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为什么特别需要尊重国际法
2015-12-15王逸舟
王逸舟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国际潮流和国内进步,中国人对待国际法律体系和国际司法机制的立场发生了深刻变化。1978年,在邓小平“我们还要大力研究国际法”的要求鼓舞下,中国的国际法教学和研究逐步开展,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逐渐转变了对国际司法机制的怀疑和观望态度,中国人开始参与到国际司法过程中。1984年,中国外交部法律顾问倪征奥在第39届联大和安理会上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之后,史久镛教授在1994年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并在2000年被选为国际法院院长。王铁崖、端木正等多位中国法学家和法官担任了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中国人还在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等重要国际司法组织中受聘担任法官或法律专家组成员。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保留,中国近些年来开始尝试适应和学会使用国际司法机制,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各种国际公约时,改变了过去那种对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的条款一概保留的做法,用更加积极和建设性态度对待之。例如,中国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以申诉方或第三方的角色应对和解决涉及WTO的各种贸易争端和摩擦;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应制订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和建立了国家环保总局牵头的履约工作协调组;全面参与了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的制定工作,并于1991年和1997年分别加入《海牙送达公约》和《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国在国际安全和裁军领域的步伐尤其引人注目,表现出成长和自信的新形象:中国最早向其他核大国提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积极谋求达成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的安排;签署并批准了《拉美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和《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的有关议定书,并且支持在东盟、中亚和中东等地区建立无核区的努力;加入《南极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承担了有关《条约》义务;支持《全面禁止核武器条约》,是首批签署该条约的国家之一,并从1996年7月起停止了核试验;中国支持国际社会禁止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努力,参与有关《条约》或议定书的谈判,履行有关规定;与俄罗斯等国向国际社会倡议防止外空武器化的具体建议,主张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加剧;赞同《防止弹道导弹扩散海牙行为准则》的防扩散宗旨,虽然没有加入该准则,但一直与包括准则成员国在内的各方保持沟通;支持打击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多边努力,积极参与联合国的有关工作,2002年12月签署《枪支议定书》;加入了修订后的《地雷议定书》,认真履行议定书各项规定。中国是负责任的大国,参与并签署的这些国际法公约和议定书,就是最好的一种证明。我们应当对尚未参与的国际条约和文本做更加仔细的评估,对外做出更加耐心细致的解释,按照自身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推进与国际法律体系的协调与合作。
我们需要更多运用国际法
对一些敏感而重大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制订,在满足基本的保密条件和决策效率的前提下,应当使社会和公众对外交过程有更大的知情权,让国际法学家有更大的话语权。以朝鲜核问题为例:它虽然包含很多复杂的战略机密,同样有可能拿到更大范围加以研讨,让外交和军方之外的学术机构、商务部门、大众传媒以及普通百姓有一定的发言权,尤其让法学家和国际政治分析工作者有更多的探讨空间,使决策过程更好代表公众的意愿。中国在朝核和半岛问题上的政策正经历历史性的调整,不仅需要政治和外交高层的坚定意志,更需要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理解支持,需要国际法学界和国际关系学界的协同。离开中国国际法学界同行的参与和论证,对外政策调整与变革的合法性基础将会薄弱很多,我们的政治家和外交官在国际场合也很难进退自如。
