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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2015-12-15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3期
关键词:计算机病毒言论规制

解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安全软件警示内容的商业言论规制

——兼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P19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适用/P25

网络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公共利益考量/P31

论互联网竞争中的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P37

一、引言

作为一类功能特殊且用户必需的软件,安全软件已经逐渐渗透至全体电脑乃至互联网用户的设备中并发挥着强大的数据保护作用。用户们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性使用其他各类应用程序,但不可能忽视安全软件的安装,对电脑及网络的使用已经逐渐无法脱离对安全软件的依赖。

自计算机病毒程序产生的第一天起,人类仿佛又一次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计算机病毒、木马程序的泛滥对社会稳定及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出于天生对未知的恐惧,电脑及网络用户从心理上急切需要对自身数据、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而基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维护的种种考虑,政府也非常重视对安全软件的应用。在此背景下,广大用户和政府对安全软件的重视与依赖也就理所当然。

安全软件的警示功能是其防护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向用户发出警示、在安全隐患爆发之前及时作出安全引导,已经是目前安全软件产品的常规做法。但安全软件的警示内容也往往充斥着对其他软件数据安全方面的负面描述,针对这些负面描述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也屡见不鲜。因此,对安全软件警示内容进行法律属性分析并找出规制办法存在其必要性,“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就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本文尝试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二、安全软件警示内容与商业言论规制

(一)安全软件警示内容的商业言论属性

当代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各种经济活动的自由,经济自由的最佳体现在于交易双方的经济决策自由,而保障经济决策的相对正确需要大量经济信息的正常传播。因此,商业言论作为经济信息的重要载体,日益在人类社会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1】。目前,商业言论的主要体现形式包括各类媒体的经济报道和经济分析,以及商业主体自身发布的广告言论,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后一类商业言论。它们的广泛传播,对社会商业秩序和消费者福利有着巨大影响。

但是,与传统的政治言论和艺术言论不同,商业言论往往充斥着利益导向,特别是市场参与者自身发布的广告言论,通常都具有自利性的特征,而与公共讨论、公共利益存在差异。虽然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商业言论的态度不一,但目前全球性的趋势都倾向给予商业言论以宪法意义上的言论自由保护,而基于其逐利性的特征应当施加较政治言论、艺术言论更严格的限制。正如台湾法官在论述中提到的那样:“商业言论其受保障之程度就无法与本质上为意识形态或教育性之言论等量齐观。该商业言论通常以追求经营者之利润为主要目的,难免有内容不实或者对公众误导之作用,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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