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制度历史考察*
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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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荣誉制度,是国家和军队围绕军人荣誉的设置、实施、培育、管理和保障,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令和章程的规范体系。伴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从无到有、从弱变强、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发展历程,其荣誉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完善。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荣誉制度的创设
(一)制定和颁发红星奖章,大力表彰有功人员。1933年7月9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出《关于颁发红军奖章(的)命令》,决定由中革军委制定3个等级的红星奖章,按照功绩大小,分别发给“领导全部或一部革命战争之进展而有特殊功绩的”,“在某一战争当中曾经转移战局而获伟大胜利的”和“经常表现英勇坚决的”人员。1934年8月1日,中革军委发布《关于红军中有特殊战绩者奖给红星奖章的规定》,确定在同年“八一”中国工农红军纪念日时,向中央苏区红军兵团及军区部队在反“围剿”作战中有特殊功绩的73名指战员授予红星奖章,并摘要公布了他们的英雄事迹①姜思毅:《中国共产党军队政治工作七十年史》,第1卷,269页,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1。。此外,在湘鄂西,红军每次战斗后,都会以“开庆功会”“敬庆功酒”“戴英雄花”等形式来表彰英雄模范;在鄂豫皖,一些部队还开展了“创造模范党支部和模范连队”的活动,以竞赛的方式调动指战员的革命荣誉感。
(二)积极开展优待抚恤工作,增强广大官兵的荣誉感和荣誉心。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对红军指战员、家属和伤残人员,在土地分配、缴税、交通、子女教育、遗属生活等方面的优抚措施。1932年1月,鉴于因反“围剿”作战导致红军伤残人员日益增多的实际,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先后两次发出关于组织抚恤委员会的训令,在中革军委之下和红一方面军各军组成抚恤委员会,“专司抚恤伤亡、残废的任务”。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发布《关于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的训令,对具体实施办法作了规定,并严肃批评了某些对红军及其家属优待工作不认真负责的倾向。
(三)深入扎实做好群众工作,赢得人民群众广泛赞誉。1934年11月7日的《红星报》专门出了一张号外,号召“创造争取群众工作的模范连队”。1934年12月24日,总政治部发布《关于我军沿途注意与苗民关系加强纪律检查的指示》。1935年1月19日,总政治部再次发布《关于争取少数民族的指示》。1935年4月10,总政治部发布《注意争取彝民的工作的指示》。1935年5月22日,朱德以中国工农红军总司令名义发布《中国工农红军布告》,要求各部队积极做好争取彝族群众的工作。红军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号召和指示,所到之处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真诚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支持和广泛赞誉。
(四)着力做好荣誉宣传和表彰工作,激励官兵创造光辉业绩。红军长征的胜利,与深入扎实地做好动员、激励和教育等与军人荣誉相关的工作密不可分。红一方面军突破乌江、进入遵义和飞夺卢定桥、强渡大渡河的战斗,战前都经过慷慨激昂的战斗动员,组成以党员骨干为主的突击队,并在战斗胜利后由《红星报》《战士报》对突击队的英勇事迹进行宣传报道,为红军部队树立了光辉榜样。红四方面军在成功粉碎国民党军六路围攻后,专门召开党政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分析形势,表彰英雄模范的单位和个人,制定了《各军比赛条约》,使所属官兵在比、学、赶、帮、超的氛围中创造光辉业绩。
二、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和新四军荣誉制度的发展
