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LP对我国化工产品的出口影响和策略研究
2015-12-17吴燎兰吴霞刘希安陈相
■ 文/ 吴燎兰 吴霞 刘希安 陈相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欧盟CLP对我国化工产品的出口影响和策略研究
■ 文/ 吴燎兰 吴霞 刘希安 陈相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分析了我国出口化工品贸易情况, 就欧盟CLP法规的分类要求、标签要求、包装要求等规定对我国化学品对外贸易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述, 并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提出一定的指导意见。
CLP法规;化工品; 界定不一;出口;贸易
前言:欧盟CLP法规——Classification Label and Package,即《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是与联合国的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HS)一脉相承,同时又和欧盟REACH法规相辅相成的一部法规[1]。它的实施分为两个时间节点:第一个是2010年12月1日。规定所有出口欧盟的化学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必须同时符合CLP和DSD(意为“危险化学物质规定”)的要求,而配制品仍可延续执行DPD(意为“危险制剂规定”)。第二个是2015年6月1日。届时DSD和DPD指令将被CLP取代,国内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必须符合CLP法规要求。2010年12月1日-2015年6月1日就是所谓的过渡期。法规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因此法规的执行必然是对化学供应商的一次考验。虽然非欧盟企业不必执行,但其下游必然会将责任向上游转移,因此我们很有必要深入了解CLP法规对我国化工产品的出口影响,并及时应对。
根据新一轮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中央经济工作精神,检验检疫机构面对国外层出不穷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不断提高检验监管和检测技术的科学化水平。通过对欧盟CLP法规的细致研究和对化工出口企业的一线调研,为应对即将到来的“绿色壁垒”提供一定的政策依据和行之有效的服务平台。
欧盟所用的CLP法规源自GHS标准,其采用“积木方式”来实施,即实施的国家和地区无须全盘采用GHS标准,可以自行决定实施的危害分类或类别(即每个分类的等级)。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同一个物质在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分类,且欧盟可不断发布新增加物质以提高进口门槛。以对水环境急性危害为例,CLP采用了该分类的第1级即H400: Very toxic to aquatic life;然而在中国,除了第1级外,还存在第2、3级对水环境急性危害。这就产生了欧盟这种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将我国的普通化工品定性为危险货物这种化工品危险性质判定不一的情况。
另外,CLP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涉及面极广[2]。和众所熟知的REACH相比,不同点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首先,出口量大于1吨/年的化学品才受到REACH影响,而在CLP中,即使出口量低于1吨/年的化学品也受到管辖;其次,部分被REACH豁免不需要注册的物质在CLP下并不受豁免;再次,聚合物在REACH中只需要注册聚合物中的单体,而CLP是对成品聚合物进行管辖。总之,几乎所有可能有危害的物质和配制品,不论吨位,只要出口欧盟,都将受CLP的管辖;几乎所有输欧化学品的制造商、贸易商、分销商,都需履行CLP规定的义务。
我们发现,CLP法规作为欧盟的又一道绿色壁垒[3],已逐渐加强了对我国化工品出口的影响,其实施会涉及到数万种化学物质。保守估计,国内约3万家有产品出口欧盟的化工企业将受到波及,化工类产品的出口成本约增加5%左右。举例来说,单是对出口欧盟的化工产品更换符合CLP的标签和包装[4],[5],就需要耗费数十亿元。如果未按标准操作,则视为违反CLP法规要求,会遭遇货物滞港、退货、罚款等残酷命运。而一些技术落后、规模较小的企业很可能因为缺少应对技术和资金而出口无门。
据了解,化工品出口如果要符合欧盟危险品的运输要求,预期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出口成本上升、利润空间过小。主要包括:1、包装的直接成本增加;2、每个品名、型号将产生检测费用500元;3、危险货物的物流运输成本是普通货物的5倍;4、带来相应的诸如修订技术规范、人员培训等内部管理成本增加; 5、将来要使用的新型CLP图示和标识拟制和印刷费用。二、报关、报检手续多,企业工作量加大;三、通关流程长而引发的负面影响。如客户订单减少、投诉增多、业务流失等等。
与反倾销相比,国外出台或修改贸易技术措施和要求的做法更为隐蔽,企业损失难以定量评估。而国内出口企业对此的关注还远远不够,导致接受订单后货物出运工作应对不暇,白白消耗人力、物力,甚至还需承担未按时到货的经济赔偿,以及出口退货造成的国际不良后果。另外,我国多数化工品在长年出口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下,一直存在着走低端低成本路线的隐忧。随着运输或检验成本的提高,价格优势将不再凸显,出货周期大大延长,出口欧盟的门槛大幅提高,各类化工品生产企业、经销商、贸易公司都将受到较大冲击。
为此,我们拟应对国外化工品绿色壁垒的措施如下:
一是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做好企业的引导者和服务者。国内化工企业是直面绿色壁垒和贸易摩擦的主体,要切实提高企业的绿色壁垒意识和认识水平,才能使各项工作行之有效。检验检疫机构将充分发挥出口危险化学品独有的信息优势,及时向企业通报国外化工品行业绿色壁垒信息,强化出口化工品企业应对国外绿色壁垒的主体意识,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进行WTO/TBT相关知识的培训,提升突破国外化工绿色壁垒的能力。检验检疫机构要与各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相关技术部门积极配合,为化工企业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针对性培训班,鼓励支持企业培养本土化绿色壁垒应对的专业人才;
三是深化检验检疫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合作机制,双方建立起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模式。对化工企业遭受国外绿色壁垒的调查要常态化,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遭受情况,相关业务部门更要主动与协会、企业形成合力、共商良策、制定最优化工作方案;
四是开展应对国外化工绿色壁垒的前瞻性研究,进一步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6,7]。关注国外化工绿色壁垒的动向及发展趋势,加大对国外化工绿色壁垒风险预测及相关知识的探讨;健全与之对应的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全面推动化工行业绿色壁垒信息库建设。
(本项目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同合作完成。)
[1] 张秀珍. 欧盟CLP法规[J].今日农药.2010 (8): 34.
[2] 李晞,于群利,陈会明等. 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CLP)新法规剖析[J].标准科学. 2011, 4:82-87.
[3] 从梅. CLP法案筑化学品出口“绿色壁垒”[J].石油石化物资采购.2009 (3):25.
[4] 李怀林,唐英章. 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M].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5] 陈会明.欧盟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指南[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6] GB19270-2009.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S].2009.
[7] GB194335-2009.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S].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