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铃薯育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5-12-30王登社郦海龙牛丽娟
王登社,郦海龙,牛丽娟
(雪川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河北 察北 076481)
产业开发
中国马铃薯育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王登社*,郦海龙,牛丽娟
(雪川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河北 察北 076481)
通过对中国马铃薯育种存在的品种保护的整体观念不强,没有形成品种有偿使用的市场机制,育种以科研院所为主,育种方向偏离市场需求,育种节奏也无法跟上市场发展,审定品种类型单一,加工品种奇缺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且品种审定滞后于市场发展,企业缺乏育种能力等体制和观念问题的探讨,提出改变原有马铃薯育种体制,提高企业的育种实力,提升马铃薯新品种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修改品种区域试验中品种评价标准,改善区域试验条件,使品种审定符合市场需求的建议和解决办法,指出构建一个促使马铃薯育种长效发展的社会市场机制是当务之急。
马铃薯;育种;品种保护;品种审定
马铃薯是世界上仅次于小麦、水稻、玉米之后的第四大粮食作物[1],随着国内马铃薯产业的不断发展和受到国际趋势的影响,进入21世纪中国已成为马铃薯生产第一大国[1-3]。但是,在中国马铃薯产业发展的背后也潜藏着危机和问题。马铃薯育种水平低,专用型加工品种奇缺[4];种植机械化程度不高,脱毒种薯普及率低[1];加工利用水平有限,且产业链短[5]。以上问题都将抑制中国马铃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其中育种水平低不仅制约中国马铃薯种业向前发展,而且还严重阻碍了中国马铃薯加工产业的持续发展,是制约马铃薯产业发展的根本问题之一。中国马铃薯育种水平低这一情况不仅有其技术和投入不足的原因,还有育种体制和观念的原因,本文通过对马铃薯育种在体制和观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希望能对中国马铃薯育种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 马铃薯生产及育种取得的成就
2001~2011年中国马铃薯播种面积由471.88万hm2[6]增加到542.7万hm2[1],平均每年增加7.08万hm2,单产也从13.7 t/hm2[6]增加到16.28 t/hm2[1],另一方面,中国品种选育工作也迅速发展,20世纪30年代开始从国外引种,到20世纪50年代着手杂交育种[6],再到21世纪初中国从事马铃薯育种的单位有35个[2],1996~2006年,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有23个,比过去50年的总数还多,到2006年中国共选育270多个品种[3],其中‘克新1号’、‘中薯3号’、‘合作88’等品种均有广泛的种植。回顾中国马铃薯产业发展是辉煌的,是举世瞩目的,相信随着马铃薯主粮化进程的推进,中国马铃薯产业将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2 马铃薯品种选育中存在的体制及观念问题
2.1品种保护的整体观念不强,没有形成品种有偿使用的市场机制
一方面,中国品种保护的整体观念不强:中国从1999年加入UPOV1978文本以来[7],截止到2014年共有品种保护申请量11 817例[8],授权量4 758例[8],授权比重达40.26%,但是如表1所示,不论马铃薯的品种保护申请量还是授权量均远低于中国其他主要农作物,其中马铃薯申请量仅为78例,授权量17例,授权比重仅为21.79%,授权比重低于国内平均水平,与此同时马铃薯与小麦、玉米、水稻在表1中的差距基本可以用天壤之别来形容。马铃薯育种水平发达的荷兰仅2014年马铃薯品种的授权量就为46例[9],是中国15年马铃薯授权量的2.7倍。由此可见中国的马铃薯品种保护整体观念不仅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水平,而且也落后于国内其他主要农作物。
另一方面马铃薯品种侵权现象严重:数年选育的新品种,一旦投放到市场便会被侵权,品种专利费则无法获得,育种的经济效益也难于实现。以‘冀张薯8号’(又名2191)为例,该品种于2006年通过国家品种审定[10],2010年9月1日获得品种授权[8],时至今日‘冀张薯8号’已经成为张家口坝上地区主要的中晚熟品种,并被广大制种单位和个人广泛繁殖,但是这些单位和个人并没有得到‘冀张薯8号’的品种权人的授权,也没有人支付过任何品种专利费。因此国内企业的育种积极性不高(主要靠扩繁原有品种盈利,导致老品种长期占据市场),品种很难推陈出新。与中国情况不同,国际上马铃薯育种发达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品种保护,英国的马铃薯育种研究所经费早已实现自给自足,而其经费的80%来源于品种专利费[11],在荷兰每繁殖100 kg种薯都要向育种者缴纳2.5欧元专利费,因此这些国家的育种者和企业对育种极为重视,品种的更新换代也较快。
2.2育种以科研院所为主,育种节奏无法跟上市场发展
中国的育种体系是参照前苏联模式,以科研院所为育种的主力军,在这种体系的带动下科研院所育出了全国95%以上的马铃薯品种[2],由于中国马铃薯育种起步晚,这种以科研院所为主体的育种体系有利于集中有限的科研力量、资金于一点,开展突破性的科技研究,因此这种体制在建立之初对中国的马铃薯育种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原有的马铃薯育种体系也开始悄然瓦解[2],其存在的问题也相应突显出来。首先,科研院所的育种节奏无法跟上市场发展,育种目标时常偏离市场需求,育出的新品种市场转化率低,以早熟鲜食品种为例,市场需要的早熟鲜食品种一般应具备早熟,炒食和蒸煮风味、口感好,耐贮运,椭圆形,黄皮或红皮黄肉,表面光滑,芽眼浅等特点[3],中国虽然选育出‘东农303’、‘克新4号’、‘中薯3号’等早熟品种,但是由于这些品种某些特性无法迎合市场的主流需求,推广面积有限,而目前市场主流早熟鲜食品种为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从荷兰引进的‘费乌瑞它’[12],据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统计[13],2003年‘费乌瑞它’(又名‘荷兰15’、‘荷兰7号’、‘津引8号’、‘薯引1号’[12])播种面积为24.18万hm2[13]占当时全国马铃薯播种面积的5.8%,而中国自育的最重要的早熟品种‘东农303’[2]的播种面积为9.86万hm2[13],仅占当时全国马铃薯播种面积的2.3%。伴随着二作区和冬作区马铃薯种植的发展,‘费乌瑞它’的播种面积也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费乌瑞它’在荷兰早已被淘汰出市场。
