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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思考

2016-01-06霍卓莉焦知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24期
关键词:公众政府信息

□文/霍卓莉焦知岳

(1.中共湛江市委党校 广东·湛江;2.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 河北·石家庄)

进入现代社会后,信息的重要性在政府活动、经济生活中以无以复加的状态出现。而信息所具有的“广泛性、时效性、知识性、倍增性、可分享性、可度量性、可存储积累性”的特点,使得其在当下的互联网时代的效应更加凸显。而“政府作为权威信息的搜集者、生产者、消费者和发布者,决定了其掌握更多信息资源的使然性”。但“掌握”并不等同于“占有”,政府在掌握信息资源的同时,也要将其中有价值的信息传播给外界。作为受益最广泛的群体——公众,需要权威信息来指导自身日常工作与社会生活以及经济活动。故而,在不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公众个人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让信息公开、透明化,促进信息流向公众,实现信息服务社会的应有属性。

2013年9月18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六项具体任务和措施,其中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出了系统部署。时至今日,公众的政治民主意识与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相较以往更为强烈,而信息公开既能够帮助公众更了解政府作为,亦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搭建了一条政府与公民良好互动的渠道。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与公众之间互动关系为切入点,对如何建立与维护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进行研究,以期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进行,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助力实现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目标。

一、政府信息公开政民互动取得的成效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无知之幕”的观点:假设众人面前有一面幕帘,掀开幕帘前,每个人并不知悉自己和对方的社会角色,亦不知道掀开幕帘后彼此的身份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为了避免众人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给出不公正的意见,此时众人进行探讨,共同制定的社会契约和社会规则将是最公正的。同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的参与、政府与公民的沟通与互动不能被忽视,有了公民的参与和回应,信息公开才会有意义。也就是说,在博弈和妥协中达成意见的状态是最符合当下社会发展趋势的。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信息公开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与公民的互动亦是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升政府公信力,推动我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但最终还是为了公民的利益而付诸努力。只有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实现信息有公开有回馈,才能使政府与公民各自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即政府形象与公信力得到巨大提升、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而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得到保障。目前来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政民互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信息公开工作自身得到很大发展、我国公众的信息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等。

(一)信息公开工作自身得到很大发展。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近年来政府在这方面的资源投入力度持续加大,取得较大进展。一是机构建设方面。国务院办公厅率先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省政府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市县一级安排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制度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各地都因地制宜,做好本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安排,其中包括保密审查、协调工作、考评、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三是平台建设方面。目前,除了诸如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以互联网为依托衍生出的新兴媒体迅速崛起发展,数字媒体、手机短信、网络媒体等迅速成为大众使用频率更高的传播媒介。借助新兴媒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时俱进,各地各级政府开始设立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等,为高效便捷发布信息增添助力。

(二)公众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从2008年到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已施行7周年。从“三公”经费逐步公开,到政务网站和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开设,再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通报,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力度不断加大。每年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数量以千万计,除了满足公众日常需求的信息外,公众还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对于信息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据统计,每年都有数十万件信息公开申请被提交至行政机关,其中约80%的申请能够得到满足。

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与公民互动存在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过程远比其字面意思复杂。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收效明显,但在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方面仍旧存在种种不足,这恰恰制约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工作。一方面从政府信息公开主管角度而言,把握信息公开的尺度难、满足公众信息公开需求难、舆论压力亦是难以应对;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理念与具体工作程度方面,缺乏人本理念、关键信息公开难度大、与公民互动少、非理性互动、非有效互动的问题依旧常见等等。因此,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需要在以下环节进行完善与提高:

(一)公开信息内容不够明晰。首先是公开内容方面。多数地方政府能够保证信息公开的数量,但在公开的质量方面还需要提升。例如,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汇总报告多提政绩,而对存在的问题或是公众希望公开的诸如官员、利益集团相关利益的、财政预决算等方面的关键信息公开的较少甚至刻意回避;同时,政府作为权威信息的发布源,反而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的问题,与专业新闻网站差距很大;或者公开内容存在断章取义的问题,若有敏感事件发生或被纠错,极易引发舆论危机。另外,信息公开也存在着公开随意以及不严谨的问题。其次是呈现方式方面。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未从公众角度出发,信息公开中多使用专业术语和数据,缺乏通俗语言的使用,影响公众的理解和公开的效果。上述内容皆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明晰化,有待于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内容的完善。

(二)运用的平台有待完善。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公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亦随之不断更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办的网站约7万多个。但需引起注意的是,虽然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建设能够做到与时俱进,但在现实中,一部分地方政府对平台建设不力,出现网站内容陈旧、设置的栏目长期不更新、信息不实用等各种问题。创建政府官方网站的初衷是运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提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但种种问题表明,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对政府网站使用的不完全性反而制约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反思并继续完善信息公开的平台,以扭转这种情况。

