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5-12-14黄玉君邓大松
黄玉君 吕 博 邓大松
(1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2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一、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社会安全稳定系统,兼具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并影响到社会生产流通系统的效率。公平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即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目标,也是实现其他目标必要的“配套措施”。与城乡经济发展状况相对应,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也存在城乡差异。在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于1999年9月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最低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原则性地明确了城市低保制度的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资金来源、管理体制和基本原则。将城市贫困人群纳入到城市低保制度中,为城市贫困人群构筑了最后的安全网。与城市低保制度相比,农村低保制度建立相对较晚,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村低保保障对象、范围、保障标准、资金来源及管理体制等内容作了规定。自制度建立以来,城乡低保制度在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城乡低保制度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城乡低保待遇水平的巨大差距上,影响制度的公平性及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但是在实现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学者对统筹城乡低保制度给予较多关注,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王光亚、吕学静(2014)指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纵向上存在着机会、过程和结果的不均等,表现在城乡低保在法律支持力度、适用对象、财政转移、管理体制、保障范围及标准、保障人数、人均补差及对象实际收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横向上看,城乡低保在不同地域之间的差距也较大。[1]针对这种情况,徐清照(2011)认为低保制度之所以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均等主要是因为城乡低保制度在建设过程中法律建设、管理体制、保障范围及水平等方面有明显的城乡二元倾向,而这些问题也成为统筹低保制度的阻碍。[2]统筹城乡低保制度需要一定的现实条件,景天魁(2004)认为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达到足以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实力,而且近些年来中央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承担了较多的责任,就经济总量和各级政策责任而言,我国具备了统筹城乡低保制度的经济基础。此外,部分发达地区如浙江省、上海市的成功试点也为其他地区实现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3]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在一定时期内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将不可避免的遇到诸多障碍和困难。王磊(2010)认为推进低保城乡统筹存在是体制障碍、经济障碍、思想观念上的障碍、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上的障碍以及技术障碍等。[4]统筹城乡低保制度需要经历一定的阶段,张浩淼(2011)认为我国城乡低保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呈现了从分治到整合的历程,2007年以前处于城乡分治阶段,2007年以后则开始在城乡低保统筹发展思路下推进和建设,但是距实现真正的城乡整合和统筹仍有较长的路要走。[5]统筹城乡低保制度离不开财政的大力支持,杨敬宇(2008)认为我国城乡低保制度面临着基层财政亏空、筹资主体缺位等问题,影响着低保标准的确定及保障水平,为推动城乡低保发展,应加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低保标准,满足低保对象的真实生活需要。[6]统筹城乡低保制度需要相关的指标进行衡量,汪婷、曹艳春(2014)以城乡低保运行现状为切入点,构建了城乡低保一体化指标,这些指标涵盖了低保的政策制度、实施的强度以及效果评价三个方面,运用层次分析法对这些指标进行赋值,通过测度发现,农村低保制度的相对水平是优于城市的,也就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农村低保落后于城市低保。[7]
已有文献对城乡低保统筹发展的障碍、统筹发展的可行性、阶段和步骤以及一体化的衡量进行详细评述,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一定的视角和基础。但是已有文献对城乡低保在统筹发展过程的困境及对策缺乏全面的分析,基于此,本文在阐述城乡低保发展历程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城乡低保统筹发展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二、我国低保制度的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出现大量以下岗、失业为主的城市新贫困群体。由于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城市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1993年6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在上海拉开序幕,对于解决城市贫困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城市相比,农村低保制度的发展相对滞后。事实上,我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要早于城市,但是由于受到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农村低保制度的发展一直很缓慢。我国低保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阶段:
(一)地方试点及探索阶段(1993-1999年)
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率先开展了市场化体制改革,出现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员。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人们生活水平普遍下降,贫困群体的规模不断扩大,这一问题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解决“政府管不上、企业靠不上、家庭顾不上”的“三不管”人口的生活问题,1993年5月,上海市发布《关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市救助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也标志了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步创立。1994年5月,民政部在总结上海市改革思路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要逐步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按当地的低保标准对城镇救济对象进行救助”,并首先确定东部沿海地区为城镇低保制度的试点地区,在地方作为民政工作中重点实施。随后国内其他城市也效仿上海市的做法,1995年5月,上海、厦门、福州、沈阳、大连和青岛等6个城市均初步建立了城市低保制度,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在民政部门的大力推动下,部分省市克服畏难情绪,开始了城市低保制度的试点。到1997年10月,包括武汉、重庆在内的206个城市建立了城市低保制度。这一阶段,城镇低保制度初步完成了地方试点和探索的任务,为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和推广打下基础。