对于美国对外政策中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抵制,对于这个超级大国行为方式和思想言论多面性的判别,也存在类似的道理。美国自恃实力强大、影响广泛,因而在国际事务上常常做出蛮横无理的举动,到处树敌和经常惹麻烦。很多国家和国际社会一方面对美国非常头痛、十分讨厌,另一方面又拿它无可奈何。我以为,在同这个特权国家打交道时,单凭意识形态的判断是不够的,意气用事的方式更可能带来相反效果,而国际法的角度及法律学者的思考,能提供有理、有利、有节的方式。举例来说,当面临美国及西方盟友的压力、要求对伊朗和朝鲜等国的核计划加以“扑灭”时,我们不妨仔细察看一下有关国际法,对于核武器及核材料的研制、使用、政策宣示、衡量标准、后果影响等做出全面评估衡量,看看美国及西方自身核政策及做法有哪些合法与不合法,看看伊朗朝鲜等国的态度及行为有哪些问题,看看邻国、周边地区及国际社会不同部分的反应存在什么法理异同。
很快就能发现:美国的多重核标准是麻烦的主要根源之一;美国对伊朗等国的压制有某些法律依据,但对以色列的庇护存在难以服人的法律漏洞;美国自身扮演了核扩散的某种“领头羊”角色;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多份报告里同时含有鼓励和平解决和严厉制裁的成分,它与安理会的多份决议的性质不谋而合。有了此类信息及法理判断,中国外交官在各种国际场合,就能据理力争,提出符合多数当事国乃至国际社会多数成员利益的看法,如支持某些阿拉伯国家提出的“中东无核区”倡议,要求国际社会及安理会防止少数国家把基于自身私利提出的标准当作国际大家庭的共同尺度,拒绝武力方式作为选择等。
再如,当美国一再要求别国参与它牵头的国际反恐斗争,发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威胁时,对于超级大国发出的强大裹挟力,比较策略的应对方式同样来自国际法的某些判定,而不是狭隘民族主义的激怒。查询一下国际法学界的讨论,很快能够见到: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并非只有美国人或西方意义上的界说;国际社会以联合国为中心、以《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为具体切入点,展开了大量富有思想性、现实意义和政策效果的探讨。对于“恐怖主义的法律定义”、“恐怖主义与反殖民主义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关系”、“国家恐怖主义”等争议点,并不存在单一的答案;国际恐怖主义定义中的共同法律要件,并不比这方面的严重分歧更多;经验证明,列举“黑名单”、动辄制裁的办法,往往于事无补、经常适得其反。有了这样的知识,我们在外交斗争中就会理直气壮,以有力的证据直击霸权主义的要害,并以合适的主张推动国际社会遏止国际恐怖主义的努力。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在国际范围是一种共同的评判标准,它的增强势头是无疑的。从中国自身的实践中不难悟出一个道理:国际范围的规范与相关法律,可以推动国际政治的进步,哪怕是缓慢的、潜移默化式的。当然,规范不是凭空产生的,不是坐等和现成的,而是由行动者积极创造的,它需要获得承认、重视与政策跟进。从国际范围观察,存在着使各国更多接受国际规范的压力,而且日益明显;各国同时希望加强自己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话语权和尊严,政府需要通过国际形象的提升使公众有更大的尊严感和向心力。这一切对于当代中国是特别需要的。我们特别要注意使之应用于中国的视角。中国是负责任大国,中国的政治制度和领导体制绝非所谓的损害社会、压迫人民的“极权制度”,而是富有成效的、公众拥护的和得到实践证明的。无论奥运会,还是环保、人权、食品安全等方面,中国都必须坚守这种态度,使用这种符合国际法和规范的立场,理直气壮地向世界宣示自己的存在与正义性。
有必要提高遵从国际法和国际规范的水平与能力
从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观察,特别是从中国对国际制度、国际组织以及重大国际间法律规范的态度着眼,不难发现一根明确的线索,即新中国早期对国际体系的态度是某种“拒绝”或“观察”;邓小平时代改成“加入”与“适应”,到现在变成“争取更大发言权、承担更多义务”。今天,中国参与国际组织和各种公约的数量及程度,不仅达到本国历史上空前的水平,而且在世界大国里居于比较靠前的位置,中国以负责任大国的态度,与外部世界建立起相互依存的关系。由体系外的“造反派”到体系内的“参与人”再到体系中的“较强者”,身份的改变决定了中国对国际组织、规范和法律大相径庭的态度。如果我们想沿着邓小平开辟的道路继续走下去,对重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认真遵守乃至主动塑造和维护,显而易见是必由之路。
很难想象,一个不遵从国际准则和公众舆论的国家,能够凝聚本地区各国和国际社会的意愿、推动和平与发展的国际事业。美国的硬实力确实超群,但这个超级大国屡屡违反国际法、无视联合国宪章,结果是自食其果,严重损害了它的形象,削弱了它的软实力。中国是一个快速和平崛起的发展中大国,假使我们自己不认真履行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各种义务,中国人的形象将大打折扣,政府的倡议会无人响应。国际政治理论的教学工作者要更关心通行于当代世界的国际法及惯例的各种功能,研究它们与权力结构和权力政治的复杂互动,分析国际法律和公约的淘汰机制和优化过程,注重这些约束机制对于本国国民和国际社会的教化(或惩罚)作用。
