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媒介法治,规范新闻伦理
2015-12-15梁辰曦董天策
梁辰曦 董天策
2015年4月24日,由重庆大学新闻学院主办的“中国媒介法治与新闻伦理规范高端论坛”在重庆大学举行。来自中国记协、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暨南大学、河南大学等高校和部门的20多位专家学者出席论坛。与会专家学者就传播法研究的对象、新闻立法的有关条件、媒体法治对竞争的影响、新闻伦理有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等进行了研讨。
一、重视新形势下的媒介法治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整体环境中,媒介法治与新闻伦理都是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学界亟需考虑和研究的课题。此次论坛的举行,有助于推动媒介法治和新闻伦理规范的建设。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董天策教授指出,近年来,新闻出版总署、中宣部等有关部门于2012年、2014年两次发文部署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打击假新闻的专项行动,《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案、央视财经频道郭振玺、芮成钢等涉案、21世纪网新闻敲诈案发,表明国家对有偿新闻、假新闻、新闻敲诈的治理,已经从过去单纯依靠职业道德的倡导与说教转向了实实在在的依法治理。
中国记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王冬梅认为,本次论坛的主题定位非常好,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关于依法治国的政治思考,也是对媒体融合时代新闻工作者如何规范职业伦理和道德的学术探讨,这对于业界和学界都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对于如何加强媒介法治和规范新闻伦理,王冬梅认为有两方面的工作很重要:一是强化内动力,加强对新闻从业者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不断深化新闻伦理和职业素养的培训和培养;二是不断加强媒体的法制建设,强化外部监督和行业自律,从制度上推动媒体和新闻人尽职尽责。
二、探讨我国新闻立法的可能性
中国传媒大学媒介法和政策研究中心总顾问魏永征教授指出,传媒法是调整与传播媒介活动这一特定社会活动有关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范围涉及所有现行的公法和私法领域,是规制传媒活动的法律规范的集合,即法律群。因此,有的国家有专门的传媒法,有的国家没有,而没有的国家不能说那里传播活动就是无法可依。研究传媒法,核心问题是要确立传媒在这个社会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郑保卫教授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新闻立法的“三重环境”。从“大环境”看,中央正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从“中环境”看,媒体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互联网出现后,各种新媒体大量出现,现在正处于新旧媒体融合并存的格局中。在这样的媒介生态下,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就会出现很多问题。从“小环境”看,新闻界乱象丛生,要加强法治建设。因此,对于新闻立法问题,不仅要有积极的态度,还要持谨慎的态度,要加强研究、充分论证、积极促进,争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一部完整的关于新闻法或传媒法的专门法。
论坛中,不少学者都谈到我国新闻立法的困境与出路。复旦大学文科资深教授童兵分析了我国新闻立法存在的三个争议:“媒体犯了错误,违背了职业规范,是否应该受批评或处罚”“怎么样正确看待法人或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问题”,以及“舆论监督和监督舆论之间的关系”。童兵教授认为,中国出台专门的新闻法还需要创造有利的条件,需要学界和业界共同努力。首先,新闻自由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继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其次,抓紧对有关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历史文件的清理。再次,切实加强对全社会包括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新闻法启蒙教育。最后,大力发展传媒经济,使传媒依法运行有强有力的经济支撑。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顾理平教授认为,应该认真思考中国的新闻立法、新闻法制的推动力量。他建言,新闻立法应强调对知情权的保护,可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及“事后追惩”的原则。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林爱珺教授也从“立法不平路”“立法困境”“立法路径”三个层次分析了当前我国新闻立法的问题,认为新闻法治是历史的必然、时代的要求,我国要走向法治社会,制定新闻法是必由之路。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陆地教授从媒介竞争的角度论述了媒介法治的重要性。他认为,随着媒介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不让媒介竞争变为恶性竞争,需要规则去约束,而不公平的规则会加剧不公平的竞争。如果在条件上、思想上还没达到共识,在跟国际还没接轨下的情况下就贸然立法,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就有可能加剧。
三、反思传媒业的职业道德和新闻伦理
