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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CGSS2010的农村社会组织现状实证分析

2015-12-26李百超谢秋山

关键词:被调查者制度化信任

李百超,谢秋山

(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基于CGSS2010的农村社会组织现状实证分析

李百超,谢秋山

(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以农村社会组织促进制度化利益表达功能为切入点,主要检验农民的社会组织信任和社会组织参加情况对农村社会组织沟通社会功能发挥的影响。基于CGSS2010相关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主要发现:①当前农村社会组织信任度相对较低,仅约为34.6%;②当前农民的社会组织参加率非常低,仅约为4.5%,并呈现出与经济发展程度相反的趋势;③农村社会组织在农村治理实践中并未能起到沟通社会,提供制度化利益表达途径或引导农民进行利益化制度表达的功能;④农民的社会组织信任和参加社会组织比例与农民的利益表达途径选择之间也不存在明显的关联。

社会组织;沟通社会;功能;利益表达;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方面的功能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与风险性已经超出了任何单一治理主体所能有效应对的范畴;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必然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相互合作的多中心治理体系。这也是党和政府把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功能看做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促进社会和谐,乃至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重要手段的学理依据所在。

而农村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薄弱环节,更需要充分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尤其需要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沟通社会、促进制度化利益表达方面的积极功能。合作社、服务社等农村社会组织作为农村社会系统的主要行动者,其在沟通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社会组织能够在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领域发挥积极功能需要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公众要信任社会组织;二是公众要积极参加社会组织,进而能够通过社会组织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或者接受组织引导、选择其他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那么,我国农村社会组织是否得到农民的信任?农民又是否愿意参加农村社会组织?参加社会组织的农民是否又会通过制度化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呢?这些都是事关农村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有必要加以辨识,以便于更好地推进农村社会治理,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社会发展。

有鉴于此,本文基于CGSS2010相关数据的描述性统计来回答上述问题,以期为加速农村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二、数据来源、假设与概念测量

(一) 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所用数据均来源于2010年中国社会综合调查。该调查采用多阶分层概率抽样设计,对全国约12 000人进行了调查;经过数据清理,剩余有效样本量为11 785个;去除非农村户口被调查者个案,最后剩余有效个案数为6 040个。①

(二) 研究假设

根据心理契约理论,成员与组织之间有一种不成文的契约关系,成员通过对自身与组织之间相互权利与义务的理解,以及对相互交换所可能获得利益的感知做出加入或退出组织的决策,并进一步形成对组织的忠诚度。[1−2]也就是说,组织成员做出加入或退出组织的决策,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实现个人目标的心理考量,个人加入组织是期望通过组织来实现自身目标。但个人无论是通过依赖他人,还是依赖组织来实现自身目标,都必须以信任为前提。[3](710)

信任是社会互动的前提,个人对组织的信任则是参加组织与组织功能发挥之基础。从社会学角度看,组织本身就代表着一种社会秩序,它有助于组织成员通过制度化方式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减少社会失序现象。一方面,组织为了维持正常运转秩序需要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组织成员行为,并要求组织成员在法律框架内做出行为选择,这有助于组织成员采取制度化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对于组织成员而言,组织本身是一种社会资本,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更多的制度化利益表达途径。如此,“信任社会组织→参加社会组织→通过制度化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就成为一种相对合理的行为逻辑。就农村社会而言,农民对农村社会组织的信任是农民个人参加农村社会组织的前提,也是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发挥积极功能的基础。据此,我们可以提出以下两个假设:

假设1:农民对农村社会组织的信任程度越高,其通过制度化渠道进行利益表达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亦然。

假设2:与未参加社会组织的农民相比,参加了社会组织的农民采取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的可能性更大。

(三) 概念测量

具体到概念测量来看,CGSS2010调查问卷中有这样三道问题,分别可以用来测量我国农村社会组织信任、社会组织参加与利益表达渠道选择情况:

A. 您家是否参加了某种合作社(互助组)之类的组织?

B. 您对于下面这些机构(本文仅指“民间组织”)的信任程度怎么样?

C. 请您回想一下,在过去一年中,您是否受到过政府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的不公正对待?——如果受到过政府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的不公正对待,您或您家当时采用了以下哪些解决途径呢?

虽然当个体或群体感觉自己利益受到损害之后,他(她)们必然要通过某种途径来寻求修复和补偿,但有些利益表达方式成本过高[4](13),利益受损者也可能采取忍耐不表达。所以,除了考察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与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之外,本文还把“忍耐不表达”作为另外一个选项。具体来说,基于本文研究目的,本文主要依据是否直接表达利益关切和利益表达渠道制度化与否,将问题C答案选项涉及的12类途径划分为三类:忍耐不表达、制度化利益表达和非制度化利益表达。“忍耐不表达”指被调查者应答为“忍了算了”;“制度化利益表达”包括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裁决或复议、寻求非政府组织的帮助、寻求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帮助、向新闻媒体投诉等5类途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包括单独向上级领导或部门投诉(包括单独上访)、联合向上级领导或部门投诉(包括集体上访)、把事情曝光到网上、找关系去施加压力、私下报复和与对方直接正面冲突(包括使用暴力)等6类途径(参见表1)。

