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特征及调查取证研究
2015-12-30周浩
周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特征及调查取证研究
周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领域广,涉案金额大,受害人员多,当前还出现了犯罪手段网络化、立体化、公开化,犯罪主体职业化、隐形被害人出现等新特点。该类案件的证据具有言词证据多,物证、书证多,电子证据多等特征。侦查人员通过可对业务流程、资金流向的调查,结合询问、讯问工作,合理运用电子取证手段等方式调取证据。
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征;取证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人的严重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经济犯罪。它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通过对该类高发型犯罪活动的基本特征进行的归类概括而提出的一“类”犯罪概念,理论界对此暂无一致界定。通过对国内学术界相关理论成果进行参照分析,笔者认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不特定多数群体的经济利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内部本质是经济犯罪,外在表现涉及人数众多。[1]
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三章和第五章规定之犯罪中涉及众多不特定被害人的经济犯罪,其本质内涵是涉及众多被害人、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经济犯罪。从其外延来看,其中较为典型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网络炒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此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尽管“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法定罪名,但该类犯罪具有特殊性,因而“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词逐渐被我国公安实务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广泛接受并使用。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主要特征分析
近些年来,正是由于各级司法机关对几类相关经济犯罪及其犯罪现象的提炼和总结,才提出了涉众型经济犯罪这一称谓,这也更有利于我们深入认识和研究该类高发性经济犯罪。笔者通过互联网搜集了部分省市司法机关公布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相关的不完全数据资料,整理成表,以便更充分、全面认知和分析此类案件的基本特征及其犯罪现象。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一般特点
1.案发数量多,涉案金额大
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全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传销、洗钱、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5万件,判处罪犯6.9万人,2014年则是5.6万件,判处罪犯7.3万人。[2]从表1我们可以看到,各省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案数多,且涉案资金巨大。结合当前犯罪现状看,有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跨省市,跨地区现象明显,并形成了一定的犯罪规模,致使大量投资人受害,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仅2010年前三季度,公安部就破获非法集资那件974起,传销类案件1233起。以非法集资为例,珠海籍女商人唐美群通过虚构投资方案,一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两年内,非法集资逾5亿元。又如,2011年,温州“跑路”老板郑珠菊以经营家电生意为借口,非法倒卖承兑汇票和发放高利贷,致使120多人受害,涉案1.31亿余元。
2.涉案领域广,犯罪手法多样
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仅存在着跨省、市、县等区域性特征,而且出现了跨国、跨领域等突出问题,此类犯罪的社会涉及面十分广泛。犯罪嫌疑人利用部分群众的盲目投资、贪图小利或妄图低投入高产出的心理,编造各式谎言,以高回报率作诱饵,敛财行骗,犯罪手段变幻多端,花样层出不穷。案件主要涉及金融、石油、房地产、农林、环境保护、网络电信、汽车租赁、收藏典当、公益事业、户籍社保、高新技术、旅游以及教育等诸多行业领域,同时还出现了“投资欧洲”“投资澳非拉”等以所谓国际项目为名的欺骗类型,集中体现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非法经营、电信诈骗、合同诈骗等具体犯罪。如北京韩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犯罪嫌疑人以丰台区郭公庄保障房等项目为名,非法向100余人吸收资金3.3亿元。
3.受害人员多,社会危害性大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突出特征即侵害对象为不特定多数群体,从表2列举的数据可以看出,该类案件所涉被害人少则几十,多则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以山东“蝶贝蕾”传销案为例,该案涉及全国16个省、市的50多万名群众,涉案资金达20亿元。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大肆敛财,一旦其资金链断裂,便携款潜逃,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受害群众造成高额的经济损失,即便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能挽回的损失往往也相差甚远。受害群众在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往往情绪不稳、易于激动,并极易受他人煽动,转而将矛头指向公安机关或其他党政部门,从而引发连串群体性上访、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恶性事件。
(二)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突出特点
1.犯罪手段不断更新,貌似“合法”外衣层出不穷
犯罪分子为了更大程度获取利益,往往会紧随市场热点,利用新兴事物、新市场、新理念等招牌,打着各式“合法”旗号,精心设立骗局(如表3所列举各类传统型和新型的犯罪手段),并不惜“血本”宣传,从而大肆骗取资金。尽管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 “升级”迅速,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实质都是试图通过“合法”外衣来掩人耳目,吸引更多受害者,非法获