不少与会学者注意到,传媒业界当前存在许多新闻伦理问题,新闻工作者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出现了道德失范、伦理缺失、操守矮化的情况。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名誉院长马胜荣通过“最美女孩”“陈永洲事件”等十多个案例,对我国当前新闻实践中诸如“虚假新闻”“隐性采访”“媒介审判”“残忍采访”等伦理问题做了详尽的分析梳理。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专职法务徐迅高级编辑认为,我国新闻工作者的伦理道德存在固有缺陷,没有任何约束力,完全靠新闻工作者良心的自觉,加强新闻媒体职业道德建设十分重要。现在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操作性,不足以真正规范记者的职业行为。
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江作苏教授结合翻译世界首部媒介伦理著作《新闻伦理学》的经历,分享了自己的收获与心得。他说,媒介伦理最初是指“报纸伦理”,随着传播手段的多样化,媒介伦理呈现出“泛化”的特征。因此,媒介伦理不是孤立存在的,是伴随着技术形态、媒介形态等形态的变化而发展的,不能孤立地研究。他认为,在1924年媒介并不特别发达的情况下,《新闻伦理学》的作者已经注意到了媒介伦理与新闻行业、新闻学科的内在逻辑,这种源头性的价值非常值得重视。四、解读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法治和新闻伦理
随着新媒体的勃兴,无论是传播主体、传播载体还是信息的形式,都发生着日新月异的改变,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法治和新闻伦理也面临着挑战,亟需变革和调整。魏永征教授指出,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拓展,媒介和新闻的边界日益模糊,新闻报道已经从“谁在业谁报道”变成了“谁在场谁报道”。在这种情况下,规范新闻传播活动把自媒体排除在外是不现实的。因此,考虑传媒法时要看清当前的形势。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陈昌凤教授从新闻伦理的视角审视“新闻专业主义”在后web2.0时代和全球化时代的转型问题。她认为,要从“变”“不变”和“新”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不变”的是传统专业伦理涉及的可靠、责任、自治等准则;“变”的是“开放的媒介伦理”和“全球的媒介伦理”,即打破传者和受者这种传统的二元结构,强调公众在传受之中扮演的角色,强调人类的尊严、真实、非暴力;“新”在于融合与超越,即建立超越国家、民族、文化、种族、性别差异的对传播所有的参与者都具有普适性的媒介伦理。
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蒋晓丽教授认为,我国传媒格局正在深刻变革,传统的新闻伦理已无法规范这个时代复杂的传播活动。当前,传媒业正面临着“一体两运”“传播权与人权”“技术与人本”这样三个冲突。在这样的困境面前,新闻伦理的更新和改革迫在眉睫,新闻伦理的观念亟需转型和创新。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助理闫岩老师指出,在新媒体时代的技术驱动下,出现了诸如“技术窥伺”“主体扩容”等新问题。因而我们在探讨新闻立法时,要考虑技术环境的改变,对新闻传播进行重新定义。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四新教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把我国的网络立法进程分为三个阶段。2000年前,出台了互联网管理的代表性立法,确立了互联网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则;2000年后的十余年,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条例特别多,呈现出“九龙治水”的立法格局。2叭3年以来,到了重新思考和定位政府在互联网发展中之地位的时候。在国际层面上,中国政府在国际互联网治理的权限上要争取更多的发言权;在国内层面上,政府要运用调整手段,不再容忍业界和用户的“合谋”。
五、对话网络传播的侵权现象
正如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顾理平教授所说,传统媒体的新闻侵权在这几年有所下降,但是新媒体侵权的情况却频繁出现。尤其是到了大数据时代,所有人的隐私都处于不安全的状态,都有可能成为新媒体侵犯的对象。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陈绚教授认为,报道和采访过程中存在强制性的偷拍偷录、报道内容涉及到第三者的隐私等各种侵犯隐私权的现象。她指出,隐私权和大众传播的冲突实际上是因为各自利益的对抗性:新闻是公开的、自由的,而隐私是尊重公民权利的;一个是公开的、扩张的,一个是讲究封闭性和专有性的。因此,要保护隐私权必须协调这一冲突,达到一种平衡。陈绚认为,如果要制定一部直接保护隐私权的法律,首先要确定立法的思想,使隐私权保护作为一种内涵、外延、概念都清晰的,成为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陈堂发教授也探讨了新媒体时代的隐私问题。他首先分析了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产生的改变,指出大数据具有构建“合成型”隐私的功能。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合成型”隐私的保护、界定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方面的法律还是空白。其次,他探讨了最近在欧洲兴起的“被遗忘权”,认为“被遗忘权”是隐私主体享有向相关主体随时要求移除已经成为过去状态的个人数据痕迹,使自己被社会遗忘的权利。通俗地说,对任何一个公民而言已经成为过去的不光彩的个人经历,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成为隐私。
主题发言结束后,与会学者就最近新闻热点事件中涉及的媒介法治和新闻伦理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话题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大数据背景下的被遗忘权”“隐性采访是否有合理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