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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时期企业法务的创新与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叶小忠专访

2015-12-28

法庭内外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务法律管理

文/本刊记者 唐 明

新形时期企业法务的创新与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叶小忠专访

文/本刊记者 唐 明

叶小忠主任简介:

叶小忠,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综合制度处、合同处处长。律师、高级经济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企业法务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特聘专家,北京、上海、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国家标准委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工作组委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组成员、ALB法律大奖评审委员会委员。

主持起草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主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创新与实践》《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操作实务》《合同审查的架构与方法——企业合同审查指引》《企业合同管理操作实务——来自百家大型企业合同管理实践的启事》。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新的形势下,作为市场主体的核心,如何依法治企,加强企业的法务工作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叶小忠主任,请他就新时期企业法务的创新与发展谈谈自己的看法。

《法庭内外》: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公司法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存在各种问题,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叶小忠:确实如您所言,近十年来我国的公司法务有了很大发展,不过伴随着企业法务地位的提升、职能的扩大,传统企业法务工作模式带来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直接影响到企业法务工作作用的发挥和价值的体现,从企业法务工作层面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法务工作无法进入管理层的常规视野,缺乏融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效途径,法律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经常处于对立与冲突状态,企业法务工作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主导的职责范围相对狭窄,缺乏整体性、系统性思维,另外企业法务工作标准化程度较低,缺少理论支持和技术方法。

《法庭内外》:您觉得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叶小忠:上述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问题在各个企业中的表现程度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究其根源,和企业法务公司的理念、工作领域、工作模式、工作方法有明显的关联性,所以这些问题的解决,单凭一人、一事、一时的努力,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要想系统、全面地解决问题,必须从企业法务基本问题入手。总的来看,可以通过理念创新、领域创新、方法创新三个方面对企业法务工作进行系统性地变革和提升

《法庭内外》:理念创新,是不是主要是指企业的高层领导的理念要创新呢?

叶小忠:理念创新的主体,当然包括企业的各级管理层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层级的高管,还包括法务在内的其他管理层,以及企业的员工。

作为管理层,首先要对企业法务的性质和定位要有新的理念。

企业法务工作从性质上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律专业事务,比如合同的法律审查、诉讼仲裁的处理、重点项目的法律意见、日常业务的法律咨询等等,这些工作具有法律专业性,没有经过法律专业的系统学习和培训,很难胜任这些工作。二是法律管理事务,比如合同管理制度、律师选聘与考核、法律风险管控、知识产权战略、法律人员培训、法律信息系统等等,这些工作虽然与法律专业工作有一定的关联,但是主要是管理性的工作,完成这些工作不需要基本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但需要相应的管理知识和技能。这两种性质的工作,对人员要求、工作模式、工作技能都有很大差别,前者要求是法律专业人员,关注具体事务处理,后者要求具备管理知识和技能,关注法律工作整体效能。看到企业法务工作这两部分内容的差别,对法律工作层次提升,工作模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对性质进行了区分,那么就到了如何定位企业法律工作了。传统法务工作以法律专业事务处理为主要工作内容,基本定位是服务、支撑,强调法务工作以业务为中心,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撑,法律作用体现在操作层面,较少具有管理和决策职能,比如办理企业的各类证照与许可等。毫无疑问,这种定位不能适应新时期企业法务发展趋势的要求,当企业法务的工作内容从法律专业事务不断向管理事务扩展的时候,单纯的服务定位也将转变为服务与管理的双重定位。中国石化等企业就明确提出企业法律工作的服务与管理的双重定位中,管理是第一位的,强调法律工作管理特征,树立法律工作的权威性。

《法庭内外》:对于企业管理层而言,理念的转变最重要落实到法务工作对企业实际发挥的作用,您觉得这一方面的理念也是需要有创新认识么?

叶小忠:对,企业的对法务的评价落脚点就是发挥作用,这一方面也需要有理念的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被解读为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毫无疑问将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营,企业对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取决于法律对企业的作用大小,对法律在企业生存发展中的作用认识越全面、越深刻,企业法务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就越大。

对企业而言,法律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为规范,这是法律作用的最直接的体现。简单地说,就是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要遵守法律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在市场经济不断成熟的今天,法律已经渗透到企业运营发展的所有核心要素,法律对企业的影响开始从基本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向企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延伸,企业战略、投资、品牌、研发、采购、销售、财务、人力等活动无不表现出法律的影响力。二是制度资源。仅仅把法律看成一种约束企业行为的规范,远远不能体现法律对企业的作用和价值,事实上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不仅仅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资源,和企业的人、财、物等基础要素一样,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比如企业的专利可以作为独立资产进行评估、合适公司法律结构安排可以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等等。三是工作指南。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凭空产生的,每一条法律的规定都是大量社会实践积累和提炼,是这个领域矛盾冲突激烈,迫切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去规范的产物,对于具体业务工作而言,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是最好的工作要求和指南,比如一个从事招投标工作的人员,想熟悉招投标程序,把握关键业务风险点,学习招投标法是最简便有效的方式,如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的采购,在签署合同时不能就采购的实质性条款进行“二次谈判”,否则合同无效。ACC(全球企业法律法律顾问协会)在2009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明确指出:很多情况下,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典能够为合同谈判提供指引。

《法庭内外》:那么对于法务工作的人员本身,除了以上几点,还有什么自身要创新的理念么?

