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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勤执法 保障民警安全
——解读《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2015-12-16

汽车与安全 2015年4期
关键词:交通警察执勤标志

规范执勤执法 保障民警安全
——解读《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文 宋昌智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包括五部分:执勤执法装备规范;执勤执法方法规范;交通事故处置规范;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交警遭遇袭击殴打时的法律保障。

一、执勤执法装备规范

(一)民警装备规范

民警执勤时应配备以下装备:反光背心、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警棍、手铐、警绳、枪支弹药、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

(二)警车装备规范

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1、执勤警车

外出执勤车辆应配备以下装备:

反光或者发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破胎器。

2、交通事故勘查车

事故勘查车辆应配备以下装备:

警告标志、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锥筒、警戒带、告示牌、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防毒面具、防化服。

3、执勤警用摩托

警用摩托车应配备以下装备:交警头盔、警戒带、停车示意牌。

二、执勤执法方法规范

(一)装备使用规范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安全防护规定,正确使用警用装备。

1、装备齐全有效;

2、穿着反光背心;

3、驾驶警车方法规范。

(二)执勤人员规范

1、执勤人员数量

(1)道路执勤

道路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2)夜间或者道路通行条件恶劣(雨、雪、雾、霾、冰冻等)

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2、执勤人员要求

(1)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警戒。

(2)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使用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及警示灯或者发光警示器。

(三)执勤位置选择规范

1、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位置选择

(1)执勤地点选择规范

执勤地点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

允许地点:

人行道、路肩、路边、港湾式停车带、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城市快速路的出入口或者匝道导流区。

禁止地点:

行车道、急弯、下坡路段、视线不良地点、路况复杂地点(路口、隧道、桥梁、涵洞、铁路道口等)、高速公路应急车道。

驾驶人视觉死角处不得站立执勤。

(2)执勤地点布置规范

普通公路执勤点

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要求:

①应当设置警示灯、警告标志、减速提示标志、锥筒;

②锥筒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应当与减速提示标志间隔设置;

③安全防护设施应当在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由疏及密连续设置,撤除安全防护设施时应当由近及远进行;④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开始设置,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500米处开始设置。

高速公路收费站执勤点

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要求:

①应当设置警示灯、警告标志、减速提示标志、锥筒、停车检查提示牌;

②锥筒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应当与减速提示标志间隔设置;

③安全防护设施应当在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由疏及密连续设置,撤除安全防护设施时应当由近及远进行;④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开始设置,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2000米处开始设置。

高速公路分流点

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要求:

①应当设置警示灯、警告标志、减速提示标志、锥筒、停车检查提示牌;

②锥筒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应当与减速提示标志间隔设置;

③安全防护设施应当在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由疏及密连续设置,撤除安全防护设施时应当由近及远进行;

④距分流匝道出口至少500米处设置,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2000米处开始设置;

⑤布控警车,停放在导流区内,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载显示屏发布相关信息。

(四)执勤方法使用规范

执行公务警车停放要求:

(1)与处置地点同方

(2)不得妨碍正常通行

(3)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4)在公路上,停在距离处置地点来车方向50至200米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五)高速公路执勤规范

1、拦车地点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按照设置执勤点的规定在执勤点摆放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2、拦车行为规范

(1)使用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夜间应当使用发光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

(2)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冲卡,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站(点)组织拦截,交通警察不得采取站在车辆正前方拦截或抛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强行拦截。

(3)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暴力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等危险人员乘坐、驾驶机动车逃逸)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应当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拦截、记下车号和车辆特征等方法,事后追究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接近车辆规范

(1)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靠路边停车并熄灭发动机并打开车窗,拉紧手制动,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如车上有其他人员,应当责令其下车等候。

2006年11月16日14时30分,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鸡冠交警大队民警王伟(男32岁)在鸡冠区腾飞桥路段执勤,发现一辆沃尔沃轿车逆行,便指挥示意停车,待车辆停下后检查证件时,驾驶人突然将还未熄火的车辆向前冲去,王伟被拖出后摔倒,头部被辗压牺牲。

(2)从车辆的右前方由车尾部移动至待查车辆的左边处,即驾驶员车门边,同时注意驾驶员的行为动作。

(3)站在车辆驾驶室左侧车门打开半径以外,注意避开车门开启可能撞击的范围,不得贴近车门。不得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

(4)责令车内人员下车,将违法人员带至安全区域检查。切忌站在违法车辆的左侧、车前或车后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以免其他同向行驶的车辆对其构成危险。

2006年12月18日20时45分,河北省石家庄市交管局桥西大队静态中队民警边伟(男,36岁)在友谊大街与建国路交叉口,对一辆面包车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时,该驾驶人突然驾车撞击碾压,边伟因伤势过重牺牲。

(5)与违法嫌疑人保持安全检查距离,同时防止形成群众围观。

4、堵截措施规范

(1)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交通警察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时,应当设置停车检查、减速慢行等交通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提前调设红灯信号进行拦截。

(2)联合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

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治安、巡警、特警、刑侦、反恐等部门进行。

(3)在没有其他警种、部门参加的情况下交警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

①两名交通警察

在检查站(点)拦截检查车辆,应当由两名(含)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②设置路障

检查站(点)应当备有破胎器、阻车钉等路障装备,必要时可以使用大型车辆或者其他物体设置临时路障,根据需要可以在目标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设置路障作为临时拦截点。

③现场警戒

对机动车实施检查时,应当在被拦截车辆司乘人员全部离车后进行,检查时应当至少有一名交通警察负责现场警戒。

④驾车尾随

遇有暴力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通缉人员等危险人员乘坐、驾驶机动车逃逸,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交通警察应当驾车尾随,同时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增补警力、装备,伺机实施拦截查控。

持有武器警械的交通警察可以驾车追缉,并通知前方检查站(点)布控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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