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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职业教育多元化改革探索

2015-12-28查捷频

都市家教·下半月 2015年11期
关键词:股份制所有权办学

查捷频

现今世界共有学校、企业和学校加企业的三种职业教育的模式。中国、解体前的苏联、意大利、法国和一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均为职教的学校教育模式。

德国的职业教育世界有名,“双元制”职业教育就是德国人提出的,它是以企业为主体,试图将社会需求、企业需求和教育需求及个人需求相结合的一种模式。德国的中学生在毕业以后绝大部分会选择职业教育。德国学生完成基础教育后,必须要接受至少三年时间的职业教育。其中理论性学习占用三分之一的时间,实践学习占用三分之二的时间,再经过国家的统一考试考证才能上岗。在德国九成以上均为中小型的企业,经过职业教育,它们具备了一批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有先进的研发技术和受广泛认可的产品。“双元制”模式是什么呢?即校企合作。现今全世界有众多的国家都将采用这种模式。正是这种严谨科学有效的职教系统为德国输入了大量的企业接班人和技术人员,职教系统也是德国的经济支柱,是经过多年长期发展形成的系统,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

一、我国当前职业教育现状

我国职业教育从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实行的是政府或国有经济行业企业办学。是国有资产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行政区划的行业企业来实施的办学。无论是政府办学的职业学校,还是国有行业企业办学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办学的主体都是公有制部门,是国家所有制形式,是社会经济体制在职业教育办学体制中的体现。

这种办学体制,在特定历史时期,在经济基础薄弱、工业化很不发达的历史阶段,能集中有限的资源,有计划按比例地培养职业技术人才,以满足经济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是一种效率较高的办学体制。

二、我国职业教育多元化改革探索

1.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主体多元化改革

可以对部分公有制中专、技校进行转制改革。依据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理论,公有制学校的办学可以存在国家办和集体办的学校中,还可以存在合资制、股份制或承包制办学的学校中。这些办学形式中产权性质的公有部分,其公有制性质没有改变,学校的资产仍然是国家或集体所有。依据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这“四权”组合主体与组合形式的不同,可以进行以下制式的改革试验。

股份制。股份制实行所有权与支配权相分离。在转为股份制的学校中,公有办学主体拥有所有权,其余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都交给了实行股份制的学校。最高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委托理事会负责重大管理事宜,理事会聘任校长负责日常管理,实行股份制的优点是可较快筹资,扩充学校规模。股票转让,提高了资本流动性,也对经营管理人员构成压力,鞭策他们提高经济效益。股份制的缺点是,转制程序复杂,财务的公开使财产保密性不强,股东关心的是从股票升值中的得到,缺少对学校长远发展的关心。

中外合作制。国家鼓励在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制指我国职业学校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学校、企业、个人共同投资,具备中国同级同类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经申报批准联合经营,按出资比例分取收益和承担风险而组建的学校。独立设置的合作办学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中外合作双方在政策优惠、合作期限、土地使用、劳动力政策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所有权转移制。所有权转移,是公办职业学校的所有权由政府或国有企业转移给购买的一方(个人或集体)。所有权转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涉及到转移的风险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要十分谨慎。对面临危机或已破产的国有行业企业办的职业学校,当学校所有权出售方与购买方都具有转移意图时,经对学校资产进行评估、丈量、检验后,买卖双方签订所有权转移合同,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实施所有权转移。

2.扶持多元化办学,提高全民文化素质

提高全民文化素质,仅靠现有公办学校及其转制学校远不够用,必须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办学、私人办学等多元化办学,把职业教育作为一种产业加以开发。凡愿意举办职业教育的团体和个人,具备了《职业教育法》中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的条件,向主管部门报送了必要材料,经审批合格就可以办学。

3.规范落实职业教育成本分担制度

职业教育成本,按负担主体可以分为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社会成本包括:政府支付的教育费用;行业企业事业组织、个人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所支付的费用;社会团体、个人集资、捐资的教育费用;学校自筹收入用于支付教育的费用。个人成本是指受教育者个人或家庭为本人或子女受教育支付的全部费用。

职业教育成本担负的原则是: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即谁受益谁应当负担;谁有能力谁负担。职业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和分担形式包括:政府拨款;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办学或交税;非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办学或交税;个人交费。总体上,职业教育成本分担结构政府拨款总量与标准应当与普通高中拨款总量与标准相持平,培养成本较高的职业教育应当高于普通高中拨款的标准。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与非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其产值落实对职业教育成本的分担。个人交费应根据教育成本——收益原则,预期收益较低的职业教育杂费交付,应低于预期收益较高的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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