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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的“定言命令”的两种主要形式

2015-12-28刘婷婷

学理论·下 2015年10期
关键词:康德形式

刘婷婷

摘 要:康德在其哲学里设立了所谓的“三大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便是“我应该怎么做?”在康德看来,我所应该做的只能是出自“定言命令”的要求,因而“定言命令”在其道德哲学中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探讨“定言命令”的表现形式对理解康德的道德哲学具有独特的意义。本文基于这一立场,对康德的“定言命令”的主要表现形式展开讨论。

关键词:康德;定言命令;形式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0-0030-02

“定言命令”是康德伦理思想的行为价值基础,其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重要性可比之于功利相对于功利主义的重要性,康德正是基于这一“定言命令”来检验行为正当与否。正如功利主义的价值基础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康德的“定言命令”也同样如此——它是个复数而非单数。虽然我们可以从康德的著作里面发现“定言命令”的形式超过了四种,然而我们将集中探讨其中主要的两种形式,并且把它们冠名为“定言命令”的第一种形式和“定言命令”的第二种形式。至于“定言命令”的其他形式,由于其对我们在理解康德的基本道德原则时增添了一些不同的因素,因而也将简要地提及它们。

一、康德的“定言命令”的第一种主要形式

在康德看来,道德义务之所以是一个“定言命令”,其原因就在于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因而对所有的人单就其作为人来说都是有效的,同时这种义务不会因个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道德义务具有一种普遍性。不但如此,因为道德在康德那里并不是奠基在可以产生某种好的绩效(幸福、知识或和平等)这一基础上,所以康德的基本道德原则就必将是一种形式而舍弃任何可能的内容,它并不包含那些任何指向特定的“好”的倾向。明白了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定言命令”的第一种形式有莫大的帮助,而这一形式就要求我们只践行那些我们能够接受或意愿其他任何人都可以这样做的行为。用康德自己的话,即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换句话来说,即是当我考虑要践行任一行为,它必定是一种我能够意愿或者能够接受其他人也都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意愿一种行为的普遍性就近似于意愿该行为成为一条法则,因为法则的本质正在于其可普遍性。通过这一箴言,康德借助于一种对行为的陈述阐发了其所要表达的思想,然而我将对这一箴言提出我的质疑。例如,我可能想要知道“上课迟到”或“把我们所有的积蓄赠予那些无家可归者”这样的陈述是否表达了一种在道德上应赞赏的行为,我要问是否我能够意愿所有的人都应该遵循这样的箴言。

我怎样才能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我能够意愿其成为一个普遍性的行为呢?作为一个理性的存在者,只能意愿那些其本身不存在自相矛盾的行为作为一个普遍性的行为。当一个人说现在既下雨同时又不下雨,我们会对这个人作何感受呢?应该是可能在这里下雨而别处不下雨,或者说现在下雨而更早前没有下雨。就如同我们说一个人想“保有他的蛋糕而同时又吃掉它”是不理性的,我们会对他说:“用下你的脑子”“如果你把它吃了,它就会不见了。”假设我是理性的,那么我怎样才能知道我把某一行为意愿为一个普遍性行为但又不至于陷入一种二律背反之中呢?用康德自己所举的例子可能是个最好的解释。他问道:“为了摆脱某种困境而撒谎或许假诺”,我这样的行为是否在道德上是准可的呢?如果这样的行为在道德上是许可的行为,那它就必定可以经得起“定言命令”的检查。如果我用“定言命令”检查我的行为,我就要自问我能否将我的行为加以普遍化。我一定会问:“许下还钱的承诺但我并不打算遵守它”,这样的行为能否成为一个普遍性的行为。现在请你想一下:如果一个人向你借钱并向你信誓旦旦地说她一定会还钱,而你知道她事实上在撒谎,你还会借钱给她吗?理由就在于如果我想要把做假诺这样的行为加以普遍化,我就会发现我无法将之贯彻到底,因为人们的承诺都是虚假的话,那么人们会发现将不再可以许什么假诺了。那时候人们就会发现已经没有对象可以与之许诺(假诺就更不用提),因为这时已不再有人相信别人的承诺了,能够许诺的原因就在于还有人相信它会得到遵从。许假诺这样的行为如果要成为普遍性行为是不可能的,它是个自相矛盾的行为,如果每个人的诺言都是虚假的话,那么就没有人可以进行许诺这一行为了。

综上所言,康德的“定言命令”的第一种形式实际上就是可普遍化的道德律令,是康德用以检验某一行为是否可称之为道德行为的唯一标准,一行为如果是可以普遍化的,说明这一行为是出于人先天理性的定言命令,因而具有无上的道德价值;反之,如果一行为不可以普遍化,说明这一行为并非为人先天理性的命令,而只不过是行为者出于某种现实的偶然考虑,这样的行为在康德看来是绝对不可能具有道德价值的。

