企业配额存在缺口,351家企业配额富余。截止2014年6月17日,只有248家履约,其中,包括43家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这就意味着,还有146家配额富余的企业和241家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在当时并未履约。另外,深圳市场在2014年6月6日举行了配额拍卖,拍卖底价仅为市场平均价的一半,即每吨35.43元,但这样低的价格也只有94家配额有缺口的企业参与了实际投标,约占有配额缺口企业数量的33%,最终,配额投标量与拍卖量比例仅为37.49%。这些信息都清晰地表明,面对新兴的碳排放权交易,控排企业普遍认识不足,碳交易意识有待增强。
3.4履约成本分析
履约成本主要由初始分配的支出、交易成本和购入配额的成本等构成。从试点市场履约成本看,采用配额拍卖方式进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试点地区履约成本显著高于其他地区。试点市场只有广东实行免费与有偿发放相结合的制度,其2013—2014年免费和有偿发放的比例为97%和3%,并且规定,累计购买的有偿配额量没有达到3%的,剩余97%配额不能交易且不能用于配额清缴。因此,对于广东的控排企业而言,通过拍卖获得至少3%的配额是实现履约的前提。表2列举了广东省2013—2014年度有偿发放配额的情况。其中,参与2013年12月16日拍卖的28家企业平均支付了6428571元,是各次拍卖中最高的,而参与2014年5月5日拍卖的39家企业平均支付了813532元,是各次拍卖中最低的。总体上,238家控排企业在碳配额拍卖中共支付了667400340元,平均每家企业支付2804203元。据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不完全统计,深圳总计280家企业(4家企业违约)购入了130万吨左右的碳配额。在此期间,碳配额市场价格最高达到78元/吨,最低为65元/吨,以72元/吨的平均价格计算,这些企业在碳排放上所耗费的成本约为9360万元[9]。换言之,平均每一家配额有缺口的企业因此耗费的成本大约只有33万元左右。
表2 广东配额拍卖情况
交易成本也是影响履约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交易成本对初期的排放权交易有重要影响,约32%的排放权交易因为交易成本过高而破裂”[10]。而碳排放权交易成本主要由监测、报告和核查(MRV)成本、减排成本和交易费用组成。有研究显示,欧盟碳交易成本中,MRV成本占81%,交易费用占11%,减排成本占7%,其他成本占1%[11]。就试点地区而言,较为清晰可以量化的交易成本是交易费用。在这方面,各试点地区交易平台费率并不一致。在平台交易入场成本上,除了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控排单位每年需缴纳15000元会员年费外,其余都暂免了控排单位的会籍费和年费。在交易手续费用上,各地市场收取的标准不同。上海为双向收费0.8‰,广东为5‰,深圳为6‰,天津为7‰,北京为7.5‰。除了上海较低以外,这样的费用标准与国内A股市场的交易费率相差不大,与欧盟碳排放交易平台的现货交易手续费相比还略低。因此,就降低交易成本而言,削减单一试点市场平台费率的空间并不大,未来交易成本的削减更应注重全国市场的整合。
3.5违约处罚措施分析
就制度规范层面而言,试点碳市场的缺陷在于未能制定较严格的违约惩罚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制度外动员的成本。试点地区除了北京、深圳惩罚力度较大以外,其他地区履约成本与惩罚水平并不对称,控排企业存在故意违约的风险。从软约束来看,企业社会信誉受损和财政资助削减是主要的形式,不过这些措施对于国有企业的影响要大于中小民营企业。从履约结果来看,也确实印证了这一点。从硬约束来看,罚款和下一年度配额扣减是违约处罚的主要形式。由于试点地区中只有北京和深圳规定了以市场均价为标准的罚款,上海、广东虽规定了罚款但其罚款金额相对于履约成本偏低,天津则对罚款未作规定。因此,上海、广东、天津对于违约企业的制度约束是较弱的。从博弈论角度来看,“在成本高于边际罚金情况下会出现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导致市场失灵”[12]。实际履约结果也表明,较严厉的处罚措施迫使深圳4家违约企业在履约期后不得不在市场上购入配额以完成履约,而广东2家违约企业则出现了实质违约的情况。