(一)积极营造争先创优、崇军尚武的环境氛围,激发全体军民抗日救国的光荣感与使命感。一是在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和新四军之初,总政治部给全军颁发了“红军十年艰苦奋斗”奖章,对官兵继续发扬光荣传统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二是在八路军和新四军开赴战场之时,均以隆重的誓师大会、人民群众的热忱慰问和日本帝国主义的累累罪行,激发官兵为民族荣誉、为军人荣誉而战的决心与信心。三是许多部队在战前提出“缴枪比赛”“捉俘虏比赛”“遵守战场纪律、服从命令比赛”的口号,发动个人与个人、班与班、排与排、连与连的挑应战,形成深厚的战斗热情和守纪观念。战斗中通过传播胜利消息、宣扬英雄模范事迹、提出简短有力的战斗口号、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骨干先锋模范作用等,鼓舞部队英勇顽强地夺取胜利。四是各部队注重激发广大青年踊跃参军参战的热情。谁家有人参军,不仅有光荣牌匾挂在大门口,家长还被部队请去会餐,这被视为极大的荣耀。新兵入伍之前,家里困苦的发给安家费、救济金。参军战士离开家乡时,地方政府和群众给他们戴上大红花,骑上高头大马,敲锣打鼓,燃放鞭炮,热烈欢送,搞得热火朝天*姜思毅:《中国共产党军队政治工作七十年史》,第2卷,85~86页。,出现了“母亲叫儿打东洋,妻子送郎上战场”的参军热潮。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革命英雄主义活动,创造无上光荣的战斗荣誉。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和新四军各部队广泛开展了“创造英雄模范、奖励英雄模范和向英雄模范学习”的革命英雄主义活动。为使革命英雄主义活动深入开展,1940年4月9日,总政治部在《关于八路军奖励问题的指示》中,规定了授予有功人员一、二、三等奖的标准;1940年4月16日,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在《关于“八一奖章”指示》中,决定在建军节时对全军有功人员颁发“八一奖章”,要求各部队自下而上提出受奖人名单,运用民主方式提交会议审查,并交由相应机关作出决定,按一、二、三等分级分权授予有功的指战员;1944年8月20日,太行军区在《关于召开部队参加杀敌及劳动英雄大会的命令》中,规定了杀敌英雄和劳动英雄的条件;1944年10月24日,新四军第1师兼苏中军区在《关于创造大批英雄模范的训令》中,对“兵团战士战斗英雄”“营连排干部战斗英雄”“民兵战斗英雄”“学习英雄”“军政模范工作者”的条件和奖励办法,分别作了规定。总政治部还专门编写了《八路军的英雄们》一书,下发干部战士学习。在宣传英雄、学习英雄和争当英雄的热潮中,涌现出了“狼牙山五壮士”、郝立民、“岱崮连”“车桥战斗英雄”等英模人物和先进集体。
(三)认真贯彻落实表彰奖励和优待抚恤制度,激发官兵的光荣感和战斗热情。每次战役战斗结束后,各部队都会及时总结经验,表彰有功人员,优抚烈士家属和伤病人员。在百团大战第一阶段结束后,野战政治部就指示部队要广泛奖励有功人员,并建立烈士公墓;战役第二阶段结束后,彭德怀、左权等又在《关于百团大战第二阶段结束后部队中应有的解释与准备的指示》中,要求团政治机关必须负责将所有得奖人员真实功劳事迹,作出书面记述,汇送师部,并召集全团军人大会,按功劳大小分别授予一、二、三等奖,并颁发奖品。同时要求切实建立好烈士公墓,做好参战部队和民工牺牲人员家属的抚恤工作;教育部队对负伤人员切实加以慰问,加紧治疗,争取早日痊愈,重上前线。
三、解放战争时期人民解放军荣誉制度的丰富
(一)认真做好优待抚恤、表彰奖励和宣传鼓动工作,增强广大官兵从军入伍、参军打仗的光荣感和使命感。在动员参军的过程中,协同地方政府举行隆重的欢送大会,给新战士戴“光荣花”,赠送慰问品和纪念品,给予困难家庭适当的救济,使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尤其是那些获得土地的贫苦农民,为保卫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欢欣鼓舞地参军入伍,出现了“父母送儿子、妻子送丈夫、兄弟争相参军”的动人场面。在部队中深入开展“诉苦三查”*诉苦三查:诉苦即诉旧社会和反动派所给予劳动人民之苦,三查即查阶级、查工作、查斗志。的新式整军运动,组织观看《白毛女》《血泪仇》《挖苦根》等文艺节目,增强官兵的阶级觉悟,激发官兵对敌人的刻骨仇恨和消灭敌人的战斗意志。结合团结互助运动,在军事训练中贯彻实施“官教兵、兵教官、兵教兵”的组训方法,发现典型后及时予以宣传表彰,有效推进全体官兵的练兵热潮。坚持在战后掩埋好烈士遗体,建好纪念标志,做好家属的慰问和优抚工作,适时地召开追悼大会,大力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正是这些切实有力的举措,为解放战争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兵员基础和思想基础。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立功运动,引领广大官兵在奋勇杀敌中赢得荣誉、铸就辉煌。立功运动,是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军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的群众性工作方式。其基本做法就是个人有个“功劳证”,连队有个“功劳簿”,家里发个“功劳状”。具体实践中主要是:首先,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鼓动,明确“人人立功、事事立功、行行出状元”的总体目标,提出“打好第一仗、争取第一功”“攻坚战中立头功”“轻伤不下火线”“保持传统、发扬优良战斗作风”等具体生动的口号。其次,注意掌握立功的方向和标准,坚持使其适合大多数群众,既能鼓励积极分子,又能动员中间分子,还能提高落后分子;立功标准掌握特殊性、经常性和创造性的原则,一看执行任务的难易,二看完成任务的多少,三看任务影响的大小。第三,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班、排和其他基层组织设立记功员,其他各级建立评功委员会;坚持记功、评功、奖功、庆功一条龙的工作制度,并争取做到记功迅速真实,评功及时公正,奖功隆重庄严,庆功广泛热烈;对立功人员颁发立功奖状、证书,授予模范称号并记入档案等等。第四,注重立功运动的发展提高,把立功运动与部队长远建设、团结互助运动和创造英模活动结合起来。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解放军各部队把立功运动发展为火线立功活动,对保证战争胜利起到了巨大作用。