(三)社会关切回应少、政民互动有效性不足。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实施的是单中心的排他式管理,对于其他的主体加入到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虽不反对,但很明显也并不提倡,至少在当前情况下依旧如此,这种情况亦是投射到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目前来看,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公布多回应少、告知多说明少”的问题,例如面对社会关切不回应、发声少,对于公众提出的质疑与不解后续解读力度不够,而且公众较难参与政府决策过程,或是在征集意见方面存在“重征集、轻处理”的问题等等。需要说明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不仅在于“公开”,更在于“回应”。可以这样说,缺少政府回应的信息公开对于公众而言自然失去了公开的意义所在。上述情况表明,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与沟通工作进展不力,久而久之会引发公众的不满情绪,不利于政府工作开展,甚至给政府形象与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

(四)主动公开意愿不足,依申请公开力度不够。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从上到下进行的一场自我改革,目的是为了推动自身转型成为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以及法治政府。然而,仅仅依靠政府方面的努力并不能达到推动信息公开的目的和效果,一旦涉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核心利益,政府自身同样会“自我逃避”。因此,这就需要公众参与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公众加入到依申请公开的工作中,通过一己之力,对于涉及自身利益或是公共利益的问题向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提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但目前效果并不理想。一是政府主动公开意愿不足,仍旧以保密为理由拒绝相关信息的公布;二是信息公开受限于制度。例如《条例》中强调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但对于“例外”的规定很宽泛。另外,《条例》中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该规定为一些行政机关逃避信息公开提供了“合法的”依据。由此可见,观念上的陈旧思想、制度上的不当设计,这些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动带来了不小的阻力。

三、促进政民良性互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一)互动理念的转变

1、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以人为本,公开的内容与方式应当从公众的角度出发。首先在内容方面,政府应多公布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实用性。同时,对于社会关切的信息也要做到及时公开并有回应;其次在公开方式上,应当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对信息中的专业术语和数据做好相应的解读,帮助公众解疑释惑,做到让公众“看得到、听得懂”,使政府信息公开更加符合公众的诉求。

2、治理理念的形成。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虽有一字之差,但施行的涵义与影响却具有深刻不同。社会管理更强调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控制与利用,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被更加鲜明的突显。而社会治理提出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发号施令者与掌控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同样可以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来。由此可见,社会治理更加倡导让政府以合作者的身份履行职能,对政府与公众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地位提出平等的概念。较之从前,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因此可以这样认为,治理的理念倡导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提出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政府应当学会借助其他外在的力量进行社会事务的治理。政府需要借鉴治理理念来推动信息公开的进程,不仅公开信息,也要和公众进行良性的互动,突显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体系。

(二)制度层面的完善与设计。事实证明,没有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的引导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只能到达一定程度,取得些许的成效,但若向前进行更深程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恐怕阻力重重。因此,唯有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才能使得政府对信息公开实施更深层次、更大力度的作为。

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施行,公众关于政府信息方面的需求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满足。2013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增强信息公开的有效性与回应性而作出制度安排。为了避免出现上文中的诸如信息公开范围、内容不够明晰的问题,各级政府应出台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公开办法,并与国家层面的制度能够进行良好的对接,同时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够明确的问题得到细化并具备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三)对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改进。完善公众参与互动与反馈的机制与渠道,并鼓励发展相关信息技术。也就是在媒介方面,政府不仅要搭建好平台与渠道,还要发散思维,让对话的渠道更加丰富、多样化,同时也要保障公众的声音不仅能够发出,政府亦要能够倾听得到。确保搭建的平台要畅通无阻、有效发挥它的功能与效用。

1、合理搭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设置的信息公开的平台能够合乎情理。这里的“情理”是指政府与公众对话的平台既能够让精英阶层参与进来,也能够保证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因为很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条件最困难的民众反而没有享有应有的权利。所以,相关政府部门在发布信息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这一事实,既能够创新思维,平台建立合乎情理,也能够保障不同群体参与信息公开的过程,体现出政府信息公开正义的原则与逻辑。

2、改进平台建设。政府部门应将信息公开平台进一步完善。例如政府官方网站的栏目内容应时常更新,更新的内容要有针对性与实用性,并且加强重大事件的信息及时发布以及对重要政策进行及时解读,提升信息发布有效性。并且,加强平台建设的同时也要强化政府与公众的沟通,设置栏目引导双方良性互动。

(四)加强公众在信息公开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对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工作呈现自上而下进行的状态。也就是说,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力量来自政府本身,而非公众和社会。并且,在责任追究方面未作出有效规定,一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信息公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基本上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处分”等内部责任追究,缺乏监督的效果与意义所在。

故而,应当成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与工作经费,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监督与考核工作,同时强化公众对于信息公开满意度在监督考核工作中的分值,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保证监督考核工作进行的公正性,以外部监督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

[1]熊先杰.我国信息资源共享刍议[D].吉林:吉林大学,2004.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段国华,后向东.政府信息公开:成效客观未来可期[J].中国行政管理,2014.6.

[4]张洋.政府网站“涨粉”有空间解决问题加强信息内容建设[N].人民日报,20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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