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拍卖改革之网络拍卖的探讨(上)
2015-12-24胡晶飚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410000
◎ 胡晶飚(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410000)
(作者为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副总经理)
司法拍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网络拍卖的成功经验。2009年4月,重庆高院规定诉讼资产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拍卖。2012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装备局主办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正式开通,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竞买人可以在网上完成报名、缴纳保证金、竞拍和退款等司法拍卖的全部流程,司法网络拍卖在全国法院开展的条件已经具备。2012年6月,浙江高院和淘宝网联合推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为网络拍卖的有益探索建立了法律依据。网络拍卖逐步取代传统拍卖,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是顺应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必经过程。
1 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
司法拍卖作为执行措施的强制拍卖制度,是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后确立的,到现在已有23年。在这23年里,司法拍卖发展历程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以1998年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标志,司法拍卖正式成为诉讼资产处置的主要形式,并从法院自行组织拍卖步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阶段。二是以2005年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为标志,司法拍卖从随意指定拍卖机构步入严格规范拍卖机构选定程序的阶段。三是以2009年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标志,司法拍卖的对外委托全面转由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委托拍卖工作正式从审判、执行部门分离。四是以2012年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标志,司法拍卖开始以“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作为重要方面,以对拍卖过程的有效监督控制作为司法拍卖改革的首要任务。在这23年的发展历程中,司法拍卖作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问题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司法拍卖改革的发展历程中,取得的主要成果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1 制度更加规范
自强制拍卖制度正式确立之后,全国法院对如何规范强制拍卖程序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从变卖为主到拍卖优先,从没有拍卖信息发布规则到拍卖信息发布要求的不断细化,从竞买保证金制度的推行到有底价拍卖原则的确立,从拍卖次数的限制到拍卖佣金的规范。这些制度使得司法拍卖的程序越来越规范、制度越来越健全、操作越来越精细,为人民法院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充分挖掘标的物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1.2 程序更加透明
拍卖公告的发布以及拍卖机构的选择越来越公开透明,已经成为司法拍卖的显著特征。由于拍卖公告的信息覆盖率越大,参与竞买人的范围就越广,拍卖标的物的成交率和增值率也就越高。由于拍卖机构的选择越来越透明,法官与拍卖机构之间的不正当接触就被有效阻隔,拍卖领域“潜规则”的空间就被不断压缩。由于法院对拍卖过程的监控措施越来越细,社会公众对司法拍卖的怀疑就越来越少,司法公信力也就越来越高。这些都是司法拍卖公信与权威的重要保证。
1.3 技术更加成熟
从法院执行人员直接拍卖到专业拍卖师主持拍卖,从随意指定拍卖机构到随机选择拍卖机构,从无固定拍卖场地到统一拍卖场所,从传统的击锤成交到互联网电子竞价,专业化机构的引入、摇号机的引进、信息技术的应用,无不彰显着司法拍卖技术水平日趋成熟,为司法拍卖效果的不断提升提供了重要支撑。
1.4 机制更加健全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拍卖总量也在快速提升,司法拍卖已经成为拍卖行业的“必争之地”。个别拍卖机构为了获得拍卖业务,不择手段拉拢腐蚀法官,司法拍卖一度成为腐败现象的高发区。如何切断法官与拍卖机构、竞买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司法拍卖过程清正廉洁,一直都是司法拍卖改革的重点。从自主拍卖到委托拍卖,从审判执行部门负责到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从法院直接管理拍卖机构到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拍卖机构,通过物理隔离、让渡权力,成功实现了拍卖信息公开最大化,切断了法官和拍卖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了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的暗箱操作。
司法拍卖改革,实际上就是针对“灰色交易、暗箱操作、围标串标、低估贱卖”等潜规则进行的改革,只要善于找准症结、精于对症下药、敢于施以猛药,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拍卖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实践证明,通过规范程序、扩大公开、让渡权利、加强监管,完全可以有效防止司法拍卖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诉讼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
