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风波二则
2015-12-29
经 法 视 点
离职风波二则
文/吴晶晶
离职不爽博客发文“哭丧”老东家而被判侵权
小李从北京某科技公司离职后不久在其新浪博客中以该公司老总王某为对象以我国东北地区哭丧时所用“送七关”形式发表了一篇博文,王某认为自己名誉受损遂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删除博文并在新浪网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小李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2011年年初,小李从北京某科技公司离职,小李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拖欠部分工资为由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在诉讼期间,小李参加录制了某卫视的职场真人秀节目,并在新浪开通了实名注册的个人博客,几个月内其博客访问量达到3万余人次。2011年5月小李发表博客文章列明了公司老总王某的工作单位与真实姓名,并以王某作为“哭灵”对象,使用“王某一路平安到西天” “王某归天去呀”等词眼。2011年9月劳动争议纠纷以双方调解方式审结,公司支付了小李两倍工资损失等3000余元。2012年12月王某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之诉,主张小李的博文同时被多家网站广泛转载,且小李还以电子邮件方式群发给公司同事,扩大了博文的浏览受众,使王某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小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在其对外公开的个人网络空间,将王某作为“送七关”对象撰写的博文中多处出现谈论生者死亡的文字表述,而依我国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和民间习俗,忌讳谈论生者的死亡,称生者死亡不但会引起其周围亲朋同事的不安,也会使生者因此产生焦虑、烦恼等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法院最终认定小李发表博文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因博文至庭审时已被删除,故判决小李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员工被离职?公司物品被丢失?久经调解终是握手言和
北京某设备公司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从公司借走的精密仪器。而此前,小王曾以该公司无故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000元。经过法院多次居中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各自撤回了对彼此的诉讼。
2012年小王向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称自己无故被离职,要求北京某设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000元。仲裁裁决驳回了小王的申请,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小王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司一纸诉状将小王也告上了法庭。公司称小王借走贵重精密仪器未归还,而该仪器是公司以16万元从A公司购入并已经以20万元订购给B公司的,因为小王未按时返还该仪器以致无法向B公司实际交货,故要求小王返还该仪器,公司出具了一张小王手写的仪器借条。庭审中,小王认可从公司借走精密仪器的事实,主张是用于展销会现场展示,自己早已在展销会结束后与另一同事小C一起将仪器返还到公司仓库,公司对小王的此种说法不予认可。而同事小C此时仍在该公司就职,并出庭否认曾与小王一起返还过仪器。后来法院率先裁判了小王起诉公司的劳动争议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无故解除小王应支付赔偿金5000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劳动争议案上诉过程中,返还原物案的法官综合考虑:1.小王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已返还仪器;2.该仪器原经销处出具证明称生产线已停产;3.公司虽提供了仪器原始采购合同却没有相应的付款凭证;4.通过向经营同种类仪器的其他厂商了解,此类仪器一般销售价在1万元至2万元左右。综合了解以上情况,法官通过向双方释明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后,小王决定撤回劳动争议案的上诉,而公司亦撤回要求小王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两案都是因离职引发的纠纷,且不仅引发劳动争议纠纷还同时引发其他类型纠纷,这些纠纷标的本身可能并不大,但劳资双方却因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精力成本。在此法官提示:第一,公司加强规范劳资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薪酬及加班费支付标准、制定完善的公司管理章程并落实传达到人,只有公司加强内部规范才能从源头上避免产生劳资纠纷;第二,劳动者应理性面对劳资纠纷,理性维权。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当遭遇用人单位不公正待遇时,应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使用例如小李那样发文辱骂老东家的方式泄愤,须知网络言论应有度,超越限度的肆意言论将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而且发言者除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外,如果构成刑法认定犯罪标准的还将接受刑事惩罚。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