1997年9月2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强调了各地必须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首次规范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保障资金等方面的问题,明确提出了领导工作和具体实施的要求,尤其是制定了低保制度的“三步走”战略。该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入制度化的新阶段。1999年1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尽快普及城市低保制度,并探索低保制度的法制化进程,规范低保制度的运行和管理。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最低保障条例》,标志着我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式确立,并成为一项长期、基本的国家政策,也标志着我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走上法制化进程。截至1999年9月底,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达到282万人,保障标准提高30%。[8]
在农村,1994年6月,山西省阳泉市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农村低保的试点,并颁布《阳泉市农村社会保障实行办法》,规定县、乡、村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确定基本保障线,对生活在基本保障线以下的贫困户,以户建档,逐年核定,差额补助,使其生活水平达到基本保障线。[9]1996年1月,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首次明确了改革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积极探索农村低保制度的任务,指出在经济发达的农村要开始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试点摸索经验,并把这项工作列入当年工作重点。[10]同年5月份,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民办〔1996〕28号),提出“凡开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地方,都应该把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重点,即使标准低一点,也要把这项制度建立起来。”1996年,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山西、河南、广西、湖南及河北等省份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全省的方案或办法,安排和部署了本地区开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此后,农村低保试点工作加速推进。到1997年年底,全国共有997个县市初步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其中,广东、广西两省的所有县市以及河南、河北、山东、山西、浙江、福建等省的80%以上的县市建立了这项制度。[11]
(二)以城市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及完善阶段(1999-2006年)
《条例》颁布后的1999年下半年到2003年是我国城市低保快速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中央政府和民政部门给予城市低保工作更多的重视和支持。2003年以后,中国城市低保制度进入规范管理和提高完善的新阶段。这一时期低保工作的重点主要表现两个方面,即“配套措施”和“分类施保”。“配套设施”主要是解决低保对象除基本生活以外的实际问题而采取的配套政策,如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分类施保”则是向有特殊需要的低保家庭,如老年人、残疾人、重病人等提供救助。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要继续完善和发展城市低保制度。2003-2006年,国家开始全面建设低保制度,承担更多的财政责任,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各地也探索制定低保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这一时期,城市低保制度平稳运行,财政支出每年平均达150亿元,保障对象也保持在2200万人以上。
这一时期,由于中央政府将工作重心放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建设上,许多地区的农村低保制度出现了停顿甚至倒退。这一时期农村低保制度发展分为两个阶段,从2000-2003年为萎缩时期,从全国水平来看,2001年全国建立农村低保的县市为2037个,到2003年只剩下1206个;保障人数由2002年的407万人降为2003年的367.1万人。各地方也同样了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从2004-2006年为农村低保的峰回路转时期。十六大以来,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农村低保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全国数据显示,从2004-2006年,全国建立农村低保的县市由1206个上升到2133个,保障人数由488万人上升到1593.1万人,资金投入由16.2亿元上升到43.5亿元。从地方上看,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已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低保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地区在资金投入、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三)城乡低保制度共同发展时期(2007年至今)
2007年以后,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即城乡共同发展时期,突出表现在国家对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视和建设。这一时期,城市低保制度向制度化和法制化方向迈进。2007年6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妥善安排好近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的紧急通知》,对城市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消费品进行动态补贴。2007年8月,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通过提高低保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保障低保家庭的生活水平。2008年2月,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城市和农村低保制度的补助水平,消除生活消费品上涨对贫困群体的影响。与此同时,国家也开始从法律制度建设层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2008年8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也进一步规范了城市低保制度。这一时期的工作重点逐步由建制转向具体执行上,开始对制度的细节进行完善。2010年8月,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在城市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和认定方法上做出规定,有利于低保对象的识别,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低保资金用到实处。2011年5月,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要各地科学确定和调整城市低保标准,落实和改进低保工作。2012年12月,民政部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这一通知,将城市低保对象的认定进一步细化,包括家庭财产调查、申请条件等。截至2015年5月,我国城市低保保障人数达到1812万人,保障家庭数1001万户,累计支出2647460.7万元。
