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信息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以安顺市两级法院为视角
2015-12-19顾天佑王大波
顾天佑 王大波 高 菲
(1、2、3.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 安顺561000)
审判管理信息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以安顺市两级法院为视角
顾天佑1王大波2高 菲3
(1、2、3.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 安顺561000)
文章以安顺法院为视角,从审判管理现状着手,叙述了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运用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对在下一步工作中解决问题提出了粗浅的建议。
审判管理;信息化;技术;运用
审判管理是围绕案件审判开展的、以审判决策、程序控制、质量督查、行为激励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体系及其管理实践活动。其目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和审判质效管理等方面。信息化则是指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导, 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产业为支撑、信息人才为依托,以法规、政策、标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审判管理信息化主要是人民法院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 为提升案件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促进司法公正而做出的重大部署, 是司法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审判管理现状
1、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首先,机构增设均获批准。截止2013年7月2日,安顺市两级法院增设审判管理办公室已获相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但截止2014年7月31日,仍有部分法院还未正式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其次,人员配备基本到位。截止2014年7月31日,安顺市两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人员基本配备到位,但部分法院存在审判管理办公室与审监庭或研究室等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情况。
2、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⑴工作职责基本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号)要求,安顺市两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基本职责包括以下6项:一是审判、执行工作流程节点管理,二是审判质量管理,三是审判绩效管理,四是司法统计,五是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分析,六是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及院党组决定或院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
⑵工作开展基本正常。安顺市两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按照中院制定的《审判执行工作流程节点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依托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案件质效评估系统,加强对案件审限的跟踪管理,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不断提高均衡结案度和审判执行工作效率。
3、审判管理信息化运用情况
⑴全市法院实现三级联网。2011年初,安顺市两级法院实现三级联网,为推进网上办案工作奠定了物质基础。当年9月,全市两级法院试运行由紫光公司研发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案件质效评估系统两个案件管理软件,尝试网上办案工作。经过4个月的试行,于2012年1月正式运行,全面推广网上办案工作。
⑵建章立制规范运行。为规范网上办案工作,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确保司法公正,安顺中院于2013年初制定了《审判执行工作流程节点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审判绩效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案件质量考评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司法统计和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分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四个审判管理制度,对审判、执行各流程节点的工作做出规定,对案件质量、司法统计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⑶初见成效。通过推行网上办案,不仅简化了各环节的工作程序,而且对法官开展自我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推进无纸化办公起到了促进作用。目前,安顺市两级法院对所有案件(按规定进入司法统计报表的案件),从立案审查、移交审理、排期开庭、文书签发、申请执行、移送上诉、卷宗归档及生成电子卷宗等环节的工作,均通过网络进行。
二、审判管理信息化的意义
1、审判管理信息化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审判管理信息化就是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信息进行管理,实现各类案件从立案审查、移交审理、排期开庭、文书签发、申请执行、移送上诉等环节的工作均通过网络进行 ,打破传统的人工操作模式, 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2、审判管理信息化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审判管理信息化,将减少对案件的人为干预性,当事人将更多、更直接地从审判管理系统中查询和了解案件流程,将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3、审判管理信息化有利于增强司法监督
审判管理信息化,院领导可以动态地掌握本院法官承担审判、执行工作的数量及其工作开展的质量、效率、效果, 相关信息可以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上级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辖区法院对相关数据进行采集, 直接了解辖区各法院甚至每个审判、执行部门及其法官的工作业绩情况。
4、审判管理信息化有利于提升司法服务
审判管理信息化能够通过手段对审判、执行工作流程节点进行监控, 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从而提高司法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减少当事人讼累,进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三、审判管理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1、经费投入困难的问题
信息化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经费缺口较大是安顺市两级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面临的首要困难。因经费困难问题,在软硬件设施方面,基本处于初级信息化状态。特别是对相关软件功能的完善,因未在原购买合同中予以明确,软件公司需要另行增加经费才能予以升级或者购买其最新产品,导致信息化运用受到影响。
2、软件功能不完善的问题
由于贵州省法院系统使用的紫光公司研发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法院审判质效评估系统这两个案件管理软件功能尚不完善,对有的案件信息尚不能统计、体现。如对于行政非诉、执行复议、强制医疗、小额诉讼等案件信息不能统计;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且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不能审结而延长至一个半月的案件不能统计为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但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不能统计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目前这两个系统体现的数据与司法统计报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还不宜全部以这两个系统体现的数据作为评价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情况的依据。
3、软件运用不积极的问题
由于紫光公司研发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法院审判质效评估系统主要功能是审判管理而不是案件审理,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管理方面,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方面作用并不明显。为了达到审判管理的要求,审判、执行人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还要注意实时录入大量案件信息。因此,审判、执行人员对于运用这两个案件管理软件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是增加了负担,并不是减轻了工作压力,存在不理解和不愿意用的情况。另外,由于个别年纪较大的法官仍不会用电脑,再加上述两个案件管理软件功能不完善,也间接地导致一些案件承办人员不愿用、不想用和不敢用软件的情况出现。
