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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机制“江河日下”

2015-12-27戴丽

节能与环保 2015年8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环境质量环境影响

环评机制“江河日下”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30多年中,如果没有环评制度,我国的生态环境或早已崩溃,经济与社会也不可能持续发展到今天。然而,今天的环评却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弊病,发挥的作用也大不如以前。

我国环评始于70年代末

据了解,我国环评制度最早要从1973年开始算起,1973年在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之后成立了“北京西郊环境质量评价研究”协作组。1977年召开的“区域环境学讨论会”,推动了大中城市和重要水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可以说,早年的环评主要是环境质量评价,主要是为了弄清楚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环境质量现状。直到1978年,江西永平铜矿开展了我国第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定的“老三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有了环评,意味着我国环评制度正式确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出台之后,包括环评、“三同时”、排污收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在内的环境管理“八项制度”正式建立起来。随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环评“一法两条例”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善起来。

业内人士表示,最近三十多年我国环评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毋庸讳言,环评制度在法规上仍需进一步完善,在体制机制上需进一步健全,在技术上需进一步提升。

毋庸讳言,环评制度在法规上仍需进一步完善,在体制机制上需进一步健全,在技术上需进一步提升。

环评存在六大问题

2014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对环保部开展了专项巡视。巡视组反馈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存在六大问题:一是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环评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背后隐藏监管失职和腐败问题;二是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者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牟利;三是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四是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五是把关不严、批而不管、越权审批,不仅导致污染隐患,而且加大权力寻租空间;六是地方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中腐败问题易发。

我国环评领域问题确实不少见。2014年四川省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中显示,仅四川省2014年就查处出602个建设项目涉及未批先建等各种环评问题。

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告诉记者,环评是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环境管理制度之一,有利于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是“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环评制度在中国已实施30多年,其为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环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环评工作内容的边界模糊、任务承载过多、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目前环评所需的前置环节和要件过于庞杂,几乎涵盖或涉及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大部分内容,环评承担了许多不应当也不必要承担的责任。环评咨询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时间长、评价重点不突出,影响项目进展,致使社会企业意见较大,要求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对于目前的环评来说,大型企业是管不动或不敢管,中等企业的管不好、管不住,差的企业又管不过来。

四类企业都不好管

对于目前我国环评中出现的种种违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委员会委员包存宽分析到,在项目环评中,根据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企业的关系或建设单位对待环评的态度,可将企业分为四类:第一类企业,投资大、对地方GDP贡献高。在“唯GDP论”的政府业绩考核下,此类项目包括环评审批在内的相关手续往往能够“特事特办”。

第二类企业虽然不像第一类企业那么“硬气”,但是也可以不做环评或未等环评通过审批,项目即先开工。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生米成熟饭,通过追认式审批拿到项目“准生证”的难度相对小了许多。就算是环保部门要处罚环评违法企业,按照当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企业受到的处罚也只是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而处罚额度至多为20万元,这一罚款额度对于动辄投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数百亿元的大型项目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

包存宽特别指出,有的时候一个规规矩矩做了环评的企业,可能会为因未通过审批而不能立项,而另一个“环评违法”企业只要肯认罚(也就是小于20万元的罚款),也就通过了审批。

第三类企业,则是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比如与环评机构、环评人员串通进行造假,甚至贿赂环保部门负责人、环评审批责任人员等,以通过环评审批。甚至有些地方,环保部门也担负起招商引资的任务,环保部门也就只有通过提供类似宽松的环评审批、多给甚至滥发排污指标、“睁只眼闭只眼”的环境监管来完成任务了。

第四类企业甚至不能称其为企业——只是地下作坊、黑工厂。大量“低、散、小”的“无良”、“无赖”企业,连基本的法律、道德都不讲,更谈不上环境守法。

因此可以说,对于目前的环评来说,大型企业是管不动或不敢管,中等企业的管不好、管不住,差的企业又管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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