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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推不出“应该”吗

2016-01-12刘勇

关键词:休谟价值

刘勇

摘 要:休谟为了进一步论证“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这一论断提出“是”与“应该”问题,指出以“是”为联系词的判断有可能推论出以“应该”为联系词的判断。休谟非常重视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联系词表示的新关系,但是,关于“是”与“应该”的内涵休谟始终没能给出明确说明,过分的排斥理性也抹杀了“是”的作用。尽管如此,休谟发现并提出“是”与“应该”问题使道德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更加自觉的价值论阶段。

关键词:休谟;是;应该;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101(2015)04-0023-06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ve “Moral distinctions not derivd from 日eason”, Hume put forwar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s” and “ought” and pointed out that propositions that are connected with an “ought” may be deduced from propositions that are connected with an “is”. Hume highly valued the new relations in which “ought” or “ought not” function as the connecting words. But Hume failed to expound on the essence of “is” and “ought”, and excessive rejection of reason has overshadowed the importance of “is.” Nevertheless, the fact that Hume has put forwar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s” and “ought” has moved ethics to a new phase of axology with keener self-intuition.

Key words: Hume; is ; Ought ; Value

休谟在《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结尾一段,加上了一条附论,一般被称作“是”与“应该”问题。休谟认为:“这一附论或许被发现为相当重要的。”[1]509正如休谟所言,他的这一附论引起了后世思想家的极大兴趣。关于这一命题的原本含义和引申意义,麦金太尔和巴里·斯特德都给出了不同的理解。在当代哲学家这里,“是”与“应该”问题更成为西方伦理学讨论的重要课题,甚至成为“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各派哲学家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新的诠释和发挥。周晓亮认为:“对于这些不同看法仍然可以进行讨论,但对于休谟的论断本身而言,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在17、18世纪的理论背景之下休谟比他的前人远为高明地看到知识和道德、事实和价值、‘真和‘善之间的区别,第一个明确提出了如何理解两者关系的理论问题。”[2]269总之,对“是”与“应该”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休谟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下提出这一问题的?他又是如何理解“是”與“应该”问题的?

休谟在其著作《人性论》中对“是”与“应该”问题作了如下表述:

“对于这些推理我必须要加上一条附论,这条附论或许被发现为相当重要的。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1]509-510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休谟表达了三层意思。

第一,休谟是在其著作《人性论》一书第三卷《道德学》的第一章“德与恶总论”中提出这个附论的。他指出之所以加上这条附论是为了更好的论证“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这一论断。休谟认为:“理性既然永不能借着反对或赞美任何行为,直接阻止或引生那种行为,所以它就不能是道德上善恶的源泉,因为我们发现道德的善恶是有这种影响的。”[1]498既然理性不是道德上善恶的源泉,那么善恶的源泉必然源于情感。“是”与“应该”问题的提出正是对这一附论的补充和证明。但是,休谟在提出这条附论时用了“必须”二字,同时指出“这条附论或许被发现为相当重要的”,这说明休谟当时已经意识到“是”与“应该”问题所包含的深刻意义。

第二,休谟明确区分出“是”与“应该”表示两种不同的关系,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在论述的过程中,必须对这两种关系加以区分。休谟认为:“哲学普通分为思辨的和实践的两部分;道德既然总是被归在实践项下,所以就被假设为影响我们的情感和行为,而超出知性的平静的、懒散的判断以外。”[1]497“是”属于事实领域,是思辨的,受理性所支配;“应该”属于价值领域,是实践的,受情感所支配。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发现关于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关于实际存在的知识与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而情感本身不具备这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我们说一种行为是令人称赞的或责备的,并不是因为这种行为合理或不合理,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情感,可以称赞的或责备的同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并不是一回事。休谟指出:“行为之所以有功,并非因为它们是符合于理性,行为之所以有过,也并非因为它们违反了理性。”[1]499“是”与“应该”分别是理性和情感发挥作用的领域。

第三,在以“是”为联系词的判断中能否推论出以“应该”为联系词的判断?休谟对此给出的回答是这是一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以“是”为联系词表示的是一种关系,而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联系词表示的是一种新的关系,这个新关系如何从另外一些关系中推出来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休谟非常重视这种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联系词表示的新关系。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这是一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休谟对于“是”能否推出“应该”又持何种观点?