表1 利益表达途径的划分

同时,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利益表达区分的主要依据是利益表达渠道合法性与否之维度,即利益表达者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与途径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之途径属于制度化利益表达;相反,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途径则属于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范畴。比如,依照《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信访要坚持属地管理责任,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所以,“跨级向上级领导或部门投诉(包括上访)”[5](35)应划归为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范畴。

此外,为了辨识经济社会发育程度对社会组织信任、参与与功能发挥的影响,本文专门加入了“地区”变量。依据当前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和东部转型),我们将“地区”划分为西部、中部、东部和东北地区,即湖北、湖南、河南、山西、安徽和江西为中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福建、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和海南为东部地区,黑龙江、吉林和辽宁为东北地区;内蒙古、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重庆和四川为西部地区。

三、农民的社会组织信任、参加社会组织情况与农村社会组织功能发挥

(一) 农民的社会组织信任

农民对农村社会组织信任度相对较低。就地区来看,农民的社会组织信任并不存在明显规律性,西部地区信任度最高、中部地区信任度最低。具体来看,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信任社会组织的比例分别约为33.7%、29.5%、40.2%和33.6%(详细参见表2)。同时,卡方值为200.302,显著性水平小于0.1,即可以初步判定结果具有统计意义,农民的社会组织信任存在地区差异。此外,Phi相关系数和克拉默V相关系数都大于0.1小于0.3,说明相关强度一般。

表2 不同地区的农村社会组织信任度

(二) 农民参加社会组织情况

就农民参加社会组织情况来看,整体社会组织参加率非常低,大约为4.5%;这与已有的研究结论也是一致的,比如,乐章和许汉石研究发现:“中国农村组织发展严重滞后,农户组织参与比例和积极性都还处于非常低的水平。”[6](91)同时,就地区分布差异来看,东部地区农村社会组织参加率最低,仅约为3.7%;中部约为4.3%;西部与东北地区均约为5%(参见表3)。总体来看,农民参加社会组织呈现出与经济发展程度相反的趋势,经济最发达的东部地区反而参加率最低,这是一个令人迷惑的现象。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其农民自身对外信息沟通能力越强,较少需要通过组织获得社会资源。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社会组织自身资源整合能力不足的问题,因为这样的逻辑可能是合理的,即农民自身所能动员的资源可能会多于社会组织资源动员能力,所以才更倾向于选择不参加社会组织。但统计显著性水平大于000.1,即不显著,这种社会组织参与的地区差异不一定真实存在。

(三) 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选择

按照多中心治理与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思路,社会组织可以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搭建桥梁、起到沟通社会的功能,进而有助于公民采取制度化利益表达途径表达自身利益诉求。那么,我国的农村社会组织是否真的起到了引导公民进行制度化利益表达的功能呢?

在CGSS2010调查中,关于“是否受到过政府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的不公正对待?”这一问题上,606位被调查者表示曾经受到过政府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的不公正对待,约占应答者总数(去除“未回答者”, 剩余有效个案6 026个)的10%。具体到当时采用了何种途径解决问题,又有6位被调查者拒绝回答,这样正好有600个有效个案。具体来看,采取“忍耐不表达”的被调查者为475人,约占79.2%。就地区分布而言,东部地区采取“忍耐不表达”的约为73%,中部地区为77.8%,西部地区约为81.9%,东北地区约为87.5%(详细参见表4),整体与经济发展程度呈相反关系,即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越高,其采取“忍耐不表达”的概率越低。这有两个方面的可能解释:一方面说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越高,农民的利益表达愿望越多;另一方面的可能是,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越高的地区,其政治更开明,农民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越多。

表4 不同地区与采取“忍了算了”交叉分析

就采取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来看,只有6.7%的被调查者选择“制度化利益表达”。从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地区约为11.9%,中部地区约为4.2%,西部地区约为6.3%,东北地区约为4.2%(参见表5),即总体上东部地区采取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者远高于其他地区。就采取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来看,采取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的被调查者约占总数的17%。其中,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部地区这一比例分别约为19.8%、19%、13.5%和18.8%(参见表6),总体也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呈正向相关关系。

表5 不同地区与体制内利益表达交叉分析

总体来看,采取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的被调查者比例远高于采取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的被调查者;同时,更远低于采取“忍耐不表达”者。一方面,这可能意味着有效的农民利益表达渠道缺乏,或者利益表达成本和风险过高;另一方面,也可能意味着农村社会组织尚未能在促进农民制度化利益表达方面充分发挥功能。当然,这还有待本文后续进一步验证。

表6 不同地区与体制外利益表达交叉分析

(四) 社会组织信任与利益表达渠道的选择

无论是从总体来看,还是分地区来看,农村社会组织信任与农民的利益表达途径选择之间都不存在明显的关联。无论被调查者对农村社会组织信任程度如何,其在利益表达途径方面,都是以“忍耐不表达”为主,“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次之,而采取“制度化利益表达”途径的极少(详细参见表7、表8)。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并未能发挥提供制度化利益表达途径或引导制度化利益表达的功能,即假设2并未得到证实。