4、信息录入不及时的问题
自运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法院审判质效评估系统以来,安顺中院一直强调实时录入所有案件信息。也就是要求每个阶段的案件信息要在相应阶段及时录入,不能等到下一阶段或者结案后再统一录入。大多数审判人员都能做到这一点,但也有少部份人员总是强调工作量大、工作忙等客观原因,案件信息实时录入情况不理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述两个系统体现的数据的准确性。
5、信息录入不准确的问题
为应付目标绩效考核,一些法官可能会在案件管理软件系统内录入虚假信息。由于法官录入了不混却的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审判管理部门根据这些含有水分的信息做出的审判管理分析与评价性报告,对于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的决策来说,其参考价值将大打折扣。
四、解决问题的思路
1、树立科技强院意识
审判管理信息化是一项科技含量高、资金投入大的系统工程。人民法院搞信息化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合理部署的前提下,以审判管理工作为核心,从自身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先进地区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的经验,选择实用的软硬件设备,构建安全可靠的网络信息系统。针对贵州省法院系统正在使用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法院审判质效评估系统,建议先由省法院进一步试用,结合实际需要完善相关功能后再在全省法院范围内统一运用。另外,建议省法院与最高法院对接,由最高法院牵头,统一开发一套全国法院适用的案件管理软件。
一是做到软件功能完备,既着重于审判管理,又兼顾网上办案,让运用案件管理软件真正成为减轻审判人员负担的有力杠杆,对规范审判、执行权运行和推进审判、执行工作起到双重效果,避免重管理而给审判、执行工作加重负担。二是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既着眼于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又兼顾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分析的客观性,避免司法统计和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分析两条腿走路而重复开展工作,且反映同一阶段同一项工作的数据又不一致的矛盾出现。
2、树立信息强院意识
一是严格按要求抓好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凡是进入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信息必须按规定全部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所有案件均纳入审判、执行流程节点监控和管理。在各阶段开展的审判执行工作信息,必须在对应阶段录入,确保案件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是严格按要求抓好各审判流程节点应当开展的工作。各审判流程节点应当开展的工作,必须在规定期间内进行,确保按时完成。立案部门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执行部门办理,防止出现“有案件而无承办部门”的情况,导致系统体现各部门收案数之和与全院收案总数不吻合。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实事求是地填报结案信息,对存在特殊情况的案件,报结案时间最早不能超过裁判文书经有权主体(庭长或分管院领导)签发后的日期,杜绝弄虚作假。在审限督查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把虚假报结案情况作为重点督查的内容之一,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是严格按要求抓好网上移送上诉案件工作。移送二审法院的上诉案件,在移送纸质卷宗的同时,必须一并移送电子卷宗,确保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时移送。一声法院各审判、执行部门要加强与二审法院相关部门的对接,确保移送的上诉案件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同时收讫。要建立专项通报制度,对本院和辖区法院通过网络移送上诉案件情况的加强监管、考核。
3、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
一是增强审判管理信息化对审判工作的服务功能。法院在审判管理信息化过程中,不断拓宽其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服务功能。作为西部地区的法院,可借鉴东部发达地区一些法院的做法,增强审判物质装备和技术装备,完善远程视频网络,让证人和被告人远程参加庭审成为常态化,以互联网思维升级司法服务,切实减少诉讼参加人讼累。
二是充分调动一线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审判管理信息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线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如贵州法院系统正在运用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承办法官和书记员需要将大量案件信息录入其中,但该系统却不能自动生成相关诉讼文书。因为工作量大,而且耗时,但又不能为办案得到有用的东西,一线办案人员对此产生了抵触情绪。安顺市两级法院可以与紫光公司加强磋商,要求紫光公司根据实践需要,充分完善该系统的功能,使之能够根据已经录入的案件信息,自动生成各类诉讼文书。切实减少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工作量,激发一线办案人员利用信息化办公、办案的积极性,确保案件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是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在审判管理信息化过程中,目标绩效考核要实现预期效果,考核指标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应被考评对象的工作业绩,不能简单地将评价一个地区法院的指标用来评价单个法院、一个庭室或一名法官,更不能将一个综合的指标体系拆开来片面进行地评判。如结案均衡度就是衡量一个地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的指标,不能单地用来评价一个法院、一个庭室或一名法官,而且要综合衡量结案均衡体系指标,不能仅仅看结案均衡值;调解率和撤诉率是一对综合的指标体系,不能既要求提高调解率,又要求提高撤诉率,应当将这对指标综合为调撤率进行考察;上诉、申诉、信访投诉是当事人的诉权,如果分别考核了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即变相是对当事人上诉、申诉、信访投诉情况的认定,评估指标中则不宜再考核上诉率、申诉率和信访投诉率。
结语
加强审判管理信息化,不仅对改善法院内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对规范司法行为、节约司法资源、方便群众诉讼、提升司法质效和树立司法权威是一个有力的杠杆。审判管理信息化是人民法院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时代化,需要人民法院从实际出发,统一规划,合理借鉴先进经验,建设适合自身实际的“信息化”。
[1]王胜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A].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大法官论审判管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车红蕾·以信息化促进审判管理科学化[J].人民司法,2011(1).
[3]张永进·对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改革的反思[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S1).
(责任编辑:郑朝彬)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rial Managements Informatization——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Anshun’s Court
Gu Tianyou1Wang Dabo2Gao Fei3
(1,2,3.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in Anshun, Anshun561000, Guizhou, China)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Anshun’s court, and from the trial management status,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rial management to carry out and the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management,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 in the next step of work .
trial management,informatization,technology,using
2015-02-28
2014年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课题。
1.顾天佑(1962.01~),男,贵州安顺人,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四级高级法官。研究方向:审判管理,刑法学。 2.王大波(1981.06~),男,贵州平坝人,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学。
D915.8
A
1673-9507(2015)02-0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