“是”能否推出“应该”的问题,学者们大致提出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否定的,以黑尔为代表。黑尔指出,当休谟明确地说“应该”或“不应该”表示的是“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时,他实际上在此设置了一个否定答案,即从一系列“是”命题不可能推演出一个“应该”命题,因为后者包含着前者所不具有的某种新的东西。黑尔将这一论断称作“休谟的法则”(Humes Law)。黑尔认为:“道德判断是规定性语言,具有规范、约束和指导人们行为的功能,而事实判断作为对于事物的描述,不具有这种功能。单纯从事实判断推不出道德价值判断,只有在一组前提中至少包含着一个价值判断,才可能从这些前提中有效地推导出价值判断的结论。”[3]132另一种观点是肯定的,以麦金太尔为代表。麦金太尔指出,休谟的确注意到从“是”到“应该”的过渡中存在着困难,但他并没有说人们不能从“是”推出“应该”,他反对的只是不合逻辑的过渡方式。麦金太尔认为“是”与“应该”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西方伦理思想拒斥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麦金太尔以A.N.普赖尔列举的例子进行论证。“从‘他是个大副这一前提中,可以正确有效地推出这样的结论:‘他应该做大副该做的事情。这一相反的例证不仅表明根本不存在什么上面那种普遍性原则,而且它本身至少表明了这样一条语法规则方面的真理:一个表述‘是的前提能够在一定场合中包含有表明‘应该的结论。”[4]73麦金太尔指出,“功能性概念”所谓“功能性概念”,麦金太尔通过“表”和“农夫”的例子加以说明。“‘表和‘农夫是具有特殊特性的概念,它们是功能性概念,也就是说,我们通过表和农夫被通常期望发挥的特有功能或具有的特有目的来限定‘表和‘农夫。由此可知,‘表这一概念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好表概念而加以界定,‘农夫也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好农夫来限定,衡量它不是表的标准和衡量它不是好表的标准不可能相互独立,‘农夫和其他所有功能性概念的有关标准,也同样如此。”麦金太尔试图以“功能性概念”的提出实现由“是”向“应该”的转变,但却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甚至是谬误,违背了休谟的本意,这一点我们将会在下文详细论述。详见麦金太尔.龚群.戴杨毅等譯.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74页的存在使得从“是”推出“应该”有了某种可能,“我们可以安全地断言,如果某人要提出某种修正方案来使‘是中无法得到‘应该这一原则成立,那么这种方案必须从某范围内排除牵扯到功能性概念的有关论证。”[4]75麦金太尔认为:“在休谟自己的道德哲学中,休谟显然做了从‘是到‘应该的转变,但不应过分强调这一点。因为休谟是一个有名的前后不一致的作者。”[5]233

无论是黑尔还是麦金太尔,他们对于休谟“是”与“应该”问题的理解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偏差。休谟认为以“是”为联系词的判断推论出以“应该”为联系词的判断是“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似乎”二字用的很有意味,看起来不可思议却有其可能性正是休谟想要表达的意思。看起来不可思议确有其可能性是因为以“是”为联系词的事实判断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自然的事实,一部分是有关社会的事实。从有关自然的事实中我们不可能推出价值判断,因为要得到价值判断在其前提中就必须有表示价值、感情的词语,而有关自然的事实只是描述了一件单纯的事实。比如:“小明是男孩。”如果此判断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小明确实是男孩,那么这个判断是个真命题;如果此判断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小明是女孩,那么这个判断是个假命题。因为这个命题可以判断真假,所以它是一个事实判断,而不论这个判断究竟是真是假,我们都不能由它推论出“小明应该或不应该是男孩”的价值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二者是不可通约的。休谟所说的“不可思议”正是针对这一情况而言。休谟在此并没有对有关自然的事实判断加以详述,他认为:“在一切道德决定中,社会效用这个条件是人们所主要考虑的。不论在哲学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只要出现有关人的责任界限的争论,我们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只有在任何方面弄清何者是人类的真正利益,我们的决定才能达到最确实的程度。”[6]172然而,从有关社会的事实中,我们却有可能推出价值判断。这同样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这种有关社会的事实表示的是单纯的事实判断,如上所述,那么还是不能从中推出“应该”或“不应该”;另一种是这种有关社会的事实表示的是带有感情色彩的价值判断,那么就可以从中推出“应该”或“不应该”。举例如下:

大前提:小明是个好孩子;

小前提:好孩子是可爱的;

结论:小明应该是可爱的。

如果大前提小前提都正确,那么结论就成立。因为当我们说“小明是个好孩子”时,这实际上是一种带有评价性的事实判断,它不仅是对小明这个人的事实性描述,还带有我们的感情色彩,所以在小前提的补充下最终推出“小明应该是可爱的”是合理的。这样我们就完成了由“是”向“应该”的推论。休谟认为:“理性传达有关真理和谬误的知识,趣味提供有关美和丑、善和恶的情感。理性发现在自然中实际存在着的对象,对之既不增加也不减少;趣味具有一种创造性的功能,因为它为一切自然物涂上了发自内心情感的色彩,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做出了新的创造。”[6]283正是因为这层“发自内心情感的色彩”,从“是”推论出“应该”才有了可能。

但是,仔细研究上述例证,我们会发现这个看似合理的推论却有一个必要条件,我们是在小前提的补充下实现从“是”向“应该”的推论的,而这个小前提本身也是带有评价性的事实判断。张传有教授认为:“从有关社会的事实也并不能直接推出价值的结论。没有价值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是决不能推出价值判断的结论的。我们之所以看起来似乎能从有关社会的事实性判断中直接推出价值结论,乃是由于我们省去了一个隐性的价值前提而已,同时,也是因为某些社会事实本身已经包含了某种隐性的价值前提于自身之中的原因。”[7]小前提的存在是必要的,但这并不否认我们由“是”推出“应该”。休谟在论述因果关系的奥秘时指出,当心灵被一个现前印象刺激起来时,心灵就根据以往经验中形成的习惯,自然的联想到与现前印象恒常结合的那个感觉印象。在心灵的这一联想过程中,“我们是由某种现前印象借取我们传播于相关观念上的那种活泼性。”[8]176使形成的观念具有强力和活泼性,同时,我们对形成的观念持有一种信念。心灵在形成“习惯”后自然而然地转移正是产生因果关系的关键所在,小前提在这里起着同样的作用。正如张传有所说,有的小前提因为大家共同认可而成为隐性的带有价值性的前提,从而补充大前提,使从“是”推出“应该”成为可能。这正是心灵的伟大作用力,也正是我们穷尽毕生想要发现的心灵的奥秘。

黑尔看到了休谟非常重视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联系词表示的新关系,同时指出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联系词表示的新关系包含以“是”为联系词表示的关系所不具有的某种新的东西,但是不能以此为由认为休谟给出了一个否定答案。休谟在附论的最后明确指出,“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不是单单”几个字表明了休谟并没有给出一个否定答案,相反,他正是强调恶和德虽不是事物本身的属性或关系,但是它们与事物本身的属性或关系也是相关的。

麦金太尔以“功能性概念”为切入口指出休谟并没有认为人们不能从“是”推出“应该”,他反对的只是不合逻辑的过渡方式。这一理解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其作为切入口的“功能性概念”本身却存在问题。韩东屏教授认为:“麦金太尔的观点:只要弄清一个人的‘特定本质或‘身份,就能推出他应该做什么的论证也经不起推敲,至少他不是一个令人信服的方法。如果从‘他是个大副的前提推出‘他应该做大副该做的事情的结论是正确的推论,那我们就得承认,从‘他是个小偷的前提推出‘他应该做小偷该做的事情的结论也是正确的推论。而这显然是荒谬绝伦的。”[9]麦金太尔试图以恢复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他忽视了亚里士多德“城邦”“城邦”概念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有着重要地位。罗素指出:“伦理学的学说,按照它们之把德行视为是一种目的抑或是一种手段,可以分为两类。亚里士多德大体上采取的观点是,德行乃是达到一种目的(即幸福)的手段。”德行的践行是在城邦这个环境中进行的,所以上述例子中他既然扮演一位大副的社会角色,也就应该做大副该做的事情,因为这个角色是城邦赋予的。相反,从他是个小偷推出他应该做小偷该做的事情,这本身就不符合德行追求幸福的目的,而且这一行为在道德上也是不应该的。引文出自罗素.何兆武.李约瑟译.西方哲学史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第232页概念的应用,才会产生上述不合理的推论。尽管如此,麦金太尔以“功能性概念”实现由“是”向“应该”转变的方式依然为我们重新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尝试。

