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东汉的“削爵抵罪”
2016-01-04孙震
孙震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0024)
浅论东汉的“削爵抵罪”
孙震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0024)
富谷至在《秦汉刑罚制度研究》中以朱穆为例提出东汉时爵位在“削爵抵罪”中的作用十分微弱。作者认为东汉时高官并不自然而然地拥有高爵,而且东汉时爵位在“削爵抵罪”中的作用是日益微乎其微的。
东汉 “削爵抵罪” 官爵授予 刑罚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富谷至在《秦汉刑罚制度研究》中对有爵位犯罪是否可以通过削夺爵位进行减免进行了讨论,并以朱穆为例证明爵位对刑罚减免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认为“虽然不能确定作为州刺史的朱穆的爵级是多少,但估计一个二千石官拥有的爵位,肯定会高于六百石的官爵五大夫,拥有高爵的朱穆并没有用削爵的办法争取刑减免”①。笔者对冨谷至先生引用的这个例子有两个问题:一是高官是否会自然而然地拥有爵位,二是东汉时期“削爵抵罪”的作用是否微乎其微,下面就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究。
二、东汉官爵的授予
东汉时期沿袭了西汉爵位授予的方式,但同时又有自己的一些方式。东汉时爵位的授予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东汉初年因军功而授爵
1.东汉初期功臣封爵。东汉初期因光武帝对在开国战争中立下军功的军授予爵位,如高密侯邓禹、全椒侯马成、广平侯吴汉等。
2.东汉统治时因其他战功而被封为爵。出击匈奴封侯。窦宪击北单于,“诏使中郎将持节即五原拜宪大将军,封武阳侯,食邑二万户”②。
平羌族叛乱封侯。“四年,(马防)封防颍阳侯,光为许侯,兄弟二人各六千户”③。
镇压农民起义封侯。“(度)尚出兵三年,群寇悉定。(延熹)七年,封右乡侯”④。“(抗徐)击太山贼公孙举等,破平之,斩首三千余级,封乌程东乡侯五百户”⑤。
(二)恩封
1.绍封。永初七年,邓太后绍封大批功臣后为侯。如封万封孙万修为曲平亭侯,马援孙马朗为合乡侯等。
2.分封。高密侯邓禹薨,光武帝分禹封为三国:长子震为高密侯,袭为昌安侯,珍为夷安侯。
3.袭公主爵位。马定因其母为获嘉公主,因而袭封获嘉侯。马奋为平阳公主子,因而袭封平阳侯。
4.外戚封爵位。建武十三年,外戚恩泽封者四十五人。到东汉末年,由于外戚擅权,对外戚的封侯更是数不胜数。
5.宦官封爵位。延熹二年,桓帝利用宦官单超等人诛杀了大将军梁冀及其党羽,桓帝下诏封超新丰侯,徐璜武原侯,具瑷东武阳侯,左悺上蔡侯,唐衡汝阳侯。东汉末年,对宦者封爵十分频繁,而且数量众多。
6.因定策功封爵。胡广、徐防、张禹、尹勤等人,皆因定策立桓帝而被封侯。
7.因侍讲有劳封爵。“其年,追济侍讲有劳,封子根为蔡阳乡侯”⑥。
8.因出使西域封爵。班超在西域立下了汗马功劳,因而被封为定远侯。
这些是东汉政府几种最常见的封爵方式。从这些封爵的方式可以看出,东汉政府在封爵方面都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封爵必须得到皇帝的诏许。换而言之,没有皇帝的诏许,即使官秩再大、官位再高,也是没有爵位的。根据史料的记载,邓彪虽为太傅,位列三公,但并没有因此自然而然地拥有爵位,而是只有当皇帝“赐”其为关内侯时,才拥有关内侯的爵位。
再看朱穆的例子。《后汉书》中只提到他官秩达到二千石,并未记录他们因受到皇帝的诏书而被封为相应的爵位。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朱穆虽然官秩为二千石,但由于没有得到皇帝的诏许,并不拥有爵位。在富谷至之所以在《秦汉刑罚制度研究》一书中使用没有爵位的朱穆证明爵位在减免刑罚方面的作用是十分微弱的⑦,这似乎并不恰当。
三、关于东汉爵位在刑罚中的作用
(一)西汉爵位在刑罚中的作用
西汉的一些法律、诏令中明确提到可以“削爵抵罪”。如:
