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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6-01-14周尤霞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15年6期
关键词:经营主体农业

周尤霞

河南是农业大省、粮食大省,农业在河南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呈现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大量流动,务农老龄化、要素非农化、农民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业副业化的趋势。在城乡要素交换机制失衡现状下,农业资源要素流失加快,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模式,严重阻碍了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由此带来了农业生产的高成本、高风险、低效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上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和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农业生产关系已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重新认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科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完善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达15.85万个。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范围,已由早期的单一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逐步向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生产经营发展,并向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统一耕种、统一开展病虫害防治、测土、施肥等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统一烘干、统一储存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延伸,正在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出现了合作社+社员、合作社+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合作组织模式,出现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涉农服务更为专业,利益链接更为紧密,加速了土地流转,促进了土地集约利用,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尽管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由于受相关法律政策体系尚不完备、农业市场化机制尚不健全等因素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发展理念亟待提升。一是农民认知程度不够。二是部分乡镇干部观念因循守旧。三是一些基层政府急躁冒进。

(二)融资瓶颈亟待突破。农业生产经营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需要前期资金持续注入。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经济实力有限,由于信贷融资困难,面对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普遍感到束手无策。信贷资金来源受限和持续巨额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制约了经营规模的扩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农业比较效益亟待提高。一是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由于我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普遍存在着农民参与者少、规模小、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低、经营模式单一、收入少、经济实力不强等问题。许多农民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仅开展了农业生产的耕、种、植保、收获、养殖、防疫等农产品生产及服务,还很少有能力扩展到收购、仓储、加工、运销等农产品增值环节。规模生产经营主体,除了进行农业生产需要支付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费用,耕、种、浇、管、收费用,雇佣劳动力支付工资外,还要支付土地租金,致使其利益空间狭小,增值收益空间不大,使他们处于保本微利经营状态,严重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二是流转土地“非粮”比例日益加重。由于种粮经济效益低,部分土地流入方基于经济利益诱惑,驱使他们在流转到手的耕地上从事“非粮”活动,有的基层改变耕地的用途,从事非农生产活动,完全背离了国家鼓励土地流转的宗旨。

(四)内部管理有待加强。目前,我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机制不完善。许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没有在主管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组织者、经营者对本组织的运行宗旨、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没有清晰的认识和考虑,导致其发展、运行不够规范,制约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和完善;二是管理不规范;三是组织化程度不高;四是辐射带动能力有限。虽然我省的土地流转已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处于起步阶段,成员数量少,业务范围窄,多数只停留在信息、技术服务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上,进行深加工、精加工等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很少,由于缺乏专业市场分析和经营管理人才,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开拓能力、市场竞争力不强,辐射带动能力有限,达不到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三、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就是要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建设,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提高农业发展质量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线,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培养一批经营规模大、运作机制新、产业基础牢、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经营管理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强化服务引导,推进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发展。一是加大投入。要充分整合各部门涉及到农业、林业、交通、国土、能源等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资金,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土地的基础设施条件;同时按照“谁享受、谁负担”和自愿的原则,引导民间投资主体自主投入;二是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准入要求。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标准、注册登记等,推动其成为独立的、稳定的承贷主体;三是建立县、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步伐,支持流转整合土地、山林、设施等资源。

(二)破解融资瓶颈,加大金融对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力度。一是创新信贷支持方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制定支持新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贷款门槛,扩大信贷额度和发放专项信贷,全面推行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尽快形成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二是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探索开发直接融资工具,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切实破解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三是积极鼓励农户联保贷款。采取由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简化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进行小额信用贷款。

(三)加大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发展体制机制。一是创新保险支持方式。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二是创新农业保险险种,加大农业保险理赔力度。在商业保险不愿介入的领域,引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形成以政策性保险为导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实行差异化的农业保险扶持政策,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和理赔标准,通过各类保险制度稳定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政策。三是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培养,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提升农业劳动者素质的核心任务,以提升农民的科學素养、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为重点,探索培育模式,强化政策扶持,加大培训力度,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和员工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农林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政府举办的人才培训工程,提高其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力量雄厚、教育资源丰富的优势,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与院校及科研单位的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全面提升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推进农民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切实解决“谁来务农”的现实难题和“怎样务农”的深层问题。作者单位: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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