2.网络平台成为重要载体,犯罪手法日趋立体化、公开化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网络以其低成本、虚拟、开放、便捷、交互等特点使其成为了人们最常使用的传媒方式。涉众型犯罪分子也不再仅仅依靠广告、媒体、电视、电话等传统媒介,转而更多地使用互联网对其犯罪活动进行立体化包装。不仅如此,犯罪分子可以在任何地点实施更为隐蔽、迅速地实施非法经营、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如某案中嫌疑人以公司名义在网上迅速发展会员,宣称在该公司网站充值并购物可获得双倍积分,并称该积分兑换高额人民币,由此进行非法集资。
狡猾的犯罪分子利用群众旺盛的投资需求,通过组建高水平的智囊团进行组织策划,精心编造看似“合法”的欺骗性犯罪手段,以稳定的高额回报率承诺为诱饵,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将其虚假谎言进行推广,夸大其产业规模和盈利前景,蛊惑民众,骗取被害人财产。此外,随着今年股市的不断升温,大量新股民涌入证券市场,一些犯罪分子借机以互联网平台进行炒汇,通过投资“网络基金”等形式诈骗投资人钱财或直接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等犯罪活动。除此之外,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4年底,国内有近2000家P2P网贷公司,贷款总额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3]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也成了当下犯罪分子热衷的新型犯罪手段,虽然是在公开网络平台进行犯罪活动,但犯罪分子极力掩饰其犯罪行为,隐蔽性极强。
3.犯罪主体职业化趋势突显,组织结构严密
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不断隐蔽化、多样化的同时,其自身也越来越“职业化”。有的犯罪分子为了掩人耳目、寻求犯罪活动的“合法”外衣,采取租用办公大楼,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公证、投保,聘请专业团队做产业推广等方法,通过成立公司,甚至成立多个子公司的形式,以实体公司经营来掩饰其违法犯罪活动,骗取群众信任,从而谋取巨额犯罪收益。与此同时,该类案件的犯罪组织结构越来越具有专业性和严密性。从预谋犯罪到预备实施、从注册公司到宣传推广、从招募人员到组织实施犯罪活动,整个犯罪活动都是有组织、有计划地明确分工、逐步展开的。有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着亲戚、朋友等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之犯罪主体职业化倾向明显、犯罪组织结构细化严密,案发后易形成“攻守同盟”,对调查取证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4.受害群体多元,隐形被害人出现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选择犯罪目标侵害对象时往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由此而产生的受害群体也呈多元化特征。一般来说,犯罪分子都会在该类经济犯罪领域内预先圈定受害人,从文化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易受蒙蔽的无业人员、农民、下岗职工或离退休中老年人,到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甚至到企业高管、高学历“白领”等,不同类型的涉众型经济的侵害对象有所不同。
所谓隐形被害人是指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多名投资被害人以一人名义投资,司法机关仅认定名义投资人一人为被害人,其他人虽亦有投资行为,并遭受损失,但依法不被认定为该案被害人的情形。少数存有一定积蓄的农民、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中老年人,贪图小利、追求高额回报,但缺乏投资渠道,又受限于自身的文化水平、法制观念和理财观念,容易遭受蒙骗,最终最终被不法分子骗走钱财,这类弱势群体极易成为隐形被害人。隐形被害人往往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缺乏理性心态,反应易于过度,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重大的社会矛盾。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特征分析
(一)言词证据多样,可采性存在差异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众多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区别于普通经济犯罪案件的显著特征,公安机关由此可获得大量的被害人陈述。对同一案件或事实,公安机关询问多名被害人获得的陈述经常会出现不一致现象。有的被害人情绪偏激,处于报复而故意夸大被害事实;有的担心东窗事发,自己的损失得不到弥补而刻意隐瞒已知事实;有的基于同犯罪分子的特殊社会关系而做出虚假性陈述。由此,虽然同为同案的被害人陈述,客观真实性和可采性却有很大的区别,侦查人员需求真去伪、仔细审查。
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具有高隐蔽性和高智能性,公安机开展讯问工作之前,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早已做好辩解准备,达成攻守同盟或密谋串供,容易导致侦查取证工作陷入僵局。随着讯问和其他取证工作的深入,有犯罪嫌疑人的开口供述,有的为逃避打击,相互之间嫁祸栽赃,互相推诿,夸大他人有罪部分,缩小自身罪责。对此种情形下取得的言词证据,侦查人员一定要注重结合全案证据对其可采性进行综合判断。
3.证人证言
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一般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大多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明星代言等方式大肆宣传,也有的利用社会关系如亲朋好友、同学老乡等进行宣传,由此会存在相当数量的知情人,可以形成大量的证人证言。这些言词证据中,没受到外界因素干扰而形成的、内容来源真实、客观的具有较高的可采性,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弄清案件真实情况。
4.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证据链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一定程度地反映与证实相关案件事实、涉案财物情况及犯罪嫌疑人加重刑、减轻刑或者无罪的情节。对于涉案某些的专业问题,如伪造、变造的文件、印章,销毁的残页、灰烬,虚假出资报告、财务报告等,鉴定意见能补充司法工作人员的对该问题的认识能力,补充并加强案件中其他证据的证明力。