2 司法拍卖改革的重大意义
2.1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迫切需要
司法拍卖处于权力兑现、利益交割的关键环节,属于各方利益竞相追逐、各种“潜规则”滋生交错的敏感区域,人民群众较为关注。司法拍卖实践中,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着“低估贱卖、缩水贬值、暗箱操作”等问题,直接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加剧了执行难。人民法院只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不断深化司法拍卖改革,规范拍卖程序,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资产价值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
2.2 完善人民法院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
原有的司法拍卖工作机制存在着职责配置不当、权力过度集中等问题,不能很好地实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价值最大化等制度设计的初衷。为此,人民法院理应从完善拍卖权运行机制入手,优化职权配置,强化监督制约,构建科学、规范的司法拍卖工作机制。
2.3 维护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人民法院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约70%又发生在司法拍卖工作环节。作为人民法院工作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敏感领域,司法拍卖工作理应坚持“制度反腐”,从制度上源头上切断少数法官和拍卖机构、竞买人之间的“灰色利益链条”,消除司法拍卖领域长期存在的顽疾弊端,确保司法拍卖的公开公正和清正廉洁,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3 全国法院司法拍卖改革的主要模式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的规定,全国各地法院为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创新。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开展诉讼资产处置工作的模式主要有如下四种模式:
3.1 “法院+网络交易系统+第三方交易平台+拍卖机构”模式
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陕西、山西、四川、甘肃、湖北、湖南、河北、广东、广西、吉林、云南、内蒙古等16个省份为代表,其中11个省份使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以下简称“诉讼资产网”)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诉讼资产网开通仪式上表示:“今后,全国法院的涉讼资产拍卖信息要全部在这个网上公开,拍卖亦要逐步在该网进行”; 副院长苏泽林表示:“依托这个网站为竞买人提供网上报名、网上竞买甚至网上远程结算等服务,真正使诉讼资产网成为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5个省份使用上海公拍网、广西联拍网等其他网络交易系统。截至2013年底,11个省份的法院通过诉讼资产网累计发布工作公示31555条;113家法院使用了“网上注册中介机构”功能,已注册中介机构2229家;105家法院使用了“中介机构网上报名和网上摇号选择”功能,网上摇号选择中介机构1732次。截至2014年8月,通过诉讼资产网累计成交项目2779宗,成交金额近190亿元。自2014年6月起,河北省高院规定全省法院诉讼资产全部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诉讼资产网进行处置,不再委托拍卖机构。
3.2 “法院+网络交易系统”模式
以浙江、江苏、福建、河南等4个省份为代表,使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下简称“淘宝网”)。另外,还有9个省份的12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6个基层法院正尝试使用淘宝网拍卖。
3.3 “法院+拍卖机构”模式
由于传统的司法拍卖模式没有使用统一的网络交易系统,故无法统计相关数据。
3.4 “涉国有资产”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的规定,司法委托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及其权益,全部通过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国有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拍卖。
4 诉讼资产网和淘宝网的主要差异和比较分析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诉讼资产处置工作主要是依托于诉讼资产网和淘宝网两个网络交易系统进行。诉讼资产网和淘宝网,都是为了推进司法拍卖改革,运用电子化、网络化技术手段而进行的有益探索。诉讼资产网和淘宝网的相继出现,预示着电子化、网络化已成为诉讼资产处置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4.1 主要差异
诉讼资产网和淘宝网在前台功能设计上,两个平台均具有网上发布信息、网上报名、网上缴纳保证金、网上竞价、网上支付结算等基本功能,投资者在网上操作时,除个别环节略有差异外,整体上并无太大不同。但分析两个平台线下运行机制,仍存有较大差异,经过分析整理,主要差异如下:
4.1.1 交易组织差异。诉讼资产网的交易组织严格按照“管、办”分离要求,由独立的第三方平台利用诉讼资产网进行交易,执行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或)拍卖机构的行为进行全程监管,以保证司法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而淘宝网的交易组织,则是由执行法院利用淘宝网平台,通过“网上开店”的方式,直接将资产转让给投资者,执行法院既是交易行为的监管者,又是交易行为的操作者。
