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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运营路在何方

2015-12-16法人李立娟

法人 2015年4期
关键词:私家车专车法人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李立娟

“专车”运营路在何方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李立娟

针对监管者的表态,各家专车运营商也在加快自我整肃,希望建立一套完善、合规的专车运营模式,针对专车的监管之路才刚刚开始

3月12日,交通部长杨传堂在两会期间表示:“永远不允许私家车进入专车运营。” 并做出出租车行业相关指导意见今年出台的表态。

与之相对应,继打车软件烧钱竞争之后,专车又成为出租车市场又一竞争热点,滴滴、快的、神州以及Uber等各大巨头纷纷进入到这一市场。

毫无疑问,专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引发一场变革。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专车的市场运作与国家的宏观调控之间如何取得平衡,是专车行业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法律框架拟定中

此前,有关专车的合法与非法,一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在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做出“永远不允许私家车进入专车运营”的表态之后,喧喧闹闹的私家车参与专车运营是否合法的争论可就此而止了,国家的态度已成定局。而出租车以及专车行业如何进行进一步规制,弥补立法空白,两会期间的“废除出租车专营”“推动出租车体制改革”呼声更是备受关注。

杨传堂部长在对媒体的回应中称,出租车改革已经进入重要阶段,初步指导意见已有大体轮廓。改革意见最快上半年出台。在谈及出租车、专车之争时,杨传堂表示,今年交通部将出台专车市场指导意见,将对专车、出租车制定指导价。

专车为何引发了打车软件不曾受到的非议以及讨论,原因在于打车软件与专车在模式上有根本不同,打车软件是依靠出租车体系进行运营的,而专车则已经远远超出了对出租车体系的补充,专车与出租车形成了一种竞争模式。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对《法人》记者解释道,专车的产业化竞争是引发热议的原因,因为专车的竞争对象是国内运营封闭的出租车垄断的体系,而且是在这个体系目前运营利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出现的。专车采取高端化、相对订制化的运营模式,对其是有一定冲击的。专车客户的服务较之出租车相对较高,对社会以及客户而言,满足了他们的需求,是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满足一定的利益平衡,这对客户而言是有正面效果的。

但是在法律上专车如何进行界定,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的采访时表示:所谓的“专车”只是几个打车软件公司自定义的一个名词而已,从法律上并没有界定,而至于专车运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我们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针对汽车营运做出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了营运许可证的车辆或者是单位才能从事营运,因此凡是不符合法律关于营运规定的任何车辆从事营运行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都是不合法的。

专车第一案启示

出租车行业的法律框架改革国家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但是,近日发生的“专车第一案”再一次引发社会的关注。

2015年3月19日,被称为“专车第一案”的陈超起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被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陈超诉称,其因使用专车软件提供专车服务,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他认为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此案将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审理。

客管中心认为,在专车非法运营上,证据是充足的。但是,陈超的代理律师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李文谦在接受《法人》记者的采访时表示,首先从运管中心出示的证据来看,他认为胜诉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运管中心的行为是以行政力量来干预市场的行为,专车的出现是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这种新兴产物是一种创新的举措。虽然说在法律层面上属于一个模糊的地带,但是并没有违背现行的法律。

该案件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判决结果将对推动整个行业及立法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自律谋适应

今年2月,滴滴与快的发布了一份出人意料的联合声明,声明中称滴滴和快的进行合并,这两家公司的合并促成了专车应用程序的行业龙头。近期,Uber进军中国,有在百度的撮合之下与易到用车进行合并的迹象。行业内竞争可谓是日益激烈。

针对专车运营改革问题,各企业也纷纷在国家法律出台之前,出台自己的管理办法以改善运营。

滴滴公关部薛帅在接受《法人》记者的采访时,回应了私家车挂靠的质疑,以及国家基本表态后滴滴如何运营等问题。薛帅告诉《法人》记者:“滴滴一直跟租赁公司进行合作,并在与租赁公司签约的四方协议下开展业务,中间通过租赁公司可能会有私家车的混入,但是如果私家车企图直接加入滴滴进行运营合作,这肯定是不被滴滴认可的。”

他进一步说,虽然两会期间杨传堂部长说不准许私家车介入,但是他也同时说了鼓励专车市场的发展,在监管方面可能还会更加严格一点,滴滴也发布了《互联网专车服务管理及乘客安全保障标准》,这个规范发布的意义在于,目前市场存在私家车混入运营的现象,所以企业应从自身做起进行自我规范。

“因为现在行业相关立法还不健全,滴滴就从自我出发,看有什么自己可以做的事情,保障滴滴运营的车以及人都是经过高质量培训,出口入口都是正常的。”薛帅说,滴滴和快的发布的这个标准,也是对国家政策的一种回应,是一种自我表态以及自我约束。到未来国家出台相关规范之后,企业再统一进行配合。

关于这个规范的法律定位,王新亮律师对《法人》记者解释道,该规定只是一家公司为了防范司机和乘客在营运期间产生危险和纠纷而发的一个相当于提醒的文件,没有法律意义,更谈不上是对“私家车是否可以做专车”进行的解释。如果随着政策的放开或法律的允许,“私家车可以做专车”得以实现的话,该文件可能会起到一定的示范意义。但目前来说,仅仅是一个公司的内部规定而已。

除滴滴和快的外,近期易到用车也同时通过官方声明表示称,对于行业近期所发生的各种变化,将会坚持不对抗、不放弃,正在和政府管理部门一起在理解现实的基础上,以更创新和更有建设性的方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利民是根本

就专车行业如何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崔东树告诉《法人》记者,首先应该规范专车的范围,尤其是准入的范围,比如说属于租赁公司的车辆往往才能作为一种专车,而且服务及其他附加相关制度都有相应的规范化机制,这样从服务以及安全性各方面来说,都有一定的保障,所以在准入方面,国家应该设定一定的标准。

其次是价格体系。价格体系应该有一定的合理控制,专车准入的门槛虽然较高,但是却是高利润的区域,进入的企业比较多的话,会导致与现有出租体系的利益矛盾加剧,就不利于相对稳定发展。所以对价格应该有一定的调控手段,这样才能确保在现阶段均衡地发展。

张新亮最后对《法人》记者建议:“专车第一案”之所以会引起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主要还是由现在的公共交通压力大、交通高峰期时打车难这一原因引起的。

基于现状,如果专车或其他类车辆能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合法营运,也未尝不是一种对公共交通的有益的补充,但这一切都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如何充分利用各类车辆、能真正缓解公共交通压力,是现在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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