(二)物证、书证数量大,整理工作繁重。
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典型图利型犯罪,有其特有的吸财方式和业务流程。犯罪活动中产生了大量能够反映和证明案件资金来源、作案过程及资金流向物证、书证,构成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变造印章、文件和证件,虚构立项报告、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和资金用途等非法集资事实,通过媒体、海报、广告等宣传,与被害人签订合同、票证、借据等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除此之外,涉案的会议记录、账册报表、单据、凭证、银行记录以及承载电脑信息、通讯信息、销毁的交易记录实物和材料等都属于物证、书证的范畴。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案件物证、书证的多样性,一方面能为公安机关提供更多的侦查线索和事实证据,另一方面也迫使侦查机关必须抽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获取和整理涉案书证材料。随着涉案人数不断增多、取证时间一次次延长,涉案材料堆积如山,就连装卷工作都成了不小的工程。
涉案物证、书证虽然能反映和揭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要事实,但许多证据如各种单据、凭证、报表和文件往往不能集中收集,而多处于离散状态,造成调查取证工作纷繁复杂。此外,涉案书证具有易改、易毁、易失等特点,许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为掩饰罪证、逃避打击,往往会损毁、篡改或藏匿相关案件材料,消灭有罪证据,阻碍案发后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网络电子证据不断增多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通过互联网立体化包装手段的层出不穷,该类案件产生的网络电子数据也不断增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由电子计算机、移动终端生成、存储和传输数据所依托硬盘、软盘、光盘等静态电子证据,二是依托于电子设备而产生的动态模拟电子数据,如涉案的电子工作簿、电子文档、网络连接信息、移动终端设备信息、手机APP信息、域名、片段式文件信息等。这些电子证据数量巨大,且存在着易销毁、易转移、易篡改、易灭失等特点,公安机关的调查和收集此类证据工作面临极大挑战。
利用P2P网络平台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包括主机在内的所有节点都处于P2P网络有效链接中,通过节点间储存的片段式文件信息,以重叠形式构建P2P网络,拼接成完整文件,从而实现资源共享。此类案件的涉案人员、涉案财物以及全犯罪过程都发生并存储在该平台服务器中,因而,网络电子证据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重要证据类型。
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调查取证思路
(一)从业务操作流程中取证
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存在自成体系的业务操作流程,有相对专业的商务模式或惯有的“行业”特征。以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为例,此案从“高额利诱”、“投资宣传”、“回报利润”到公众募集、大量吸财整个过程都包含着其特有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犯罪分子通过该业务中可“获利”的关键环节从而达到其犯罪目的。整个业务流程中产生大量的物证书证,如伪造、变造印章、文件和证件,虚构立项报告、单据、报表、银行记录、电脑信息、通讯信息等。侦查员在查案过程中,首先要掌握侦办案件的业务操作流程,查清犯罪手段,摸清犯罪分工,并依据已有线索确定侦查思路,制定相应侦查方案,化被动为主动。其次,分析并抓住该案件中的关键业务环节,结合相关人员的异常经济表现,从中发现获取案件的相关证据。许多类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都有显著的专业流程,弄清业务流程,抓住业务链的关键环节,是侦破此类案件重要环节。
(二)从资金流向中取证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的资金量特别巨大,犯罪嫌疑人在套现、变现,转移资金过程中,巨额资金会在金融机构中形成一条明确的线路图。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掩人耳目,往往会通过许多临时的个人或企业账户进行资金移转,直至最后流入其个人账户。因而,对资金流向的调查,一方面可以通过获取的关联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发现更多的犯罪嫌疑人,为侦破案件提供更多线索;另一方面,对资金流向的调查是区别相关案件类型的关键因素。譬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重要区分要素之一是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通过对案件资金流向和关联交易的调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对涉案资金的具体处置情况,对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认定有重要影响。
此外,公安机关对资金流向进行全面调查,可以通过提单、支票、汇票、银行交易信息、POS机消费记录,网银操作痕迹等关联交易获取与案件相关的更多附加证据形式。此类证据的取得,使案情进一步明朗,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策略的施用有着更为明确的方向。
(三)通过询问、讯问取证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具备涉案领域广、涉案人员多,职业化倾向等特点,公安机关在询问和讯问过程中可获得大量的言词证据。公安机关通过询问、讯问工作获取言词证据的同时,要重视对其内容客观真实性的甄别。
1.询问被害人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数众多既是调查取证的优势,又给审查证据带来了难题。一方面,不同的受害害人出于不通的情形,直接或间接与犯罪分子进行不同程度的接触,对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主观状态、作案手法以及犯罪时间、地点等能提供多角度的线索,有助于侦查员深入的知悉案情、理顺思路,合理制定侦查方案。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数众多,加之有的被害人基于对愤懑、挽损心切等心态,侦查人员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客观真实时,一定要认真把握调查取证重点,着重审查被害人陈述的主客观条件、与犯罪嫌疑人的利害关系、陈述前后有无反常表现,对比该陈述与本案其余证据的印证关系,甄别其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义。