叶小忠:有,对于企业法务,最需要创新的理念,就是企业法务思维模式的改变。

传统的企业法务人员把自己视为法律专业人员,单纯地从法律角度去分析和处理问题,没有考虑到企业法务本身也是企业的一员,不可能置身于企业的业务之外,所以仅仅具有法律思维的企业法务人员,常常与业务部门相互对立和冲突,总以为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的同事缺乏法律意识,对法律工作不够重视,而没有考虑到企业运营过程中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没有从企业整体层面把控法律风险与商业利益平衡,没有计算法律问题处理效果与相应管理成本的大小,这样的企业法务是没有前途的。

新时期的企业法务应该在具备法律思维同时,培养商业思维和管理思维,学会从业务发展和管理成本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把法律风险、商业利益、管理成本结合起来,给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意见。

《法庭内外》:法务还需要商业思维和管理思维?那就是和法务对企业的全局发展充分发挥作用相联系的吧?

叶小忠:是的。比如企业权益被他人侵犯,要不要提起诉讼,是不是要不惜代价去打赢,都需要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综合考量,不应出现打赢官司,却失去了利益,影响了业务,为1块钱利益花了10块钱的成本等不合理的现象。正如美国学者carole basri女士在《公司法律部》一书中指出那样:为了取胜不惜一切代价的反应已经被权衡成本和风险的取而代之。这是一个被公司高层管理者用来评估公司法律部表现的现代衡量工具,同样这种工具也被用来衡量公司其它部门的表现。这也是企业法务区别与外部律师的关键要素。

《法庭内外》:理念的创新,是最基础的创新,那么在领域方面,法务工作还有哪些方面可以创新发展呢?

叶小忠:在讲领域创新发展之前,我先介绍一下咱们国家国企总法律顾问的定位的变化。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在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管理定位,受限于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体制等诸多原因,目前国务院国资委的正式文件对总法律顾问的定位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并没有明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给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带来一系列现实的困难。国资委及相关企业为此对国外先进企业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指出大多数欧美企业的总法律顾问都是企业的核心管理层,比如希尔顿饭店、麦当劳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均为公司董事会下属执行层中的五个核心人物之一,其排名仅次于总裁。ACC 2003年公布的调查结果表明,76%的美国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向CEO(首席执行官)汇报工作,40%直接向董事长汇报工作。但是这些观点并没有完全得到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认同。

实际上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意识问题。当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我们会发现国内外企业法务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范围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讲欧美的企业法律部门比较广泛,包括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合规事务、政府公共关系、知识产权、内部调查、证券事务,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起草、合同管理、诉讼及外部律师选聘等日常事务,比如美国GE公司总部法律部门职责就包括涉外法律政策、诉讼、竞争、政府关系、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有价证券、员工与雇佣、商业秘密、安全、日常法律事务(合同等交易法律事务)等,比国内法律部的职责要广泛的多。

《法庭内外》:我们国内的公司法务领域偏窄,上述领域那哪些咱们可以借鉴呢?

叶小忠:和国内企业相比,欧美企业法律部职能范围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是和法律相关但不是常规的商事法律事务多,如合规、政府关系、证券、内部调查等,这些职责大多数不在国内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二是有一些法律事务,比如反垄断、环保等在法律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在国内这些也属于法律部的职责范围,由于法律环境问题,但实际的工作量不大。

法律部门职责局限性,毫无疑问会影响到企业法务工作作用的发挥,创新法律工作领域对企业法务未来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的专项调查,未来公司法务可以在以下几个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全面的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劳动用工法律管理、招投标管理、政府关系与监管、董事会秘书工作、全面风险管理、税务法律管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兼并重组等重大项目。

《法庭内外》:有了理念和领域的创新发展,那具体到法务工作的方法上,有哪些地方可以创新呢?

叶小忠:和企业管理的其他职能相比,企业法务工作除了法律专业技能之外,在管理方法论和实用技术上比较薄弱,比如讲到质量管理,我们会想到戴明环(P(Plan)--D(Do)-C(Check)-A(Action)),想到ISO9000管理体系;讲到人员招聘,我们会想到无领导小组讨论,讲的绩效考核,我们会想到平衡计分法等等。但讲到公司法务,我们很难想起体系化的管理理论和规范化的实用技术。有一位知名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曾明确指出:企业法务是企业管理中最薄弱的一环,目前还没有成形的企业法务管理理论。从企业发展实践看,没有基础理论,法务工作难有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发展,没有实用技术,法务工作难有标准化的流程和制度化的效果。从目前国内外企业法务管理发展情况看,方法创新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理论形成和完善,主要集中在理论基础较好、实践比较丰富的专业领域。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的研究,相对而言基础较好的有:法律风险管理,2011年底国家出台了企业法律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对法律风险定义、原则、管理过程、实施等做了比较完整的规定;合同管理领域,企业实践丰富,可以提炼总结的事项较多,目前初成体系的合同全过程管理,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准备、合同谈判、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后评估等不同阶段,扩展了合同管理范围;案件管理,首次提出案件管理的全过程理论,主要包括监测、报告、处理、改进四个环节,对提高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有很大作用。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多,影响力大,企业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创造、管理、保护、运营四个方面系统总结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二是管理技术和技能方面,主要集中在专业化程度高、工作量大的企业法务管理领域。目前有一定基础的有以下几个领域:

法律风险管理,主要有风险识别技术、风险测评技术、风险评估技术等,特别是风险量化测评模型的建立,为企业法务管理引入了精细化的评估方式。

合同管理领域,串行结构、并行结构、混合结构等三种合同审查流程的结构设计,为企业在效率和安全之间的平衡提供清晰解决思路;合同范本制定的模块化技术,为提高合同范本的质量和使用率提供了保障;合同审查的程序和审查要点的标准化技术,为解决合同审查的随意性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案件管理领域,可视化的诉讼分析技术,让复杂的案件通过重要时间节点、案件当事人、关键法律事件和法律关系等维度,清晰地展现案件发展路径和关系。

外聘律师管理领域,长名单、短名单等律师管理库的使用,律师工作质量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等相关技术,使律师管理更加科学化。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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