火线立功运动活动有三种方式:一是利用战役或战斗间隙,召开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和班务会,对干部战士前一段作战表现进行评比,选出功臣模范单位和个人后,立即报告上级党委批准,颁发正式立功令,以激励大家在下一个阶段战斗中争取更大荣誉;二是在战斗进行中,发现有显著战功和突出事迹者,由连队首长和支部负责同志根据战前规定的立功条件,临时以命令宣布战场记功,并及时报上级,请发火线立功证或嘉奖令,以鼓舞部队继续去夺取胜利;三是遇有紧急情况或有某项艰巨任务需要突破时,由领导根据情况提出立功条件,完成者,即临时以命令宣布记功,并报上级,请发立功证或嘉奖令。为了发挥火线立功的巨大鼓舞作用,各部队都广泛开展了功臣事迹的宣传活动,除在部队中宣读立功证和嘉奖令和立功令外,还散发火线贺功传单、向部队和家属发喜报,举行战壕小型庆功会等等,鼓励指战员在连续战斗中为人民不断立功。*姜思毅:《中国共产党军队政治工作七十年史》,第3卷,264~265页。
(三)严守城市政策和群众纪律,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赞誉。解放军转入战略反攻后,不但严格执行了党的保护工商业,保护公私建筑和设施、团结各阶层人民群众和宽待俘虏等各项政策,做到没有损害和破坏,而且严格执行了解放军的各项群众纪律和规定,尽力爱护和帮助城市人民,获得了广泛地赞扬,赢得了人心。*姜思毅:《中国共产党军队政治工作七十年史》,第3卷,200页。东北野战军在辽沈战役发起前就发布了《入城纪律守则》。战士们在打锦州时,面对缀满枝头的红苹果,竟无一人摘吃,在群众中传为佳话。华东野战军解放开封时,前委发出《关于进入开封城的工作指示》,强调贯彻城市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部队中响亮地提出:“爱护城市中的一砖一瓦”,人人做到“两袖清风,秋毫无犯”,赢得开封全市人民的热烈拥护。
四、建国后人民解放军荣誉制度的传承、发扬和完善
(一)大力传承和发扬战时立功运动。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志愿军各部队根据《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条例(草案)》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标准的意见》,开展了波澜壮阔的立功运动,提出了具体的“穿插立功”“筑城立功”“孤胆作战立功”“坚守阵地立功”“狙击杀敌立功”“集体立功”和“协同立功”等立功样式,成为发动群众、战胜强敌、完成作战任务的最强有力的精神武器。在三年抗美援朝战争中,全志愿军共涌现出302742名功臣,有494人获得了英雄模范称号,集体立功的单位有14个团,51个营,648个连,849个排,4391个班。在中印边境自卫反击作战中,各级党委(支部)和政治机关在力争准确的基础上,使立功运动做到了“快评快批快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官兵克服恶劣环境和英勇作战的积极性,参战部队有16.4%的个人立功,615个单位集体立功*邱圣宏:《军队政治工作史》,215页,北京,新华出版社,1994。,有效保证了反击作战的胜利,充分发扬了解放军的军人荣誉。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有114名战斗英雄。其中有“董存瑞式的战斗英雄”陶少文、李成文,“孤胆英雄”岩龙,“黄继光式的战斗英雄”杨朝芬,“侦察英雄”隆志勇等。
(二)努力探索和完善军衔制与荣誉证章制度。1955年,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制、薪金制、军衔制和颁发勋章奖章。这是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解放军荣誉建设中的重要历史事件。在1955年9月开始实行的军衔制中,共授予元帅10名,大将10名,上将57名,中将175名,少将800名,校官3.2万余名,尉官49.8万余名,还有准尉11.2万余名。*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教研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史(社会主义时期)》,75~76页,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9。解放军军衔制的实施,对于激发官兵的荣誉感,保持官兵的生机与活力,加强军队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起到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1964年中央军委提出取消军衔制度,并于1965年5月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讨论决定取消。这是解放军荣誉建设的一大损失。改革开放后,经若干年的拨乱反正和研究论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于1988年7月1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解放军实行新的军衔制至今。
