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7则
2016-01-13
国务院修改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本刊讯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29日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包括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决定》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决定》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决定》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本刊讯 2014年8月15日,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8·2”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在深度分析近几年来发生的类似事故情况的基础上,依照《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等有关标准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并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形式发布。
这是继《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之后,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五条规定》要求:一是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二是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三是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四是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五是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视频会议召开
本刊讯 (记者 宁丙文)2014年8月7日,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暨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出席会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徐绍川发表讲话。
会前,杨栋梁专门听取了安全培训和安全人才工作汇报,并就深入做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作出指示。他指出,要全面提高安全培训工作水平,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依法从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政府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培训考试机构保障培训质量责任,使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成为安全生产工作中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要把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建设好、使用好,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顶层设计,构建一套吸引集聚、教育培养、管理使用的事业化发展格局,同时大力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
会上,徐绍川指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是确保安全培训到位的“牛鼻子”,要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考务队伍、考试题库、考务制度、信息管理和政策执行“六个到位”,加快在全国实现教考分离、考试标准统一、资格证书统一、认证使用统一。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是提高中小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基层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最直接、最经济、最高效的措施之一,要加快构建以用为本、科学准入、持续教育、事业化发展的“四位一体”工作格局,在培养、使用、服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方面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交通部开展
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本刊讯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自2014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开展以“查隐患,纠违章,防事故”为主题的全国海事系统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船舶、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水上运输安全形势稳定。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将重点对辖区内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船舶、危险化学品申报单位和集装箱装箱单位进行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加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航运公司安全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同时,还将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的监督管理,严格办理各项申报手续,严把货物适运、船舶适装和码头适靠关,打击集装箱载运危险化学品谎报、瞒报违法行为。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将对辖区内从事散装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码头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同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还将开展载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船舶结构、货物控制、作业系统和相关法定资料;加强船员履职能力的检查;加强船舶装卸作业检查,督促船、岸双方严格落实“船、岸检查表”制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