表1 1999~2014年中国主要农作物品种保护申请及授权情况Table 1 Situation of application and authorization in Chinese variety protect for Chinese staple crops from 1999 to 2014
其次,按照市场的一般规律,一个产品能否被广泛推广不仅依赖产品自身的科技水平、产品的消费需求和产品质量,还依靠强大的市场销售网络和科学合理的营销手段,对以科研为主的科研院所来说,销售网络和营销手段显然是短板,即使科研院所育成了适销对路的新品种,也会因为市场推广的原因,影响其在国内外的广泛迅速的推广。
第三,从经费来源来看中国育种科研经费大部分由国家承担,而国家对育种成本的回收却没有要求,且中国农民自留种现象严重[11],农民自留种并私下扩散又很难追究侵权责任,因此育种机构对选育品种的品种保护及品种专利费的收取不够重视也难以获得,从而又进一步纵容了品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从经费流向来看,大部分农业科研经费都流向了国有科研院所和教学单位,真正流到企业的科研经费非常少,从而又加剧了科研成果和科研成果转化的脱钩,这也是形成了中国农业科研创新率不高,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之一。
2.3审定品种类型单一、加工品种奇缺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且品种审定滞后于市场发展
一方面审定品种类型单一。如表2所列2006~
2014年共有41个不同马铃薯品种通过国家品种审定[10,14-22],从用途来看鲜食品种33个,占所有审定品种的80.49%,薯片加工品种4个,占审定品种的9.76%,薯条和淀粉加工品种均为2个,均占审定品种的4.88%。从熟性看早熟品种7个,中晚熟品种32个,分别占审定品种的17.07%和78.05%,由此可见中晚熟鲜食品种仍占据中国国审品种的主体地位,早熟及专用加工品种奇缺的问题[3]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另一方面,品种审定滞后市场发展。品种使用的合法化是生产安全的第一要素,品种审定应与市场需要同步[24],但是由于中国品种区域试验以产量为主要评价标准[11,25],而且试验条件贴近普通农户生产现状,试验地给水肥能力有限,许多新品种在当前的区域试验条件下无法充分发挥其产量优势,导致品质优良的新品种不能通过审定投入生产,但是生产上又急需这些新品种,因此品种审定滞后于推广的情况屡见不鲜,即某个品种在某个地方没有或通过国家或地方审定,已经大面积生产并销售,这就使生产和经营者毫无悬念地处于高风险之中,且也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秩序。
2.4企业缺乏育种能力,无法担当育种主力军的重任
中国马铃薯种薯企业规模偏小,基地面积在600 hm2以上的企业大约20余家,最大企业的年产值也就几亿元[26]。虽然企业通过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借鉴欧美种薯生产管理经验,企业的制种水平和种薯质量确实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由于企业自身科研基础薄弱,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科研设备,且研发资金有限,又无法得到国家育种资金和科技项目的扶持,导致中国种薯企业整体科研水平低下,绝大多数企业没有独立完成马铃薯育种的实力。如表2所列,9年中通过国审的41个品种没有一个是企业培育的,这与欧洲国家的马铃薯育种工作大部分是在育种站和私人种薯公司完成的情况[11]形成鲜明的对比。当前中国正处在新老育种体制过渡期,并随着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建立,企业将在新的马铃薯育种体制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因此快速提升企业的育种能力应成为当前中国马铃薯育种的重要任务之一。
表2 2006~2014年通过国家品种审定马铃薯品种Table 2 Registered potato varieties by state from 2006 to 2014
3 根据马铃薯育种存在的体制和观念问题提出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3.1改变原有育种体制,提高企业育种能力
改过去以科研院所为育种主体的育种体制,为科研院所与企业为主体,自由育种家为辅助的育种体制,建立科研院所,企业和自由育种家之间的育种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以增进科研院所,企业,自由育种家三者之间的互动;鼓励科研院所的育种人员在企业中兼职从事育种工作;政府还应大力推进马铃薯新品种权交易服务,建立新品种权交易平台,加速授权品种供需对接和转化应用,实现新品种的经济效益;在国家的育种项目中应将选育品种的市场实现和育种成本的有效回收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依据;鼓励育种机构转制成立育种公司,或和企业合资建立以马铃薯品种选育和推广为主营业务育种型种薯企业,并增加资金和政策的扶持力度;组织实施增强企业育种能力扶持项目,开展育种机构与企业1对1或1对2的扶持计划,向企业普及育种技术并培养企业育种人才,提高企业新品种研发能力;国家育种项目应当吸纳企业参加从而提高企业对于育种项目的研发和管理能力,并且也可以发挥企业在市场推广中的优势;对于有自行育种计划的企业,国家应给予技术和资金扶持,推动企业育种计划的有效实施。
3.2全面提升对马铃薯新品种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
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全面地提高马铃薯品种权人的维权意识,建立品种有偿使用的社会市场机制,激励和引导育种机构和企业创造更多的育种成果,推动马铃薯育种的发展;尽快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27];政府相关部门还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提升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能力,例如,针对新品种权申请与授权效率低,影响植物新品种市场价值的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及DUS测试机构(DUS测试是指对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所进行的测试)应进一步强化服务本位,积极、主动、及时地与育种者进行沟通,除了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所必需的时间周期外,应尽量简化程序,提高申请和授权效率;在中国内部制度构建之中,应当加大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从立法技术、执法水平方面提高对新品种的保护力度。