表7 社会组织信任与利益表达渠道选择关联

已有研究认为,我国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虽多,但管用的却较少,进而倒逼人们通过体制外途径进行利益表达。[7](63)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组织化社会行动者理应在促进与引导公众进行制度化利益表达方面发挥积极功能,但统计结果却未发现社会组织信任与制度化利益表达之间的关联。这也就说明社会组织尚未能有效承担自身应有的角色,发挥相应的功能。

(五) 农民参加社会组织情况与利益表达方式的选择

就社会组织参加与利益表达方式的选择来看,无论是采取“制度化利益表达”,还是采取“非制度化利益表达”,参加社会组织的被调查者均比未参加社会组织的被调查者比例低(参见表9和表10)。也就是说,假设3并未得到证实。这与理论逻辑正好相反,一个可能的解释就是社会组织自身的缺陷导致其未能发挥相应的社会功能;这些缺陷包括组织信任度较低、资源动员能力低、沟通政府能力不足等。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信任度相对较低;农民的社会组织参加率更低,并呈现出与经济发展程度相反的趋势;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组织并未能起到沟通社会,提供制度化利益表达途径或引导农民进行利益化制度表达的功能;农民的社会组织信任与社会组织参加情况与农民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的选择之间也不存在明显的关联。这与已有研究结论也是相呼应的。比如,周春霞认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很不成熟,只能行使有限的职能”[8](57)。李志强和王庆华则指出,嵌入在农村社会结构中的社会组织系统出现了“主体不在场”状况,不能有效应对社会结构提出的功能诉求。[9]

表8 不同地区的社会组织信任与利益表达渠道选择关联

表9 社会组织参加与利益表达渠道选择关联

因此,要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积极功能,形成多元主体治理格局,还需要一个系统的改革过程。首先,需要各级政府在政策、资金、公共服务购买项目招标等方面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壮大与功能发挥;其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严格地履行监管职责,让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尽快承担责任,并淘汰不合格、不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总体质量与社会信任。最后,社会组织自身要积极利用当前国家政治与行政体制改革所提供的发展机遇,完善组织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取信于民;因为只有民众信任社会组织,参加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才可能真正的在沟通社会、促进制度化利益表达等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功能。

表10 不同地区的社会组织参加与利益表达渠道选择关联

注释:

① 为了保证数据准确性,在户口类型应答中,只有回答为“农业户口”算作农村人口。

[1] Mayer C. Roger,Davis H. James and Schoorman F. David. An integrative model of organizational trust [J].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5,20(3): 709−734.

[2] Rousseau D M. New hire perceptions of their own and their employer’s obligations: A study of psychological contracts [J]. 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1990,11(5): 389−400.

[3] Aselage J,Eisenberger R. Perceived organizational support and psychological contracts: a theoretical integration [J]. 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2003,24(5): 491−509.

[4] 谢秋山,许源源. “央强地弱”政治信任结构与抗争性利益表达方式——基于城乡二元分割结构的定量分析[J]. 公共管理学报,2012(4): 12−20.

[5] 孙德厚. 村民制度外政治参与行为是我国农村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J]. 中国行政管理,2002(6): 35−37.

[6] 乐章,许汉石. 小农组织化与农户组织参与程度研究[J]. 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2011(1): 91−98.

[7] 徐道稳. 社会政策过程中的利益表达[J]. 学术论坛,2006(7): 60−64.

[8] 周春霞. 结构功能主义视阈下的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基于2005CGSS的实证分析[J]. 东南学术,2012(3): 49−61.

[9] 李志强,王庆华. “结构—功能”互适性理论:转型农村创新社会管理研究新解释框架——基于农村社会组织的维度[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8−17.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rural social organizations on the basis of CGSS2010

LI Baichao,XIE Qiushan
(School of Business,Agricultural University of Hebei,Baoding 071000,China;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Administration,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xerting function of rural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promoting the expression of institutional interest,the present study mainly explores the effect of peasants’ social organization trust and participation on the function of rural social organizations. On the basis of CGSS2010,the study concludes that: (1) the trust in rural society organizations is relatively low with merely about 34.6%; (2) the participation rate of society organizations is very low with about 4.5%; (3) the society organizations in rural areas do not exert the function of communicating with the society, especially the function of providing expression channels or guiding institutional expression of institutional interest; (4) there is no obvious connection between the trust and participation rate of rural society organizations and the expression of peasants’ institutional interest.

social organization; communicate with the society; function; expression of the interest; governance

C936

A

1672-3104(2015)05−0111−08

[编辑: 胡兴华]

2015−06−20;

2015−09−13

李百超(1973−),男,山东临沂人,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博士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农村财务管理,农村社会管理;谢秋山(1981−),男,内蒙古赤峰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共服务创新,公共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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