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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新规定,你知道多少?

2015-12-16西蒙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5年12期
关键词:年利率盖章借款人

西蒙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规定》出台后,可能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人应当了解以下几点法律常识。

一、《规定》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划定了“两线三区”

《规定》未出台前,民间借贷利率有一个合法的上限——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将这条红线规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规定》划定了“两线”:第一条线,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年利率超36%的借贷合同为无效。

《规定》的“三区”:第一区,“司法保护区”——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超过24%的年利率,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第二区,“自然债务区”——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借款人没按约定还钱,出借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予以保护;如果借款人愿意自动履约,法院也不反对。第三区,“无效区”——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36%的年利率,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即使借款人已经付息,也可以依法要求返还,法院予以支持。

二、五种行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规定》对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三、借条上的第三人签名

未必担责

以往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会有其他人因在借条、欠条或者收据上签名引发纠纷。此次《规定》明确: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规定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仅有他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足以认定保证人身份,他人也就不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仅有”,是指既未在借款凭证或借款合同中表明保证人身份,也未在其中约定保证条款并指向签字或盖章人,同时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签字或盖章人为保证人。第二,只有在“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情况下,才能做出他人非为保证人的判断。第三,仅有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但其中表明了签字或者盖章人是保证人,或者通过其他条款或事实能够推定出其为保证人的,则其应当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四、企业借贷合法化

《规定》未出台前,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无效。《规定》出台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被有条件认可,即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拆借资金,或者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法律予以保护。

五、关于P2P互联网借贷

平台的责任

随着P2P(个人对个人)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兴起,民间借贷逐渐从线下转为线上。自2013年以来,我国P2P网络借贷呈现井喷式发展。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P2P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136家,累计问题平台达到895家。

面对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问题,《规定》首次明确了其中介性质和法律责任。根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而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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