2.询问证人证言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公开宣传,四处寻找目标被害人的犯罪活动,通常会引起众多除被害人外的其他人接触到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由此形成数量较多的证人。侦查人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证人证言也应当区别对待,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也必须放在首要位置。首先要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是否具有直接知悉性和直接关联性。其次,要审查证人与案件相关人员的利害关系,证人是否受到威胁、利诱,是否存在不利于影响影响证人证言真实可靠性的社会因素。最后,要将证人证言与本案件其他证据做对比判断和关联判断,审查其关联性与客观真实。
3.讯问犯罪嫌疑人
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人普遍具有高智商性,对公公安机关侦查讯问早有准备,有各式各样的狡辩技巧。讯问中,侦查人员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攻心先行,打消其侥幸心理,慎用证据,着重摸清犯罪动机、作案手法、参与人员、受害人员、同案犯藏匿处所、非法获利数额、资金账户情况以及资金去向等。因为犯罪嫌疑人供述与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联系紧密,所以侦查人员要重视对其供述真伪性的甄别。首先要审查其供述自愿性以及辩解目的何在。其次要审查前后供述是否存在反复或矛盾,若有,查明其原因。最后,要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相关线索,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逆向反正,核实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
(四)合理运用电子取证手段
电子取证主要指侦查主体为取得犯罪证据,借助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对处于虚拟空间的电子数据,以电子手段、电子方式或通过电子仪器获取证据,具有强制性处分性质的取证方法的总称。[4]当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取证技术及手段的具体法律规范,因而侦查人员必须遵循合法取证前提,合理运用电子取证手段。
1.及时搜查、扣押
随着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网络电子数据成为了侦查员不可忽视的重要证据来源。网络电子数据具有易毁、易改、易删等特征,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中,为防止证据的毁损、灭失,对涉案的电子计算机、移动终端、移动硬盘、软盘、光盘、优盘等电子存储介质必须及时采取搜查和扣押措施。及时搜查、扣押可以为下一步分析和处理电子数据提供基础保障,同时也对收集和整理犯罪证据具有重要意义。
2.分析处理相关电子信息资料
为了进一步熟悉涉众型经济犯活动全过程,寻找涉案线索,收集案件证据,侦查人员对查获的电子计算机、移动终端、电子存储设备所包含的电子信息应及时处理和分析。一方面,侦查人员要重视分析处理涉案的电子工作簿、电子文档、移动终端设备信息、手机APP信息、域名、片段式文件信息等物理层信息,另一方面,也应加强对涉案网络平台数据链路层、网络层、传输层、会话表示层以及应用层进行网络现场勘查。针对部分P2P网络平台犯罪案件,对涉案电子信息资料的及时处理,侦查员能迅速而准确地掌握犯罪手段、涉案人员甚至涉案财物等情况。
3.其他秘密手段辅助取证
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智商性、职业性、隐蔽性等特点,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慎重采取秘密手段辅助取证。秘密监听和秘密监控是最常用的两种秘密电子辅助取证手段,一方面它可以发掘线索,辅助寻找其他犯罪证据,帮助侦查员有针对性的制定侦查方案;另一方面,侦查员可以掌握重要案情,把握最新犯罪动态,适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1]杜航.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处置[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4):25.
[2]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R/OL].[2015-08-01]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15npc/n/2015/0312/c394473-26681821.html.
[3]王申璐,刘冉,杨璐.P2P难题[N].新世纪周刊,2014-04-14(05).
[4]戴莹.刑事侦查电子取证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35.
Research on Feature and Evidence Obtaining of Economic Crime
Zhou Hao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
The economic crimes involving the mass tend to involve large sums of money and more victims,whose current criminal means appear some new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using three-dimensional network,openness,the crime subject becoming professionization,and the invisible victim appearing.The evidences of this kind of cases then mainly remain oral evidences,material evidences,documentary evidences,and electronic evidences.The investigators,through a survey of business and capital flow,through combining with the inquiry and the interrogation work,and through reasonable use of electronic evidence means,can obtain evidences.
economic crime involving the mass;feature;obtain evidence
DF792.7
A
1671-5101(2015)05-0052-06
(责任编辑:陶政)
2015-08-23
周浩(1990-),男,重庆长寿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侦查讯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