2007年是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的一年。从2007年开始,中央政府全面介入农村低保制度建设中,加大了对农村低保的财政和政策投入。国务院于2007年7月11日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指出要全面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明确了农村低保制度的目标和总体要求,在保障标准、保障对象、资金来源以及管理体制上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入城乡一体建设、全民“应保尽保”的新时期。此后,农村低保始终保持着平稳的发展态势。到2014年年底,全国农村低保救助对象达5207.2万人。各级财政对农村低保的投入为870.3亿元,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投入的比例达到66.9%。
与此同时,这一时期农村低保制度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进程也不断提高。2008年2月,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城市和农村低保制度的补助水平,消除生活消费品上涨对贫困群体的影响。2014年5月份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农村低保相关内容做出规范,使之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
城市和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为我国构筑了一道安全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了良好的环境。随着国家统筹城乡低保工作的推进,我国低保制度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三、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问题及障碍
低保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制度建制目标的差异使得低保制度在城乡之间的均衡发展更加复杂。低保制度的平稳运行离不开资金、管理、经办力量及设施以及其他资源的相互协调和配合。但是目前阻碍我国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因素仍然存在。
(一)资金筹资模式存在较大差异
城市低保在建立初期,其资金来源完全依赖于地方财政。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央财政逐渐加大了对城市低保的财政投入,其中2003年、2004年中央财政投入占总投入的比重达到60%,随后虽有所下降,但2007年以后基本保持在65%以上。从1999-2013年,中央财政对城市低保的投入累计达到3125.7亿元。相比较而言,农村低保建立较晚。2007年以前,传统的农村低保制度完全由地方负担,随着《通知》的颁布,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农村低保的投入力度,在总支出中占较大比例,累计投入1978亿元,具体如表1所示。对比中央财政对城市和农村低保的投入状况可以发现:在投入时间上,中央财政对城市低保的投入早于农村8年;从投入规模上看,1999-2007年,中央财政把重点放在城市低保的建设上,农村低保处于被遗忘的地位。2007年以后,虽然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农村低保的投入,但投入总额远低于城市。相对于农村强大的低保需求,中央对农村低保的投入有待于进一步增加。
表1 1999-2014年城乡低保制度财政投入状况 单位:亿元、%
(二)法律制度的差异
法律强制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政策的推行及政策目标的实现。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不仅建立时间存在差异,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较大不同。1999年颁布的《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项行政法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城市低保制度,因此确保该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有较强的强制力。此后,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国务院、民政部等机构先后颁布了多项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为城市低保的推行和固定奠定基础。相比较而言,农村低保在法律规范方面发展相对滞后。2007年国务院下发的《通知》是关于农村低保的最高级别的规范性文件,但该通知仅对农村低保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是从政策层面对农村低保的建立要求作出的回应,因此法律强制力较弱,在推行的过程中难免遇到阻碍;同时,地方政府在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中有很大的自主权,农村低保主要根据地方政策法规调整和完善,具有浓厚的行政指导性,随意性较强,部分农民享受低保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法律制度的不统一不仅影响制度的公平性,也阻碍了城乡低保制度的统筹费发展。
(三)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城乡低保之间的差距最主要的表现是待遇水平之间的巨大差异。城市低保标准是按照包括衣、食、住、行费用以及适当的水、电、气和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等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数额制定的;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是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吃饭、穿衣、用电、用水等费用。与城市相比,农村低保标准中并没有包括“住、教”等方面的开支;此外,整体而言,在制定城市低保标准时,各地基本参照“市场菜篮子法”,而农村则根据贫困线的高低,两者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及补差水平也存在差异。无论是整体的保障水平还是平均补差水平,城市低保均高于农村低保,见表2。
表2 2007-2014年我国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及人均补助水平 单位:元/月
近些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低保的投入力度,以缩小城乡低保差距。表2显示,从2007-2014年,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都呈上升趋势,城乡低保平均标准之间的差距有一定程度的缩小,2007年城市低保标准是农村的2.6倍,到2014年下降到1.78倍,说明国家缩小城乡低保差距的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人均补助水平之间的差距依然较大,2007年,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是农村的2.62倍,2014年为2.22倍,虽有一定程度的缩小,但是城乡贫困居民从低保中得到的实际收益差距仍然较大。
(四)城乡低保经办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差异
经办管理体制对制度目标的实现有重要影响。相比较而言,农村低保制度在管理、经办力量及基层工作队伍等方面与城市低保差距较大,严重影响城乡低保一体化进程。
城市低保制度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框架,体现在《条例》对中央到地方的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全国性的城市低保管理工作,地方各部门分管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城市低保的管理主体较多,具体为国务院民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县、办事处(镇)和居委会,管理体制相对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根据《通知》,农村低保有三级管理主体,分别为县、乡(镇)、村,农村低保管理体制薄弱,使得该制度在基层的执行力大大弱化。