4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选取履约窗口期作为观察时段,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试点碳市场运行特征进行了分析。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现阶段试点碳市场呈现出清晰的履约驱动型市场特征:履约期内市场成交量环比大幅增长,成交价格波动加剧,协议交易的增幅超过线上交易,政府配额拍卖成为控排企业完成履约的补充方式。②同时,试点碳市场存在诸多结构性缺陷,如碳市场整体流通性较弱,交投不活跃;不同类型市场参与主体结构性失衡,控排企业交易意识淡薄;市场准入限制、折价拍卖等非市场化措施减损了市场运行效率;履约成本与惩罚水平不对称等。为了推动我国碳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在上述研究结论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1)扩大交易系统覆盖范围,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创造更多的市场需求。试点碳市场的结构性问题在于,市场需求由控排企业的履约需求决定,并在履约期集中释放,这造成了需求的刚性与时间分布的不均衡,并容易引发碳价的剧烈波动。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改进:一是逐步扩大交易系统覆盖范围。从欧盟的经验来看,欧盟碳交易体系(EU ETS)未覆盖的部门其减排速度只相当于ETS覆盖部门的一半。如果能够将更多的行业、部门逐步纳入碳交易体系中,将扩大交易基数从而产生更多的市场需求,也更有利于温控目标的实现。二是不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吸引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积极参与,以增加控排企业以外的市场需求。
(2)在坚持适度偏紧总量控制目标前提下,通过有条件的增发配额、建立配额储备机制、提升配额持有成本等措施,增进市场流动性。一是创造稳定的市场减排预期,通过有条件的增发配额让有意愿参与交易的投资者进入。可以在一级市场拍卖过程中引入机构投资者,通过一级市场的开放来推动二级市场流动性的增进。二是建立配额储备机制。适时引入价格管理,在碳价波动加剧达到预设的触发价格时,为市场释放流动性以防范市场风险。应当指出的是,增发配额和建立配额储备需要在CAP设定时提前预留配额,而且预留的比例原则上应低于5%。此外,提升控排企业配额持有成本也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在配额免费分配情况下,碳配额常常被企业用来对冲未来风险以致形成市场供给不足的局面。改进这一状况,应对配额储蓄附加一定的条件限制以提升配额持有成本。如,在配额跨期使用时设置一定程度的折旧,或者借鉴湖北试点的做法,作出类似于未参与过交易的配额在履约时进行注销的规定,从而敦促控排企业积极参与交易,产生合理的市场供给。
(3)降低交易成本,合理规划惩罚水平,提升制度约束力。合理的惩罚水平应对控排企业产生成本上的压力,但又不能过高以致失去意义。例如,在欧盟现行碳交易体系中,对于违约的排放源,其处罚措施主要是100欧元的罚款和在下一年度补缴所拖欠的配额[6]。我国试点地区也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在对市场整体供需情况和价格趋势作出预测和分析的前提下,以罚款和下一年度配额扣减为主要形式拟定自身的惩罚水平。此外,就降低交易成本而言,值得期待的改进方向在于:通过提升试点市场的信息透明度以降低市场搜寻成本、谈判成本;通过降低监测、报告和核查(MRV)成本以减少监督、执行成本;通过建构全国性碳市场信息平台,并尽可能地与国际市场对接,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4)减少非市场化干预,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非市场化的干预将减损碳市场的运行效率。如,北京、上海对于市场准入的严格限制导致了不同类型市场参与主体结构性失衡;深圳市场的配额折价拍卖弱化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广东市场配额有偿发放,以事实上的固定价格和强制交易消解了市场主体的选择功能,从而牺牲了市场的定价效率和交易效率。因此,对于我国碳市场建设而言,合理地把握宏观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政府监管与市场法则的界限,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将是碳市场有效性实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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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