与实行军衔制同等重要的荣誉事件就是颁发勋章奖章。1955年1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颁发勋章奖章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决议》规定: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战争的有功人员。1955年9月23日,毛泽东向朱德等10位元帅授勋,全军各大单位也相应地举行授勋典礼。1979年3月23日和10月20日,总政治部先后下发了《关于颁发战时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的通知》《关于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的通知》,解放军从此有了第一代统一的奖励证章。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给军队离休干部授予功勋荣誉章。2011年7月11日,总政治部下发《关于启用新式勋章、奖章、纪念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解放军于当年8月1日开始统一使用新式的勋章、奖章和纪念章至今。
(三)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评选表彰英模典型。坚持把创先争优融入部队日常工作中,广泛开展学习雷锋、学习“南京路上好八连”、学习“硬骨头六连”和学习航空兵一师等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的活动,开展创造“四好”连队、“五好”战士、“三手” “双争”*“四好”,即政治思想好、三八作风好、军事训练好、生活管理好;“五好”,即政治思想好、军事技术好、三八作风好、完成任务好、锻炼身体好;“三手”,即优等射手、特等射手、技术能手;“双争”,即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和创先争优活动,评选表彰“学习成才标兵”“爱军精武标兵”“优秀指挥员、优秀参谋”“践行强军目标标兵”,激发广大官兵在实际工作中比贡献、比干劲、比团结,掀起了人人学先进、人人赶先进和创建先进集体的热潮,涌现出一大批灿若群星的先进典型,比如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的雷锋、在1989年政治风波中英勇献身的“共和国卫士”崔国政、见义勇为的徐洪刚、复合型舰长柏耀平、学雷锋标兵及爱民模范李国安、勇战洪魔的李向群、一个人感动一座城的孟祥斌、全军爱军精武标兵何祥美、新一代模范士兵向南林、航天英雄杨利伟、忠诚党的创新理论的模范教员方永刚、保持英雄本色的忠诚卫士丁晓兵、忠诚履行使命的模范指挥员杨业功、“两弹一星”元勋、英雄军事五项队、抗震救灾英雄陆航团,等等。此外,解放军官兵在反恐维稳、安保警戒、国际维和和联合军演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以自身过硬的素质和良好的养成,树立了解放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和平之师的形象,赢得了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赞誉。
(四)不断提高军人优待抚恤和保障水平。近年来,国家和军队在提高军人优待抚恤和保障水平上做了大量工作,较大幅度提升军人工资和奖励经费标准,修订完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完善了批准烈士的情形,将执行反恐、援外、维和等任务中牺牲的情形纳入其中;新增并明确规定烈士褒扬金的标准;提高了烈士和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在军人伤亡保险的基础上,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完善提高了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标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退役军人和军属的安置、教育、就业等优待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充实完善。印发《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使广大官兵得到较多实惠,荣誉感普遍增强。
(五)组织开展纪念仪式和庆典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根据全国政协决定,把阅兵列为国庆大典的一项重要内容。从1949年开国大典至建国60周年,共举行了14次国庆阅兵。每次阅兵,都使官兵倍感光荣和自豪。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9月3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12月13日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2014年首个公祭日当天,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活动,并发表重要讲话,全军官兵举办了大规模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2015年,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组织盛大阅兵,并以多种方式向近21万名抗战老战士、老同志、抗战将领、为中国抗战胜利作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或其遗属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表彰他们的历史功勋,彰显他们的荣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