此外,农村低保基层管理队伍和工作队伍发展滞后。农村低保制度扩面工作的推进以及制度的不断完善客观上增加了对基层工作量的需求,同时由于农村扶贫队伍的缩编,民政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减少,村委会便承担了大量的乡镇和村里低保工作,基层工作力量显然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工作需求。此外,基层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较低,工作经验不足,无法胜任低保管理和操作工作。
(五)待遇调整机制不健全
城市和农村低保政策文件中都规定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支付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低保标准。但是我国低保的待遇调整机制并不健全,调整幅度、调整时间及调整方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很多地方只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低保标准,调整带有很强的随意性,难以给予低保对象以稳定的预期。此外,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在很多地方,城市低保的调整频率和幅度要高于农村,这将影响城乡低保的统筹发展。
四、加快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对策建议
2013年10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如何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问题。目前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在全国推行统一的低保标准既不现实也不可取。因此在初期可以采取制度统一但标准有别的制度模式。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城乡低保立法工作
西方国家在推行社会救助制度过程中普遍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如英国的《济贫法》和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建立起至今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发展体系,一定程度上为低保制度的统筹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也形成了一定的障碍。城乡低保制度依据效力和约束力不同的法规推行,影响制度目标的实现程度。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该法规对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内容做了规定,但并不详尽。建议相关部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低保制度做更详尽的阐述,或者尽快出台《最低生活保障法》,使得城乡低保制度在同一的法规下运行,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二)建立统一的城乡低保管理机构,整合运行机制
目前,农村低保的管理及运行机制相对滞后,为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应建立城乡统一的低保管理机构,提高管理层次。国家应对全国城乡低保工作机构、经费、编制、人员、设施等方面做出统一的规定。地方要建立城乡统一的省、市、县低保管理机构,在乡(镇)设立相应的低保办事机构。[12]同时应整合城乡低保的运行机制,对低保的申请、审批及监督等环节进行统一和整合,应建立城乡统一的申请、调查和公示程序。此外,还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低保信息系统,确保低保信息公开公正。
(三)统一财政补贴机制
财政补贴是城乡低保制度得以运行的物质基础,且中央财政在城乡低保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中央财政对城乡低保的补助数额有失公平。由于各地及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地区的城乡低保标准存在差异是合理的,且这种差异应该源于地方补贴的差异。因此中央财政应该根据给予城乡低保对象相同水平的补助,其补助总额是低保人数与保障标准的乘积。在此情况,地方可根据财政实力安排相应的补助水平。同时应建立中央、省市与区县的三级财政分担机制,确保城乡低保资金足额到位。
(四)建立统一的城乡低保待遇调整机制
统一的待遇调整机制是城乡低保统筹发展的要求,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一是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二是调整幅度应适中,不能过小但也不要过大;三是对调整时间、幅度、频率等进行规范,保证低保金的购买力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四是同步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并适当考虑缩小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
(五)加强城乡低保的内部衔接
目前大多数地区的城乡低保分属两个独立的体系,在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统筹城乡低保的首要工作就是在制度上对城乡低保进行整合,尤其是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的确定。在低保对象上,城市低保针对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贫困人员,不考虑有无劳动能力;而农村低保侧重于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而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则无法惠及。同时,在确定城市低保标准时考虑了居民的住房及子女受教育的费用支出,因此标准高于农村低保。建议扩大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群体纳入到制度中来;对城乡低保的保障内容和保障标准进行统一,适当考虑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支出。此外,理顺城乡低保的转接关系,这主要针对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其进城务工后也面临着贫困问题,但是目前城市低保将该群体排除在外。加强城乡低保内部衔接,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
[1]王争亚、吕学静:《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研究》,载《中国劳动》,2014(8)。
[2]徐清照:《现阶段我国城乡低保制度衔接问题研究》,载《齐鲁学刊》,2011(4)。
[3]景天魁:《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思路与对策》,载《思想战线》,2004(1)。
[4]王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的障碍与对策》,载《社会科学辑刊》,2010(6)。
[5]张浩淼:《从城乡分治到城乡统筹: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载《社会保障研究》,2011(1)。
[6]杨敬宇:《公共财政视角下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载《经济与管理》,2008(3)。
[7]汪婷、曹艳春:《.城乡低保制度一体化指标体系的构建与评测》,载《社会保障研究》,2014(1)。
[8]唐钧:《中国城市贫困与反贫困报告》,119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9]多吉才让:《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与实践》,227~2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10]郭洪泉:《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选择》,18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11]多吉才让:《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与实践》,232~2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12]王红兵:《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