总之,休谟提出“是”与“应该”问题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论证“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这一论断。“是”能否推出“应该”?休谟认为答案是肯定的。阎吉达指出:“休谟认为人们进行道德评价时,运用的并不是理性,并不是要通过单纯地发现或认识某种关系或某种事实的发生或存在,去对行为的道德性质作出判断,而是根据对也已发生的行为进行观察时所产生的某种情感或情绪而作出判断的。”[10]416-417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情感在对事实的观察中作出判断,这正是从“是”推出“应该”的过程所在。

“是”与“应该”问题在当代哲学家这里成为西方伦理学讨论的重要课题,甚至成为“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张传有教授认为:“它(是与应该的问题)之所以被认定为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它关系到在道德哲学中理性认知与道德实践的关系、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描述与规范以及必然与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实质上涉及到道德活动的范围界定、道德判断的社会历史文化前提、以及作为道德的核心即自由问题,也涉及到人及其感性实践活动作为沟通事实与价值之桥梁的问题。”[7]59“是”与“应该”问题既然如此重要,那么休谟为什么只是把它作为一个附论提出来?休谟又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

巴里·斯特德认为:“休谟这段在关于‘事实的与‘道德的判断或‘描述性的与‘价值的判断之间的讨论成了议论中心。这种做法赋予了它在与《人性论》中实际地位不相称的意义。如果休谟真的发现了这样重要的‘法则,可作为其(显然是最后形成的)道德哲学的基础的话,那怎么理解他在《人性论》中并未更突出它,且在《道德原则研究》中又只字不提的做法呢?”[11]249斯特德的语词非常犀利,但他却在一定程度上误解了休谟的本意。首先,休谟之所以在《人性论》中没有更加突出“是”与“应该”问题,是因为这一问题是作为论证的手段而不是论证的目的出现的。休谟提出“是”与“应该”问题是为了更好的论证“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这一论断,同时明确情感在道德活动中的巨大作用。如果过分强调“是”与“应该”问题,论证的主题和方向也会随之改变。其次,至于休谟为什么在《道德原则研究》中对这一问题只字不提,就在于这部著作对道德原则的探讨局限于道德情感领域,而單在道德情感领域根本不存在“是”与“应该”之间的鸿沟,所以也就无从谈起。

张传有教授认为:“休谟对‘是与‘应该的问题还仅限于一般的发现,或者说只是一般的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对于这一问题的本质和意义还缺乏深入的认识,有些说法也还含糊不清。然而,能够提出问题,引起人们广泛的兴趣并积极参与讨论,这就是休谟的巨大贡献。”[7]62这一说法有其可取之处,但他认为休谟“只是一般地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是欠妥的。休谟在附论中明确指出“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这说明休谟充分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罗中枢认为:“自古希腊哲学家研究人类道德生活以来,历来的道德学虽然都在探求人类的心灵、行为、德性的相互关系应该如何,但是没有人发现并明白说出过这个‘应该是道德价值的特点,或者说没有人发现表示道德律与自然律根本区别的就是‘应该。休谟第一个说出了这一点,首次在思想史上区别了作为理智对象的事实世界和作为情感对象的价值世界,因而他自认为这是与牛顿在物理学中的发现一样伟大的发现。”[12]350哲学的发展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再到价值论。休谟对“应该”的发现使道德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更加自觉的价值论阶段。J.K.麦基指出:“休谟的著作命名为‘人性论,并且其副标题为‘把实验推理方法引入精神科学的一种尝试,这不是没有意义的;这是一种尝试,即要以牛顿及其追随者研究和揭示物理世界那样的方式,来研究和解释道德现象(以及人类的知识和情感现象)。”[13]6这种尝试(“应该”的发现)最终被证明是成功的。

休谟并不重视如何从“是”推出“应该”,他所看重的是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联系词表示的关系。休谟看到了“应该”在道德学上的意义将推翻以往的道德学体系。那么,休谟对“是”与“应该”问题的理解是否完全准确?对此,我认为有必要详细考察一下。

