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打造“阳光国企”进一步做好产权交易服务工作
2015-12-24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办公室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太原030006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办公室(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太原030006)
2014年10月28日上海同瀛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项目签约仪式在山西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大厅举行
2014年12月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要求山西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要按照年度、中期和季度公开信息。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有:经营目标完成、重点项目投资、产品销售和环境保护等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度捐赠赞助、企业境外投资等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及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及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支出情况;员工收入水平及劳动合同履行、人才引进、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工培训、职工劳动安全等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信息公开办法》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限做了明确规定。对省属国有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的企业。国有企业资产运营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开,是打造“阳光国企”、促进国企改革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途径。《信息公开办法》以省属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及有关重大事项公开为突破口,向全社会公布企业的相关事项,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增强山西省国有企业决策中的透明度。《信息公开办法》的实施,不仅可以从制度上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并且对于进一步约束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山西产权市场”)成立20年,特别是划归山西省国资委直接管理以来,围绕国企改革先后为二百多家企业(单位)提供了市场化、专业化的产权交易服务,业务范围从初期面向山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扩展到行政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为了打造产权交易“阳光平台”, 山西产权市场从内部建设方面完善制度体系,先后制定出一系列交易规则及十一个配套细则、合同范本;在业务操作方面,建立了规范、透明的操作程序,各类转让信息在国家规定报刊登载并在山西产权市场网站详细披露;2007年山西产权市场接入了国务院国资委产(股)权交易监测系统,2014年又接入中央企业实物资产交易系统,实现了国务院国资委和山西省国资委两级监管部门对交易情况的动态实时监测。同时,交易系统运用互联网技术,在竞价时转让方、竞买人都可以实时监督整个竞价过程,了解竞价情况,做到了竞价环节操作公开、透明。
近十年来,山西产权市场先后被评为山西省“政风行风评议先进单位”、“文明十佳窗口单位”,并于2010年被评为“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为创造和谐、阳光的交易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十年间,共进场交易项目成交总额300多亿元,平均增值率约11.3%,单个项目最高增值率达到389%。山西产权市场在信息集散、价格发现、资本进退、资源配置、规范交易方面发挥了基础性功能,真正成为了山西省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的平台,在服务国企改革,促进国有产权顺畅流转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信息公开办法》为省属企业财务指标、项目投资、股权变动等内部管理信息的公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这一企业内部管理信息的阳光化运作,也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产权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山西产权市场做为山西省内最大的一家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的专业机构,如何围绕贯彻落实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积极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产权、实物资产进入市场规范交易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和完善“阳光交易平台”,为打造“阳光国企”服务,是近期的一项重要任务。
随着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展开,国有企业通过出让部分产权或增资扩股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济行为将会增多。围绕这一改革,产权交易机构利用自身信息资源和网络交易优势,在为进场交易的企业寻找最优合作伙伴方面大有作为。多年来,在山西省企业国有产权项目转让中,山西产权市场致力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十分重视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追求进场项目成交价值的最大化。多年来一直坚守的这一理念,对于维护公平交易原则,维护转让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这是需要充分肯定的。
但在下一步国有企业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目的而实施的交易项目中,这种把实现转让方成交效益最大化列为产权交易首要目标的作法就值得商榷了。在新一轮改革中,国有企业采用出让部分股权、增资扩股等方式吸纳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目的在于使企业股权结构趋于合理,经营机制得到改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在企业运营中发挥作用,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获得新的持续增长能力。这类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动机在于通过市场寻找到最佳合作伙伴。那些以产权收购或参股为手段,谋求短期内获得高额利润后迅速“离场”的资本运营者显然不是最佳合作伙伴;那些虽然是实体企业,但所处行业或产品跨度较大,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管理方式与国有企业没有互补效应的企业也不是最佳合作伙伴。如果按“价高者得”的原则配置资源,将以上两类合作伙伴与国有企业捏合在一起,将有违企业改革的初衷。因此,产权交易机构在为以出让部分股权、增资扩股等方式吸纳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实现产权多元化为目标的资产重组项目提供产权交易服务时,应当调整理念,把着眼点放到充分利用自身信息资源和电子网络交易系统的优势,为项目企业寻找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近似、管理方式和产品结构互补、企业发展目标特别是长期发展目标契合的合作伙伴上。
在资本市场上,交易信息具有不对称或不完全对称的特点,这种信息不对称会使得交易的公正性减弱。在为实现产权多元化的资产重组项目提供产权交易服务时,产权交易机构要特别注意防止强势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操纵产权交易,造成弱势一方感觉“处境不公”,导致交易“流产”的问题。因此,产权交易机构可充分利用省政府发布《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信息渠道,了解双方的资产与财务信息,特别是三角债、潜亏、或有债务等负面信息,要使双方尽可能准确完整地知道对方公司的情况。协助双方解决信息披露不对称问题,尽可能达到信息相对平衡,从而促进双方真诚合作,在实现产权融合后真正能够得到优势互补,实现良好的发展愿景。面对符合重组企业合作伙伴要求的非国有投资者,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慎重选择“价高者得”的作法,积极促成这些虽然出价不是最高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成交,获得各方共赢的和谐局面。
适合的才是最好的。未来的新形势下,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产权市场将在更为广阔的业务领域和空间中,根据各类主体的服务需求,寻找最适合的交易方式,提供阳光平台,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供规范、高效服务,真正成为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国资国企改革、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