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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规制 强化政府监管 加大惩处力度打防食药网络犯罪需共同面对

2015-12-23陆晓敏

中国防伪报道 2015年7期
关键词:药品犯罪行政

完善法律规制 强化政府监管 加大惩处力度打防食药网络犯罪需共同面对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陆晓敏

行政执法部门在打击网络食药品违法犯罪时,可以根据该法的规定,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者形成震慑。同时,可以进一步完善从业禁止制度,对参与网络非法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对违规严重者实行行业禁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达,食药品借助网络以及现代物流等渠道进行销售的情况逐年增加,利用互联网进行食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出现并呈攀升态势,如何打击并防范这种新型犯罪,是摆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面前的共同难题。

现状:六成网售保健品涉嫌假冒伪劣

虽然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打击网络食药品犯罪专项行动,新食品安全法也增加了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与责任。然而由于网络犯罪自身特点、监管体制不健全、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或维权难等方面原因,此类犯罪活动依旧猖獗。

——从案件办理的类型来看,案件范围相对较窄,数量相对较少。根据全国公开报道的案例,保健类食品为网络销售假冒伪劣食药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占网售食药品违法犯罪总量的6成多,从南京的情况看,目前仅有2起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环节,查处的犯罪数额也较小,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比例却很高。

——从案件办理的结果来看,被告人获刑相对较轻,犯罪成本低,存在着刑罚打击与危害后果不相适应的情况。如南京2014年以来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共计32人,目前法院已审结24人,其中2人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6人被判处3年至4年有期徒刑,13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被单处罚金。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执法尺度、证据标准不一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如司法实践中对于查获的尚未销售的食药品,构成既遂还是未遂,就有不同的认识和分歧。在证据收集上,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忽视对主观故意证据的收集,对跨地区的上下游关联犯罪证据收集不到位,导致司法机关无法作出准确全面认定。

——存在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交流不畅现象。有的执法信息未能及时、完整录入,导致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进而导致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共享,造成违法犯罪线索发现难、证据收集转换难和司法认定难的三难境地。

特点:“水军”进一步误导消费者

——地域性更广。由于物流与网络的便捷性,假冒伪劣食药品的来源地、销售地并不一致,同一厂商生产的食药品可以输送给不同卖家进行销售,而同一卖家也可以从不同厂家进货,这就使得网络食药品犯罪比一般的食药品犯罪的地域分布更广泛,食药品犯罪从小作坊的单打独斗逐渐发展成为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犯罪网络。

——扩散性更强。售卖假劣食药品背后是巨大利润的诱惑,再加上互联网的宣传造势,自然会使趋利的商人跨过法律红线,虽然不敢说网购已经进入每一个家庭,但却与我们密切关联,网上售卖假冒伪劣食药品这一违法活动也随之扩散,网上售卖假冒伪劣食药品的行为更加普遍。

——隐蔽性更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网售网购食品增设了详细的监管条款,其中有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实名登记有利于确认损害赔偿的具体责任人,但网络的虚拟化和环节的多样化,难以查清整个售假系统。

——欺骗性更大。一方面,生产假劣食药品的伪造水平在不断提高,使得消费者、监管者在较短时间内难以辨别;另一方面,与以往经营者通过明星、治愈者的“隐身”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同,网络售假不仅可以通过网络“水军”为其公开宣传造势,而且可以通过在线交流等方式进一步误导消费者。

对策:建议放宽有关情节的证明标准

——完善法律规制,明确各类主体的准入条件与法律责任。网络食药经营行为往往涉及买方、卖方、网络交易平台、银行、支付中介、物流企业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目前,《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完毕,应当尽早下发实施,便于明确网络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提高网络售卖市场的准入机制,使得来源不明的食药品无法进入网络市场。尤其要对网络平台上售卖食药品的卖家提高开店门槛,严格要求卖家提供食药品的来源以及正版授权,并对这些来源和授权证明进行定期抽检,确保网络平台上的商品质量。

——强化政府监管,发挥行政执法主体作用。由于网络交易的复杂性,执法部门检查、查处面临许多困难,有必要完善法律授权、强化执法权限。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调查取证、违法资金控制、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应当进一步扩大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明确行政执法部门有权查阅交易网站的涉案客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流动情况,赋予执法部门在特定情况下通知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暂停支付资金、删除违法网商等权力。

——加大惩处力度,提高知假售假的违法犯罪成本。从行政制裁角度看,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行为,可以“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同时还增加了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行政执法部门在打击网络食药品违法犯罪时,可以根据该法的规定,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者形成震慑。同时,可以进一步完善从业禁止制度,对参与网络非法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对违规严重者实行行业禁入。从刑事惩罚角度看,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修改为行为犯,降低了入罪门槛,但在证明上述食药品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有毒有害”时,如果没有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检察机关往往难以评价。建议在对“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以及“有毒有害”等情节进行认定时,进一步放宽证明标准。

——加强衔接,形成打击合力。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在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业务交流,及时研究和解决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执法思想、执法尺度,共同研究打击违法犯罪的对策。同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情况,通过专业研讨、联合调研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推进行业自律,构建公众参与机制。可以探索赋予我国消费者协会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使其作为具有法定职能的机构独立运营,通过专业化、组织化的维权途径,进一步防范和降低食药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借助物联网平台,强化对食药品的识别与管理。借助该网络平台,消费者能够通过查询产品原料采集、生产加工过程、销售流转渠道等方面的信息,更为便捷、及时地识别食药品的真假与伪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也可以溯本追源、跟踪管理,更为高效、准确地认定违法行为,对食药品行业中存在的制假售假产业链予以有力的惩处和打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食药品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登记标准体系,逐步形成规模效应,加快全行业物联网平台的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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