近期菲律宾在美国、日本等域外大国和东盟一些成员的纵容支持下,对中国的南海权益主张和相关维护行为提出了国际法的诉讼。我方出于各种考虑,拒绝到庭应诉,同时指出它不具意义,外部任何机构组织无权仲裁。我大致懂得如此立场背后的一些考虑,但也担心国际上所谓“中国威胁论”或“中国不守法”的渲染有所加剧,一些国人和国内媒体对于国际法和国际规范变得不那么尊重。中国认真参与国际海洋法律事务且建言献计和提供若干公共产品的态度,将显著提升我们国家在海洋国际关系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处理好权利(利益)与义务(责任)的关系,是一个相当重要却委实不易的事情。一般而言,在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关系基石的时代,追求或推进本国的国家利益,在国际体系里争取最大限度的发言权、影响力和各种权利,是理所当然的优先目标,是维系国际秩序稳定、保证各种权力制衡、促使法律规章到位、推动国际进步事业的前提;没有合理、有序、认真的国家利益追求及其相应安排,不会有合理、有序、认真的国际协调过程及其司法解释。假使没有--譬如说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核不扩散体系和国际气候制度对中国发展中大国地位的肯定和保障,没有这些国际制度和公约给出的机遇和利益,没有中国人坚持不懈要求的某些标准和条件的满足,所涉国际制度和公约的公允性和有效性可能远比现在差。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人必须依据国内议事日程和重大发展需求,争取更加充分、更加深入地参与各种国际进程,包括在主要国际法和国际规范的制订方面占有更大的权重。现在中国外交遇到的很多难题,既与国际法的要求有关,也折射出中国在新时期的国家利益和国内公众的愿望。不管是联合国安理会的重大改革方案,还是借鉴欧盟在推进一体化方面的经验,或者是对国际军控与裁军过程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乃至对维持和平行动、难民保护、引渡政治人物、处理达尔富尔危机、遏止国际恐怖主义等,在所有这些事件及进程中,如果缺乏国际法的相关知识,如果不把国际趋势与国内进步结合起来,中国外交可能陷入传统权力政治和“囚徒困境”的怪圈,沦入旧式的大国崛起和新的“战国年代”。
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是联合国最主要的司法机关,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制机构。
对国家利益的追求需要加上“限制词”
必须清醒认识到,在一个日益开放和进步的全球化时代,在国际社会的道义准则和合法性标准越来被各国广泛了解和接受的形势下,对国家利益和各种权利的追求,以及实现它们的方式,并不是无约束、无止境的,而必须遵从一般的国际理性和惯例,起码是不违背公认的《联合国宪章》基本精神,不与多数国家接受的共识发生直接的矛盾和对抗。站在这样的角度上衡量,国内法先于国际法、国内议事日程高于国际社会吁求的传统政治思维,必须加上特定的“限制词”和充实新的内涵,否则越是实力较强、涉足领域较广的大国,越是可能像美国那样时时惹麻烦、处处讨人嫌。实践证明,遵从国际道义和国际规范的国家,哪怕暂时弱小或一时利益受损,最终也能赢得尊敬和相应的影响力;违反国际道义和国际规范的国家,纵使实力超群或拿到眼前的某些好处,到头来也会受到惩罚和丧失某些重大利益。世界越是发展,人类越是进步,这种逻辑就越是彰显、有力。
中国是一个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精神和制度规范的国家,国内体制和国际形象有其特殊的一面。如果我们在国际事务中没有拿捏好追求国家利益和自身权益的分寸,在国内舆论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片面夸大某些对外主张和权利要求,很可能造成外部世界的各种误解和责难。同理,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常之一和全球发展最快的大国之一,中国非常有必要保持乃至增大自己的国际义务,包括承诺各种外援、派遣维和部队、在国际灾难关头及时出手相助。也许更重要也更不易做到的是,自觉遵守得到广泛公认的国际法则和制度规范,努力遏止国内违背国际道义和法律公理的言行。要尽力使国家利益的实现与国际准则的维护协调一致、统一起来,而不是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务必认真想一想:什么是“人民的利益”?在不同的时代和条件下这种利益有什么变化?如何理解中国公众越来越具备维权意识和更愿在发生纠纷时诉诸法律手段等现象?它们与国际关系的演化规律有何内在联系?
一个正在建设中的中国公民社会,一个努力遏制官员腐败现象和封建专制主义遗毒影响的中国国家体制,必须跟上世界发展和人类进步的潮流,要在优先发展本国民生和民主的过程中,尽力适应调整中的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律规范,使二者最大限度地结合、协调和共赢。而联系它们的“粘合剂”或者说“要素盒”,则是日益受尊重、不断被大写的国内范围的公民权、产权和其他各种法权,以及国际范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乃至各种推陈出新、被历史逐渐认同而非受少数大国操纵的国际法律法理。国际法应当成为中国人观察国际关系、处理外交事务的重要参照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