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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西南入赘婚盛行的原因探析及启示思考

2015-12-28胡戈瑞

学理论·下 2015年10期

胡戈瑞

摘 要:入赘婚作为婚姻形式的一种存在形态,有其产生和维持的社会文化因素。本文以云南省新平县波村的田野調查为例,阐述并分析了滇西南入赘婚盛行的原因及盛行原因的背后的力量:与人和谐、与物和谐、与自然和谐的道德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今社会存在的婚姻问题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一定的启示性思考。

关键词:入赘婚;滇西南;和谐观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0-0045-02

婚姻简单讲就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它赋予配偶互相专有的生活权利和经济权利及由婚姻而生的孩子以社会身份和权利。这种结合是为一定历史时代、地区社会制度及其文化和伦理道德规范所认可的。入赘婚作为婚姻的一种形态,很早就在我国盛行。《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晃者,齐为赘婿”。民间习惯称为“招女婿”。这种婚姻特征是女方不出嫁至男方,而是招男方入嫁。学术界已有的研究主要关注入赘婚的类型、产生原因及女婿在女家的地位、子女的归属、财产继承等问题。本文以云南波村的入赘婚为例,分析了滇西南入赘婚的特点、盛行的原因及原因背后的主导道德力量。并得出结论:入赘婚作为波村的一种婚姻习俗体现了波村人对待他人、对待自然、对待社会的友好的和谐的道德观。

一、波村入赘婚现状

波村位于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西南方向、哀牢山中段东麓,红河西岸。有三个村民小组,共168户,618人,平均每户家庭3.67人,其中男性334人,女性284人,男女人口比例为1.176:1。民族成分主要有彝族、汉族和拉祜族,其中彝族人数最多,有427人。

波村入赘婚的现象非常普遍,所调查的168户中有16户入赘婚,占总比例的10%。详细统计资料见表1。

二、波村入赘婚特点及原因探讨

通过上述表格可以发现波村的入赘婚都是单边父系继承,16户入赘婚中只有1户是核心家庭。

(一)单边父系继承——对传统文化的一种自我适应

按照当地的文化传统,一个有兄弟的女子是不允许招上门女婿的,除非其兄弟有特殊原因而不能结婚。在获得的十六户资料中,所有的招上门女婿的女性都是只有姐妹,或是有兄弟但她们的兄弟因为某些原因没有成家,也就是没有子嗣。后一种情况出现在瓦房68号及领岗田73号。瓦房68号招上门女婿的罗XX有一个哥哥,但她的哥哥患有脑瘫,至今仍未找媳妇。领岗田73号招上门女婿的者XX有一个弟弟,但是一个哑巴,至今未成家。

在波村的入赘婚中,所有孩子都随父姓,但是全家(包括父亲)所祭拜的祖先全部属于母系这边,入赘的男性只是以个人的身份加入女方家族,即使自己的父母过世,也不能将他们的灵牌摆在家里的堂屋祭拜,只能回到兄弟家祭拜。从财产继承方面来说,男方只能继承女方家的财产而不能继承自己家的财产。也就是说,波村入赘婚其实是把本来不能继嗣的女性的角色转换成可以继承财产及祭祀祖先的角色。

波村是一个父系社会,但纯粹的父系社会的实现是一件困难的事,性别的出生情况并不会去迎合当地人的这种传统,不免存在有些家庭只有女儿,或者尽管有儿子却不能为家族延续后代的情况。波村的入赘婚是当父系继嗣的条件有所缺失时,当地人利用招婿这个方法来对传统文化进行调整以使其适应现代社会。

(二)养老——波村入赘婚的另一重要动机

养老现象与分家现象紧密结合在一起。在中国从古代开始就有均分所有财产的分家制度。波村传统的分家模式主要是分家析产,分家后的家庭成员会自立门户,但是,即使老人所有儿子都结婚了,波村的老人也不会独居,而选择与其中一个已婚的儿子同居。在我们统计的数据中,父母与小儿子居住的户数占总数的43%,与其他儿子(除小儿)住在一起的户数占总数的14%,与唯一的儿子住在一起的户数占总户数的16%,与女儿和上门女婿居住的户数占总数的17%,父母独居的户数为零。另外,有两对父母分住在四个儿子家中。

另外,通过表格二可以看出,招婿的女性为家庭中的第二代的有13户。也就是说,16户入赘婚中有13户招婿的女性和女婿是和女方的父母住在一起的。瓦房16号则更特殊,男方的父母和女方的父母是住在一起的。这与波村的养老动机是相一致的。波村人养老的基本态度是是的:子女并不认为老人是儿子的负担,有几个儿子的家庭中的任何一个都很乐意跟自己的父母住在一起。因推脱赡养老人的义务引起的家庭内部的纠纷不占少数。但在波村却很少因养老问题而引发矛盾。波村人并不认为养老意味着负担,老人自己也并不认为自己是儿女的负担。通过招婿使没有儿子的父母也能与后代住一起,这种方式使老人能得到后代最亲密最及时的照顾。因此养老不仅仅是入赘的结果之一,更是入赘的原因之一。入赘婚解决了养老问题,养老作为一种动机促使入赘婚的盛行。