3.3修改品种区域试验评价标准,改善区域试验条件,使品种审定符合市场需求
改变品种区域试验以产量为主要评价标准的现状,对于品质优良,市场急需的专用型品种,应当重视其品质和抗性指标的评价,在品质和抗性指标达到要求情况下容许品种有一定限度的减产;改善区域试验条件,研究适合区域试验的自动化给水给肥系统,提高区域试验给水给肥能力;由于中国土地流转政策的推进,规模化、机械化生产得以迅速发展,因此在试验种植模式上,应当兼顾小农户种植模式和规模种植模式,增加规模种植模式的试验点数,对小农户种植模式下和规模种植模式下的试验数据进行统一汇总,并将不同模式试验条件下产生的差异进行科学论证和分析,最后将试验结果和分析结论一同写入审定通告,便于品种推广时借鉴与参考。在不影响试验必要时间周期情况下,提高品种审定的办事效率,简化行政程序,尽可能缩短品种审定时间。通过以上措施保证品种审定与市场推广同步,降低由于品种审定滞后给生产经营者带来的高风险,从而维护市场秩序。
4 结束语
从世界马铃薯育种情况来看,欧美国家仍处于马铃薯育种的领先地位[11,24,28],而且像荷兰这样的国家马铃薯还是本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24]。在世界范围内,中国虽然是马铃薯生产的第一大国,但却是马铃薯育种的小国;同时,由于中国正处在旧育种体系尚未完全瓦解,新的育种体系尚未建立的特殊时期,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会进一步拉大中国与世界先进育种国家的差距。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马铃薯育种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来快速推动中国马铃薯育种的发展,否则中国的马铃薯育种业就真要被淹没在“洋种子”的滚滚洪流之中。
值得庆幸的是,2015年中央的一号文件推出了一系列加快中国种业发展的举措。明确提出“加强对企业开展农业科技研发的引导扶持,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主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推进种业人才、资源、技术向企业流动,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培育推广一批高产、优质、抗逆、适合机械化生产的突破性新品种”等等。这无疑对国内马铃薯种薯企业和育种机构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作为种薯企业应该把握这一契机,通过购并、联合等多种方式,使企业间、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实现优势互补,建立一个以高素质研发队伍为基础,以高准确度与市场对接为前提,以培育推广高科技含量新品种为目标的种薯育繁推体系,努力打造出既能引领国内市场的潮流又能在国际企业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且集新品种培育与推广于一身的高科技种薯企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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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 and Proposal for Potato Breeding in China
WANG Dengshe*,LI Hailong,NIU Lijuan
(SnowValley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Co.,Ltd.,Chabei,Hebei 076481,China)
Abstrraacctt::The problems in the potato breeding of China were analyzed,including weak holism concept for variety protection,no paid–use market mechanism for a variety,breeding efforts mainly within university or institute,slow process in variety development and often not satisfying market requirement,more late maturing varieties for table and less varieties for processing in released varieties,variety registration often behind market development,and no breeding ability in enterprises. Some proposals were put forward,which included changing past system of breeding,enhancing enterprise ability in potato breeding,lifting social idea and protecting ability for a new variety right,improving evaluation standard and trial conditions in variety regional trials.Finally,it was pointed out that it was necessary to set up persistent and effective system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ofpotato varieties.
potato;breeding;variety protect;variety registration
S532
A
1672-3635(2015)06-0368-06
2015-08-10
王登社(1963-),男,董事长,高级农艺师,从事马铃薯栽培生理及产业研究。
王登社,E-mail:dwang@snowvalle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