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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儲戶巨額存款「失蹤」怎樣避免銀行的「人禍」

2015-12-16陳薜薇

台商 2015年10期
关键词:銀行機構銷售

陳薜薇

儲戶銀行存款不翼而飛事件,挑戰了人們最基本的「安全神經」,引發廣大個人及企業儲戶擔憂,讓公眾對銀行的信心產生動搖,並引起監管層的高度關注。存款失蹤,銀行是否擔責?如何追回損失?如何避免「人禍」?

「資金放在哪裡最安全?」「銀行啊!」10年前,這個問題不管問誰,答案想必都是脫口而出。而如今,當「丟錢」、「資訊洩露」等不靠譜的事情一次又一次地發生在「銀行」的身上,你還會覺得錢放在銀行安全嗎?

近來,一些個人和企業儲戶銀行存款不翼而飛事件,挑戰了人們最基本的「安全神經」,引發廣大企業儲戶擔憂,讓公眾對銀行的信心產生動搖,並引起監管層的高度關注。企業存款失蹤,銀行是否擔責?如何追回損失?如何避免「人禍」?

巨額存款不翼而飛

2015年6月,興業銀行北海分行高管卷款約30億元(人民幣,下同)潛逃在網路上引起熱議。然而,這並非偶然發生的事件。回顧過去10年,不僅是中小型的金融機構,即便在大型國有銀行,大額存款丟失事件也常有發生。

2015年5月,中國銀行杭州慶春支行100多名儲戶逾億元巨額存款「失蹤」;2015年1月,瀘州老窖發佈公告稱,在工商銀行河南南陽中州支行等處的3.5億元存款出現「異常」;2014年10月,上市酒企瀘州老窖在中國農業銀行長沙迎新支行的1.5億元存款失蹤;2014年初,浙江杭州某城市商業銀行42位儲戶發現自己的數百萬元存款僅剩少許,甚至被「清零」。

媒體梳理發現,從案發地區看,已有浙江、河南、湖南、四川、河北、廣西等地發生存款丟失案件;從案發主體看,涉及很多個人儲戶及一些大型A股上市公司;從案發數額看,單筆「失蹤」的企業存款最高達3.5億元。

人為之禍手段何出

銀行業內人士及媒體普遍分析出四種人為之禍因:

一、不法分子與銀行「內鬼」合夥冒領。2014年2月14日,杭州聯合銀行古蕩支行一名儲戶存摺上的200萬元存款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劃走。經查,該案嫌疑人通過勾結銀行內部工作人員,以高息誘騙儲戶存款,隨後盜取儲戶存款,從而收取利益。

二、儲戶遭遇「忽悠」銷售,部分存款變「保單」。據某國有銀行知情人士透露,櫃面人員以各種方式變相銷售保險、基金等產品,也是存款「失蹤」的原因之一。「保險或理財銷售人員往往和銀行櫃檯人員串通,『忽悠』銷售產品以分享提成。」安徽一家小額貸款公司信貸負責人透露,有些高息存款其實就是非法集資,即櫃員違規將儲戶存款直接轉賬給缺錢的企業,從中賺取「中介費」。

三、系統缺陷、資訊洩露,導致存款被盜取。「存款丟失還與銀行票證系統有缺陷,或存款人資訊洩露有關。」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繼承說。

四、職務侵占,存款被挪用去理財、搞房地產開發。例如,被海外「追逃」回國、2014年被判刑的某銀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原行長高山,就與同夥非法占用26家存款單位276筆存款,共計28億元,造成實際損失8億餘元;某銀行珠海九洲支行原行長劉某也曾因挪用格力集團1億元存款,與他人用於房地產開發、理財被判刑。

存款消失誰負責

「存款丟失後,大家最關心的是能否索賠追回。」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玉平說,現實情況是「幾乎不可能」。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表示:「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單內容中,也對銀行對存款的保管責任有明文規定,但對存款冒領、丟失應如何處理均沒有具體規定。

面對存款冒領、丟失等質疑,多數商業銀行往往將責任推到員工個人甚至是「臨時工」身上。「確定是銀行、儲戶還是員工個人的責任十分困難。」劉繼承律師說,安徽一些遭遇「存款變保單」的郵儲銀行儲戶反映,誤導銷售多發生在偏遠地區,櫃檯人員甚至折疊存單只露出簽名欄,直接讓警惕性不高的儲戶簽名。

有些銀行聲稱冒領人提供了儲戶姓名、開戶時間、賬號及住址等資訊,因此責任在於儲戶洩露了個人資訊。「但從因果關係來看,資訊洩露不能說明儲戶一定存在過錯,銀行方面同樣可能造成儲戶資訊洩露,直接導致存款丟失。」徐玉平說。

存款丟失後,獲賠更是艱難,扯皮數年的情況司空見慣。2008年,儲戶張某將900萬元存入工商銀行江蘇揚中支行。存款到期後,卻發現已被銀行營業部主任何衛華轉走,用於償還個人債務。經過6年訴訟後,2014年,二審法院認定銀行無過失。

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後郭華等專家表示,存款丟失越來越頻繁,從中小銀行到國有大行,一定程度上表明銀行對違法違規的警惕意識低下,技術升級遲緩。

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教授張宗新認為,儲戶與銀行間構成的是儲蓄合同關係。儲戶存在銀行的錢,如果被犯罪分子通過系統漏洞冒領,除非儲戶參與其中,否則銀行至少要承擔部分責任。然而在實際中,商業銀行卻頻頻要求消費者自己取證,否則對「丟錢」不負責。「存錢時說國有大行最可靠,還有監測系統等高科技保護,丟了錢又來找儲戶要證據、要錄音。」廣東一家上市公司財務總監表示,對類似案件應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由銀行自證沒有過失。

立法應傾向於儲戶

根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銀行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是,對於銷售人員的違規行為,對機構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那麼從法律上來考量,銀行應如何讓儲戶找回曾經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呢?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財政研究室主任楊志勇介紹,在歐美及其他發達地區,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非常注意突出金融機構在金融消費者風險教育方面的責任,金融機構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要求,在金融服務中,盡可能通過自身的制度建設與硬體設備更新來適應挑戰;更為重要的是,其具備向消費者傾斜的保護制度。

在美國,《公平信用交易法案》(The Fair Credit Billing Act,FCBA)和《電子資金轉賬法案》為人們的銀行卡及賬戶損失提供保護。根據FCBA,如果信用卡在被使用之前,就已經申報了損失,那麼消費者不用為未授權的支付承擔任何責任。

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第26條規定:「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間的協議如果與金融規制相衝突的,則該協議無效;另一方可以要求返還根據該協議已履行財產,並要求賠償其相關損失。」

「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來看,健全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制度最為重要,並以此為契機,督促金融機構做好內部控制工作,增強服務保障能力,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態,促進現代金融業的發展。」楊志勇表示。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經濟法室主任席月民撰文表示,解決存款失蹤的重要途徑之一是法律的更新。他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雖然進一步完善了銀行法體系,但現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均面臨系統修改。修訂中,需要注意建立以現代信息科技為基礎的、充分體現金融安全觀的金融法律體系,細化並加重銀行在維護客戶資金安全方面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以適應銀行業發展的新要求。

此外,他還強調,金融市場上資訊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全面保護和適度保護。因此,相關部門還需要抓緊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條例》,明確對金融消費者實行特殊保護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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