1.“孝景中四年,(宋昌)有罪,夺爵一级,为关内侯”(《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2.“孝景七年三月丙寅封,坐后父故削爵一级,为关内侯”(《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3.“(义阳侯乌厉温敦)五凤四年,坐子尹细王谋反,削爵,为关内侯”(《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
4.“甘露元年,(丙顯)坐酎宗庙骑至司马门,不敬,削爵一级,为关内侯”(《汉书·外戚恩泽侯表》)。
5.“甘露中,(魏弘)有罪,削爵,为关内侯”(《汉书·魏
相传》)。
6.“(韦玄成)后以列侯侍祀孝惠庙,当晨入庙,天雨淖,不驾驷马车而骑至庙下,有司劾奏,等辈数人皆削爵为关内侯”(《汉书·韦玄成传》)。
上述史料是西汉时对“削爵抵罪”的一些记录。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在处罚时间上:上述史料均发生在宣帝之前。
从所犯罪名上:适应“削爵抵罪”的罪名比较分散。第2条史料是因为“后父故”而被削爵;第2条史料是因为“坐子尹细王谋反”而被削爵;第4、6因违反礼制而被削爵;第1、3未表明罪因。
在处罚中,对这些有罪或有过失的人员均“削爵一级”或“皆削爵”为“关内侯”的处罚,说明这些人员在削爵之前均为列侯,说明西汉存在通过削爵享受减轻刑罚的恩典。
削爵必夺爵士。上述例子中的这些人均为殓必,有自己的食邑,被削为关内侯后,食邑也一并消失。
因此,西汉确实存在“削爵抵罪”的现象,而且“削爵抵罪”的过程中,爵位确实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
(二)东汉时爵位在刑罚中的作用
西汉已经很明确地提到爵位在“削爵抵罪”中确实发挥明确的作用。那么在东汉,爵位在“削爵抵罪”的过程中,是否会发挥作用呢?
首先让我们看两则史料:
“延熹二年,大将军梁冀诛,(胡)广与司徒韩縯、司空孙朗坐不卫宫,皆减死一等,夺爵士,免为庶人”(《后汉书·胡广传》)。
“司徒韩縯、司空孙朗并坐卫宫止长亭,减死一等,以爵赎之”(《东观汉记·桓帝》)。
这两条史料实际上是同一件事情,都是对当时“削爵抵罪”的比较明确的记录。胡广、韩縯、孙朗三人同日封侯,胡广为育阳安乐乡侯,韩縯和孙朗所封侯并未提到。在诛杀大将军梁冀时,三人作为高级官僚,未能尽到其职责,因而被处以“减死一等”的处罚,最终被“夺爵士”、“免为庶人”。从这个例子中,暂不论这三人的爵位是削去某几个级别还是一次性削完,仅从其“夺爵士”、“免为庶人”的过程和结果看,“削爵抵罪”的作用还是有一些的。
《后汉书》中还记有其他史料:
一是杨琁。“高祖父茂,本河东人,从光武征伐,为威寇将军,封乌伤新阳乡侯。建武中就国,传封三世,有罪国除,因而家焉。父扶交阯刺史,有理能名”⑧。这条资料记载了杨琁高祖父茂,因功被封为乌伤新阳乡侯,传三世到其祖父后因有罪而被削爵除国。但从“(杨琁)父扶交阯刺史,有理能名”看,很可能杨琁的祖父被用削爵的方式抵罪,因此杨琁的父亲并未受到杨琁祖父罪责的影响,仍然可以出仕,得到高官,似乎又可以证明有爵者确实可以削爵以抵罪。
二是张禹。“永初元年,以定策功封安乡侯,食邑千二百户”,永初五年,“以阴阳不和策免”。从这条记录看,张禹仅由于过失而策免,若依照“削爵抵罪”的原则,完全可以通过削去或贬低其爵位抵罪,但从“策免”的结果看,似乎爵位在抵罪方面并未起到有效作用。
从前面几则史料可以看出:
东汉确实存在“削爵抵罪”的现象,但相比于西汉而言,这种情况显得太少了,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造成东汉“削爵抵罪”现象减少的原因,是因为到了东汉中晚期,爵在官僚体系中的作用有了明显衰弱,以致爵位无法再起到“削爵抵罪”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取得爵位的最基本原则就是得到皇帝的诏许;东汉确实存在“削爵抵罪”现象,但数量很少,无法证明东汉时存在大规模的“削爵抵罪”现象;随着时代的变迁,爵制逐渐衰落,爵位在“削爵抵罪”中所起的作用十分微弱。
注释:
①⑦冨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
②③④⑤⑥⑧[宋]范晔.后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