二、康德的“定言命令”的第二种主要形式

康德的“定言命令”的第一种形式要求对个人所意愿的行为能够加以普遍化,而在其“定言命令”的第二种形式里面,我们将会被问道:对人之为人所应该得到的对待方式是怎样的呢?在康德看来,人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人有能力设定自己的目的,人具有自主性,真真正正的能够做到“自律”或至少被看作是能够“自律”的存在。作为人来说,我们选择自己的生活计划,选择我们所想获取的东西,选择我们自己的朋友,甚或是选择我们自己的大学课程如此等等,同时我们这样做是有我们自己的理由的。我们相信,虽然我们会受到在这样或那样境况下所做出的选择的影响,但是由于这是我们自己讓自己甘于受到如此这般的影响,因而可以说这样的选择仍然是我们自己的选择。在康德那里,人和物是有区别的。物本身不能做出选择,相反是我们决定该如何去使用物。我们把自己的目的加到物的身上去,如用木材来建造房子和用笔或电脑来写字和表达我们的想法。为了达到我们的目的而利用物作为手段这对于我们来说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在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而只是出于我们自己的意愿把别人看作是一种可利用的物的话,那这样的做法就是错误的。康德对“定言命令”的第二种形式是这样阐述的: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这一形式告诉我们几样东西:首先,它告诉我们就我们自己和他人仅作为人来说,应该得到怎样的对待;第二,它告诉我们对待自己和他人要始终当作目的而不是仅仅作为手段。康德认为我们应该把人看作是具有内在价值而非仅具有工具价值的存在,人作为人其本身就是高贵的,不管他在别人看来是否有用、可爱或值得重视。然而,这一形式还特别指出我们不应该仅仅利用他人或仅仅是让我们自己被别人加以利用。固然,我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会利用某个人,比如说让别人来装饰我的房子,但在这里我仍然是不能把别人仅仅当作是一种工具,把我的房子装饰这一目的同时也应是装饰工人的目的,在这里他依然是被当作人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为了达到我的目的而被我利用的一种工具。装饰工人必须得到关于这项工作的有关信息,我同时也不能利用撒谎这一办法来迫使他本不情愿从事的工作,所以说装饰工人的工作是在其自愿而非被迫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被当作目的,而没有被看作是用来实现我的目的的一种工具。

我们也可以用“定言命令”的第二种形式去评判那些被其第一种形式评判过的例子,不管我们使用哪一种形式对这些例子进行评判,我们在道德结论上所得到的结果都应该是一致的。康德认为对别人撒谎,例如对别人说我会还钱但事实上我并不打算遵守我的诺言,我所想要做的就是使对方按照我自己的意愿把钱借给我,而这很可能本是对方不情愿如此去做的,这样的行为从而也就违背了不能把人当作工具这一要求了。不难看出,如果说康德“定言命令”的第一种形式完全是形式性的,则其“定言命令”的第二种形式则似乎具有某种实质性意义,与第一种形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相互配合的。

我们在前面提到过,康德的”定言命令”的形式不只有两种,在“定言命令”的第三种形式里,康德把其观点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那些被我们经验到的一切现象,都是按照一种自然法则而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因而,康德说我们应该常常这样问我们自己:我们所正在考虑的行为能否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这一说法所造成的影响在于其导致了对道德的普遍性与合理性的强调。因为(包含了道德)的自然必定要依据其一惯性的法则进行运转。”定言命令”的第四种形式是对自主性的强调——我们在这里会被问道:我们将采取的道德行为是否是由我们自己所发起的呢?我们要服从道德律的同时还要服从它的立法者,原因就在于它合乎我们作为一种理性存在的本质。“定言命令”还有一种形式可看作是其第二种形式的补充,这一形式指出就我们作为人这点来说具有基本的相同性,由基本相同的我们组成了一个人的共同体。康德把由理性的人所组成的共同体称之为“目的王国”,也就是说,在这王国里面所有理性的人都是道德的立法者,同时又都服从自己所颁布的道德律。在此条件下,我们又会被问道:我们正在考虑进行的行为是否有利于或能否促进这一王国的利益呢?

三、康德的“定言命令”的伦理意蕴

康德的“定言命令”是为解决人的行为价值基础的问题的,换句话说是为了回答“我应该怎样做?”在康德看来,对“正当”的履行不仅关乎人的动机,同时也关乎人的行为,是动机与行为的统一体。动机的善由“善良意志”来赋予,而行为的善则来自“定言命令”的要求——当然,“善良意志”和“定言命令”都是普遍的道德律的不同展现而已。那么,康德的“定言命令”对人自身来说到底又具有怎样的伦理意蕴呢?

从伦理学史的角度来看,康德伦理学可看作是对英国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一种回应,自休谟的彻底怀疑主义兴起以来,大陆理性主义(包括理性主义伦理思想)至少在学理上遭到前所未有的打击。然而在康德看来,道德如果建立在目的或功利的基础上,那将会使道德本身陷入一种自我毁灭的道路,因为目的或功利具有极大的偶然性与可变性,常常出现前后冲突的可能,而作为人类道德劝诫的道德规条则必须是可普遍化的,否则人类难以对之产生敬畏进而在实践中严格践行。康德认为,道德的规条必须是出于理性的自身的普遍化命令而不是偶然的功利算计,“定言命令”本质上就是理性的普遍性要求在行动方面的体现,它是人自身最高贵的理性赋予人这一现实存在物的要求,遵從这样的命令不是人向外在权威臣服的体现,相反,它是彰显人自身高贵的唯一手段。

总而言之,行为要获得价值必须要合乎“定言命令”的要求,确切地说行为要合乎“定言命令”的各种不同形式的要求。“定言命令”的形式虽是多个而非一个,然其他形式无非是由其主要的两种形式中一个或由两者共同推演而来,因而我们在本文只讨论了“定言命令”的两种主要形式。通过探讨“定言命令”的两种主要形式,我们达到了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有进一步认识这一目的。

参考文献: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

[2]靳凤林.道德法则的守护神——伊曼努尔·康德[M].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

[3]苗力田,李毓章.西方哲学史新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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