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获得Ku频段新增频率划分
2016-01-03云菲
中国获得Ku频段新增频率划分
2015年11月,2015年世界无线通信大会(WRC-15)在瑞士日内瓦召开。本届WRC-15共设有30多项议题,内容涉及国际移动通信(IMT)、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开发利用、航空业安全运营和航空器制造、载人航天和空间科学研究、智能交通和水上交通通信、公共应急救灾通信等方面。本届会议对于卫星产业界人士最大的利好消息是给卫星固定业务(仅限用于对地静止卫星)在Ku频段增加主要业务频率划分,即一区增加14.5GHz~14.75GHz(上行)、13.4GHz~13.65GHz(下行);二区增加14.5GHz~14.75GHz(上行);三区增加14.5GHz~14.8GHz(上行)。而中国代表团取得的最大成果是,本届WRC-15决定对加入新决议的国家(含中国)去除“14.5GHz~14.75GHz频段在一区、14.5GHz~14.8GHz频段在三区的原有卫星固定业务划分仅限用于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AP30A)而不能用于常规通信卫星”这一限制。按照WRC-15的决定,上述频率用于常规通信卫星,可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卫星固定业务Ku频段频谱严重匮乏的情况,将对未来卫星通信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卫星频率和轨位资源是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平等、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随着空间技术的发展和卫星应用的大量增加,卫星频率资源日益紧张。卫星频率和轨位分配应遵守的国际法规,主要包括联合国《外层空间宣言》、《外层空间条约》、《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及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程序规则》、《建议书》等。根据《无线电规则》第二章第5条“频率划分”:空间业务频率划分,低端涉及2501kHz的空间研究业务,高端涉及275GHz的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根据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卫星发射之前必须进行卫星网络轨位和频率的申报,并与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干卫星运营公司)完成干扰协调。《无线电规则》规定,卫星轨位和频率资源的占用并不具有排他性与永久性,只是在与其他轨位和频率相同或临近的卫星网络的协调谈判当中占据相对的优先地位。但是在卫星网络的整个使用周期内,这样的协调谈判有可能无法结束。各国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都在抢占卫星轨道位置。因此,如何保护好、用好我国申报的卫星轨位和频率资源,加强卫星网络的协调和有关频率共用的研究,是我国卫星产业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
中国的卫星资源管理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等。自中国加入空间开发的国际公约以来,随着中国卫星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国内法规对加强卫星频率和轨位资源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维护中国卫星频率和轨位资源的合法权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参照并遵循《无线电规则》,对各种无线电业务包括空间业务使用的频段作了划分规定,是中国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频率管理政策文件,是国家进行无线电频率中长期规划的依据。
卫星固定业务是目前绝大多数常规通信卫星提供的业务类型,主要使用C、Ku频段频谱资源,而随着地面移动通信IMT系统对C频段的大量使用,Ku频段已成为卫星固定业务拓展频谱资源的主要频段。但从全球来看,目前常规固定卫星业务在Ku频段的频率资源已经被充分使用,而随着互联网业务、视频发布业务增加,Ku频段频谱需求却快速增长。解决Ku频段频谱需求与供应之间的矛盾成为本届WRC-15重要议题。此外,卫星传输通常上下行(地对空和空对地)是对称的,即上行与下行需要使用同等带宽的频谱,而在WRC-15之前的频率划分中,国际电联二区和我国所处的三区常规固定卫星业务Ku频段下行划分频谱比上行分别多200MHz和300MHz。为此,WRC-12大会决定设立1.6议题,在Ku频段开展兼容性研究,由WRC-15大会考虑为卫星固定业务增加可能的主要业务划分,以更加有效地利用频谱资源并有效缓解卫星固定业务在Ku频段频谱资源紧张的状况。经过3年多的研究,各国推荐形成的主要候选频段为13.4GHz~13.65GHz(下行)和14.5GHz~14.8GHz(上行)。前者需要解决好对同频段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EESS)的保护问题,后者则需要解决好对航空移动业务(AMS)和一、三区的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AP30A)的保护问题。
我国作为卫星应用大国,在上述频段上都有新增卫星固定业务划分的需求,但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对现有业务的保护。我国计划发射的风云三号降水测量卫星搭载的降水测量雷达拟使用频率包含了13.4GHz~13.65GHz频段这一频段。该星载雷达灵敏度高,接收的地表反射回波易受到卫星固定业务下行的反射干扰,可能导致探测数据质量降级。为保护我国未来的降水测量雷达系统,我国提出了三项具体保护措施,并被大会采纳。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大会讨论中,只有中国明确提出诉求。
WRC-15的1.6议题最终结果既实现了对我国现有业务的保护,又为我国卫星通信产业获得了新增频率划分,形成了对我国有利的参会成果,也给了我们在卫星频率及轨道资源管理上的启示。
我们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获得国内外卫星业务领域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动态,分析频率/轨位规划需求,制订国家卫星频率/轨位申报和使用的中长期战略规划。频率/轨位需求应作为卫星系统总体需求的一部分进行论证。在卫星系统立项、论证阶段同时开展资料申报工作,并根据需要进行有关国际国内协调。
卫星系统频率/轨位申报和协调,通常要涉及到其他国家、国内其他部门及其他无线电业务,是一项复杂而又时限严格的工作,需要严格遵守《无线电规则》等规定的卫星网络申报、协调和通知阶段的时限,以及时获得所需的频率/轨位资源。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利于我国卫星产业发展的措施,争取最大限度取得合法权益。
● 文_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