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超”入刑 将法治交通进一步深植人心
2015-12-28郭伟
“双超”入刑 将法治交通进一步深植人心
日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关于校车、客车等超员超速将被纳入危险驾驶罪的修改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并被视为继“醉驾入刑”之后交通法治的又一进步。这既反映出国家立法机关将人民意志上升为法律的努力,也向全社会发出一个清晰的信号:法治交通,绝不是一句空谈。
呼吁严惩“双超”的汹涌民意所指,乃是超员、超速导致大量交通伤亡的严峻现实。当前,机动车超速、超员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公安部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48%、44%;2013年,这两项占比分别为81%、38%。草案中之所以要将超员超速的主体限定为校车、客车,是因为校车和客车都属于营运车辆,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危均系于司机一身,必须用加大刑法约束的方式来系紧法律“安全带”。
司法困境是立法缺陷的遗患。如今,仍然有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除了酒驾之外,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不算什么大事,甚至不算违法。体现在实际生活中,则为营运车辆超载、超速等行为屡禁不止、查不胜查,由此引发的恶性事故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反映了肇事人对路人生命的漠视,对民众的心理冲击极大,社会影响恶劣。面对这种局面,现行法律法规对其的惩处力度却仍显不足,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顶格也不过是处以罚金、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司法难以介入。这就让不少司机产生“不出事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从而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发因素。这一情况,与“醉驾入刑”前的状况何其类似?
法律提前介入一些重要社会秩序的维护,已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一个趋势,体现在刑法中就是危险犯的增加。在这一点上,推动“双超”入刑,与“醉驾入刑”的治理思路是一致的。“醉驾入刑”后,惩处方式的骤然升格,强有力地遏制了酒驾事故频发的势头,也强有力地证明:事先防范远远好过事后惩罚。基于此,可以预见到的是,将超员、超速行为犯罪化,纳入刑事打击的范畴,以刑法权威来提高震慑,将有利于减少超员超速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达到防患于未然、风险预防早期化的效果。
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不论是已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醉驾、飙车,还是正在推动入刑的超员、超速,或是入刑呼声很高的“毒驾”“盲驾”等,当前还存在多种与醉驾危害程度相当甚至更高的交通违法行为。目前的危险驾驶罪之后,其所采取的列举式立法技术,能否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交通安全形势?是否有必要采取概括、不穷尽列举的方式,抽象出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如果将上述一些普遍存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短期内交通刑事案件数量或将激增,对于这种情况,又如何通过保障刑罚的及时性和难以避免性来强化民众的交通规则意识,从而保护刑法权威?这些问题,还值得深入研究和反复权衡。
立法修法是一门精深的技术,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兼顾法律体系,契合法治精神和社会价值取向,才能以较小的立法成本换取公众利益的最大化。目前,草案仍处于审议阶段,但由此引发的广泛社会讨论本身就是一堂生动的法治交通课。法治交通的最终目标,是让广大交通参与者深刻地认识到,在道路交通中“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并产生对法律法规的尊重和对违法后果的畏惧,由此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做到依法文明出行。我们有理由期待,在法治交通的愿景中,由良法推动善治,将法治深植人心,必将有力地呵护每一名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
新华社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