三、和谐的价值观:波村入赘婚盛行背后的力量

波村的入赘婚是波村人在面对不可改变的自然力量及强制性的政策时为了继续保持本文化传统而所做的一种改变和自我调适。贯穿于这些行为背后的是波村人和谐的价值观,即对待社会、对待自然、对待他者的和谐的态度。

(一)对待自然:敬畏与尊重

婴儿出生的性别是人们不能控制也不能改变的事实。面对这种情况,波村人并没有采取极端或残忍的方式来解决与纯粹的父系继承相矛盾的情况。他们采取的是一种温和的方式,对本传统文化做出一定的调整来适应不可逆转的自然力量。这与波村人对待自然的态度是不可分的,波村人对待自然始终是一种敬畏和尊重的态度。

(二)对待社会:适应

波村的入赘婚也是面对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政策时做出的一种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贯彻在一定程度为父系继承施加了压力。面对这种压力,波村人不是直面反抗,而是通过将本来不能继嗣的女性的角色转换成可以继承财产及祭祀祖先的角色,这样既保留了本文化传统又很好地适应了政策的需求。

(三)对待人:友善

波村的入赘婚与波村人对待他者的態度也是相关的。

1.对老人的态度。上文已述,波村人对待老人是满怀尊重与爱护的,他们不认为劳动能力下降的老人对他们是一种负担,相反,他们认为这是一种福气。他们绝不让老人单独而居,而是选择与老人居住在一起。

2.对上门女婿的态度。一般认为,大多数愿意做上门女婿的男人都是娶不到老婆的人、能力有限的男人或是家里经济相当困难且兄弟很多的男人。但是,波村资料显示出的却不是这样的,很少有上门女婿是符合一般意义上的上门做女婿的男人的三要素。这些上门女婿都很能干。在当地的传统文化模式里,上门女婿跟所有其他男人是完全被同等看待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歧视和偏见。重点不在是从夫居还是从妻居,也不是继承权利的必须是男性或是女性,女性本身并不是父系继承的障碍,只要换一种方法把女性的角色转换成他们认为的可以接受继承权利的角色就可以了。

3.对待其他民族的态度。再者,波村入赘婚的男女双方的民族成分并没有呈现明显的特征。彝族、汉族、拉祜族、哈尼族之间都存在入赘婚的现象。人类学者和社会学者普遍认为,族际通婚是族群融合的标志,因为其体现出较近的“社会距离”。族际通婚通常并不被本族群认为仅仅是通婚者个人的私事,是否得到本族人群体的支持同样重要,因此,族际通婚率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作体现两组关系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波村民族通婚具体情况为:汉族与汉族共12对、彝族与彝族共115对、拉祜族与拉祜族共1对、汉族与彝族共36对、汉族与拉祜族共3对、彝族与傣族共2对、彝族与哈尼族共1对。

一般来说,当两个族群集团间的通婚率达到10%以上,则可以说他们之间的族群关系是比较好的。波村内部异族通婚现象占了总体的31.5%。因此可以断定波村各民族的关系是很融洽的。

由此可见,不管是对待他们的父母还是上门女婿还是其他民族的人,波村人都是友善、平等的态度。谈及对他们友善是有什么原因的时候,他们认为没有可以解释的原因,而是“就应该是这样的”。正是这种骨子里的对待他者友好、平等的态度作为一种背后的主导力量在引导着波村人对他们的文化做出调整、改变和选择。

四、结论与启示

云南波村的入赘婚是特定社会和文化情境下产生的婚姻习俗。通过分析其入赘婚比例高的原因,结合当地的文化传统、社会氛围可以更深层次地探讨其盛行的背后的道德力量。

本文认为,波村的入赘婚的盛行是波村人在面对社会文化变迁和大自然力量时为了维持父系继承做出的一种自我调整与适应。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是与波村人对待他者、对待社会、对待自然的和谐友善的态度不可分的。

另外,对波村入赘婚盛行的原因的探析可以为解决当前部分婚姻问题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一定的启示。首先,当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存在着一定潜在冲突时,不要一味地逃避、反抗。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文化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变迁。如何在做出改变的同时仍保留传统文化才是更重要的。其次,波村人对待人、自然、社会的态度和精神对于当今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也有很好的典范和启示作用:尊重自然、尊重社会、尊重他者永远是解决问题的最重要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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