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与儒家
2015-12-30吴晓波
吴晓波
有两块相连的土地,分别属于两个地主,一块用作养牛,另一块用作种麦。牛群常常跑到麦地去吃麦,给麦地的主人造成了损失。应该如何解决这个纠纷呢?
稍稍熟悉经济学的人都知道,这个故事的提出者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他由此推导出著名的“科斯定律”(又称“不变定律”)。科斯经过一系列的推导,得出的结论是:只要养牛地主和种麦地主的权利有清楚的界定,那么,他们之间就可以根据市场收益来确定是让牛吃麦,还是保护麦场,少养牛,然后协商利益分配。
科斯据此提出“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必要的先决条件”,他因这一发现而获得了199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现在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提出问题:如果科斯所描述的情况发生在传统中国,儒家将怎样解决这个纠纷?
儒家绝对不会采取科斯的做法,因为,在儒家看来,你养的牛跑到别人的麦田里去吃麦,显然是没有道德的事情,所以,能约束住牛的地主就是有道德的人,反之就是在道德上有瑕疵的人。要解决这个纠纷,唯一的办法是用道德约束,“井水不犯河水”。在如此的教化下,养牛地主和种麦地主将各自约束,划界相处,他们的道德因此得到升华,可是既定资源下的产出潜力则被完全地压制了。
换而言之,儒家的做法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科斯的做法是“己所欲,施于人”。
前者思考的起点是“有序前提下的道德约束”,后者则是“规范前提下的效益产生”。我们可以把这两者的不同抉择,看成是东西方商业文明的分野。在儒家伦理之下,道德替代了市场,社会得以在低效率的水平上保持稳定;而在科斯主义之下,业主的产权得到保护,在此基础上,资源市场化的自由交易得到鼓励。
事实上,科斯的这一推论是长期思想进步的结果,更早时期的马克斯·韦伯就在自己的著作中,将“人被赚钱动机所左右,把获利作为人生的最终目的。在经济上获利不再从属于人满足自己物质需要的手段”,视为资本主义的一条首要原则,他引用美国思想家富兰克林(他同时是一位企业家和政治家)的观点:“个人有增加自己资本的责任,而增加资本本身就是目的。”这从根本上认同了企业家职业的正当性和独立性。
中国是全世界最早进行职业分工的国家,早在公元前8世纪就有了“士农工商,四民分业”,可是在私人产权的认定上,却掉进了“道德的陷阱”。当年读黄仁宇的《万历十五年》,便见他在此处找到了问题的关键:“中国两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地方官所关心的是他们的考核……扶植私人商业的发展,则照例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何况商业的发展,如照资本主义的产权法,必须承认私人财产的绝对性。这绝对性超过儒家传统的道德观念,就这一点,即与‘四书所倡导的宗旨相悖。”
在儒家看来,社会治理的最佳模式,就是用道德伦理来调节冲突,用礼义廉耻来强调秩序,再加上严酷的国法族规体系。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曾说:西方超过中国、印度等东方文明古国,并非由于技术进步,真正的动力是产权保护,特别是对企业产权、知识产权以及继承权的保护,由此创造了西方文明。
这真的是一个极具讽刺性的事实:中国人是世界上最注重现世享乐的,也是各种族中唯一可与犹太人在商业天赋上匹敌的,但是在公共意识上缺乏对私人产权的保护,并对财富本身抱持了一种奇怪的“洁癖”。
(步步清风摘自浙江大学出版社《把生命浪费在美好的事物上》一书,喻 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