首先,休谟对“是”与“应该”两个词的内涵和意义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在其著作《人性论》中,休谟只是通过一段附论的形式提出了这一问题,并且也没有详加论述。同时,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也没有进行更深一步的讨论,这就造成了读者们的理解困难。“是”与“应该”问题之所以长期以来为哲学家们所爭论不休,一方面是因为其本身确实重要,是“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休谟并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以致各派哲学家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对这一问题进行诠释和发挥,才会产生截然相反的见解。一部分哲学家将“是”与“应该”的关系理解为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因而反对从事实判断推论出价值判断;情感主义学派将这一问题发挥为“道德科学(价值科学)是否可能的问题,亦即我们能否获得道德(价值)知识,能否建立道德科学(价值科学)的问题。”[14]5黑尔认为休谟给出了一个否定答案,从一系列“是”命题不可能推演出一个“应该”命题,并将这一否定答案称作“休谟的法则”;麦金太尔则给出一个肯定的回答,试图以“功能性概念”为切入口实现从“是”向“应该”的推论等等。以上种种理论都是建立在对休谟这一附论的理解的基础之上。休谟提出“是”与“应该”问题,却没有对其本性加以说明,增加了理解的难度。

其次,休谟提出“是”与“应该”问题是为了更好的论证“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这一论断”,但是对于理性的过分排斥只会抹杀“是”的作用,最终只剩下“应该”。休谟认为:“我们已经说过,理性,在严格的哲学意义下,只有在两个方式下能够影响我们的行为:一个方式是:它把成为某种情感的确当的对象的某种东西的存在告诉我们,因而刺激起那种情感来;另一个方式是:它发现出因果的联系,因而给我们提供了发挥某种情感的手段。”[1]499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承认了理性的作用的,但是休谟在论述的其它地方指出:“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1]453这一论断完全排斥了理性在认识“是”中的客观作用。我们通过理性认识“是”,在此基础上由情感得出“应该”或“不应该”,对于理性作用的过分排斥只会让“应该”显得更加没有根据。

最后,“应该”作为价值论的一个核心范畴,它虽然包含着主体的目的、动机、意志等内在要求,体现着主体的主观感受性,但这一切并不是主体的纯粹的主观心理状态。休谟认为:“这(除非你反省自己内心,感到自己心中对那种行为发生一种谴责的情绪,你永远也不能发现恶)是一个事实,不过这个事实是感情的对象,不是理性的对象。它就在你心中,而不在对象之内。因此,当你断言任何行为或品格是恶的时候,你的意思只是说,由于你的天性的结构,你在思维那种行为或品格的时候就发生一种责备的感觉或情绪。”[1]509“应该”确实是感情的对象,但是我们在得出“应该”或“不应该”时却不单单是靠我们“天性的结构”。“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以及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激发人的认识功能,引起人们的感受、情绪,人们才会作出应该或不应该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13]351因此,“应该”的得出是一系列条件综合作用下产生的结果。如果离开客观根据或客观世界而谈主观感受性,是不可能真正把价值问题说清楚的。

总之,休谟对“是”与“应该”问题的论述存在一定的缺陷,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休谟对“应该”的发现使道德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更加自觉的价值论阶段。正如周晓亮所指出的:“在17、18世纪的理论背景之下休谟比他的前人远为高明地看到知识和道德、事实和价值、‘真和‘善之间的区别,第一个明确提出了如何理解两者关系的理论问题。”[2]269

休谟为了进一步论证“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这一论断提出“是”与“应该”问题,明确区分出“是”与“应该”表示两种不同的关系,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同时指出以“是”为联系词的判断有可能推论出以“应该”为联系词的判断。休谟非常重视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联系词表示的新关系,同时,休谟对于“应该”的发现使道德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更加自觉的价值论阶段。当然,休谟对于“是”与“应该”问题的论述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关于“是”与“应该”的内涵休谟始终没能给出明确说明,过分的排斥理性也抹杀了“是”的作用,同时离开客观根据和客观世界谈论主观感受性也不可能真正把价值问题说清楚。总之,休谟发现并提出了“是”与“应该”问题,而对其真正的解决则有待于我们继续探索。正如休谟本人所说:“在我们的哲学研究中,我们可以希望借以获得成功的唯一途径,即是抛开我们一向所采用的那种可厌的迂回曲折的老方法,不再在边界上一会儿攻取一个城堡,一会儿占领一个村落,而是直捣这些科学的首都或心脏,即人性本身;一旦掌握了人性以后,我们在其他各方面就有希望轻而易举的取得胜利了。”[8]7我们所应做的就是本着一种寻求真理和理性的精神,去探索人类心灵中那最本性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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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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