4.1.2 交易监管差异。以诉讼资产网为载体的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和执行法院通过诉讼资产网监测系统,对交易过程进行全程自动监管;同时执行法院还履行公告复核、保证金数额复核、特殊投资者身份审查、成交结果复核等监督职责。而淘宝网的司法拍卖,拍卖启动、交易实施和监管执行的主体均为委托法院,没有开通上级法院的监测监管功能。
4.1.3 资源配置措施差异。诉讼资产网的司法拍卖,由于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或)拍卖机构,其“不成交无佣金、增值成交多佣金”的收益激励机制,可以促使交易机构和(或)拍卖机构采取更多的市场化手段推广项目,如交易前的包装策划、价值分析,交易中的宣传推广、咨询服务,交易后的资产交割等市场化服务较为普遍,这无疑有助于提高资产的成交率和增值率。而淘宝网的司法拍卖,执行法院和网络平台均难以提供这类市场化服务。
4.1.4 投资者参与方式差异。诉讼资产网的司法拍卖,投资者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报名参加拍卖活动,并根据自身的情况联系拍卖机构选择查看标的的时间。而淘宝网的司法拍卖,投资者只能选择线上报名方式,并在法院确定的时间集中查看标的。
4.1.5 投资者信息管理差异。诉讼资产网的司法拍卖,对投资者信息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在技术上,投资者的真实信息和联系方式在录入后直接进入最高院后台系统,交易组织、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操作终端只能显示系统随机自动生成的投资者代码,而无从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在制度上,严格规定未经法院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后台系统查询信息;同时任何查询都会被系统自动记录,一旦泄密,可以很快查清根源。而淘宝网的司法拍卖,仍沿用网上购物的一般模式,尚未建立类似的保密体系,特别是在集中查看标的时,围标串标风险较大。
4.1.6 配套功能差异。诉讼资产网具有工作公示、网上摇号、公告审核、过程监测、统计分析等配套管理功能,与司法拍卖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求高度吻合,完全能够满足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需要,并可实现与各级法院原有交易管理系统无缝对接,满足各地差异化需求。而淘宝网衍生于普通电子商务,不具备这些配套功能。
4.1.7 交易成本差异。诉讼资产网的司法拍卖,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或)拍卖机构等市场化交易服务主体,并根据交易服务结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佣金。而淘宝网则通过执行法院“网上开店”的方式直接处置诉讼资产,并基于“支付宝”海量结算资金优势,推行“零佣金”交易模式,降低了买受人的交易成本。
4.2 比较分析
从功能设计、运行机制和交易实践等方面看,两个平台各有特色,各具优势,也各有不足。具体分析比较如下:
4.2.1 诉讼资产网的优势与不足
优势:一是网站功能齐备。诉讼资产网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拍卖的特点和要求,在总结多年司法拍卖创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而主导开发的专业性网络交易平台。除具有一般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流程管理、投资者信息保密管理、交易监测、统计分析和线下市场化服务等多种功能。
二是有利于招商提高成交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采取更多的市场化手段推广项目,有利于招商工作和竞买人保密工作,提高成交率和增值率,同时不会增加法院的人力成本和经济负担。
三是有利于司法公开廉洁从业。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管、办”分离的组织形式,对“法槌”与“拍卖槌”之间的利益关联进行物理隔离,形成一道有效的“防火墙”,以“阳光交易”破除“潜规则”,较好解决了过去司法拍卖信息发布不规范、滥用解释权突出、抗干扰能力不强等问题,为人民法院对司法拍卖活动的有效监督提供了一个“大平台”,确保司法拍卖活动公开、规范、有序推进。
不足:一是知名度相对不高。对外还需要大力宣传推广,提高平台知名度。对内还需要丰富标的信息展示形式,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方式,将标的尽可能清晰直观的展现给广大投资人。
二是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对此,可以通过鼓励更多的法院将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纳入共管账户统一结算,通过提高结算量,用沉淀资金的利息收益维持平台正常运转。从而在保持原有高质量服务水平的同时,逐步将平台交易成本降低。
4.2.2 淘宝网的优势与不足
优势:一是网站知名度高。淘宝网衍生于成熟的品牌电子商务平台,用户基础好,平台知名度高。
二是降低了买受人的交易成本。基于“支付宝”海量结算资金优势,推行“零佣金”交易模式,降低了买受人的交易成本。
不足:一是网站功能不齐备。淘宝网对诉讼资产权益性交易特点针对性不强,在交易制衡机制、交易监管监测、交易风险防范、投资者信息保密、市场化服务以及满足各地法院差异性需求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二是不利于非标准化的标的处置。淘宝网更适用于标准化的商品交易(如衣服、食品、家电等),但对于诉讼资产这种非标准化的资产(如房产、车辆、设备、股权等,且基本都有瑕疵)竞买人不会仅通过网站查看项目信息就做出报名竞买的决定。
三是增加了法院的人力成本和经济负担。通过淘宝网处置诉讼资产,原传统拍卖中拍卖机构的工作职责几乎全部由委托法院的执行法官来承担。执行法官在淘宝网上注册账户后,需要发布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上传标的视频照片等。同时,还要负责在报刊上发布拍卖公告、带竞买人现场查看标的、与买受人签订竞买协议和成交确认书、收缴成交价款等。虽然通过淘宝网处置诉讼资产降低了买受人的交易成本,但却大大加大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成本。
四是容易产生廉政风险。执行法官既接触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又接触每一位竞买人,很容易造成暗箱操作和恶意串通,淘宝网无法起到“防火墙、隔离带”的作用,利于不廉洁司法,不利于保护法院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