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力拓案”看我国企业内部控制
2016-01-15王煜民
曹 刚,王煜民
(北京工商大学 文科实践中心,北京 102488)
从“力拓案”看我国企业内部控制
曹刚,王煜民
(北京工商大学文科实践中心,北京102488)
[摘要]内部控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内容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对企业内部进行的强化管理。本文通过对2009年发生的“力拓间谍案”进行分析,提出了商业泄密事件频发的若干原因,并重点从企业内部控制角度来探讨造成泄密行为的原因,提出了若干防范措施,以期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内部控制;保密意识;监督机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4.033
2009年7月,一桩牵扯铁矿石谈判甚至中澳两国经贸关系的“力拓间谍案”,使铁矿石与钢铁行业和“商业间谍”这一名词成为了热议话题。国家立法机构有责任尽快完善立法,对商业贿赂或泄密的判定作出相应规范,防止外国企业和其他有关机构利用这个“灰色地带”,使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但当法律对于窃取商业秘密或更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界定模糊、惩罚力度不足时,对于企业内部的严格规范和对商业伦理的坚持,就显得尤为重要。
1力拓“间谍门”事件
在中外进出口铁矿石谈判期间,胡士泰等四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窃取了国家秘密,给中国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造成了极其重大的损害。
相关报道称,国安人员在胡士泰的个人电脑中发现了多家与力拓签有长期合同的中国钢铁企业的资料,涉及企业多方面的资料:采购计划、炼钢配比、原料库存的周转天数、相关生产安排、成本、毛利率、生铁的单位消耗等数据等,此外还掌握诸多大型钢企每月的钢铁产量和销售状况,甚至还掌握了中方铁矿石谈判组内部会议的纪要。胡士泰等人可通过以上信息以推算出中方对于铁矿石的需求和依存程度等重要信息,从而可在谈判中掌握主动权。
我国的钢铁企业还处在粗放型管理阶段,企业内部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等概念并不敏感,很多钢铁企业缺乏考虑长远利益的眼光,导致外资驻中国区工作人员可以花费最小的代价并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在中国想要获得类似的公司信息。
随着事件持续扩散,多家钢企高管和员工接连卷入调查中,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经行商业贿赂,以及企业商业秘密甚至中国经济信息的极不安全,也引起了国人广泛、高度关注。
2商业泄密事件频发原因和防范
中国企业在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管理相对粗放,近些年,企业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日渐增强,在商业秘密管理的措施也正在不断完善,多数企业都建立了相对较为完备的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还在频发的原因在于:一是利益驱使,企业员工诚信和保密意识不足;二是商业秘密等领域存在模糊地带;三是企业管理内部控制薄弱与不健全。
企业需要建立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尤其是完善现有制度设计与管理方式上存在的诸多漏洞。同时,要遏制商业秘密案件的发生,应当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企业应建章立制,增强保护意识,并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此外,还应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威慑力。
3企业内部原因造成的泄密行为及防范措施
3.1泄密行为分类
企业内部原因泄露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3.1.1人才流动
人才流动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最广泛的途径。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流动(俗称跳槽)引起的。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流向与原企业存在业务竞争的单位,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3.1.2兼职工作
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或从事第二职业,会造成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3.1.3接待参观
有的企业在接待外单位参观时缺乏警惕性或因急于谈判成功,过分热情接待对方,造成商业秘密被泄露。
3.1.4离退休职工被另一个单位聘用
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离退休后,被其他企业和单位聘用后,利用自己在原单位掌握的技术从中牟取私利。
3.1.5疏于管理
有些企业因缺乏保密意识,导致商业秘密在项目推介、展览、接受采访时泄露;一些公司缺乏管理,员工很容易就可以浏览、复制拷贝甚至邮件发送公司信息,其信息很容易就泄露出去;还有一些是在项目合作谈判、技术转让谈判、公司并购调查时急于获取资金或过于相信他人,轻易就将自己的东西交出去。
3.1.6发表学术论文
目前通过写文章宣传报道无意泄露商业秘密的现象比较严重。企业主动宣传、内部技术人员贪图名利而不与企业打招呼就擅自在某些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或者在学术讨论会上公开。
3.2企业内控防泄密的措施
(1)应建立内外部保密机制。建立单位内部保密机构、制定相应的保密规则。告知员工商业秘密的存在、对单位员工进行保密思想教育,限定掌握、了解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与掌握、接触商业秘密的关键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向本单位职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知悉保密制度和单位规章。对涉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文件资料,注明“机密”字样,由专人封存保管;将企业生产、办公场所中的普通区域与涉密区域以明显警示标志隔离,必要时派保安人员看管;对含有商业秘密的电脑等信息存储设备进行加密处理;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组织或指定专人对企业所有保密信息的保护情况进行监控,对任何危及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的事态进行控制和应急处理等。
对外采取建立保安系统、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在企业办公或生产地点的重要通道、场所设立监控系统;限制来访人员参观企业;谢绝来访者摄影、摄像;与竞争者接触时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在订立商业合同过程中约定对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等。
企业在制定规章、采取措施时,不仅要内部与外部结合,还要在形式上突出相关措施的证据性,日后即使不得已而寻求司法救济时也处于有利地位。
(2)与单位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增设保密条款或附带保密协议。条款中应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范畴和员工为此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违约所需承担的责任;对员工某些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条款或协议加以限制;设立禁止员工自行成立与本单位业务相同的公司、在本单位的竞争企业中兼职、引诱本单位的其他员工辞职、跳槽、设法使本单位的客户脱离与单位的业务等。
(3)在对外经营活动中,任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均应当设置“保密条款”,明确对方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违约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4)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入手,细化内控措施,尤其是各环节信息的保密措施:采购、生产、原料耗用量及库存数量等信息的保密原则就是稀释核心机密,让需要的人只知道可以知道的东西,比如将一定的事项方案和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和环节,如同一个生产线,每个“工人”只清楚特定环节的操作方式以及相关秘密,无人能够洞悉全部。
总之,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应做好内部控制的制度规范工作,培养保密意识,尽量降低泄露的可能性和风险,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相关事件的再次发生,使得我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妙春,王小兵.从力拓案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兼谈力拓案带给外国企业的启示[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0(3).
[2]朱兆珍.反思中铝力拓并购案[J].企业管理,2009(10).
[3]严昆.力拓“间谍门”[J].新世纪周刊,2009(21).
[基金项目]本文受到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项目和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面上项目“支持北京市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绿色金融体系研究”(项目编号:SM201410011008)的资助。
[作者简介]曹刚(1982—),男,汉族,江苏张家港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创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